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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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篇1
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市場主辦單位)
乙方:(定點屠宰企業) 為防止不符合衞生、銷售標準的豬肉流入市場,保證消費者吃上放心肉,甲方與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在市場內實行豬肉批發場廠掛鈎制度,進場驗證,只允許包括乙方在內的定點屠宰企業向市場內攤商提供豬肉。
第二條 甲方保證市場內照明齊全,負責維護治安和其他管理,杜絕欺行霸市,為乙方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三條 乙方必須保證其供貨的豬肉質量、水分含量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銷售注水肉、病死豬肉及種豬肉,不得提供未經國家法定檢疫部門檢疫的豬肉。
第四條 甲方有權對市場內銷售的乙方供貨的豬肉抽樣送檢,如經甲方送檢、有關部門抽檢,乙方供貨的豬肉不符合國家或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 甲方或有關部門檢查市場內豬肉攤位發現不合格豬肉且有確切證據證明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相應責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雙方應依法經營,並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履行期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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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篇2
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市場主辦單位)
乙方:(定點屠宰企業) 為防止不符合衞生、銷售標準的豬肉流入市場,保證消費者吃上放心肉,甲方與乙方根據《_____》、《北京市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在市場內實行豬肉批發場廠掛鈎制度,進場驗證,只允許包括乙方在內的定點屠宰企業向市場內攤商提供豬肉。
第二條 甲方保證市場內照明齊全,負責維護治安和其他管理,杜絕欺行霸市,為乙方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三條 乙方必須保證其供貨的豬肉質量、水分含量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銷售注水肉、病死豬肉及種豬肉,不得提供未經國家法定檢疫部門檢疫的豬肉。
第四條 甲方有權對市場內銷售的乙方供貨的豬肉抽樣送檢,如經甲方送檢、有關部門抽檢,乙方供貨的豬肉不符合國家或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 甲方或有關部門檢查市場內豬肉攤位發現不合格豬肉且有確切證據證明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相應責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雙方應依法經營,並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委員會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履行期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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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市場主辦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定點屠宰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防止不符合衞生,銷售標準的豬肉流入市場,保證消費者吃上放心肉,甲方與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在市場內實行豬肉批發場廠掛鈎制度,進場驗證,只允許包括乙方在內的定點屠宰企業向市場內攤商提供豬肉。
第二條 甲方保證市場內照明齊全,負責維護治安和其他管理,杜絕欺行霸市,為乙方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三條 乙方必須保證其供貨的豬肉質量,水分含量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銷售注水肉,病死豬肉及種豬肉,不得提供未經國家法定檢疫部門檢疫的豬肉。
第四條 甲方有權對市場內銷售的乙方供貨的豬肉抽樣送檢,如經甲方送檢,有關部門抽檢,乙方供貨的豬肉不符合國家或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 甲方或有關部門檢查市場內豬肉攤位發現不合格豬肉且有確切證據證明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相應責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雙方應依法經營,並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履行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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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篇4
甲方(銷售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生產、加工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北京市豆製品市場的衞生安全,明確豆製品生產加工者和銷售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豆製品市場準入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實行豆製品入市場廠掛鈎制度,只允許包括乙方在內的符合規定條件的豆製品生產、加工企業向雙方約定的場所內提供豆製品。
第二條甲方實行豆製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和查驗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產品標準登記註冊證、商標註冊證等相關證照並保存複印件。對進場的豆製品,甲方有權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出庫憑證等與安全有關的證明。
第三條甲方應當為乙方豆製品的銷售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和必需的配套設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條件予以限制。
第四條乙方應當符合《北京市豆製品衞生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提供的豆製品應當符合《非發酵性豆製品及麪筋衞生標準》(gb2711-20__)及《發酵性豆製品衞生標準》(gb2712-20__),並在檢驗合格後出廠。
第五條乙方運輸豆製品應當使用密閉防塵的冷藏或保温車輛,車內温度保持在2—8攝氏度,並做到專車專用。
第六條除現場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製品應當具有符合安全衞生條件的包裝,不得提供裸露散裝豆製品。
第七條乙方進入約定場所現場生產、加工豆製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豆製品衞生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甲方有權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裝要求、運輸要求、保質期要求或不具備相關安全證明的豆製品進入約定場所,相應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經甲方或有關部門檢查在約定場所內有不合格豆製品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條由於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經營條件或其他非屬乙方原因導致豆製品出現不合格情況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由於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雙方應依法經營,並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甲方允許乙方提供的豆製品在以下場所內銷售:
第十四條本合同履行期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五條本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繼續向約定場所內提供豆製品。
第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以下任選一種):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規政策對豆製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篇5
北京市豆製品入市場廠掛鈎合同?合同編號:
甲方(銷售企業):
乙方(生產、加工企業):
為保證北京市豆製品市場的衞生安全,明確豆製品生產加工者和銷售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根據《_____》、《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豆製品市場準入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實行豆製品入市場廠掛鈎制度,只允許包括乙方在內的符合規定條件的豆製品生產、加工企業向雙方約定的場所內提供豆製品。
第二條?甲方實行豆製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和查驗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產品標準登記註冊證、_____註冊證等相關證照並保存複印件。對進場的豆製品,甲方有權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出庫憑證等與安全有關的證明。
第三條?甲方應當為乙方豆製品的銷售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和必需的配套設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條件予以限制。
第四條?乙方應當符合《北京市豆製品衞生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提供的豆製品應當符合《非發酵性豆製品及麪筋衞生標準》(gb2711-_________)及《發酵性豆製品衞生標準》(gb2712-_________),並在檢驗合格後出廠。
第五條?乙方運輸豆製品應當使用密閉防塵的冷藏或保温_____,車內温度保持在2—?8攝氏度,並做到專車專用。
第六條?除現場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製品應當具有符合安全衞生條件的包裝,不得提供_____散裝豆製品。
第七條?乙方進入約定場所現場生產、加工豆製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豆製品衞生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甲方有權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裝要求、運輸要求、保質期要求或不具備相關安全證明的豆製品進入約定場所,相應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經甲方或有關部門檢查在約定場所內有不合格豆製品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條?由於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經營條件或其他非屬乙方原因導致豆製品出現不合格情況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由於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雙方應依法經營,並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甲方允許乙方提供的豆製品在以下場所內銷售:?。
第十四條?本合同履行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五條?本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繼續向約定場所內提供豆製品。
第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以下任選一種):
(一)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_____委員會_____。
第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規、政策對豆製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p style="text-align:left;">簽約時間:簽約時間:p style="text-align:left;">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北京市豬肉入市場廠掛鈎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銷售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生產、加工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北京市豆製品市場的衞生安全,明確豆製品生產加工者和銷售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豆製品市場準入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實行豆製品入市場廠掛鈎制度,只允許包括乙方在內的符合規定條件的豆製品生產、加工企業向雙方約定的場所內提供豆製品。
第二條 甲方實行豆製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和查驗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產品標準登記註冊證、商標註冊證等相關證照並保存複印件。對進場的豆製品,甲方有權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出庫憑證等與安全有關的證明。
第三條 甲方應當為乙方豆製品的銷售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和必需的配套設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條件予以限制。
第四條 乙方應當符合《北京市豆製品衞生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提供的豆製品應當符合《非發酵性豆製品及麪筋衞生標準》(gb2711-)及《發酵性豆製品衞生標準》(gb2712-),並在檢驗合格後出廠。
第五條 乙方運輸豆製品應當使用密閉防塵的冷藏或保温車輛,車內温度保持在2—8攝氏度,並做到專車專用。
第六條 除現場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製品應當具有符合安全衞生條件的包裝,不得提供裸露散裝豆製品。
第七條 乙方進入約定場所現場生產、加工豆製品的,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豆製品衞生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有權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裝要求、運輸要求、保質期要求或不具備相關安全證明的豆製品進入約定場所,相應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經甲方或有關部門檢查在約定場所內有不合格豆製品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究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條 由於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經營條件或其他非屬乙方原因導致豆製品出現不合格情況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由於甲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雙方應依法經營,並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甲方允許乙方提供的豆製品在以下場所內銷售:
第十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五條 本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繼續向約定場所內提供豆製品。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以下任選一種):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規、政策對豆製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XX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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