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頭委託合同範本
- 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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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單位發展需要,委託乙方獵取甲方所需之高級人才( 乙方為甲方所推薦之人才,以下簡稱“獵頭人才” )。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誠實守信的基礎上,於201 年 月 日在寧波市簽訂本合同,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1 獵頭職位之約定
1.1 甲方須如實詳盡地提供搜獵“獵頭人才”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獵頭職位的職位模型、匹配要求及獵頭運作要求等,並儘可能地在《獵頭職位確認書》及《職位説明書》等相關書面資料上詳盡具體載明。
1.2 乙方以《職位説明書》、《獵頭職位確認書》及本合同載明條款等為搜獵“獵頭人才”的主要依據,展開相應之業務運作。
2 委託期限之約定
2.1 委託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壹年。
2.2 在委託期限即將截止時,“獵頭人才”的獵頭保證期若尚有未到期的,委託期限則自動遞延至最後一個獵頭保證期的截止日。
3 甲乙雙方義務之基本約定
3.1 乙方將“獵頭人才”推薦給甲方之前,應已經對“獵頭人才”進行了初選、調查及測評,確認“獵頭人才”基本符合甲方的用人需求。
3.2 乙方將“獵頭人才”推薦給甲方時,應儘可能詳細地提供 “獵頭人才”的有關資料,如“獵頭人才”的基本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歷、專業特長、已有業績、個人職業定位、生涯規劃方向、年薪要求等,以利於甲方與 “獵頭人才”之間的明確充分溝通,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尤其是時間、精力、機會、財力上的損失)。
3.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展開搜獵業務運作時,應盡力促進甲方的正常企業經營和持續穩定高速發展。
3.4 甲方須如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搜獵業務運作所需的有效詳細資料,並與乙方高效互動,以便及時獵到甲方所需之高級人才。
4 商業祕密之約定
4.1 甲乙任何一方在簽署及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對於瞭解或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祕密及其它機密資料和信息,以本合同及相關附件載明的具體要求為準則,均須嚴守祕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給予及轉讓。否則,本合同另一方單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4.2 本合同項下所有信息乃至簽訂本合同的行為本身,均被視為甲乙任何一方的商業祕密,甲乙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除獵頭人才候選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給予及轉讓。否則,本合同另一方單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5 獵頭保證期之約定
5.1 獵頭保證期默認指“獵頭人才”被甲方聘用上崗之日起後的 天時間,另有明確書面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執行。
5.2 獵頭保證期的起止日期詳見相應之《人才聘用確認書》。
5.3 乙方保證:在保證期內,及時主動聯絡“獵頭人才”及其直接主管負責人,並提供入職跟進及負面影響控制工作,促進其為甲方單位創造良好效益。
6 獵頭服務費之約定
6.1 獵頭服務費由獵頭顧問費、獵頭項目費二部分構成,具體金額與支付方式分別如下所列:
6.1.1 獵頭顧問費
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甲方須向乙方及時支付獵頭顧問費,獵頭顧問費為人民幣
6.1.2 獵頭項目費
獵頭項目費按每一獵頭職位相應之《獵頭職位確認書》的約定執行。
每一獵頭項目費由獵頭推薦費及獵頭滿意費二部分構成。
獵頭項目費收費底限按以下所列標準執行,另有特別約定除外。
甲方委託乙方獵取某一職位的“獵頭人才”時,就該特定職位須事先與乙方商定獵頭項目費的收費底限,並在《獵頭職位確認書》上具體載明。
在“獵頭人才”確認聘用之日起七日內,甲方須及時向乙方支付該“獵頭人才”相應之獵頭推薦費,獵頭推薦費是指在《人才聘用確認書》上載明的具體金額。
在保證期期滿後,甲方繼續聘用“獵頭人才”的,在保證期期滿之日起七日內,甲方須及時向乙方支付該“獵頭人才”相應之獵頭滿意費,獵頭滿意費是指在《人才聘用確認書》上載明的具體金額。
6.2 甲方須按約定及時支付相關服務費給乙方。否則,乙方單方有權不退還相應獵頭職位的獵頭委託保證金,並可視為甲方違約。
7 獵頭委託保證金之約定
7.1 甲方在《獵頭職位確認書》上簽字蓋章日起的七日內,須按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相應獵頭職位之獵頭委託保證金。
7.2 每一獵頭職位之獵頭委託保證金以在《獵頭職位確認書》上載明的具體金額為準。
7.3 在每一特定獵頭職位搜獵期限及獵頭保證期內,甲方不得要求返還相應獵頭職位之獵頭委託保證金。
7.4 每一獵頭職位的搜獵期限截止後,甲方無違約的,在結清相應獵頭職位費用的同時,乙方須一次性返還相應獵頭職位的獵頭委託保證金。
8 保證人才職業安全之約定
甲方須嚴格遵守以下約定,以保證人才職業安全。否則,乙方單方有權不退還獵頭委託保證金,並可視甲方違約。
8.1 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對“獵頭人才”的任何信息及資料,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調查、訪問及審核。
8.2 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獵頭人才”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繫及接觸。
8.3 甲方在與“獵頭人才”的互動過程中,須始終最大限度地避免影響“獵頭人才”的職業安全、正常工作和日常生活。
8.4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謝絕聯繫特定人才函》後,不得再與《謝絕聯繫特定人才函》中所羅列的特定“獵頭人才”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及打擾。
8.5 甲方須指定專員妥善保管“獵頭人才”的所有信息資料(甲方所指定專員須事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在《獵頭職位確認書》上書面確認,否則,由甲方企業法人代表親自兼任指定專員)。
8.6 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拷貝、複印“獵頭人才”的任何資料及其相關信息,更不得擅自錄音、拍照、錄像,且須在甲方初次推薦“獵頭人才”後三十日內,將“獵頭人才”的所有資料退還給乙方(“獵頭人才”被甲方聘用除外)。
8.7 甲方須對“獵頭人才”的所有資料及其相關信息須嚴格保密,未經乙方書面同意,須僅限甲方法人代表及指定專員可以知情,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包括上下級單位及關聯單位)及個人透露、公開、提供“獵頭人才”的任何資料及其相關信息。
8.8 在獵頭保證期內,甲方要求“獵頭人才” 提前離職、離崗、調職、調崗及解聘的,甲方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乙方及“獵頭人才” ,並徵得“獵頭人才”的書面同意。( 明顯不可抗力因素及“獵頭人才”嚴重違法違規不受此限 )。
8.9 在獵頭保證期內,“獵頭人才”本人要求離職、離崗、調職、調崗、解聘的,甲方須在該“獵頭人才”所提要求後的七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且須在同意“獵頭人才”所提要求之前)。
8.10 在獵頭保證期期滿之日起七日內,甲方須向乙方書面提供 “獵頭人才”的《獵頭運作結果確認書》,並在《獵頭運作結果確認書》明確載明“獵頭人才”的獵頭保證期考核結果及是否繼續聘用等意見。
8.11 甲方須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獵頭人才”推薦資料後的七日內,須及時出具《人才推薦確認書》,並作出是否與甲方已有人才資料重複的判斷及甄選意見反饋至乙方,以便乙方開展下一步工作。
8.12 甲方在確認聘用“獵頭人才”之日起的七日內,甲方須及時出具《人才聘用確認書》給乙方,以便乙方及時做好入職跟進與負面影響控制工作。
8.13 無書面特別約定的,“獵頭人才”的推薦保護期均為陸年。即自乙方推薦“獵頭人才”之日起陸年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聯絡及聘用“獵頭人才”。另有書面特別約定的,按相應書面特別約定執行。
8.14 甲方在聘用“獵頭人才”上崗前,須事先與乙方商定獵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並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8.15 甲方在確認聘用 “獵頭人才”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期聘用或不願聘用。
8.16 甲方在聘用“獵頭人才”上崗之前,須按有關法律法規辦妥所有聘用手續。並須向乙方如實提供關於“獵頭人才”的所有原始聘用合同(甲方單位與“獵頭人才”的所有聘用合同,均須留一份給乙方)
9 其他約定
9.1 《獵頭職位確認書》、《人才推薦確認書》、《人才聘用確認書》、《獵頭運作結果確認書》等經甲乙雙方經辦人簽名及單位蓋章後,可列為本合同相關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甲方在支付款項時,須通過銀行支票匯入乙方指定帳號(乙方開户銀行:建行寧波市分行營業部,帳號:33101*****0050614,户名:寧波市*****有限公司)。
9.3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均應全力維護雙方的聲譽、信譽、商譽。
9.4 對“獵頭人才”的初選、調查及測評等意見,無論何種形式,僅供甲方參考。甲方引用乙方對“獵頭人才”的初選、調查及測評等意見時,由甲方自行承擔相應的一切後果,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9.5 乙方已鄭重提醒甲方聘用“獵頭人才”有一定風險,甲方自願獨自全責承擔聘用“獵頭人才”的一切後果,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9.6 甲方不得以招聘或儲備人才為名竊取“獵頭人才”原單位的商業祕密。否則,由此引起的商業糾紛,由甲方自行全責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且乙方單方有權可視甲方違約。
9.7 甲方在聘用 “獵頭人才”上崗前,須確定“獵頭人才”按相關法律法規已與原工作單位按程序辦妥所有離職手續,由此引起的商業糾紛,由甲方自行全責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且乙方單方有權可視甲方違約。
9.8 甲方聘用“獵頭人才”時,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否則,因此與“獵頭人才”引起的糾紛,由甲方與“獵頭人才”自行協商解決,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且乙方單方有權可視甲方違約。
9.9 任何一方違約的,另一方單方有權向違約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為人民幣 ,另有特別書面約定的,按特別書面約定執行,且須在提出支付要求後的七日內,違約方須一次性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
9.10 甲乙雙方均須遵循誠信原則,任何一方不守誠信,另一方有權公開其不守誠信之記錄,並追究不守誠信方的相關責任。
10 補充約定
1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經辦人簽名及單位蓋章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陸年。
12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不明之處及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司
經辦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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