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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田野文物巡查保護合同(精選3篇)

委託田野文物巡查保護合同(精選3篇)

委託田野文物巡查保護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委託田野文物巡查保護合同(精選3篇)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田野文物巡查委託於乙方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條款。雙方就該事項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田野文物巡查範圍

巡查範圍為:

第二條 委託事項

乙方須晚上現場值守,白天定時到周圍巡查,保證甲方文物安全。如發現有取土、建房、挖掘等影響甲方文物安全的行為,要及時向甲方彙報。

第三條 委託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委託要求

4.1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約定土地範圍內進行取土、建房、挖掘等影響甲方文物安全的行為,也不得允許第三人在該土地上進行上述行為。

4.2 乙方在值守和巡查過程中發生意外和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和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4.3 乙方應有高度責任心,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5.1 甲方須及時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費用。

5.2 甲方有對乙方的值守和巡查進行不定期檢查的權利。

5.3 乙方有權在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範圍內進行農作物的種植活動。

5.4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值守、巡查和向甲方彙報的義務。

第六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6.1 支付費用:每月人民幣 元。

6.2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日之前以 方式支付。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甲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支付費用。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逾期未支付費用金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2 甲方將不定期對巡查範圍進行檢查,如發現乙方一個月內兩次不在現場值守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月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如發現乙方一個月內三次不在巡查現場值守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的委託費用總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賠償損失。

7.3 對於以上違約金甲方有權從未付的委託費用中直接扣除。

第八條 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五天內,向合同相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合同雙方按照事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如因本合同產生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人民法院管轄;

B.提交 仲裁。

第十條 合同效力及其它

10.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與本文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10.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名稱: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居住地:

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田野文物巡查保護合同 篇2

走私文物罪辯護詞最新的範本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上訴人________及其親屬的委託,並經________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________的二審辯護人,委託後,本辯護人詳細查閲了一審案卷,並會見了上訴人________。現本案事實和法律,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錯誤認定走私“化石”即構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的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化石並非文物。《文物保護法》條款規定:“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保護”,顯然本條區分了化石與文物是不同的事物。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國土資源部,對“古生物化石”的定義是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時期並賦存於地層中的動物、植物等遺體化石或者遺蹟化石”,“古生物化石是的地質遺蹟,它有別於文物……”(見《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古生物化石保護的通知》)。這就説明化石等同於文物。而人所走私的物品文物,現行刑法對走私化石並未明文規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法律的原則,,上訴人的構成走私文物罪。

二、上訴人走私文物的故意。

走私文物罪在主觀是故意,過失構成本罪。構成本罪要求人在主觀上對其所運輸、攜帶的物品屬禁止出口的文物事實有的認識。人不知是文物,或者不知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將其運輸、攜帶出境的,犯罪的故意,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本案中,上訴人金某事前對原審被告人________購買化石一事並不知曉,僅是在________電話請求下才答應幫忙運送的,而從________告訴上訴人購買物為化石到化石出境僅僅幾天,走私文物罪的構成,上訴人________要明知事實:1、幫助運送的物品是化石;2、該化石是禁止出口的;3、該化石屬於文物。而僅受過國中教育的上訴人________而言,在短短的幾天之內如此多的信息是不的,他既能力,也條件。而原審僅對上訴人________對化石的明知作了認定,兩項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________主觀上並無故意,走私文物罪無法成立。

三、認定上訴人為主犯顯系不當。

即便原審認定罪名成立,上訴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要的、輔助的,不應當被定為主犯。

1、上訴人對購買化石一事與________事先並無通謀;

上訴人的生活環境、閲歷及受教育程度在客觀上決定了他的認知能力和判斷

能力,上訴人涉案前對化石一無所知,是原審被告________告訴他“化石就象石頭一樣的”(見原審卷第161頁上數第5行至第12行),既然上訴人連化石是都不清楚,就更不化石的價值及意義,,上訴人與________不通謀。

2、上訴人的涉案只是次要的、輔助的;

上訴人僅因曾經受到________的禮遇,為報答,才答應臨時為________擔任翻譯、運送等工作,過程中,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上訴人陪同的情況下,購買了6件鳥化石、10件鸚鵡嘴龍化石、9件龜化石、1件滿洲鱷化石、11件潛龍化石及2185件化石。而在上訴人陪同下,________購買的化石僅佔了總購買化石量的極小(2件鳥化石、一件龜化石、5件潛龍化石及53件化石),,不應認定上訴人為主犯。

四、犯罪形態認定有誤。

同樣,假定原審認定罪名成立,原審對犯罪形態的認定有誤的,事實上,原審在認定走私物品時,區分既遂與未遂,走私犯罪而言,應當以走私物品出境認定走私既遂的標準,尚未報關的及未出境的化石均不應認定為既遂。

綜上,上訴人陪同他人購買並不明知禁止出口的化石,主觀上逃避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故意,客觀上並無逃避海關監管的,,懇請二審法院以事實為,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辯護人: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託田野文物巡查保護合同 篇3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上訴人________及其親屬的委託,並經________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________的二審辯護人,委託後,本辯護人詳細查閲了一審案卷,並會見了上訴人________。現本案事實和法律,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審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錯誤認定走私“化石”即構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的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化石並非文物。《文物保護法》條款規定:“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保護”,顯然本條區分了化石與文物是不同的事物。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國土資源部,對“古生物化石”的定義是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時期並賦存於地層中的動物、植物等遺體化石或者遺蹟化石”,“古生物化石是的地質遺蹟,它有別於文物……”(見《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古生物化石保護的通知》)。這就説明化石等同於文物。而人所走私的物品文物,現行刑法對走私化石並未明文規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法律的原則,,上訴人的構成走私文物罪。

二、上訴人走私文物的故意。

走私文物罪在主觀是故意,過失構成本罪。構成本罪要求人在主觀上對其所運輸、攜帶的物品屬禁止出口的文物事實有的認識。人不知是文物,或者不知是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將其運輸、攜帶出境的,犯罪的故意,以走私文物罪定罪。本案中,上訴人金某事前對原審被告人________購買化石一事並不知曉,僅是在________電話請求下才答應幫忙運送的,而從________告訴上訴人購買物為化石到化石出境僅僅幾天,走私文物罪的構成,上訴人________要明知事實:1、幫助運送的物品是化石;2、該化石是禁止出口的;3、該化石屬於文物。而僅受過國中教育的上訴人________而言,在短短的幾天之內如此多的信息是不的,他既能力,也條件。而原審僅對上訴人________對化石的明知作了認定,兩項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________主觀上並無故意,走私文物罪無法成立。

三、認定上訴人為主犯顯系不當。

即便原審認定罪名成立,上訴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要的、輔助的,不應當被定為主犯。

1、上訴人對購買化石一事與________事先並無通謀;

上訴人的生活環境、閲歷及受教育程度在客觀上決定了他的認知能力和判斷

能力,上訴人涉案前對化石一無所知,是原審被告________告訴他“化石就象石頭一樣的”(見原審卷第161頁上數第5行至第12行),既然上訴人連化石是都不清楚,就更不化石的價值及意義,,上訴人與________不通謀。

2、上訴人的涉案只是次要的、輔助的;

上訴人僅因曾經受到________的禮遇,為報答,才答應臨時為________擔任翻譯、運送等工作,過程中,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上訴人陪同的情況下,購買了6件鳥化石、10件鸚鵡嘴龍化石、9件龜化石、1件滿洲鱷化石、11件潛龍化石及2185件化石。而在上訴人陪同下,________購買的化石僅佔了總購買化石量的極小(2件鳥化石、一件龜化石、5件潛龍化石及53件化石),,不應認定上訴人為主犯。

四、犯罪形態認定有誤。

同樣,假定原審認定罪名成立,原審對犯罪形態的認定有誤的,事實上,原審在認定走私物品時,區分既遂與未遂,走私犯罪而言,應當以走私物品出境認定走私既遂的標準,尚未報關的及未出境的化石均不應認定為既遂。

綜上,上訴人陪同他人購買並不明知禁止出口的化石,主觀上逃避進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故意,客觀上並無逃避海關監管的,,懇請二審法院以事實為,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辯護人: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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