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合同樣本 >

律師事務所合同十篇

律師事務所合同十篇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

根據和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律師事務所合同十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___x市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___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

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閲。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户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税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並申請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夥人的處理。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

對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夥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夥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夥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夥所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准註銷後,原管理合夥人應當及時辦理税務註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2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繫”,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

以事先防範為主,事後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諮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並依法規範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繫。

2、甲方聯繫負責人: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着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3

訂立協議人: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税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夥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

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税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税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税。

第七條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為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

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閲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税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税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

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税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脱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

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

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

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見附件《合夥人名錄》。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合夥人出資方式、金額、持股比例載入附件《合夥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律師事務所增加、減少開辦資金,由合夥人會議依據本協議與律師事務所章程決定。

第二章

合夥人

第一節

合夥類型與入夥條件

第四條

本所合夥人分為創始合夥人、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資深合夥人”、“高級合夥人”、“合夥人”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創始合夥人為一人,創始合夥人高建強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為終身合夥人。但在本協議簽訂後前十年不享有終身合夥人分配權益。

(二)本所全體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依據本協議享有合夥人財產(資產)所有權與紅利分配權。

(三)本所管理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享有合夥人紅利分配權。

第五條

終身合夥人

終身合夥人是在本所持續工作,併為本所出資或者(和)參與管理工作的普通合夥人。

(一)晉升終身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所持續執業或工作(可計入擔任法律祕書、律師助理等期限)滿十年(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20__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執業的律師自20__年1月1日起算);

2、成為出資合夥人滿五年或者管理合夥人滿八年,既是出資合夥人又是管理合夥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即可;

3、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

4、除退休外,在本所專職執業或工作。

4、向合夥人會議申請成為終身合夥人。

對律師事務所有特殊貢獻,包括不限於承辦有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案件,為律師事務所創收作出突出貢獻,為律師事務所聲譽帶來重大榮譽的律師不受上述(一)項1、2條件限制,合夥人會議可以邀請其晉升成為本所終身合夥人。

(三)除本協議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合夥人會議無權決定終身合夥人退夥。但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宣告終身合夥人身份喪失,律師事務所無需補償,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轉入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2、有損害律師行業或本所聲譽、名譽,或者給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損害的行為;

3、因違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執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請放棄終身合夥人身份;

5、其他應當按喪失終身合夥人身份的情形。

終身合夥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轉讓、贈與。終身合夥人死亡,其所有份額比照退夥方式交由繼承權人或者指定遺贈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晉升為終身合夥人的律師在退出出資合夥或者不擔當、不適宜擔當管理合夥人時,不妨礙繼續擔任並享有終身合夥人的權利。

(五)終身合夥人享有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與利益分配,其所佔份額與分配方式在本協議簽訂滿十年時,由當時的合夥人會議根據終身合夥律師的執業年限、創收情況以及其他貢獻作出詳細規定,並修訂本協議。

終身合夥人不負有出資義務。但同時是本所出資合夥人除外。

(六)終身合夥人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夥人名錄。

第六條

出資合夥人

出資合夥人是在本所執業併為本所出資的合夥人。出資合夥人可以依照本協議選擇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

(一)除本協議首次簽署之出資合夥人外,新增出資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連續在本所執業三年以上;

3、擔任出資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6、本人申請並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二)律師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申請出資入夥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同意入夥,但是新入夥律師的出資額度不應當低於當時律師事務所共有資產時價的1%,不高於原有合夥人最低出資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資合夥人,應當由原出資合夥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轉讓股權方式進行,直到全體合夥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為律師事務所發展需要,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增資擴股,可不受本條(一)2項及(二)項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資合夥人的權益

1、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資產權;

2、依照本協議享有出資合夥人分配紅利;

3、新入夥律師(包括本協議首次簽署的新入夥律師)在入夥後前三年,可選擇有限合夥。選擇有限合夥的合夥人在有限合夥期間以出資為限承擔本所債務。但是入夥律師放棄有限出資合夥的除外。

4、出資合夥人除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資合夥人或符合入夥條件的執業律師轉讓出資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轉讓在本所的出資。

5、出資合夥出資到位或者受讓後,事務所應當《出資持股證明書》,出資合夥人轉讓股份應當變更《出資持股證明書》,退回還證明。

有限合夥人不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夥人名錄。

第七條

管理合夥人

管理合夥人是在本所執業並參與本所管理事務的有期限的有限責任合夥人。管理合夥人的勞務出資自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始,至離職之日止。

(一)管理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善於學習,有本所管理崗位所需要的知識或特長;

2、擔任管理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除名或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6、具備思維活躍、有積極進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戰的性格;

7、為人誠實、正直,性格開朗、責任心強,擅長與人溝通;

8、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能承擔和突破工作壓力,是很好的時間管理者和自我任務驅動者。

(二)管理合夥人由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員會向合夥人會議推薦,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後,邀請入夥。

管理合夥人由執業律師兼任,除依據本協議約定享有分紅權利和執業收益外,不領薪資。但是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夥人除外。

本所出資合夥人、終身合夥人符合管理合夥人條件的,可以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

(三)管理合夥人應當遵守本所各項制度,並保證:

1、勤勉盡職,公正、全面履行職責;

2、非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與本所交易或者訂立商業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佔本所財產;

4、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包括不限於損害公共案源、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資金或者將本所財產借貸給他人;

6、保守本所商業祕密,管理合夥人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後,仍然應當保守本所商業祕密至被保守的祕密成為公開信息。

(四)管理合夥人的權益與豁免

1、依照本協議享有管理合夥人的分配紅利;

2、不負有出資義務,不承擔本所虧損。同時為本所普通出資合夥人的除外。但是因為管理合夥人的過錯導致本所損失,依照本協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二節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合夥人依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方式,享有下列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本協議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權和(或)財產所有權。

7、對本所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8、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本所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0、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相關的監管委員會,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除因有限合夥另有約定的外,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除本條規定的合夥人基本權利義務外,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享有相應的約定權利,承擔相應的約定義務。

第三節

入夥、退夥與合夥人違約

第九條

入夥。

(一)在下列情況下,本所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

1、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條件,滿足條件的專職律師申請或者受邀入夥時;

2、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吸收新增合夥人時。

(二)符合合夥人條件並申請或受邀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載入本所合夥人名錄,並根據本協議規定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新合夥人入夥申請或者管理委員會邀請管理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人會議召開前30天向合夥人會議提出議案。

(四)新增出資合夥人可以按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責任合夥。

(五)新增出資合夥人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可以有限期合夥。期限屆滿應當按退火處理,需要延長合夥期限的,應當重新入夥。

管理合夥人自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履行管理合夥人職務起入夥,合夥期限為二年。重新成為管理合夥人的,合夥期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

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管理合夥人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須提前二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載入登記機關合夥人名錄的,應當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管理合夥人自本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約定出資期限的出資合夥人自約定到期之日為合夥屆滿之日,按自動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出資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五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申請退夥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本所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和支付留置期間的利息;

4.出資合夥人退夥可採用出資合夥人受讓增持股份方式與事務所減資方式,具體辦法由合夥人會議決定。對應向退夥人支付的部分應根據受讓合夥人與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理合夥人退夥(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自動退夥或者勸其退夥的,應當享有任職期間紅利。

(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或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夥人不清償連帶債務,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六)合夥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參照退夥處理。

第十一條

對合夥人違約的處理。

(一)合夥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夥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1、擅自退夥或離所;

2、受到刑事處罰;

3、律師執業資格或者執照被吊銷;

4、泄露本所商業祕密;

5、嚴重違反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或者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

6、破壞或者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

(二)出資合夥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夥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1、簽訂出資合夥協議後,逾期履行出資義務超出30日;

2、出資合夥人濫用出資人身份,破壞本所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本所經營工作、損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師利益;

(三)管理合夥人有下列情形時,管理委員會有權暫停其管理合夥人之職,並報合夥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1、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盡職履行管理委員會分派的管理崗位職務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勝任或者怠於履行管理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條

處罰程序

(一)經管理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違約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二)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保守本所商業祕密。

(四)出資合夥人勸其退夥與除名的,按照退夥程序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五)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一節

事務所主任與合夥人大會

第十三條

本所最高權力機構為合夥人會議,本所經營管理與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執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並在合夥人會議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事務所主任任期為三年,由合夥人會議在事務所合夥人中選舉產生。

本所不設副主任。在對外活動中,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夥人代行主任職務,代行職務期間,為履職方便可稱副主任。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副主任”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職務。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

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協議第四條一款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罷免本所主任;

(三)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或罷免管理委員會主任

(四)根據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管理委員會成員(管理合夥人)的人選;

(五)決定管理委員會的崗位組成,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對管委會工作提出質詢;

(六)審議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決定晉升終身合夥人、吸納出資合夥人的入夥;

(八)決定本所增資擴股或者減少資本;

(九)決定分所設立與撤銷;

(十)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十一)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十二)決定本所的合併、分離、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

(十三)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合夥人會議職權外,合夥人會議可以將自己職權內的事務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合夥人會議的授權決定,應當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會議為每半年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年五月與十一月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七條

合夥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召集並主持。

管委會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前十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閲。

第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實行一人一票原則,拒絕參加會議又無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合夥人會議決議由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創始合夥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夥財產(股權)的出資合夥人,對合夥人決議享有否決權。

經過否決的決議,由合夥人會議在聽取否決人意見後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議案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條(一)(二)規定重新決議。

第十九條

合夥人會議可以設立常設的或臨時的監督檢查機構,對管理委員會或者本所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合夥人會議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工作,由合夥人按照議事規則作出決議,監督機構與非管理委員會合夥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合夥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由本所章程詳細規定。

第二節

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是本所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與管理機構,按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履行職權,執行合夥人會議決定,對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由全體管理合夥人組成。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根據事務所發展規則與經營方針編制管理委員會崗位、崗位職責和人選條件方案報合夥人會議審核決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合夥人會議,向合夥人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二)擬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提交合夥人會議決定;

(三)擬定本協議第十五條(四)至(十一)項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決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夥人會議決定;

(四)組織、管理本所日常經營工作;

(五)負責本所營銷推廣、品牌建設、公共關係、客户服務管理、人才招聘、人員培訓、法務產品設計、業務質量控制監督、財務會計事務的管理與指導;

(六)根據本所業務發展規模,招聘事務所律師及工作人員,決定聘用律師的聘用期限、報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員的待遇;

(七)向合夥人會議舉薦終身合夥人,提交出資合夥人、管理合夥人審查意見;

(八)制定本所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程;

(九)決定本所內部經營機構、業務部門的設立;

(十)向合夥人會議提交管理合夥人工作評估報告;

(十一)接受合夥人會議的質詢,除非事涉商業祕密可以在説明情況後,在下一次會議上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外,一般質詢應當在同一次合夥人會議上回復、解答。

(十二)其他合夥人會議授權的事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應當向下屆管理委員會移交工作,管理合夥人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與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在本所章程中詳細規定。

第三節

執行主任

第二十六條

本所設執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執行本所經營管理之責。執行主任負責組織、管理、領導本所經營及行政部門。

執行主任是執業律師(管理合夥人)兼任的,應當同時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職,非執業律師擔任執行主任的,應當分設管委會主任與執行主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經營管理、行政管理、對外聯絡、財務管理工作。執行主任由管理委員會決定聘用和辭退,對管理委員會負責。專職執行主任的報酬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營銷管理、客户服務、人員管理、職業培訓、業務學習、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收益分配、債務與虧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所財產(資產)按照持股比例為全體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共有。本所財產權利按照100股折算。

終身合夥人應當享有的財產份額(持股比例)在本協議簽訂第十年,由合夥人大會決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並計付紅利。

出資合夥人持股比例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出資協議約定,並載入附件《合夥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在本協議簽訂前十年,出資合夥人股權總數為100股。

第三十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依據管理委員會制定,報合夥人會議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所年度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償還債務)。

(二)根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留存預算內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費用。

(二)提取各項基金。

(三)提取各項基金後剩餘部分,支付合夥人紅利。

第三十一條

分紅原則

(一)在本協議簽訂後十年內(含第十年),出資合夥人人分享應分配紅利40%,管理合夥人分享應分配紅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的紅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原則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二)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紅利。

(三)管理合夥人根據職責、貢獻大小、工作時間等因素由管理委員會提交分配方案,報合夥人會議決定。

(四)出資合夥人同時為管理合夥人,按上述分配原則分別獲取紅利。

第三十二條

基金提取。

(一)本所設立發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後利潤的10%提取,本所帳户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發展基金累計提取超過出資總額50%後,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設立風險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後利潤的10%提取。合夥人會議決定提取額度與期限。

(三)本所設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後利潤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決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虧損承擔

(一)如合夥人出資與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由合夥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擔,沒有合夥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應當由普通出資合夥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應當向借支人支付不高於銀行貸款一倍的利息。

經過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可以增資擴股方式彌補虧損。

(二)本所連續三年虧損或者重大虧損合夥人難以承擔,經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三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普通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三十七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對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普通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夥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夥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夥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

合夥所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准註銷後,原管理合夥人應當及時辦理税務註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四十條

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會議依據本協議約定製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與本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自三名以上出資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按議事程序決定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份,存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決議檔案,各合合夥人均可複製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屬於本所商業祕密。

附:合夥人簽名錄(簽名時須親自填寫簽字時間)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5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律師管理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甲方的合同制律師。

乙方確認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營業性質、業務範圍、章程、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部門 職務。

第二條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每週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作報酬及職務職稱晉升

(一)甲方根據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門和工作職務,以及甲方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作級別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礎工資不低於人民幣 元。並將根據甲方規定的《工資制度》等考核辦法,對工作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工資總額不可低於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況,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按每小時 元付給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補休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 - 1 -

(四)乙方在獎懲、職務考核和提撥方面,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

(五)乙方在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定方面,按國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醫療、傷殘撫卹費、休假、養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在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甲方視具體情況給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當乙方享受這種待遇的情況發生變化或消失時,甲方可以減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給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應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甲方所規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等規章制度,以及商務慣例業務操作規程。

(三)乙方應保持身體健康,加強業務學習,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滿或解聘、辭聘後的一年半內(即整個在崗期和下崗後的547日內)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

(五)乙方應愛護由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甲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環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務工作的設備、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據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甲方按國家規定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五)甲方尊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術改進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六)由於甲方制度的失誤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因甲方業務量的增減、經營範圍、經營性質的變化,需要對乙方的任職部門和職務作適當調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負擔情況下,乙方也應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變更合同。

(二)在同行業的工資水平均有較大幅度增長時,乙方可在本合同終止之前3個月提出變更合同中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的要求,甲方應予以合理地滿足。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因(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由,無故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辭退乙方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的解聘補助費 元,並支付違約金 元。

(二)乙方非因《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辭去職務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凡經甲方出資培訓的,乙方應在辭聘離職前分批或一次性賠償甲方的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標準為按乙方培訓後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培訓後工作滿五年的,不再賠償培訓費。)

(三)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於律師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其行政處分,並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合同中未盡事宜,在合同生效後經雙方協商,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 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 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託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並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夥制。

第五條 合夥人

事務所合夥人分為無限責任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以下“合夥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夥人按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入夥、退夥

第七條 入夥

承認並願遵守事務所合夥協議及合夥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夥。

申請入夥者應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無限責任合夥人書面推薦,經合夥人有效表決後通過,其享受合夥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 退夥

1、合夥人有權退夥,退夥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2、無限責任合夥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夥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夥資格;

3、合夥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夥人資格,該合夥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夥人退夥後,應根據退夥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並於退夥後12個月內分割其合夥財產,包括該合夥人的投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對於其在合夥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夥人退夥後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祕密,不得帶走合夥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户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夥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夥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依據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夥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夥的債務,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於其他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夥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夥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 合夥人會議

第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第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夥人協議;

2.審查、批准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夥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併;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併、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採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夥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夥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捨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 合夥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夥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夥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夥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佈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夥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夥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託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代為表決。

合夥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夥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提出。提出需合夥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夥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覆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於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夥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應於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書面回覆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未於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於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 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夥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 主任由事務所合夥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並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夥人會議;

4.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夥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並處理合夥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夥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於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後決定,並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於事後 向合夥人會議彙報。

第六章 財務制度,盈餘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夥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夥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 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為止。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根據合夥人會議決議分配淨利潤。

淨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税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夥外,合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有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 合夥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 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夥人總人數少於三人;

3.合夥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夥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 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製作申請書,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夥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税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夥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夥人分配事務所剩餘財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夥人會議協商同意並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7

身份證號:

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證號: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號:

聯繫電話:

實習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號: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實習指導律師姓名:

律師執業證號:

執業年限: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規定,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和實習律師事務所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實習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實習期限

第一條實習人員自有管轄權的律師協會完成審核登記之日起在實習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限為一年,實習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實習內容

第一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業務基礎技能訓練。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制定《實習計劃》,《實習計劃》可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二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該聽從實習指導律師的安排,虛心學習,認真完成指定任務。

三、實習紀律

第一條實習人員必須遵守律師執業紀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維護集體榮譽,接受實習律師事務所各項制度的管理,保守實習律師事務所商業祕密。

第二條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的,實習指導律師可以教育糾正,如情節嚴重,實習律師事務所有權終止實習。

第三條實習律師事務所應當制定詳細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期間紀律規範》,作為本協議附件。

四、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權利:

1、協助律師辦理律師業務,學習律師執業基礎技能,進行實務訓練;

2、瞭解掌握辦理律師各項業務的執業規則;

3、瞭解律師執業管理的制度和規定。

第二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義務:

1、實習人員應當接受實習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工作任務,服從指導律師指導;

2、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不準獨立以律師身份開展律師業務承辦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3、實習期內,依法執行職責,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實習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4、維護所在實習律師事務所的聲譽和利益,保守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五、實習律師事務所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實習律師事務所的權利:

1、實習律師事務所有權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實習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2、實習律師事務所有權根據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具體表現,對其品行、操守及其是否適合律師職業作出初步判斷;

第二條實習律師事務所的義務:

1、實習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實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實習環境和條件;

2、實習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表現,如實作出《實習鑑定書》;

3、實習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正式實習前,對實習人員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違約責任

第一條實習人員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為:

1、實習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並收回實習人員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2、實習律師事務所向律協報告,律協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第二條實習律師事務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為:實習人員可以在三十日內申請轉到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已進行實習有效。

第三條協議雙方共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為: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費用

第一條協議雙方就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費用________元/月。

八、實習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第一條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協議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三條實習協議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1、協議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2、協議期滿,自動解除;

3、協議雙方或一方出現違反相關規定或約定的行為,本協議可以單方解除;

九、其他約定

第一條協議雙方還就以下事項達成約定:

1、除國家規定允許兼職的以外,實習人員應保證在實習期間專職實習;

2、實習人員為律所聘用人員的,可以獲得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標準由雙方另行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無勞動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有關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協議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實習人員1份,實習律師事務所1份,審核登記機關1份。

實習人員(簽章):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實習單位(簽章):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夥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條?合夥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三條?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夥人;

(七)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合夥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後的______日內。經三分之二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並簽字,以備合夥人查閲。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夥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夥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夥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夥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_____、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户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_____。

第十四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税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七條?吸收新合夥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______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第十八條?合夥人退夥。

(一)退夥須提前______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______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______%,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對合夥人的處罰。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罰。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夥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______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准,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_____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______%,時間為______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事務所因合夥人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_____、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夥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審核批准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9

甲方:

代表人: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電話: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甲方聘請乙方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事宜,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一、服務事項

1、草擬、審查合同、公司章程、合作協議等法律文書。

2、解答法律詢問。

3、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_____活動。

4、協助企業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5、協助企業培訓法律_____。

二、承辦律師

1、乙方接受甲方的合作要求,指派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2、甲方同意乙方認為必要時可將部分輔助法律服務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師及助理人員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律師應及時告知甲方,並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

三、合作期限

1、雙方商定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協議期滿後,甲方另行商議是否續簽。

四、_____標準

1、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對甲方企業按照最低標準收取法律代理服務費。在服務的過程中,因甲方企業自行提出增加服務項目要求,導致產生其他_____項目由乙方和企業另行商定。

2、甲方委託乙方代理_____、訴訟、調解或刑事辯護活動時,甲、乙雙方視具體情況另行收取律師代理費。

五、甲方的義務

1、甲方與乙方及乙方律師誠信合作,為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受聘律師如實提供進行法律服務的事物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2、如甲方企業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師。

3、甲方企業應提供房間為乙方提供日常辦公場所,並免收乙方物業費、水電費等。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

六、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在本協議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企業的最大利益。

2、乙方應及時向甲方企業發表法律顧問意見。

3、乙方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4、乙方變更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七、保密約定

1、雙方應對其通過工作接觸和通過其他渠道得知的有關對方商業祕密嚴格保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協議規定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對方的技術資料、商業信息及其他資料。

八、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在無法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1、任何一方終止協議,需提前______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終止協議。

2、甲乙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可以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3、本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本協議中未盡事項及合作項目中具體事宜需在正式合同或補充協議中進一步予以明確。

4、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同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___市___路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____市______路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市_________路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______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______萬元______%;

______萬元______%;

_________萬元______%;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

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夥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

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

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閲。

第十一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

(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

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

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

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户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

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税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

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並申請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______%,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夥人的處理。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

如超過______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______萬元,且______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______日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______日內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

對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

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夥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夥人不得執業。

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夥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

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夥所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

登記機關批准註銷後,原管理合夥人應當及時辦理税務註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yangben/7jol8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