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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委託全權經營管理合同(精選3篇)

商場委託全權經營管理合同(精選3篇)

商場委託全權經營管理合同 篇1

甲方:

商場委託全權經營管理合同(精選3篇)

乙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一至六層商場由全體業主委託甲方全權經營管理,乙方所購買的一至六層範圍內的房屋在本合同中稱為商鋪。

第二條甲方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接受全體業主的委託對實施統一經營管理。

乙方是樓號商鋪的業主,該商鋪的建築面積是平方米。購買該商鋪總價款為_元

第三條本合同有效期自乙方購買該商鋪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生效,按當日起算,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本合同終止前____日內,甲方就該鋪面向乙方發出書面業主公告。在本合同終止前____日內,乙方需向甲方書面提出處置該鋪面的選擇申請。

第二章商場經營

第四條乙方購得商鋪,對該商鋪擁有產權;乙方將該商鋪的使用權給甲方,同時委託甲方全權經營管理。甲方將委託經營的全部商鋪面積統一招商,按照經營要求統一安排品牌。

第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與該商鋪場地上經營的經營商户發生任何形式的經濟、法律關係,更不能達成任何形式的合同或約定,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欲將該商鋪轉讓,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只有在接到甲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通知後才能轉給

第三方,在乙方將商鋪轉讓給

第三方時,乙方必須事先約定商鋪買受人無條件承接本合同並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約定,且轉賣合同金額不得高於本合同約定的商鋪總價款。甲方不對乙方超過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的部分承擔按如下

第七條約定商鋪收益回報。

第七條甲乙雙方約定在委託期限內由甲方按照以下約定支付乙方商鋪收益回報:從第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乘以9%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從第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乘以10%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從第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乘以11%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以上約定年收益回報率均為税前收益。

第八條甲乙雙方約定年度收益起算日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前兩年的收益回報甲方已提前支付。第________年及第________年以後的收益回報甲方分月支付,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在每月的____日前匯入乙方指定商業銀行賬户。甲方支付乙方收益回報時,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國家相關税收政策扣除收益回報的用以支付國家税務部門規定的相關税費後再支付乙方。委託期限內如國家税收政策調整,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三章商場管理

第九條委託期限內根據商城的統一規劃和各種品牌形象要求,甲方有權在所有委託甲方代理經營的場地內統一設計、變更鋪面之間的尺寸或合併、分割、出租等,所發生的裝修費由甲方承擔,委託期限結束後,乙方如不委託甲方繼續經營,甲方不負責相關鋪面的恢復及恢復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委託期限內甲方擁有乙方商鋪除產權外的全部使用權和經營權、出租權、招商權、管理權等所有權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該商鋪上合法的經營活動,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應得的投資回報,乙方應承擔其干涉行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四章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擁有但不限於為有利於統一經營和管理乙方該商鋪所涉及的使用權、經營權、出租權、招商權、管理權。

第十二條甲方負責商場的整體經營佈局規劃設計及經營環境的規劃設計,負責辦理工商、税務、商品檢驗、衞生檢疫等事宜。

第十三條甲方負責商場公共場地的清潔、綠化、消防、安全及水、電、電梯保養及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五章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乙方擁有獲取本合同

第七條規定之利益回報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乙方在轉售該商鋪時,必需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並以市價回購。否則,只有甲方提出書面放棄,才可轉售其他買受人,在轉售該商鋪時,按本合同

第六條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所有條款對該商鋪轉讓的其他買受人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至本合同終止期為止。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甲方應按時將合同約定的乙方應得的收益回報支付乙方,如甲方未按時支付,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未付乙方收益回報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商場整體經營受到影響,違約一方須賠償守約方及其他商鋪的全部損失。

第十九條非因甲方的過錯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水患等不可抗力原因給乙方及其商鋪造成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賠償事宜。

第七章通知

第二十條任何書面通知或圖文傳真按本合同所述的雙方註冊地址送達後,即應當視為傳達。

第八章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有關合同內容的增加、減少或修改,均須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二條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發生方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通知對方。

第九章爭議的解決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的附屬文件、變更文件、補充約定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與該商鋪買賣合同同時簽定同時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場委託全權經營管理合同 篇2

公 司 章 程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准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於會前15日前以 書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註冊資本;

2.公司合併、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 日召開,並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後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並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後,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 、 、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於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3、4、5、6、7、9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餘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 3 人,每屆任期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2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1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 3 ,其中: 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 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 10 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 10 日後辭職,在批准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併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並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 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餘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税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 公司清償債務後,將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後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場委託全權經營管理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為搞好學校商店經營管理,特簽訂以下合同:

1、甲方負責提供乙方超市用房100平方米,用於倉儲倉庫。貨架必須接受學校現有貨,冰櫃等設施自備。

2、乙方主要經營範圍:學習文化用品、日常生活用品、飲料、小包裝食品等。未經學校允許,乙方不得對外轉讓或承包。

3、在合同期內,乙方在學校範圍內享有獨家經營權利。甲方為乙方提供水電設施,費用乙方自理。

4、經營所需的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健康證、衞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一個月之內由乙方自行自費辦理。

5、學校有權對超市出售的商品進行抽查並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發現乙方出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學校有權給予沒收並處以一定金額罰款(罰款將從押金中扣除)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

6、乙方不得經營上級工商、衞生、教育、安全等部門規定禁止售賣的商品,不得售賣有任何問題和“三無”產品、煙酒、玩具和其他學校不允許經營的商品。如發生事故將追究承包人的相關責任。承包期內除合法經營外,還要認真打掃超市內外的衞生。

7、甲方對乙方經營的商品在衞生、質量、價格、服務態度等方面有檢查監督的權力,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8、承包期內,甲方嚴格執行上級及國家規定的節假日製度,不因節假日而延長承包期或引起其他爭議。

9、承包期:

10、乙方所聘用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身體健康,無傳染病,持健康證上崗。依法經營,主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甲方的監管,熱情為師生服務。

11、乙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做任何有損學校形象的事。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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