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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與審核指引(精選3篇)

合同起草與審核指引(精選3篇)

合同起草與審核指引 篇1

合同起草與審核指引

合同起草與審核指引(精選3篇)

起草或審核合同是律師最基本、最常規的業務,其實質是法律知識與公司經營業務知識的融合。如何更加高效、高質量地完成合同審查工作,協助當事人在降低交易風險的前提下完成交易,並最終實現交易目的,既是律師基本素養的體現,也是每一位律師應追求的目標。原則上,律師起草或審核合同可分為準備工作、形式審查、實質內容審查、收尾工作四個階段:

一、準備工作

(一)溝通

審閲當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與經辦人溝通,瞭解合同背景及訂立目的,瞭解我方與合同相對方之間的合作關係、合作內容及當前進展,進而充分獲知我方當事人的需求,確定合同的性質,並對合同中需要重點約定的條款初步勾畫、重點備註。

(二)找法

查閲合同所涉事項全部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國際慣例等,判斷送審的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思考應當怎樣修改,尋找相關法律依據。

(三)參照

研閲有關合同範本(相關國家合同示範文本、行業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企業的合同範本等),並決定是否參照。

二、形式審查

(一)審查合同首部、正文、簽署部分是否齊全

合同本身可分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簽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稱、編號、各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户行、賬號等,部分合同會在首部設置“鑑於”條款;正文則指合同第一條至最後一條具體條款;簽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簽字蓋章及簽署時間、地點。

常見錯誤主要有:當事人名稱錯誤,合同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符,簽署時間前後矛盾;地址、法定代表人錯誤等。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1.合同相對方為規模較大、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較多的企業時,應當注意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內部職能部門的簽約主體資格問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具備營業執照即具有簽約主體資格,企業的職能部門則不具有。

2、審查相對方的營業執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核實,以瞭解其主體合法性(是否合法存續、有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等)和經營範圍;

3、對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合同項目(如電信、醫療、建築工程、通訊等業務),應根據合同內容審查相對方的資質情況。

三、實質審查

(一)確保合同合法、有效

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意《民法典》第三章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民法典》第三章針對合同生效估出了具體規定。《民法典》第44條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第44條第二款規定了須經審批程序的合同的生效條件,第45條規定了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第46條規定了對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第47條規定了行為能力欠缺的人所籤合同效力,第48條規定了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第49條規定了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第50條規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0條規定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規定在具體審查合同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甄別確定合同的效力。 律師在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審查主要條款是否缺失

《民法典》第十二條列出了一般合同的八項主要條款:

1、合同各方名稱/姓名、住所。在合同中一般設置“通訊方式”條款,明確各方聯繫人、書面文件寄達地址、電子郵箱地址等。

2、標的。區別動產與不動產,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花色等;不動產則應註明名稱、面積與座落地點。對無形財產、勞務、勞動成果等,則應要求經辦人提供準確的描述。

3、數量。對數量的描述應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等應符合相關國家規定。

4、質量。如需適用國標、行標,合同中應明確標準代號之全稱。合同中應設置“驗收條款”,明確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及質量異議期等。

5、價格或報酬。應明確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6、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履約地點、交付標的物的方式、勞務提供方式與結算方式均應具體明確。

7、違約責任。合同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確定違約金的數額及計算方法。

8、爭議解決。明確爭議解決的管轄法院。

此外,還應約定合同期限、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合同生效條款,酌情考慮是否約定其他內容。

(三)審查各方權利義務

合同應當具有公平性與可操作性,而公平性與可操作性集中體現在合同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條款的設置中。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要麼無法簽署,要麼“顯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實踐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雖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規定但卻沒有具體操作程序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等等。

在設置權利、義務條款時,律師應首先確保可操作性,在此基礎上根據交易各方的市場地位調整相應條款,使各方權利義務相對公平。律師必須全面瞭解交易程序,明確交易的各個環節對合同各方的要求,進而按照交易環節有針對性地設置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對合同相對方義務條款的設置必須具體、明確,各個環節均應考慮全面。若合同涉及不熟悉的業務領域,律師除了詢問經辦人、通過網絡檢索做基本瞭解之外,還要花費一定時間、精力研讀業務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研究相關案例。

(四)明確違約責任

在設置違約責任條款時,必須考慮到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合同中應避免出現“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類似條款,該類條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糾紛發生時毫無用處。律師在審查違約責任條款時,應結合前述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按合同相對方的義務條款,並結合行業習慣,逐條列舉其可能發生的違約情形,並明確違約責任的具體執行辦法。此外,違約責任的設置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考慮合同性質、雙方合作的關係、未來可能的交往情況等等,從多角度分析後確定最能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違約責任條款。

(五)爭議解決條款

設置爭議解決條款時,應注意仲裁與訴訟僅可選其一。約定仲裁解決的,則應寫明仲裁委的準確全稱。約定訴訟解決的,可以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同時應注意為訴訟管轄設定連接點,以方便向法院起訴時的立案受理。關於何時約定仲裁,何時約定訴訟,律師應結合仲裁與訴訟本身的特性及所審合同、客户的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確定。仲裁與訴訟相比,具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終局、快捷便利、私密性強的特點,可以保證當事人以最快的速度獲得利益,避免經歷一審、二審甚至再審這樣漫長的訴訟過程。仲裁審理一般以不公開為原則,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及商業祕密,尤其是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的案件。

四、收尾工作

(一)審核合同的文字、結構和體例

1.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範

檢查合同的每一條款、每一詞、每一字、每一標點符號,仔細推敲、反覆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調整易產生歧義的字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

2.審查合同結構的是否合理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完整的合同正文部分應當包括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點和期限、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保密、合同修訂、未盡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數、附件等條款。正文部分內容繁多,且無固定模式,如何編排,取決於律師個人習慣、經驗等等。通常做法是:在對合同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點和期限等合同必備條款進行敍述後,採取專章的形式對各方權利與義務進行界定,約定各方的保證和承諾、違約責任條款及爭議解決方式。這樣做有三個好處,一是重點突出,二是便於敍述,三是能夠保證合同整體框架的協調。

3.注意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內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簡要;有的合同採取“章”、“條”、“款”、“項”的形式,有的合同只有“條”、“款”、“項”,有的合同直接按“一、二、三……”順序排列。合同體例既要視當事人要求而定,又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不能千篇一律。

(二)溝通與反饋

合同審查修改意見只是律師提出的方案、建議,其是否滿足實際需要,仍需要與客户確認。律師在審查修改合同時,對於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項都要以批註或留言方式予以提醒注意,並對重點交易程序、交易內容通過電話聯繫並確認。在完成合同審查後,與具體經辦人及時溝通,請客户的決策層過目後,就分歧點與客户充分討論後,決定是否予以修訂。這樣做既是對客户負責,也可以減少律師的執業風險。

合同起草與審核指引 篇2

四川省異地户籍信息查詢指引

根據四川省公安廳《關於為律師提供省內跨區域户籍人口查詢打印服務規範(暫行)》(20__年11月1日行)、《關於修訂律師查詢打印人口信息規範部分內容的通知》(20__年4月18日執行)及實務中的一些要求整理製作本指引,供廣大律師同仁參考:

一、查詢地點

四川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證製作中心一樓查詢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區雙豐西路16號附2號(成都地鐵七號線武侯大道站B口步行300米)。

二、查詢時間

週一、週三、週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服務對象

省內律師事務所(以註冊地為準)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

四、查詢範圍

成都市外四川省內人口信息。

注:工作人員查詢後結果顯示被查詢人系成都市户籍,工作人員會要求前往成都市公安局查詢而不予打印查詢結果(已經收取的查詢資料不退還)。

五、所需材料

1、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

注意事項:(1)名稱必須是“介紹信”,不能是“函”、“調查專用證明”等;(2)介紹信應載明被委派的一名及以上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姓名,查詢事由及查詢內容,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鮮章;(3)抬頭寫“四川省公安廳”即可。

2、《律師執業證》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原件及複印件(包年檢頁、異動頁)、查詢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授權委託書原件

注意事項:(1)授權委託書內容應當詳實,不能過於簡單(後附模板);(2)授權委託書不能出現法院等其他單位名稱。

4、委託人身份材料

注: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提供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為公司的,提供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公司鮮章。

六、辦理流程

1、工作人員審核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後,提供空白《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由查詢人填寫完畢並簽字確認後,方可提供查詢。

2、工作人員對查詢人提供的證據與證明材料核實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可提供查詢結果並打印資料;對無正當理由或手續不全的,不提供查詢結果;對相關證據資料有疑問的,可暫不提供查詢,待核實後再予以查詢。

七、查詢管理要求

1、必須提供被查詢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不接受模糊查詢。

2、律師單次查詢數量不得超過10人,單詞查詢數量超過10人的,由律師事務所向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來函,經批准後方可查詢。

3、查詢結果通過四川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打印“人口查詢-對外常駐認可查詢信息打印”(無章)。

授權委託書(自然人用)

委託人:

身份證號碼:

受託人:

執業證號號碼:

身份證號碼:

我與                因             糾紛一案,根據法律規定,委託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為我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一般權限,包括: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授權委託書(單位用)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

執業證號號碼:

身份證號碼:

我單位與                因             糾紛一案,根據法律規定,委託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為我單位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一般權限,包括: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委託人(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同起草與審核指引 篇3

勞動合同審核指引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審核要點主要包括:

一、合同期限

由於《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律師審查勞動合同時應提醒用人單位充分考慮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與性質,確定勞動者適合長期留用還是短期用工,是否適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該條款為勞動合同核心條款之一,使得用人單位不能自由支配勞動者,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實際上是對自由用工的一大限制。律師審查勞動合同時應提醒用人單位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進行模糊化、抽象化處理,以強化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三、勞動報酬

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達到用人單位要求後,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核發税後勞動報酬,勞動者的個人所得税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薪酬方案執行。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因勞動者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勞動報酬時扣除,扣除金額不能超出法律規定且扣除後的勞動報酬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該條款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執行何種工作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提醒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審批。勞動者的休假及法定假日和休息日,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按時繳納保險費。用人單位依法從勞動報酬中為其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勞動者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享受社會保險和相應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

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衞生健康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用品,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並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勞動安全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七、培訓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法制、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勞動者應積極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提供的培訓,並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達到培訓目的、掌握技術技能或提交培訓成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雙方應另行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分別約定各自權利義務。

八、保密條款

勞動者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用人單位規定的保密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對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用人單位,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用人單位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信息、經營管理信息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勞動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勞動者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無限期保密,並不得利用在用人單位獲得的商業祕密為其他任何第三人服務。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用人單位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

九、勞動紀律與規章制度

勞動者應按要求提供真實無誤、合法有效的個人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證件、體檢、簡歷、離職證明、教育學歷、婚姻及家庭狀況、健康狀況證明、資質或技能證明、承諾保證等),並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慣例、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經營規範,遵守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程序、工作紀律、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工作規範,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身份受聘於其他任何形式的組織、個人或從事任何第二職業、兼職工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懲戒。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向用人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約定執行。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勞動者應當在15日內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與工作交接,並必須全部歸還所屬用人單位的財產和文件資料。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若存在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的,應當在雙方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

十一、通知與送達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勞動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一方如果變更通訊方式和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後3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按勞動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向對方履行送達義務,視為送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或後果由變更方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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