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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委託代理合同(通用5篇)

法律顧問委託代理合同(通用5篇)

法律顧問委託代理合同 篇1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律顧問委託代理合同(通用5篇)

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為甲方因與

就 糾紛一案在下列第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

2.二審 ;

3.執行 ;

4.含非訴訟、訴訟、執行過程中的和解、調解。

第二條 委託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代為申請財產保全、代收法律文書、代收債權款項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説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內容除外:

(1)當事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

(2)可以公開查閲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3)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元。

2、差旅費:乙方按照下列第 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乾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中另行註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終止時止。

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圴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另行訂立合同。

第九條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下列第2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閲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日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法律顧問委託代理合同 篇2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孫 渝,主任。

甲方因工作及業務之需要,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有關規定,聘請乙方指派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法律顧問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師出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條 服務內容

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顧問服務:

1.就甲方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2.審查或起草甲方針對專門事項的聲明、承諾、保證或公告等文書;

3.負責審查甲方與他方的意向書、合同、紀要及其他法律文書;

4.對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標準格式的文件進行必要的審訂、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適用;

5.以擬發律師函的方式,協助甲方主張權利或迴應他方的權利請求;

6.就甲方重大決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論證,協助甲方構建符合中國和本地法律條件與法制環境的經營模式與運作方式;

7.在需要時,就具體服務事項提供中、英文兩種版本的法律文書;

8.在需要時參與甲方和他方間的重大商業談判;

9.根據甲方經營、管理情況,在需要時,就普及性法律知識或針對甲方所涉及的具體問題,以專題講座、座談等恰當形式,對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10.以非訴訟、非仲裁的方式幫助甲方處理與聘用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11.協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訴訟、非仲裁的方式處理甲方與他方的爭議。為保證乙方不過度介入甲方的企業活動,乙方提供上述服務均以甲方提出具體需要為前提。

第三條 法律顧問服務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及收費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作為具體參與有關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以及承擔公司併購、合資、股權轉讓、企業股份制改造並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重大專項法律服務時,甲方應另行與乙方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按照乙方的優惠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若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20% 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四條 律師服務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顧問在乙方所在地辦公場所辦公;

2.雙方提倡以電話、傳真及電子數據交換方式進行聯絡,並儘量以快捷、簡便的方式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但對重大、複雜等關係企業重大權益的法律事務乙方應以書面方式完成服務;

3.法律顧問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9項服務時應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適場所進行。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律師服務費為甲方應向乙方繳納的法律顧問費。本合同項下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 元。

2.差旅費

(1)在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下同)內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本合同項下市區差旅費為人民幣元,實行包乾制。

(2)承辦律師如需到市區以外出差,差旅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查檔材料複印費、閲卷材料複印費、特快專遞費、國際電話費、專家論證會費等費用,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4.費用的支付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師服務費和市內差旅費。其他費用的支付以不影響承辦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為原則,可以在費用發生後立即憑據支付,也可以預付,在結案時結算。

(2)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承辦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承辦律師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須向承辦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或者饋贈。

5.乙方開户銀行及賬號

乙方户名: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

乙方開户銀行: 招商銀行重慶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銀行賬户: 。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情況,提供與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文件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顧問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的,或不適合服務於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説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顧問服務工作。

3.乙方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顧問服務。

4.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顧問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師沒有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乙方應另行指派律師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第八條 保密事項

本合同的全部內容均為雙方的商業祕密,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雙方為履行各自的義務或者在涉訟時需作為證據使用時除外。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要求更換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辦律師,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

(2)承辦律師違反保密義務,已經或者必然給甲方帶來合法利益損失,乙方拒絕採取救濟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向承辦律師陳述虛假案件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經承辦律師指出而拒絕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辦律師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經承辦律師指出而堅持要求的;

(3)甲方拒絕履行支付義務的。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支付義務,應承擔繼續支付責任和遲延支付責任,遲延支付責任以同期銀行商業貸款利率2倍計算。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全部支付義務;

(2)在乙方承擔前款違約責任的情況下,甲方根據合同應當履行的支付義務尚未履行的,無須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乙方應予退還,但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就合同條款進行的修改,均需形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簽署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並經雙方簽署後生效。修改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有效期限和續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一方提出續展意見,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動續展一年;根據需要,雙方也可以另行訂立新的法律顧問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糾紛的解決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通知和聯繫

1.甲方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是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

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聯繫人:

2.乙方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

乙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是甲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乙方

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

通訊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新溉大道2號重慶科技大廈8樓

郵政編碼:401147 電話:023-6762 1818

傳真:023-6762 1028 聯繫人:

3.通知義務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對方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雙方向

對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條 文本及收執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生效方式

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或者雙方委託的簽約代表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十七條 特別約定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闡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甲 方: 乙 方: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簽約時間:20_年 月 日

簽約地址:重慶市

法律顧問委託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雲南友元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申請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股份(簡稱“新三板”)之目的,聘請乙方作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之專項法律顧問。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工作範圍

乙方的工作範圍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等關於公司申請股份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相關規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事宜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請掛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等問題接受諮詢,提供律師諮詢意見。

2、對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之所法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問題和解決意見。

3、與公司及公司委託的主辦券商、會計師共同討論確定公司本次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設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財務、法律問題解決方案。

4、起草、修訂甲方實施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所需的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起草相關協議、決議以及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據新三板的要求對公司進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規範運作的輔導工作,協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並促使公司的規範運作。

6、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關於公司本次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相關工作。

7、協助公司、主辦券商完成公司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周海鳴、胡昌林律師作為甲方專項法律顧問,未完成本合同同項下工作,乙方將根據需要隨時增派其他律師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應為的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提供書面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及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3、承擔為完成本協議項下工作而發生包括差旅費在內的工作費用。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條件

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法律顧問費為 萬元人民幣並按以下條件支付:

1、本合同簽署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中律師費萬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後,一方為甲方出具關於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之法律意見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批准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

乙方賬户信息如下:

單位名:雲南友元律師事務所

開户行:招商銀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

賬户: 8017 1710 001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工作調整,或者甲方自動終止本次股份掛牌交易活動,雙方應根據乙方律師實際工作量協商確定需支付的律師費。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掛牌交易,乙方應退還所受的所有費用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5、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並加蓋公章,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 月 日

法律顧問委託代理合同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上述法律事務的專項法律顧問/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的委託事項及要求

1、

2、 3、 4、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法律事務中甲方的專項法律顧問/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履行本合同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並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情況,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元人民幣。 支付方式和期限為:

1、 2、 3、

乙方户名:

開户行:

帳 號:

本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的,雙方應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本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複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師預支、事後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費用。 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元人民幣由乙方包乾使用上述第2項工作費用。除非甲方同意,否則無論乙方實際辦案支出是否超過該費用,甲方均無另行給付的義務。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l、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

第二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機構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l、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顧問委託代理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應甲方的聘請,乙方指派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為甲方開發的_________ 房地產項目(下稱本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顧問組成員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_________ 律師擔任組長。

法律顧問組的聘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本項目結束止。本項目預計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結束。

二、法律顧問組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範圍

法律顧問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起草、修改本項目前期拆遷合同;

2.參與本項目工程招投標事務,審查招投標文件;

3.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設計合同;

4.參與本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談、起草、修改;

5.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6.參與審查本項目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審查、修改甲方採購設備和材料的合同;

8.協助甲方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量增減的支付依據;

9.協助甲方處理因工程造價引起的爭議;

10. 參加甲方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甲方確定工程最終造價;

11. 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12. 代辦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的公證事務,辦理律師見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13. 接受甲方委託,辦理本項目其他專項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組的工作方式

1.甲、乙雙方建立聯繫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顧問辦理的事務,由甲方填寫《法律顧問組需辦事項》,提前通知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理;法律顧問因故不能到甲方處辦理時,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代為辦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顧問集中辦理的法律事務時,乙方指派專人到甲方處辦公。甲方指定_________ 為法律顧問組的聯繫人,乙方指定_________ 為聯繫人。

四、甲方為法律顧問組提供的工作條件

在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五、法律顧問費的收取辦法和結算方式

1.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計價費(1997)286 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 元,本協議簽訂時支付_________ 元,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支付_________ 元。

2.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1-10項服務時,不另行收費;甲方委託乙方辦理本合同第二條第11項服務時,乙方在國家計委、司法部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浮_________ %另行收取代理費。

3.法律顧問為辦理甲方事務在_________ 市內所需的資料費、交通費、誤餐補助費等項費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 以外的地區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補助費等項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雙方責任

1.法律顧問組應勤勉盡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履行職務,並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甲方應如實向法律顧問組敍述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法律顧問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應信守本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換法律顧問:

(1 )法律顧問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後,仍不改正的;

(2 )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有意向法律顧問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的;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工作條件的;

(3 )甲方累計3 個月未按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的。

八、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本合同時,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並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本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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