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保管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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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俱保管合同 篇1
寄託人___(簡稱甲方)
承託人___、___夫婦(簡稱乙方)。
茲為動產傢俱寄託經雙方同意締結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本件寄託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託物。
第二條 甲方保證本件寄託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並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於寄託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失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本件寄託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四條 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託物,甲方無異議。
第五條 依前條使用寄託物,致寄託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六條 本件寄託物乙方應存置於(某某地號)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於寄託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七條 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第八條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約定,將寄託物使第三人保管,致寄託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守護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九條 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乙方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 寄託物的返還應在該寄託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託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關於寄託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 因本契約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件寄託動產目錄。
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夫:_________乙方妻: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傢俱保管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一條 保管物
保管物的名稱: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價值:_________
第二條 保管場所:_________
第三條 保管方法:_________
第四條 保管物有瑕疵。
瑕疵是:_________
第五條 保管物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
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
第六條 保管物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
第七條 保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八條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驗收,並給付保管憑證。
第九條 保管人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第十條 保管費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保管費的的支付方式與時間:_________。
第十二條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時成立。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
傢俱保管合同 篇3
寄託人:(簡稱甲方)
承託人:(簡稱乙方)
茲為動產傢俱寄託經雙方同意締結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因遷往地居住而新居狹隘無法容納原有傢俱,所以將下列動主目錄記載的傢俱寄託乙方夫婦保管,而乙方願依約受寄保管,本寄託物於本契約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條本件寄託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託物。
第三條甲方保證本件寄託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並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於寄託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失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本件寄託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託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依前條使用寄託物,致寄託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本件寄託物乙方應存置於(某某地號)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於寄託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八條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第九條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約定,將寄託物使第三人保管,致寄託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守護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乙方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寄託物的返還應在該寄託物保管之地行之。寄託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關於寄託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因本契約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本件寄託動產目錄。
(略)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住址:
乙方夫:乙方妻:
住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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