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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租賃合同

門面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_

門面租賃合同

出租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職務:_

委託代理人:_

身份證號碼:_

通訊地址:_

郵政編碼:_

聯繫人:_

電話:_

傳真:_

帳號:_

電子信箱:_

承租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職務:_

委託代理人:_

身份證號碼:_

通訊地址:_

郵政編碼:_

聯繫人:_

電話:_

傳真:_

帳號:_

電子信箱:_

出租方願意將產權屬於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承租方。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詳細情況如下:

第一條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商鋪坐落地址:_號,建築面積_平方米。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期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1、每年租金為為人民幣_元整(_元)。月租金每平方米不得超過_元,每米櫃枱不得超過_元。

2、從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元(即第二年為_元,第三年為_元,第四年為_元)。

3、為減輕承租方負擔,經雙方協商,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租金分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額約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為_,付款時間為_年_月_日。

第二期:租金為_,付款時間為_年_月_日。

第三期:租金為_,付款時間為_年_月_日。

4、承租方必須按照約定向出租方繳納租金。如無故拖欠租金,出租方給予承租方7天的寬限期,從第8天開始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每天按實欠租金1%加收滯納金。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出租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後,承租方的裝修及修繕,出租方概不負責。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門市後,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部分及房屋架構。

第五條各項費用的繳納

1、物業管理費:承租方自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2、水電費:由承租方自行繳納,(水錶表底數為_度,電錶底數為_度,此度數以後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直至合同期滿)。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承租方導致租賃房屋的質量或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承租方負責。

4、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承租方繳納,(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第六條在租賃櫃枱經營活動中,出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必須製作租賃櫃枱標誌並監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櫃枱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

2、監督承租方遵守經營場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承租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不準將櫃枱出售給與櫃枱原有經營範圍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違反城市規劃及城市管理規定,擅自在商店門前或佔道設置的櫃枱(包括在店內自行設置妨礙顧客出入的櫃枱),禁止出租並予以撤銷。

5、不準為承租方提供銀行帳號、票證和服務員標牌。

6、不準為承租方非法經營提供方便。

第七條在租賃櫃枱經營活動中,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不得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

2、必須在承租櫃枱或者場地的明顯處懸掛或者張貼租賃櫃枱標誌。

3、不得私自轉租、轉讓承租的櫃枱,不得以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4、文明經營,禮貌待客,出售商品時,要明碼標價,出售商品後,要向消費者提供正式的銷售憑證。

5、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腐爛變質、有損健康的食品,不得銷售無廠名、廠址的商品以及從事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活動。

6、必須按税務部門的規定,辦理納税登記,依法納税。提前停租的,應向原納税機關辦理註銷税務登記和繳清税款等有關手續;

7、禁止轉借、出賣、出租和塗改租賃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8、自覺接受工商、税務、物價、衞生、城市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服從出租方的指導與管理,執行營業場所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八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承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承租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出租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第九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元。

3、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損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續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後繼續租賃該處商鋪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_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覆。如出租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出租方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出租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承租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商鋪的優先租賃權。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活動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計達30天的,並賠償違約金_元。

第十二條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

第十三條免責條件

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賃期間,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承租方需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七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雙方各執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蓋章):_承租方(蓋章):_

法定代表人(簽字):_法定代表人(簽字):_

聯繫電話:_聯繫電話:_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簽訂地點:_簽訂地點:_

1簽約前審查

商品房銷售合同簽署前,要認真審核開發商的銷售許可文件。審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開發商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權證》)和出售許可證明中關於該房地產的內容和範圍,包括宗地號、項目名稱、棟號、層數、用途、套數、面積等信息與所購買的房地產的棟號、樓層、名稱等是否相符。

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委託銷售的還應審查代理銷售企業的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和代理銷售合同或委託銷售證明。

回覆1:商品房買賣合同

2簽約時買受人的知情權和開發商的義務

對商品房面積和房價的計算,購房人擁有知情權,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有告知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包括預售、現售)商品房時,應在售樓處將有關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資料或測算資料進行公示,供購房者查閲,公示的資料包括:房屋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房屋土地調查機構提供)、建築平面佈置圖(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時,購房人可要求面積計算表或測算表,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供《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表》;簽訂房屋交接書或簽訂商品房現售合同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供《房屋建築面積測算表》;前述兩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築面積説明》中必須將分攤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並能與建築平面佈置圖對照查核。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為便於在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商品房買賣可採用建設部或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出售合同或預售合同的示範文本,也可自擬合同文本,實務操作中,採用示範文本較多,如另有約定,增加合同附件。自擬合同文本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且在合同訂立前,應當將合同文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情況。

(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款的確立方式及總價款、計款方式、付款時間。

(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風、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解決爭議的方法;

(12)違約責任。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4面積差異的處理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5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共有面積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依法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6規劃、設計變更的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7預購商品房的轉讓

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後,預購人需轉讓預售的商品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尚未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在徵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後,與受讓人訂立預售商品房轉讓的合同;

(2)已經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的,預購人可以與受讓人訂立預售商品房轉讓的合同,並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預售的商品房轉讓時,預售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預售商品房轉讓,原預售合同採用示範文本的,雙方協商簽署原預售合同後的《本合同權益轉讓書》並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購商品房轉讓預告登記。

南京、浙江、上海等地相繼出台了期房限制轉讓的政策,預購人購買的預售商品住房應當在竣工並取得房地產權證後進行轉讓,並按規定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前,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預售商品住房轉讓的預告登記,以限制購房中的短期炒作行為。

8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房屋銷售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房屋分層、分套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買受人按照分層、分套房屋的建築面積,取得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9誠信失守的懲罰

1、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4、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5、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者。由上述五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標籤: 門面 租賃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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