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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託管協議(通用3篇)

資產託管協議(通用3篇)

資產託管協議 篇1

本協議由[ ]公司和[ ]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資產託管協議(通用3篇)

鑑 於:

1. [ ]有限公司(“[甲方]”)是經 [ ] [ ]年[ ]月[ ]日批准,並經[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於[ ]年[ ]月[ ]日在[ ]依法組建的一間[ ] 公司;

2. [ ]有限公司(“[乙方]”)是經 [ ] [ ]年[ ]月[ ]日批准,並經[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於[ ]年[ ]月[ ]日在[ ]依法組建的一間[ ] 公司;

3. 乙方根據其公司合同、章程的規定合法擁有的 [ ]資產(“目標資產”);

4. 雙方同意乙方將其擁有的目標資產委託甲方管理,甲方將作為前述資產的管理人,以[ ]的代理乙方行使相應的管理權利,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

基於此,甲方、乙方就目標%資產託管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 協議雙方

[ ]有限公司(“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有限公司(“乙方”)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 定義和釋義

2.1 在本協議(包括引述部分)中下列詞語表示如下含義,根據文意所需另有規定的除外:

2.1.1“本協議”指由甲方與乙方於二○○ 年[ ]月[ ]日在[ ]簽署的《資產託管協議》及根據雙方協商對《資產託管協議》作出的書面修改或變更;2.1.2“目標資產”指乙方交由甲方託管的資產;

2.1.3“保證及承諾”指甲方或乙方在本協議及附錄中所作出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2.2 本協議中所指的任何附錄及附件是指本協議內的附錄及附件,除非另有所示,這些附錄及附件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3.1“託管目的”:本協議項下甲方受託管理目標資產的目的是:為雙方共同利益,在有關資產轉讓的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前(可根據具體事由),管理目標資產並行使與目標資產相關的相關權利。

4.1 “託管權限”:乙方委託甲方管理股權的權限為:根據乙方的書面指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管理並行使部分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等。同時,甲方有權在本協議所規定的託管權限內,指定其認為適當的第三人行使該等權利。4.2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轉讓目標資產或促使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三、 甲方的聲明和保證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聲明及保證:

3.1 甲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組建併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3.2 本協議是在甲方的權力範圍內、並經其正式授權而簽訂的,對其構成合法的、有效的約束力,且該義務可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予以強制執行;

3.3 本協議不違反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亦不違反甲方的公司章程或對其或其資產有約束力的任何文件;

3.4 甲方已獲得訂立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全部授權、同意、許可、登記或其他應有的條件且此授權、同意、許可、登記或其他應有的條件仍為有效。

四 、資產託管

4.1 甲方將作為目標資產的管理人,以其自身名義代理乙方行使相應的資產管理權利,履行相應的資產管理義務。

4.2 甲方依善良管理人的原則管理目標資產。

五、 雙方的權利義務

5.1 甲方乃基於乙方之委託,持有託管資產及資產上產生之所有收益。甲方同意依乙方不時之書面指示,以乙方擬採取之方式處置所持有之資產及收益;

5.2 甲方應依乙方要求,出席公司股東會議及其他資產持有人應參加之會議,並依乙方事先之書面指示在前述會議上行使投票權。若乙方事先沒有做出書面指示,甲方依其應有之謹慎盡職行事。依乙方之要求,甲方應簽署必要的文件,以使乙方、或其代表人、或其指定人,或其代理人代替甲方在有關會議上投票;

5.3 甲方應將其作為管理方而獲得之信息提供給乙方;

5.4 未經乙方之書面指示,甲方無權行使任何託管資產的處分權利。該等處分權利包括轉讓、贈予、抵押和其他任何形式之保證。如有違反,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5 甲方在行使託管權過程中如出現損害乙方利益或[ ]利益行為或違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時,乙方有權制止並要求甲方予以糾正。如甲方因遵循乙方指示行使管理權利而使乙方利益蒙受損害,甲方不承擔相應責任;

5.6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支付資產託管費。

六、託管費及費用負擔

6.1 因本次資產託管,乙方應每年[ ]向甲方支付資產託管費人民幣 萬元。

6.2除本協議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協議簽署前所涉資產託管的審計、評估、政府費用及其他費用由協議雙方各自承擔。

6.3本協議簽署後因執行本協議及其附件而發生的政府費用、法律費用或交易費用由協議雙方分別各自承擔。

6.4本協議各方應各自承擔因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而產生的應由其承擔和繳納的税收。

七、 保密義務

7.1協議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與本次資產託管無關的任何其他方泄露與本次資產託管有關的任何信息,除非:

(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批准、備案的手續,或為履行在本協議下的義務或聲明與保證需向第三人披露;

(2) 因法律要求或為遵守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發出的強制要求而需做出的披露;

(3) 向各自的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披露本協議或有關合作企業的資料,以取得專業意見;

7.2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所涉之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但因本協議10.1條的規定披露信息的,不受保密義務的約束,且協議雙方同意:各自促使其董事及職員對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及本次資產託管有關的事項嚴格保密;

7.3 信息披露費用和保密費用由承擔披露義務和保密義務的本協議雙方各自負擔。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且無法抗拒的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 宣佈或未宣佈的直接影響本次資產託管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總動員;

(2) 直接影響本次資產託管的.地震、颱風、洪水、颶風等;

(3) 直接影響本次資產託管的國內外騷亂;

(4) 本協議簽署後至資產託管完成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出現新的規定或變化,從而使本協議的內容與法律、法規不符,並且協議雙方無法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就本協議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

8.2本協議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本協議之全部或部分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並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之義務直至本協議終止;但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三十日以上時,乙方有權在任何時候以書面方式通知終止本協議。甲方收到該通知後,本協議應即時終止,但其終止不影響協議一方對於另一方因以前違反本協議之行為而產生或享有的權利。

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儘快將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協議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向協議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由時間發生地的公證機關公證。

九、違約與賠償

9.1 因甲方在行使託管權時的故意或過錯致使乙方資產或資產相關的權益蒙受損失,甲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並承擔經濟賠償;

9.2 協議一方未有或延遲行使其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不構成對其先期有關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協議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的任何特定違約行為,不影響其對另一方任何其他違約行為的追究權利;協議一方單次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補救措施,並不排除其再度行使有關權利或補救措施;協議一方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補救措施,並不影響其行使任何其他的權利或補救措施。

十、協議的變更及解除

10.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協議雙方共同簽訂書面協議才能生效。生效的修改應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本協議:

(1) 發生本協議第8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使得本協議無法履行;

(2) 協議一方違反協議規定致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

十一、其他規定

11.1本協議包括了協議雙方之間的有關資產託管的全部協商內容並取代在此之間有關資產託管的所有意向及協議或補充協議。

11.2在涉及資產託管之過程中,協議雙方應積極配合,並簽訂及採取其他有關的文件及行動。

十二、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 ],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為約束力。協議雙方應執行裁決,仲裁費用敗訴方負擔。

十三、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 ]法律的管轄。

十四、通知

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均應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可以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須用航空掛號加以確認,迅速發往並寄往有關方。一切通知和通訊應發往下列適當地址,直到其他方發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致:[ ]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電 話:

通訊地址:

傳 真:

電子郵件:

致:[ ]有限公司

收 件 人:

電 話:

通訊地址:

傳 真:

電子郵件

十五、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協議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十七、簽署

本協議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於首頁標明記載的日期簽署本協議,以資證明。

【此頁無正文,為合同簽字頁】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簽署: 簽署:

附錄一:

附錄二:

資產託管協議 篇2

項目名稱: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簽訂地點: 省 市(縣)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鑑於:

1、 年 月 日, 公司(即甲方,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通過《關於 的決議》,決定對公司實施整體(或業務)託管經營。

2、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司,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獨立法人資格和權利,願意接受甲方委託對公司實施整體(或業務)託管經營。

為了達到受託企業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和持續、長遠發展的目標,乙方將派駐負責全面經營管理的團隊,以保證受託資產保值增值為前提,對受託企業進行有償性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甲方特聘請乙方全權經營管理 。雙方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乙方提出經營管理的方案,甲方提出經營目標;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經營管理方案和經營目標。

為保證甲方和乙方成功地對接,減少企業新舊管理模式間的衝突,在企業託管中,乙方須先對甲方進行必要的企業文化建設服務,企業文化建設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內。

第一條 託管標的

1.1 本協議項下託管標的名稱為: ,成立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 ,企業性質: ,經營範圍: 。

1.2 根據《 審計報告》的記載,截止到 年 月 日,公司總資產為人民幣 萬元、總負債為人民幣 萬元、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為人民幣 萬元;職工人數為 人,其中離退休人員 人。

第二條 託管期限

2.1本協議項下乙方對公司的託管經營期限為 年,自乙方整體接管公司之日起算。

第三條 託管事項

3.1 本協議託管經營期限內,乙方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或業務)。

具體包括:

3.1.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董事會決議;

3.1.2 擬訂、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1.3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1.4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3.1.5 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3.2 資產產權:託管經營期間,公司的產權隸屬關係保持不變,公司資產依法歸甲方所有。

3.3 經營費用:託管經營期間,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或業務)等費用由公司承擔。

3.4人員薪資:託管經營期間,公司按當地薪資水平發放乙方派駐人員同職位薪資。

第四條 託管經營目標

4.1 乙方承諾:在乙方託管經營期內,公司淨資產應保持不低於

萬元,税後利潤年平均增長率不低於: ,負債率小於 。

4.2 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乙方應組成不少於 人的託管組,具體負責本協議項下託管經營工作。乙方託管組人員名單應當報公司董事會備案,否則甲方有權不予接收。

4.3 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乙方應當向公司董事會提交企業託管經營方案。託管經營方案經公司董事會審批同意後,由乙方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託管經營保險

5.1 雙方同意公司向 保險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雙方都認為必須的險項,公司一旦遭受損失可在所投保的險項範圍內獲得應有的賠償。所有保險均由委託方投保,保險受益人為委託方,與受託方無關。

5.2 委託方投保的公司財產險,其投保總額應不低於國家規定。

5.3 各項保險費及辦理保險費的其他費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六條 託管費用及支付

6.1 本協議項下託管費用為人民幣 元(大寫: )。

6.2 甲方分 期支付託管費用,其中第一期託管費用於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託管費用於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託管費用於 年 月

日向乙方支付。

第七條 甲方(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7.1 甲方依法對公司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7.2 對乙方提出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享有審查、否決權。

7.3 有權對乙方的託管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乙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7.4 有權對乙方進行經營目標考核,有權委託專業機構對乙方的託管經營活動進行審計、評估等。

7.5 有權任命公司主要財務負責人,公司會計部門直接對公司董事會負責。

7.6 負責辦理本協議項下公司託管事宜的審批手續,確保乙方託管經營合法、有效。

7.7 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託管費用。

7.8 按照本協議約定協助乙方組織、協調有關託管經營工作。

7.9 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 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接管公司,有權以公司名義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8.2 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組織、實施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

8.3 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託管費用。

8.4 應當確保公司資產實現保值增值,保證託管經營目標的實現。

8.5 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各項文件、資料,託管經營期滿後按照本協議約定移交甲方。

8.6 依法經營,按照工商、税務等機關的規定和要求辦理公司年檢、依法納税。

8.7 嚴格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8.8 乙方應按季度向甲方董事會提交財務、業務報表和甲方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定期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8.9 接受公司董事會的監督、檢查與質詢,按照董事會的要求進行整改。

8.10 未經公司董事會書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義貸款、提供擔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贈與、轉讓、質押、抵押等任何方式處分公司財產。

8.11 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託管經營義務,不得部分或全部將公司交由他人託管經營。

8.12 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託管公司同類的業務。

第九條 託管事項的交接

9.1 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甲方負責擬訂企業託管移交清單,向乙方移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章及其它印鑑、銀行帳號、管理文件、人事檔案、業務檔案、技術資料、財務賬冊、資產憑證等全部公司經營管理資料。

9.2 企業移交工作完成後 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對企業託管移交清單進行簽章確認,乙方實際接管公司。

9.3 乙方託管經營期滿前 日內,甲、乙雙方應當共同委託專業機構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甲、乙雙方依據專業機構的審計報告制定移交方案。

9.4 託管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共同簽署《企業託管經營終結確認書》,乙方結束並退出對公司的託管經營。

第十條 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

10.1 根據《 公司債務處置方案》,乙方接管前的公司債務由公司自行承擔。

10.2 本協議託管經營期間,乙方應採取有力措施、積極追償公司債權,債權回收所得歸公司所有。

10.3 乙方因履行託管經營義務形成的債務,由公司承擔。但因乙方過錯等原因形成的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

第十一條 公司勞動、人事管理

11.1 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乙方有權根據業務發展情況決定公司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

11.2 乙方應依法進行勞動、人事管理,確保公司職工隊伍的穩定;未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不得隨意解聘公司職工。

11.3 本協議託管經營期限內,未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司員工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

11.4 乙方應當依法為公司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按時繳納各項社保費用。

11.5 乙方派駐的託管組人員的工資等勞動報酬由乙方自行支付,不得納入公司職工工資管理。

第十二條 重大事項的通知

12.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2.1.1 乙方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發生變更;

12.1.2 乙方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股東變動;

12.1.3 乙方發生改制、重組、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12.1.4 乙方被宣告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12.2 上述情形影響乙方實施託管經營的,乙方應當妥善落實本協議項下託管經營責任並向甲方提交具體方案。

第十三條 甲方的陳述和聲明

13.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遺漏、虛假、誤導性陳述。

13.2 本協議項下的託管經營已經獲得必要的內部授權,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審批手續,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託管經營權真實、合法、有效。

13.3 甲方保證按本協議約定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的陳述和聲明

14.1 乙方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且乙方已經獲得簽署本協議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內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權。

14.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遺漏、虛假、誤導性陳述。

14.3 乙方保證在託管經營期內忠實、勤勉的履行本協議項下託管經營義務。

14.4 本協議項下乙方的一切義務對其繼承人、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併、改組、更改名稱等後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及上級單位任何指令的影響。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

15.1 甲、乙雙方對因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不得將前述商業祕密公開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15.2 上述保密責任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有關商業祕密成為公開信息時止。

第十六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6.1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6.2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可以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須簽署書面協議。

16.3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

16.3.1 擅自處置公司資產或以公司名義貸款、提供擔保的;

16.3.2 部分或全部將公司交由他人託管經營的;

16.3.3 乙方未實現本協議約定的託管經營目標的;

16.3.4 乙方被宣告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16.3.5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16.4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

16.4.1 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將公司交付乙方託管經營;

16.4.2 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足額支付託管費用。

16.5 本協議提前終止的,甲、乙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約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7.1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7.2 甲方逾期未將公司交由乙方託管經營的,應當按照託管費用總額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7.3 甲方逾期未支付託管費用的,應當按照逾期託管費用總額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7.4 乙方未實現本協議約定的託管經營目標的,應按照託管費用總額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7.5 乙方逾期未將公司移交甲方的,應當按照託管費用總額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7.6 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疫情及其他不可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不可抗力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應在15天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1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120天內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19.1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按第 方式解決:

19.1.1 由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按照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19.1.2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19.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二十條 商標及服務標誌

2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商定公司對外宣傳時,適當的情況下分別加入"XX公司管理"字樣。

20.2 雙方同意受託方用其專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誌進行宣傳推廣工作和日常經營活動。本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後,公司將不得再使用受託方的商標及服務標誌。

20.3 本合同終止後,雙方即終止聘請管理的關係,受託方的一切管理責任隨之解除。

第二十一條 附則

21.1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附件。

21.2 本合同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 本協議任何條款或任何部分的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它條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強制執行性。

21.4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1.5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地址:

受權代表(簽字):

電話:

傳真:

資產託管協議 篇3

甲方: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身份證號碼: 電話: 丙方:地址:電話:

鑑於甲、乙雙方已於 年 月 日簽訂 合同(合同編號: ),現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約定: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將上述合同項下的交易款項按以下約定的方式委託丙方進行託管:甲方自籌全額交易款項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託管資金委託丙方託管。

二、在本協議簽訂當日,甲方須將託管資金存入丙方開立的下列賬號中:户名:開户行:賬號:

三、甲乙雙方授權丙方於託管資金存入當日即辦理對應賬户上的止付手續,並由丙方留存存摺(單)原件。

四、甲、乙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直接以現金方式分別向丙方一次性支付託管手續費(大寫 ) 元(小寫: 元)。計費標準為:按託管資金(小寫) 元的 %計算託管手續費。託管期限: 託管期滿,丙方將託管款項支付給甲方,並不承擔支付相應的銀行利息。

五、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待合同約定事項完成後,丙方憑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託管資金劃轉付款委託書》,並將託管資金劃入乙方開立的下列指定賬户:户名: 開户行: 賬號:

六、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自願中止合同或本協議的履行,應向丙方提交由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本協議中止,託管手續費不予退回。

七、本協議涉及的條款並不構成丙方對甲乙雙方確定的合同約定承諾。

八、丙方的託管責任僅限於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對託管資金予以劃付。丙方對甲、乙雙方之間因合同關係而出現的任何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若出現法院等有權機關對託管資金採取凍結、扣劃等措施,丙方對此產生的任何後果不承擔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章後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根據《託管資金劃轉付款委託書》或《解除合同通知書》完成資金劃轉時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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