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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理合同(通用8篇)

委託監理合同(通用8篇)

委託監理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監理合同(通用8篇)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説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 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 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監理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第一部分 前言

委託人(下稱甲方):

監理人(下稱乙方):

1、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

(4)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5)完工時間:[ ]年[ ]月[ ]日

(6)總投資:

(7)設計單位:

(8)施工單位:

2.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4. 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 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rmb: [ ]元,大寫人民幣: 。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於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 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通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賬户名稱:

乙方開户銀行:

乙方銀行帳號:

4 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後十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rmb: ,大寫人民幣:

4.2初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初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rmb:[ ],大寫人民幣:。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終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rmb:[ ],大寫人民幣:。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甲方委託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 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 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發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 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 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籤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九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籤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託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彙總表

甲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監理合同 篇3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

監理範圍: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⑴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⑵本合同標準條件;

⑶本合同專用條件;

⑷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見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委託監理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説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 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 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第十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 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監理合同 篇5

委託方:(簡稱甲方) 受託方:(簡稱乙方) 鑑於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監理 級資質並在土建施工、建築安裝、配套管網以及園林景觀等方面,具有雄厚技術實力和豐富監理經驗的綜合性工程監理公司,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在雙方於

年月日達成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備案合同)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補充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一、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建築面積:

二、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一)適用法律、法規: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適用的監理依據:

1、國家、天津市制定的有關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xx);

2、國家頒佈的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及有關的技術規範、規程、設計條件;

3、與項目有關的各種報批手續及技術資料;

4、委託人與監理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各種合同;

5、委託人與監理方以及有關第三方的書面文件和信息。

三、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一)監理範圍:樁基工程、土方工程、支護降水工程、室外管網、土建、給排水、電氣、弱電、通風排煙、採暖、智能化、消防、景觀、精裝修等施工階段的全過程監理及施工圖所包括的其他內容並協助委託人進行工程預決算工作。

(二)監理工作內容:1、質量控制;2、進度控制;3、投資控制;4、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現場的工作關係組織協調;8、組織圖紙會審,對圖紙設計提出可行性建議;9、協助委託人進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單位談判及審核。

(三)監理人有義務協助委託人完成以下工作:

1、 該工程的有關報批手續;

2、 當地有關關係的協調;

3、 各項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辦理。

四、監理報酬:

(一)本項目監理費為一次性包死價人民幣¥ 元( 大寫: 元);

(二)合同簽訂生效後兩日內,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約保證金¥ 元(大寫: 元)

(三)支付方式:

基礎筏板混凝土澆注完畢初驗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2.2萬元監理費;

出±0.000驗收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  主體15層施工完畢初驗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

主體封頂初驗合格並經委託人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總合同價款的8.8萬元監理費;

裝修及安裝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  竣工驗收通過並備案完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無息退還乙方伍萬元(¥50000.00)的履約保證金;  室外及景觀工程完工並且總承包單位工程決算完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4.萬元剩餘2.2萬元作為監理保修期費用,自竣工驗收通過一年後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全額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網銀的方式進行支付,如網銀支付遇到障礙,可選取銀行劃款或電匯的方式進行支付。乙方確認的收款賬號信息如下:

乙方開户銀行名稱:

乙方賬户名稱:

乙方開户銀行行號:

乙方賬號:

若乙方變更上述賬户信息的,應至少於甲方付款日的5個工作日之前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則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時收到相應款項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補充約定:

(一)乙方必須按照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組建監理部,在監理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監理人員,如若發現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委託人支付5000元作為違約金,總監理工程師及總監代表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為違約金,同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二)對於甲方認為不服從管理、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在3日內將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員更換完畢,替換人員應當同時到崗,且必須保證替換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水平不低於退場人員,如乙方違反本條約定,則每逾期一天應承擔200元的違約責任。

(三)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每週到現場工作時間不得低於5個工作日,且每次到場應當簽到,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後的2個小時內趕到,總監代表每週到現場工作時間不低於6個工作日,總監及總監代表要保證24小時聯絡暢通。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甲方認可的每個階段人員配備方案(乙方進場前提交委託人並經審核批准)為考核依據,保證該階段到崗人員每人每週工作時間不低於6個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節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出現2人以上同時休息的情況(如遇特殊情況需經甲方常駐代表同意)。3、每階段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工程項目從事監理工作,總監不得同時監理二個以上(含二

個)的工程項目。

(四)甲方有權對派駐工地現場的監理人員進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現場管理細則進行管理,出勤少於規定天數的,每人次罰款200元,夜班脱崗缺勤的每次罰款500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員應當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應的處罰規定構成乙方的違約責任。

(六)乙方應當確保本工程監理部所有監理人員的公正、獨立、廉潔,嚴禁對施工單位及其它參建單位進行吃、拿、卡、要,如有違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換違規人員外,將視情節輕重核減監理人監理費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監理合同,觸犯法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乙方對派出的所有監理人員的行為負責,如因任何監理人員的失職、失誤及其他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均由監理人承擔責任。

(八)所有施工單位上報的資料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審核簽字不得上報甲方。

(九)對於乙方向施工單位下達的重大決定(如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及獎罰決定等)必須經甲方同意方可下達。

(十)乙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派駐本工地監理人員的人身安全,監理人員在本工地發生的任何人身傷亡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監理人的資料必須完整,如發現缺項的,每次罰款200元。

六、甲方責任:

(一)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提供辦公用房及桌椅,資料櫃1個,電話1部,電話費用每月限額報銷150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關指示及指令應以書面形式下發,對於乙方提交的應當由甲方做出決定的事宜,甲方應在 五 日內給予答覆。

(三)甲方更換現場的常駐代表及專業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七、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針對重大違約行為守約方並有權解除合同。

(二)違約金不足損失的應當補足守約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間接 損失、對第三人的責任、尋找替代方的損失、處理爭議的交通通訊人工、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竣工後提供的監理資料不及時、不齊全完備, 甲方有權自行扣履約保證金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

(四)乙方監理人員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乙方因失職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按直接經濟損失向委託人支付賠償金。

八、其它約定:

(一)未經加蓋甲方公章,任何人員的行為或表示均對甲方不產生約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內容均不適用默認條款,一切行為均需明示做出,本條款 之前的任何默認條款均告作廢。

(三)關於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載明地址送達,任一方變更地址應當 通知對方,否則按照原地址寄出後3日即視為送達。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用及保證金,應承擔違 約責任。如因客觀原因甲方未按時支付監理費用及保證金,甲方應及時通知監理方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務時間延長均不計取附加及額外工作報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儘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解決糾紛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儘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委託方:天津嘉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受託方:北京龍安華誠建築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住 所:

郵 政 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

或 委託代理人: 住 所: 郵 政 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 户 銀行: 銀 行 帳號: 年 月 日

委託監理合同 篇6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工程總投資: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委託人:(簽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帳號: 郵編: 電話:

開户銀行: 帳號: 郵編: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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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理合同 篇7

本合同書委託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並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説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7.6 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8 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9.1 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 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

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9.4 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利於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 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令權。

9.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報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十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十五天內沒有答覆,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定補充文件,作為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六條補充:

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聯繫人: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七條二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七條五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第七條六補充:

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八條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

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伍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貳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增加八條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條十: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十一條補充:

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萬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責。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第十二條補充:

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元限度之內。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合同附錄

附錄A 所需監理的工程簡述(略)

附錄B 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1.監理服務範圍:

2.監理服務內容。

受甲方委託按合同進行施工實施階段的全面監理。即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進行監督;進行合同管理;協調業主與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爭端和索賠;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測,按時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獨立、公正、有效地對工程施工實施全面監理。

3.實施階段的監理主要內容如下:

實施時的設計方面

--協助委託方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學實驗合同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管理委託方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熟悉設計內容,檢查設計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計任務書和初設審批意見,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等。被委託確認這些設計文件、圖紙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優化設計等)。

--及時向施工單位簽發設計文件、技術規程、施工圖紙和通知等,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繫,重要問題報告委託方。

--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協助委託方(或被委託組織)會同設計院對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和對優化設計進行討論。--審核承包單位對設計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並儘快給予答覆,必要時可審核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如施工詳圖等)。

--保管所有設計正規資料,並能在任何合理時間內查閲。

--協助委託方進行採購招標,編制採購合同等。

--採購合同的管理,進行採購計劃進度的控制。催交、駐廠監造主要構件、設備等。

--驗收(協助或被委託)。

實施時的施工方面:

--協助委託方進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招標工作、進行編制或審查合同文件、進行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審查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確定合同外散工項目並進行監理。

--發佈開工令。

--審批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臨建工程設計、施工詳圖、工藝試驗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試驗成果等。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範等。答覆承包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進度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整個工程的控制性網絡進度計劃,提出各合同控制性進度目標。審查批准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單位採取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計劃變動時,及時提出調整網絡計劃的意見。

--質量控制:審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性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對施工依據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等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對單項工程、隱蔽工程和施工前準備工作等進行檢查、驗收和簽證,發佈停工和復工令。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投資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投資控制性目標,和各年的合理投資計劃。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資金錶,審核承包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合同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安全施工監督:督促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設施,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合同內的協調工作。

--協助委託方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和資料。

--編制監理月、季、年報等。做好施工記錄,對工程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管理,即檔案管理。 附錄C 提供設施與設備

甲方:

委託監理合同 篇8

委託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監理人: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5、山西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6、國頒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規範、經濟定額和計價方法;

7、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8、本項目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第二條 監理內容:本項目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等項內容。

第三條 監理範圍:本項目施工各階段全部工程內容。

第四條 監理標準和要求:

國頒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規範、經濟定額和計價方法及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

第五條 監理權限:見《建設工程監理委託合同》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其中第十八條監理人享有的權利,需事先獲得委託人的書面授權。

第六條 監理程序:

1、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2、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3、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4、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5、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上述資料應由委託人認可。其中監理規劃及細則應在本合同簽訂 日內,報委託人確認。

第七條 監理方法: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要求,實行駐地監理,跟班作業,採取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形式,或者遵循本行業慣例,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八條 監理工程師任職條件: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監理工程師,不少於五人,並均應獲得建設部門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且專業對口,並附有詳細個人履歷。自本合同簽訂 日內,提供委託人簽字確定,一經確認,非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監理人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條 監理人的報酬:總計貳拾萬元,包含税金。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的日常辦公費、交通費、通訊費、食宿費,全部自理。

第十二條 將《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第四十八條更改為“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不擁有着作權,該項權利歸屬委託人”。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必須在工作之前,雙方事先以書面明確之。

第十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始於 年 月 日,終於《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第三十三條前半段規定的條件,併合理延伸至本建設項目保修責任終止期。如果出現《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第二十五條的情況,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之。並區分工程建設進度推遲或延誤的原因,分清責任。由於監理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職責,造成工程停滯不前或延誤,給委託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其中第十八條監理人享有的權利,需事先獲得委託人的書面授權

源自於建築資料

; 第十五條 排除《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的適用。

排除《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適用。監理工作中止期間,監理人不享有報酬。

第十六條 保修期間的責任,由監理人繼續監理,該監理不屬於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是履行本合同的附隨義務,該報酬包含在監理人提供的正常工作之內。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監理人享有的權利,應事先獲得委託人的同意。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將爭議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補充協議為《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有效之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該補充協議的任何內容與《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衝突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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