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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保證金賬户質押協議(通用3篇)

保函保證金賬户質押協議(通用3篇)

保函保證金賬户質押協議 篇1

編號:

保函保證金賬户質押協議(通用3篇)

出質人: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註冊地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郵編: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電話: 傳真:

質權人:

負責人: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擔保本協議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出質人願意向質權人開立保證金賬户並提供存入保證金質押。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主合同(説明:100%保證金項下開立保函選擇第2項,其它選擇第1項,在□中挑鈎)

1、□ 本合同之主合同為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簽署的編號為 的《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項下已經和將要簽署的開立保函單項協議,以及修訂或補充,其中約定其屬於本合同項下之主合同。

2、□ 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交的編號為 的《開立保函申請書暨承諾書》項下開立保函業務。

第二條 主債權

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協議之主主權,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正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出質人(反擔保情形下,下同)違約而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三條 保證金與具體授信業務之間的特定化

在辦理本協議第一條所述主合同項下具體授信業務時,出質人須在相應的保函業務申請書中就每筆保證金所擔保的具體主合同及主債權、保證金金額以及交付方式等具體事項予以明確約定,以使特定保證金與所對應擔保的具體主合同和主債權特定化。

無論本合同如何約定,出質人在此確認,出質人保函保證金賬户內的資金均全部質押給質權人。

第四條 保證金賬户

1、 出質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及質權人有關開立保證金賬户的業務規定在質權人處開立保證金賬户。

2、 質權人對出質人所開立的保證金賬户信息保密。質權人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關於出質人保證金賬户的任何信息或資料,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 保證金的交付

1、 出質人應按照雙方約定時間、金額等向保證金賬户中交付保證金。

2、 因包括但不限於保函進行修改而增大質權人所承擔的責任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增加保證金或提供質權人接受的其他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有權拒絕辦理相關業務。

3、 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在主債權被清償前,出質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還已交付的保證金。

第六條 保證金價值減少的處理

由於匯率變化或其他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原因造成保證金價值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切出質人有義務就價值減少部分相應增加保證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七條 保證金利息

質權效力及於保證金所生利息,質權人有權佔有保證金所生利息,用於清償主債權。

第八條 擔保責任的發生

如果出質人在任何正常還款日、履約日或提前還款日、履約日未按照約定向質權人清償,質權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約定行使質權。

第九條 質權的實現

在擔保責任發生後,質權人有權以保證金優先清償質權人主合同項下發生的費用,剩餘部分用於清償主債權,也可以將保證金直接用於對外支付。

主債權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質權人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出質人不得以此抗辯質權人。

第十條 保證金返還

1、在下列情形下,質權人可返還保證金:

(1)出質人已清償該筆保證金所對應擔保的特定主債權;

(2)出質人就該筆保證金所對應擔保的特定主債權提供為質權人接受的其他擔保,一次替代保證金質押;

(3)該筆保證金在質權實現後,尚有剩餘。

2、質權人向出質人返還保證金時,應按出質人確定的退款路徑予以退回;出質人對退款路徑未作要求的,質權人應按其存入保證金原路徑的退回;按上述辦法無法退回的,保證金由質權人代為保管。

3、質權人向出質人返還某筆業務項下保證金時,出質人如要求將該筆保證金轉存為其他業務項下的保證金的,如質權人同意接受,質權人可直接將該筆資金作為出質人所確認業務的保證金,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户內。質權人認為留存保證金不足的,可要求出質人補足,質權人認為留存保證金足以擔保出質人所申請業務的,餘額部分可按本條第2款規定返還。

第十一條 棄權與豁免

質權人如未行使本協議項下部分權利,或未要求出質人履行部分義務,並不構成質權人對該項權利或義務的放棄或豁免,亦不構成質權人對本協議中其他權利的放棄或對出質人其他義務的豁免。

質權人對出質人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質權人根據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視為質權人對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訴訟管轄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雙方同意採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 費用

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協議定利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十四條 協議生效與質權設立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質權於保證金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本協議一式 份,其中出質人、質權人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質人: 質權人: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授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點: 地點:

保函保證金賬户質押協議 篇2

保證金合同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_________市_________路

甲乙雙方此前共同參與了合作開發_________市_________街以北地塊的項目,並參與簽訂了相關的合同文本。為保障乙方的權利,雙方經過協商,達成本合同:

二、保證金的留置期限為_________年,期間,對最終因乙方沒有風險而應當返還甲方的部分(下稱餘下保證金),由乙方按照_________的利率支付給甲方利息;

三、餘下保證金的歸還期限為:

四、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年?月

保函保證金賬户質押協議 篇3

本人,性別: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系工程項目的責任人,今收到公司(下稱“公司”)退還的履約保證金、民工工資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合計¥: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本人承諾此費用所承擔的相關保證行為已經全部完成,若公司因此遭到相關單位或人員的投訴,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所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均由本人承擔,所有債務與公司無關;公司由此遭受損失或承擔責任的,公司有權向本人追償。特此説明。

收款户名:_________________

收款銀行:_________________

收款賬號: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按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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