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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合同(通用3篇)

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合同(通用3篇)

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合同 篇1

編號重要提示

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合同(通用3篇)

請貼現申請人認真閲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貼現銀行予以説明。

鑑於貼現申請人擬向貼現銀行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貼現申請人與銀行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商業匯票”指紙質商業匯票或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定義,依照電子商業匯票制度的規定)。

商業匯票分為紙質銀行承兑匯票、電子銀行承兑匯票、紙質商業承兑匯票和/或電子商業承兑匯票。

1.2“貼現日”,就每張商業匯票而言,指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支付實付貼現金額之日。

1.3 “實付貼現金額”指貼現銀行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款項,計算方法為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除非另有説明,本合同以下部分所述“貼現款項”均指該實付貼現金額。

1.4 “貼現天數”從貼現日計至商業匯票到期前一日,到期日為非銀行工作日時順延,並加計計息天數。

1.5“貼現利息”以票面金額為基礎,按貼現利率及貼現天數進行計算。承兑人在異地的,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本合同項下各張商業匯票的貼現利息分別計算。

1.6“合同有效期”,指申請人可以向貼現銀行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的期間。

1.7“銀行工作日”,指貼現銀行所在地的銀行對公業務的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節假日調整而營業的除外)。貼現日、到期日等義務履行日遇非銀行工作日的,相應順延至後一銀行工作日。

1.8 關聯方、關聯交易、主要投資者個人等詞語與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__]3號)以及其後對該準則的修訂中的相同詞語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 適用範圍

貼現申請人與貼現銀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辦理貼現業務的,應當適用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簽署不得視為貼現申請人有向貼現銀行申請貼現的義務,也不得視為貼現銀行有接受貼現申請人的申請併為其貼現的義務。

第三條 貼現業務的辦理

3.1貼現申請人需辦理貼現時,應向貼現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1)經貼現申請人簽署並向貼現銀行出具的《交通銀行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以下簡稱“《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

(2)經貼現申請人背書給貼現銀行的商業匯票;

(3)證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交易關係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貨運單據等文件的原件與複印件各一套;

(4)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人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貸款證(卡);

(5)貼現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貼現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或其他法定身份證件;

(6)貼現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5)項文件僅需在第一次辦理貼現時提供。該項下的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了變化的,貼現申請人應在發生變化之日後第一次辦理貼現時提供變化後的文件。貼現銀行在貼現申請人提交變化後的文件之前根據原文件辦理的貼現,貼現申請人不得以有關文件已經發生變化為由提出任何抗辯。

▲▲3.2 貼現銀行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貼現申請人的貼現申請辦理貼現。

▲▲3.3貼現銀行同意貼現的,應在《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銀行打印欄記載的貼現日(紙質商業匯票貼現)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的貼現日期(電子商業匯票貼現)將貼現款項劃入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賬户。但在貼現銀行支付貼現款項前存在下列情況的,貼現銀行有權拒絕支付貼現款項:

(1)貼現票據存在瑕疵或無效情形;

(2)貼現票據被利害關係人申請掛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採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或執行措施;

(3)本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

(4)貼現申請人違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條所作陳述與保證;

(5)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如果有)未有效設立或無效;

(6)貼現申請人未按貼現銀行要求指定資金回籠賬户或簽署賬户管理協議;

(7)貼現申請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

如果貼現申請人據以取得匯票的基礎交易相對人已經向貼現銀行承諾支付相關貼現利息的,貼現銀行將根據該相對人的授權將該相應款項一併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對貼現申請人與該相對人之間就該款項發生的糾紛,貼現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3.4各張商業匯票項下的貼現日、貼現利率、實付貼現金額等以相應《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銀行打印欄的記載(紙質商業匯票貼現)或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載(電子商業匯票貼現)為準。

3.5貼現申請人應在貼現款項發放前向貼現銀行提交資金使用説明及貼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貼現款項的支付採用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方式。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是指貼現銀行根據本合同約定將貼現款資金髮放至貼現申請人賬户後,由貼現申請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貼現申請人交易對手。

在貼現款項發放後,貼現申請人應在貼現銀行要求的時限內向貼現銀行彙總報告貼現款資金支付情況。貼現銀行有權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貼現款項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貼現申請人須配合貼現銀行的核查。

第四條 貼現申請人的陳述與保證

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和保障貼現銀行的合法權益,貼現申請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和本合同有效期內持續做出以下陳述和保證:

4.1貼現申請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貼現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貼現申請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未涉及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貼現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4.4貼現申請人根據本合同申請貼現時向貼現銀行提供的商業匯票及其他所有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偽造、變造的情形;票據及所有文件上的簽字均為有權簽字人的真實簽署;貼現申請人未向貼現銀行隱瞞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任何信息,貼現申請人的財務狀況自最新的財務報表報告日以來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4.5貼現申請人保證其通過合法手續取得本合同項下所有商業匯票及相應的票據權利。對經背書的商業匯票,貼現申請人保證在該匯票項下與其直接前手間的轉讓是真實、有效的。如果貼現匯票系基於提供商品或服務取得,該商品或服務交易真實、有效且貼現申請人已經或將根據基礎交易合同支付相應對價。

4.6 貼現申請人保證申請辦理貼現的商業匯票不存在被利害關係人申請掛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採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情形。

▲▲4.7貼現申請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於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的國家和地區。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5.1貼現申請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貼現款項,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貼現款項挪作他用,不得將貼現款項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貼現款項的使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5.2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户應用於收取對應銷售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銷售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貼現申請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後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户。貼現申請人應按照貼現銀行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户的資金進出情況。

5.3貼現申請人獲知任何可能危及貼現銀行行使票據權利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貼現銀行。

5.4貼現申請人或其關聯方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或者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國家和地區名單的,貼現申請人應立即通知貼現銀行。

5.5貼現申請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貼現銀行開展客户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5.6貼現申請人保證,貼現申請人及貼現申請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貼現銀行或貼現銀行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實物卡、旅遊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貼現銀行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於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貼現申請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貼現銀行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貼現銀行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5.7貼現銀行同意貼現後,如因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貼現銀行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未按時發放貼現款的,貼現銀行不承擔責任,但將及時通知貼現申請人,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追索

▲▲6.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貼現銀行有權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1)本合同項下任一商業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貼現銀行有權就該被拒絕付款的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2)貼現匯票到期前,承兑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有權部門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貼現銀行有權就該承兑人承兑的所有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追索;

(3)其他因為貼現申請人的原因致使貼現銀行未能取得貼現匯票項下款項或取得後被他人依法追索的。

6.2出現第6.1條約定的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追索的情形時,貼現申請人應立即將下列款項支付給貼現銀行:

(1)相關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2)相關商業匯票票面金額自到期日起按本協議約定的逾期利率計收的利息;

(3)貼現銀行取得退票理由書及其他有關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貼現銀行行使上述追索權的,應在取得退票理由書或其他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

▲▲6.3本合同項下每份商業匯票的貼現均是獨立的,任何一張商業匯票項下出現追索事由,貼現銀行均有權就該商業匯票向貼現申請人行使追索權。

第七條 通知

7.1貼現申請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貼現申請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貼現銀行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貼現銀行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7.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貼現銀行對貼現申請人的任何通知,貼現銀行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貼現銀行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貼現銀行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貼現申請人者為準。

(1)公告,以貼現銀行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貼現申請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傳真號碼、貼現申請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7.3 貼現申請人同意,除非貼現銀行收到貼現申請人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貼現申請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貼現銀行最近所知的貼現申請人通訊地址的,以貼現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貼現申請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貼現申請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貼現申請人者為準。

▲▲第八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8.1對於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貼現申請人未公開的信息和資料,貼現銀行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貼現申請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款項支付或利息支付義務時,貼現銀行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貼現銀行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貼現銀行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貼現申請人同意或授權貼現銀行進行披露的。

8.2 貼現申請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貼現銀行在授權書規定的授權範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貼現申請人的信用信息。

8.3在本合同第8.1條和第8.2條規定的情形外,貼現申請人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關貼現申請人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貼現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貼現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匯票貼現業務或與匯票貼現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銀行匯票貼現業務、催收貼現申請人欠款等;②為貼現銀行向貼現申請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8.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條約定為準。

第九條 電子商業承兑匯票快捷貼現業務條款

本合同項下匯票貼現業務為電子商業承兑匯票快捷貼現業務時,適用以下約定:

(1)第3.1條第(2)款改為“經貼現申請人背書給貼現銀行的商業匯票原件或電子商業承兑匯票打印件”。

(2)第3.3條貼現銀行有權拒絕支付貼現款項的情形增加一項“(8)貼現票據的承兑人拒付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貼現的其他商業匯票”。

(3)第三條增加一款:3.6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承兑人未使用的商票保貼額度小於貼現申請人申請貼現的票面金額的,貼現銀行有權拒絕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業務。

(4)第四條增加一款:4.8貼現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未與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書人發生糾紛,申請貼現時與商業匯票出票人、承兑人或背書人無債權債務糾紛。

▲▲第十條 違約

10.1貼現申請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違反合同義務時,貼現銀行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立即支付下列款項:

(1)貼現銀行已支付的貼現款項,但貼現銀行已經行使付款請求權並取得匯票項下款項的除外;

(2)本條第(1)項所述貼現款項自貼現日至貼現申請人支付日期間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3)其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貼現銀行為主張相關匯票項下票據權利時支出的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催告費、公告費、差旅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0.2貼現申請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貼現銀行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貼現銀行協商補充貼現款項發放和支付條件,有權要求貼現申請人按貼現銀行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第十一條 扣劃約定

11.1貼現申請人授權,在本合同項下有應付未付的款項及費用時,貼現銀行有權扣劃貼現申請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户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1.2扣劃後,貼現銀行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貼現申請人。

11.3貼現申請人歸還款項(包括貼現申請人主動歸還和貼現銀行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貼現申請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於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2)貼現申請人有多筆債務的(包括貼現申請人在其他合同下對貼現銀行的債務),貼現銀行有權自行決定貼現申請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貼現銀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貼現銀行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貼現申請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11.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兑換手續的,貼現申請人有義務按貼現銀行要求協助貼現銀行辦理,匯率風險由貼現申請人承擔。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貼現銀行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終止及構成

13.1本合同經貼現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貼現銀行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3.2在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前,任何一方有權提前3日通知對方後終止本合同。

13.3 本合同的終止不影響雙方在合同終止前辦理的貼現業務。

13.4本合同項下經雙方簽署的《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以及查詢複查書、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錄等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3.5 《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是對本合同的補充。除《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另有約定外,申請人與貼現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13.6《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所填寫的內容與後附銀行打印欄中的信息不一致的,以銀行打印欄中的內容為準。《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代作《貼現憑證》。

第十四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五條 貼現申請人報告期限

第3.5條約定的貼現銀行要求的時限為:貼現款項發放後 日內。

第十六條 逾期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逾期利率為每日萬分之 。

第十七條 賬户約定

貼現申請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户為:

户名:

帳號:

開户行:

第十八條 聯繫方式

貼現申請人接收第七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繫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第十九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20.1條 雙方同意,本合同□適用□不適用第8.3條。

貼現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貼現銀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貼現申請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貼現銀行已應貼現申請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説明,貼現申請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貼現申請人(公章) 貼現銀行(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合同 篇2

委託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受託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聯 系 電 話 :

甲方委託乙方擔保,乙方經研究決定同意擔保。甲、乙雙方就委託擔保事宜誠實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擔保對象:

甲申請業務(種類如下),乙方為其提供擔保。

【可選擇的業務種類包括但不限於

(1)人民幣借款;

(2)銀行/商業承兑匯票貼現;

(3)銀行承兑匯票承兑;

(4)銀行保函;

第二條 擔保金額:擬定擔保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實際擔保金額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第三條 擔保方式: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第四條 擔保範圍: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第五條 擔保期間: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第六條 擔保費用(保費):

1、計費方法:按擔保金額、期限、收費標準計費。

2、收費標準:%/年(大寫:百分之 /年)。

3、保費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在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按年計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條 甲方承諾:

1、向乙方所提供的資料均真實、準確;所提交的複印件均與原件相符;所陳述的事實無虛假。

2、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

3、按申請用途使用資金,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情況的監督,並按月向乙方提供財務報表。

4、按主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債務。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僅限於承包、租賃、聯營、合夥、轉讓、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僅限於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股權、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聯繫電話變化等;

(3)高層人事和財務負責人發生變化、對外重大投資、財務狀況惡化、停業整頓、歇業、破產、解散或撤銷;

(4)受到行政處罰或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包括但不僅限於吊銷營業執照、仲裁、訴訟等;

(5)主合同債權人提前收回債權,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

(6)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7)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反擔保財產將處理(轉讓);

(8)其他影響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乙方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

2、對甲方提供的資料和所瞭解的經營情況保密。

第九條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並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

1、改變資金用途;

2、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反擔保財產未投保險、或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轉讓)反擔保財產,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7、乙方被債權人通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口頭、信件或人民法院傳票到達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過訴訟方式向甲方進行追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8、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擔保,並簽訂相關《反擔保合同》。甲方同時應向乙方提供本次貸款總額5%的保證金,即(大寫) 萬元人民幣,甲方在乙方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之前將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賬户。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對《反擔保合同》設置的抵(質)押資產按慣常投保的險種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並承擔相關保險費用,確保反擔保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 甲方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特別約定:

1、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並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2、《反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包括甲方直接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甲方委託第三方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合同》。

3、甲方與債權人產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

(5)項所約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應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條重新協商並支付擔保費用。甲方與債權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乙方不再為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所支付的擔保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費,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費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從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償還債務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甲方應承擔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照與主合同債權人的約定償還債務,累及乙方承擔擔保責任和其他民事責任的,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已經向主合同債權人代償的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承擔的其他民事責任,以及乙方為實現追償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條承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全額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五條 附則:

1、“主合同”指甲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合同(協議)等。

2、“主合同債權人”指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銀行承兑匯票中的承兑銀行、保函及其他業務中的受益人。

3、本合同若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引起訴訟,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押印)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約日期:

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業務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中國移動廣西公司“和目”業務開通及終端使用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和目”業務通用條款“和目”是乙方推出並由乙方收費的一項家庭視頻業務,該產品可提供遠程視頻查看與回放、雙向語音通話等功能以及視頻雲存儲服務。

(一)業務資費生效規則

1.和目業務標準資費

和目業務內容包括“雲儲存功能”以及“攝像頭終端”。

(1)和目雲儲存:7天雲儲存檔次,功能費為12元/月,可7天內不間斷錄製視頻。30天雲存儲檔次,功能費為20元/月,可30天內不間斷錄製視頻。雲端視頻通過APP客户端回看。和目雲儲存功能訂購成功當月開始計費,按月收費。

(2)和目攝像頭:和目雲儲存功能需要與和目攝像頭終端關聯使用,和目雲儲存攝像頭終端需另行購買。

2.和目業務優惠資費

根據甲方自願原則,選擇以下第 種資費方案辦理和目業務:

(1)寬帶新客户辦理和目優惠活動:甲方承諾活動合約期 個月內開通 天雲存儲檔次,合約期內可獲贈話費合計 元,贈送的話費分 個月到賬,每月到賬 元,贈送話費可抵扣除手機支付、代付、彩鈴月租、夢網結算類等費用之外的中國移動自有業務費用(部分自有業務有特殊要求不能沖銷的除外)。合約期內可免費使用和目攝像頭 型號。合約到期後,和目雲儲存功能將按正常標準計費,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過營業廳或10086申請取消。

(2)4G客户辦理和目優惠活動:甲方預存 元話費,承諾活動合約期 個月內使用38元及以上4G套餐並開通 天雲存儲檔次,合約期內可免費使用和目攝像頭 型號。預存話費分 個月返還,每月返還 元。合約到期後,和目雲儲存功能將按正常標準計費,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過營業廳或10086申請取消。

(3)寬帶存量客户辦理和目優惠活動:甲方預存 元話費,承諾活動合約期 個月內開通 天雲存儲檔次,可獲贈送話費合計 元,贈送的話費分 個月到賬,每月到賬 元,贈送話費可抵扣除手機支付、代付、彩鈴月租、夢網結算類等費用之外的中國移動自有業務費用(部分自有業務有特殊要求不能沖銷的除外)。合約期內可免費使用和目攝像頭 型號。合約到期後,和目雲儲存功能將按正常標準計費,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過營業廳或10086申請取消。

(4)“購和目,送話費”優惠活動:甲方購買和目攝像頭 型號,價格為 元/台,承諾活動合約期 個月內開通 天雲存儲檔次,可獲贈送話費合計 元,贈送的話費分 個月到賬,每月到賬 元,贈送話費可抵扣除手機支付、代付、彩鈴月租、夢網結算類等費用之外的中國移動自有業務費用(部分自有業務有特殊要求不能沖銷的除外)。合約到期後,和目雲儲存功能將按正常標準計費,若甲方不再使用,可通過營業廳或10086申請取消。

(二)和目攝像頭終端使用規則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業務和服務期間,若乙方根據優惠政策向甲方提供和目攝像頭設備,設備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則甲方應在乙方提供的業務和服務期間內合理使用用户端設備,對於擅自改變用户端設備硬件或軟件狀態,造成用户端設備遺失、損壞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協議解除,乙方有權收回用户端設備,若甲方無法退回該設備的,應按乙方購買該設備時的價格的50%進行賠償。如遇雷雨天氣,甲方應將用户端設備的外線和電源拔掉,以防接入設備損壞,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業務和服務期間,若乙方根據接入服務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用户端設備(包含但不限於光貓、家庭網關、網絡機頂盒等)為甲方出資購買,則設備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負責提供設備的售後服務,設備保修期為12個月。

(三)用户停、復、拆機規則

1.甲方辦理“和目”業務後,合約期內所捆綁的手機賬號不允許銷户、拆機。

2.“和目”業務與手機的使用狀態一致:若手機欠費停機,將影響和目業務正常使用。

第二條 “和目”業務受理條件及終端使用條款

(一)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甲方可自主選擇參加乙方的 “和目”營銷活動,並遵守營銷活動規則。

(2)甲方申請寬帶加裝“和目”業務,其寬帶須為中國移動寬帶,並同意甲方指定手機號碼代收相關費用。

(3)甲方自備有線寬帶、路由器等終端設備的,其配置、性能應滿足本業務的基本要求。

(4)甲方僅限於在本協議約定適用範圍內使用“和目”業務,不得利用本業務從事各類經營性或非法活動。

(5)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下發的所有業務推廣營銷短信。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為保證服務質量,在不影響甲方的利益情況下,乙方可對“和目”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

(2)甲方申告“和目”故障的,乙方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儘快修復或調通。如果判定為攝像頭終端設備的問題,需甲方直接到攝像頭終端廠商售後點進行售後處理。

(3)凡因國家政策變動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或終止,乙方應當提前告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乙方應在事件發生後合理期限內以合理方式告知甲方,並及時予以恢復。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在結清所有實際使用費用後,可辦理業務註銷(拆機)手續,則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甲方如在本協議所規定的合約期滿之前辦理銷户手續,原享受過優惠資費的,須按標準資費與優惠資費間差額全額補繳費用後方能辦理。

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通知甲方後,可終止向甲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本協議解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甲方假冒他人名義或採用偽造的證件申請並使用業務的,乙方一經發現,有權立即終止服務。

(2)甲方本人或甲方授權他人利用乙方提供的業務,從事協議或法律所禁止的用途或開展經營活動。

(3)如因國家政策等原因致使乙方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乙方可解除協議。

(三)爭議解決條款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選擇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按下列第2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仲裁委員會;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或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監護人或代理人(簽名或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名) :

甲方移動號碼: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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