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合同樣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精選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精選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精選3篇)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__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__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__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説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説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説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説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佈。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佈。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採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説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一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鈎。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並有權予以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20__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2

民事再 審 申 請 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酈先生,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雲南電網某局,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電話。

負責人:王某,該局局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肖某,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昭通某公司,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申請事由:

申請人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5月14日作出的(20__)雲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請求:

1.請求撤銷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5月14日作出的(20__)雲06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申請再審人不承擔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具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款第6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七條之規定,認定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牆及外牆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對承攬人具有選任不當的過錯,認定申請再審人承擔30%的責任是法律適用錯誤。

首先,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並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申請再審人將四層水泥樓房一幢的內牆及外牆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被申請人肖某粉糊,並無對承攬人選任不當的過錯。

其次,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並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內牆及外牆粉糊不是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因此並不需要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此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__)民申字第938號朱某與祥雲縣某煤礦其他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本案《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並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朱某及其經營的設計室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部《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並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因此,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無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施工資質。申請再審人沒有過錯。

綜上所述,原審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申請再審人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某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篇3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准修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

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____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____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____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____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

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________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説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本條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本條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髮明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除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和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________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____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和

第二十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生糾紛,並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權限。

第十七條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註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説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説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説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説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説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説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註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並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説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説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説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面,並置於括號內,以利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徵。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徵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説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並提供一幅最能説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釐米215;6釐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並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徵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説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註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於3釐米215;8釐米,也不得大於15釐米215;22釐米。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説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説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釐米215;30釐米215;30釐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者

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製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准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其中特定技術特徵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符合前款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符合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並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佈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佈。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迴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後,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並且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或者

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説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説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説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説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

第四十二要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範圍。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並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和

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或者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幷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

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

第二款、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

第五條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佈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佈。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佈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並説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並在得到該項資料後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

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覆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説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

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於專利法

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

第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第四款或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範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説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範圍;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複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並通知申請人。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説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説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範圍;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複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並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儘快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

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髮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________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________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税後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徵獎金税。但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税。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後,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的規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並處以________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屬於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

(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佈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説明;

(三)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

(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九)專利權的終止;

(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説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

(二)審查費、複審費;

(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發明創造名稱。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____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

第二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________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複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________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________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________年度的

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後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後,均可以查閲或者複製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後不予保存。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後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 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塗改。附圖應當用製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製,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塗改。請求書、説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准、________年____月十____日中國專利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的規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准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至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定。原作者: 王亮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yangben/dyx6m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