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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委託合同

執行案件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合同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執行案件委託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執行案件委託合同

執行案件委託合同範文一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 律師

工作單位: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

茲委託 在我方與 因 糾紛的強制執行申請一案中,作為我方申請強制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執行程序,代為協助法院執行,代為調解或執行和解;代為收發相關的法律文書;代為提出執行異議;代為投訴、提出申訴、控告。

委託人(或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xx年 月 日

授權委託書

人民法院:

委託人: 性別 ,年齡 ,職業

住址:

代理人: 律師

工作單位: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

茲委託 在我方與 因 糾紛的強制執行申請一案中,作為我方申請強制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執行程序,代為協助法院執行,代為調解或執行和解;代為收發相關的法律文書;代為提出執行異議;代為投訴、提出申訴、控告。

委託人:

20xx年 月 日

執行案件委託合同範文二

甲方: 乙方:北京市博友律師事務所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裴宇瓊

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

SOHO現代城4號樓1007室

電話: 電話:010-85800051 郵箱: 郵箱: 傳真: 傳真:010-8580005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為其親屬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等,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涉嫌罪名)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律師、辯護人。

第二條 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完結止。委託事項的結案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1、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移送審查起訴、撤銷案件;

2、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移送起訴、不起訴;

3、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做出一審判決。

第三條 委託權限

1、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瞭解案件情況;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

第四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方式

經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為 萬 仟 佰 元正(¥ 元 ),甲方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1、乙方律師辦理受託案件在北京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複印費,由甲方選擇如下方式支付:

( )由乙方律師墊支,甲方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在結案當日支付給乙方;

( )甲方以包乾形式一次性支付 元作為乙方律師的工作費用;

2、乙方律師辦理受託案件在北京市區內發生的交通費、複印費由甲方支付;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的向乙方律師敍述案件事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的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委派執業律師具體承辦接受委託的案件;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受託案件,盡最大努力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4、乙方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安排律師助理完成輔助工作;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在委託事項完成之前,非因乙方律師過錯,甲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若此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數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工作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並要求甲方按每日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付費的違約金。

3、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依法律規定追究乙方的相應責任;

4、在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無故解除本合同。但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以及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或拖欠律師費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5、代理事項以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式結案後,本合同終止,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情勢變更

乙方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實際情況與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提供的案件事實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師的工作量增加,甲乙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增加律師費用。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按第二條規定完結為止。

第十二條 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北京市博友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執行案件委託合同範文三

甲方:林子靖

乙方: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

甲方因 借款合同糾紛 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甲方與 馬瑩、張陽借款合同 糾紛案中擔任 壹審 執行 仲裁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

一般授權,即參加庭審或者談話,陳述事實、理由和主張,參加辯論。或者特別授權,即除上述一般授權內容外,還包括以下第 壹、肆、伍、捌 項:

壹.√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仲裁請求);

貳. 承認訴訟主張及請求(仲裁請求);

叁. 提起反訴(反請求);

肆.√ 參加調解或者進行和解;

伍.√提起上訴;

陸.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柒.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捌.√簽署、接受法律文書。

如上述約定與授權委託書不一致的,以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 乙方委派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其他律師完成或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2. 乙方律師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

第一條所述委託代理事項,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 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判機關(仲裁機構)的要求,及時、規範地提交證據,按時出庭。

4. 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本案中甲方對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

5. 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 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陳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 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 甲方指定見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5. 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6.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 費用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按下列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1. 代理費:人民幣(大寫)。(一)訴訟費:該筆費用由原告預交,最終由敗訴方承擔,費用標準= 爭議金額(借款本息)×2.5%-200。

(二)保全費:如發現被告財產線索,申請法院保全財產,則產生保全費,該筆費用由申請保全方在申請時承擔,約為保全金額的1%。

(三)執行費:約為執行金額的1.5%。

2. 辦案所需的交通、通訊、誤餐等工作費用按以下第

(壹)哈爾濱市區(南崗、道里、道外、香坊、松北、平房、呼蘭、阿城)案件包乾收取人民幣壹仟元整,不再多退少補。去外地出差費用實報實銷。

(貳)外地案件差旅費預收人民幣(大寫):貳仟元整 ,多退少補。另收異地辦案工作費用每位律師壹仟元整。

3. 辦案所需其他工作費用(翻譯費、查詢費、複印費、鑑定費、公證費以及代理律師代為支付的其他費用)實報實銷。

4. 以上費用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付清 (實報實銷的費用除外) 。

5. 代理期間甲方或對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仲裁請求)或提出反訴(反請求),導致標的增加的,則按增加部分的標的佔原標的的比例補交代理費。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 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2) 因乙方律師違法執業或重大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 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4、5項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1) 甲方的要求違反法律、法規的;

(2)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1項的義務,影響律師正常辦案的;

(3) 甲方逾期十日仍未向乙方足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費、工作費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足額支付代理費或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或對方當事人不提起訴訟(不提起仲裁)或撤訴(撤銷仲裁)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過錯,甲方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將爭議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有效期自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代理事項或代理階段完成(判決、裁決、裁定、調解、和解、撤訴、撤回申請或其他訴訟、仲裁終止、終結)之日止。

第十條 特別約定

乙方對甲方交納的任何費用(實報實銷的費用除外),均應寫進委託合同,同時開具正式發票。甲方向乙方交納的費用(包括諮詢費、代理費、辯護費、顧問費、交通辦案費等)均應直接交給乙方財務人員或直接匯至乙方銀行帳户,乙方只對開具正式發票的費用認可。凡交給律師個人任何費用沒有得到乙方正式發票的(實報實銷的除外),甲方不但有權索回,並應向乙方反映或要求乙方更換承辦律師。

本條所指實報實銷費用是指承辦律師外出的差旅費及為當事人墊付的翻譯費、查詢費、複印費、鑑定費、公證費、仲裁費、訴訟費,本所不開具發票,由承辦律師直接到當事人處報銷。

甲方: 乙方: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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