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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份分配協議(通用3篇)

企業股份分配協議(通用3篇)

企業股份分配協議 篇1

第一章、總則

企業股份分配協議(通用3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出資人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共同出資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況

第二條、聯合經營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第三章、投資資本及出資人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人和出資所佔比例的基本情況為:

(一)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比例______%。

(二)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比例______%。

(三)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比例______%。

第四章、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出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三)可查閲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後為出資人可分配的資產。

(六)按章程規定轉讓出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公司依法成立後年內不得抽回出資額。

(四)以其出資額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

(五)保守公司內部經營方式及營運機密。

(六)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第九條、在日常工作中,必須確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絕對管理權,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響,從而避免管理結構混亂的情況發生。

第十條、除甲方以外,其餘股份持有人,不得參與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異議,應在股東會議上向甲方提出,由股東共同制定相應措施。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六章、資金到位及核算約定

第十四條、資金到位

(一)第一期資金到位:各股東於《投資預算》制定後日內按投資比例繳交該預算之總投資的______%金額匯至公司指定賬户。

(二)第二期資金到位:各股東的第一期資金到位後______日內或雙方協定本店運營______前日,按投資比例繳納預算之總投資的______%金額匯入公司指定賬户。

第十五條、本店營運前,所有未列於《投資預算》之追加投資款項,將列入本店投資本額,該金額於正常營運前______日內依投資比例補足繳交至公司指定賬户。

第十六條、全體出資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金額時,每逾期天,違約方應交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各股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章、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出資人組成,為更好地經營、管理本店,在與甲方自由協商的基礎上,特聘請甲方經營人員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條、董事、監事的權利、義務、議事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每月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第______個月份分派利潤予各出資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表(有變動時提供)。

第二十一條、在經營期間,若出現盈虧,各股東均按其出資比率共同承擔。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二條、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出資人的變動、合併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等重大事項另由章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出資人簽字後生效,並由出資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股份分配協議 篇2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

在企業股份制改革中,甲方為申請改組及上市發行股票,為使該項工作中的有關法律事項得到專業人士的幫助,甲方特委託乙方辦理該項工作的有關法律事務,乙方將對甲方的改制及上市發行股票之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為此雙方特議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中國註冊律師完成甲方委託的事務。

二、乙方律師應本着實事求是、對社會公眾負責的原則認真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核。

三、甲方應全面、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本合同,依約收取的費用不子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律師費應雙倍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乙方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的事務如下:

1.訂公司上市採取的方式及出具意見;

2.審查或草擬發起人協議及有關董事會決議;

3.審查或草擬上市申請報告;

4.審查或草擬上市公司章程;

5.與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就重大問題進行磋商,若有必要得簽署一項備忘錄;

6.出具上市法律意見書;

7.起草招股説明書中準備披露的事件的説明等。

六、如乙方在辦理上述事項中違反事實作出明顯錯誤的結論,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索賠,乙方願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乙方賠償額度不超過乙方依本合同收取甲方律師費的叁倍。如在辦理該事務中出現的錯誤是因甲方的原因所致,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七、乙方完成本合同事項,甲方須於合同訂立後30天內支付律師費,律師費按_________標準收取。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訂立之日起至招股説明書見報之日止。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

時間:

企業股份分配協議 篇3

股份合作/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致境茶吧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優勢和茶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中國台灣藝朵致境茶吧項目,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

主要經營地: ;

合夥經營項目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經營項目為 ,範圍包括 等。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以及所履職責

第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提供店鋪租金方式出資,佔45%股份(以下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支付茶吧所需硬件、銷售產品進貨資金以及後期店面日常運營所需流動資金的方式出資,佔45%股份(以下稱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茶吧運營支持包括(人員招聘、營銷方案提供、收銀系統和會員系統支持等以及運營所需要的培訓支持)方式出資,佔10%股份(以下稱丙方);

第二部分:

甲方負責財務管理,資金核算分配流程依據三方商議決定;

乙方負責按財務管理流程實施日常收支,門店日常管理;

丙方負責人員招聘、運營系統支持、營銷活動方案制訂和培訓;

合夥人彼此之間有監督和核查權。

第三部分: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

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獎金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按店面管理標準配置三方共同協商確定。

2、獎金分配:隨着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一部分: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夥

1、自願退夥。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

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

除名退夥也稱開除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三部分: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支付合夥債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佔股份比例50%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第二部分:合夥人的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 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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