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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進場經營合同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進場經營合同

合同編號: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進場經營合同

市場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住所: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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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住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就租賃場地進行經營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市場營業用房(攤位)租賃

甲方將坐落於  內  號,佔地面積  平方米,另附配套設施的市場營業用房(攤位)出租給乙方,用途(以乙方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年 個月。

第三條 租金及其支付時間、方式

1.租金

該營業用房(攤位)租金為(人民幣) 億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整。

租賃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2.付時間、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結算,由乙方於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條 場地交付期限

甲方應當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營業用房(攤位)及其相關設施交付乙方驗收使用。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促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商的權利;

2.要求乙方更換違規從業人員的權利;

(二)甲方義務)甲方義務

1.有租賃營業用房(攤位)的經營範圍,並核驗乙方的營業執照、税務登記和各類經營 可證;

2.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日常經營所基本的條件和相關設施,同時須加強對日常設施的保養、維護;

3.意變動市場用途和佈局,無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

4.須制定消費者投訴接待制度,落實專人負責,作好記錄、認真依法處理;

5.負責地及其提供的設施的正常維修,或者委託乙方代行維修,維修的費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間,甲方確需收回出租場地的,必須提前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同時支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賃期內可收取租金金額的 %計算,並退還有關的預收費用。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自主經營;

2.按指定使用租賃的營業用房(攤位),因甲方違反合同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甲方書面同意,有對所承租的營業用房(攤位)進行修繕的權利;

4.有權拒絕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並向有關部門反映的權利。

(二)乙方義務

1.應當在租的營業用房(攤位)內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以及其它經營許可證;

2.經營的商品購自合法渠道,並提供正規的產品合格證明和進貨憑證,不銷售假冒偽劣摻雜使假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須向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税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物憑證;

4.乙方的原因造成對承租營業用房(攤位)及相關設施的損壞,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負擔修理費用或者對損害部分予以賠償;

5租憑期內,如乙方因情況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須提前 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同,同時支付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的 %計算。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賃期限內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或者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被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2.市場管理制度,出售摻雜使假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的;

3.經甲方同意,將營業用房(攤位)轉租、轉讓給第三人的;

4.照約定的用途使用營業用房(攤位)的,經甲方 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5. 日未支付租金、水電費、 等費用的。

6.

7.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按照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變更營業用房(攤位)的位置、佈局而影響乙方經營的;

2.自變更市場營業用房(攤位)的用途而影響乙方對租賃營業用房(攤位)的使用的。

3.

4.

第八條 毀約責任

租憑期內甲、乙雙方必須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租金 %作為違約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九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使營業用房(攤位)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本合同即自動終止,甲方應當退還乙方有關的預收費用,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續租

(一)乙方若要求在租賃期滿後繼續租賃該處營業用房(攤位)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覆。如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甲方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二)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營業用房(攤位)的優先租賃權。

第十一條 營業用房(攤位)的交還

租賃期滿未能續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當於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 日內將租賃的營業用房(攤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拒不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解決,或者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1.租賃期限內場地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權利不受影響。

2.及食品衞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商品抽樣檢測;如果檢測不合格,由甲方負責銷燬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由此產生的檢測費用等由乙方承擔。

3.

4.

第十四條 本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以書面形式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市場經營管理者(甲方): (簽名名或蓋章)

 場內經營者(乙方):(簽名或蓋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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