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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

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資格

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甲方委託乙方為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託管人,從事託管業務。

雙方同意本着真誠合作、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此項合作。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託管運作以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受託財產的安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和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應當具有如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甲方與乙方簽署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合同編號:)及其附件,以及甲、乙雙方對該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變更。

1.2 企業年金:指__________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3 企業年金基金或受託財產:指__________企業根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所歸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所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1.4 投資管理人: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設立、有效存續,並取得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資產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1.5 委託投資資產:指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已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資產。

1.6 受託財產託管專户: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銀行存款託管專用賬户,專門用於歸集企業年金的繳費支付待遇。

1.7 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户: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銀行存款託管專用賬户,用於委託投資資產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 聲明並承諾

2.1 甲方聲明並承諾。

2.1.1 甲方對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書面承諾,保證受託財產沒有設立任何擔保,也沒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妨礙乙方對該受託財產的託管權。

2.1.2 甲方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併為合同有效執行負有責任,而且該項委託不會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質疑。

2.1.3 甲方依據企業年金計劃設立的相關文件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等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職責。

2.1.4 甲方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會違反甲方章程和適用於甲方的任何判決、裁定、授權、協議。

2.1.5 甲方同意將與本合同有關的受託財產託管專户和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户的印章印鑑及相關文件交乙方託管,並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不做出掛失、重新登記等導致印章、印鑑和相關文件無效的行為;甲方同意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證券賬户交乙方使用,賬户原件由乙方託管。

2.1.6 甲方在此保證提供給乙方的一切信息資料為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和誤導。

2.2 乙方聲明並保證:

2.2.1 乙方為一家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託管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以其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2.2.2 乙方聲明具備有關監管部門批准的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資格,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有合法資格從事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

2.2.3 乙方具備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2.4 乙方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會違反乙方章程,以乙方為主體的任何合同、契約以及適用於乙方的任何判決、裁定、授權、協議等法律文件;

2.2.5 乙方承諾採取措施保證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職業道德規範及本協議,不挪用受託財產,不將受託財產用於擔保或資金拆借;

2.2.6 遵循誠信原則,選派專職人員負責受託財產託管工作;

2.2.7 乙方在此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一切資料均為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2.2.8 乙方承諾受託財產的託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三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

3.1.1 增加或減少受託財產。

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報告的規定,提供受託財產託管業務信息報告。

3.1.3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監督和檢查;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受託財產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託財產財務狀況、證券交易記錄等資料。

3.1.4 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或受託財產造成的損失。

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終止本合同。

3.1.6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終止後的相關事宜。

3.1.7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2 甲方的義務:

3.2.1 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將受託財產交乙方託管。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規定的範圍內,甲方不得單方面動用或處分受託財產,也不得干預乙方託管行為。

3.2.3 受託乙方在證券登記機構開立證券賬户,在乙方指定銀行營業機構開立受託財產託管專户和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户。

3.2.4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將《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賬户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託管職責必需的資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據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並加蓋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甲方有義務保證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的真實有效。

3.2.5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託管費。

3.2.6 要求投資管理人協助、配合乙方對投資管理人監督。

3.2.7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2.8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 乙方的權利:

4.1.1 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取得託管費收入;

4.1.2 對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同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情況,監督投資管理人限期糾正;

4.1.3 對甲方受託財產託管專户和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户的資金調撥行為行使監督權,發現甲方的劃款指令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同時向委託人和監管機構報告;

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終止本合同;

4.1.5 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1.6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權利。

4.2 乙方的義務:

4.2.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託管人義務。

4.2.2 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業人員,由專門部門負責受託財產的託管事宜,並將本託管財產與其他託管資產和固有財產嚴格分開,對不同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户,實行分賬管理。

4.2.3 執行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受託財產名下的資金往來;對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規的指令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

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不得自動用或處分託管財產。

4.2.5 建立、健全與受託財產託管業務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本受託財產託管內部控制以及與本受託財產託管有關系統的可靠性的專項評審報告。

4.2.7 向甲方報告其發生的任何可能與受託財產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關衝突的行為。

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約定,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對投資管理人進行監督。

4.2.9 採取必要的措施、政策與程序,跟蹤、獲取委託投資資產投資的上市公司公開信息,並確保公開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與來源的可靠性。

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對受託財產進行會計核算。

4.2.11 依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計提並支付相應的受託費、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

4.2.12 嚴格按照本合同有關信息報告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受託財產託管業務信息報告。

4.2.13 複核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等財務信息以及編制的受託財產投資運作報告的有關內容,並向甲方出具書面複核意見。

4.2.14 及時將支付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信息以及受託財產收益情況發給甲方和賬户管理人。

4.2.15 按本合同約定完整保存與受託財產有關的檔案資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至少15年內,完整保存有關受託財產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

4.2.16 配合與協助投資管理人辦理委託投資資產交易席位租用與變更等相關事宜。

4.2.17 配合與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終止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合同》終止的相關事宜,向甲方及時出具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清算報告。

4.2.18 協助甲方追究投資管理人的違約責任。

4.2.19 賠償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使受託財產造成的損失以及因違約或違規行為給甲方或受託財產造成的損失。

4.2.20 協助甲方或應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償該第三方給受託財產造成的損失,追償所得歸受託財產所有。

4.2.21 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22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賬户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指定與變更

5.1 賬户管理人。

5.1.1 甲方確定或更改企業年金基金名稱和對應的賬户管理人,應向託管人出具書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賬户管理人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時需要簽訂三方協議書的,可以作為附件。

5.1.2 賬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出具書面通知。

5.1.3 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户管理人發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預留印鑑的指令或通知。

5.2 投資管理人

5.2.1 與本受託財產相對應的投資管理人和投資政策等情況由甲方確定後書面通知乙方。

5.2.2 乙方應根據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接受投資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其權限範圍內發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業務文書。

5.2.3 甲方應在終止投資管理人簽署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前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乙方應配合、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完成合同終止後的相關事宜。

第六章 受託財產的託管

6.1 受託財產。

6.1.1 本合同項下的受託財產是指甲方受託乙方託管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全部財產。

6.1.2 受託財產獨立於甲方的固有財產及其受託的其他財產,獨立於乙方的固有財產及其託管的其他資產,獨立於投資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及其投資管理的其他資產。

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時,不得將受託財產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

6.1.4 甲方和乙方不得將受託財產的債權與不屬於受託財產的債務相互抵消。

6.1.5 非因受託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張或同意第三方對受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6.2 受託財產增加或減少。

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下達受託財產增加與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託財產和支付受益人企業年金待遇等。

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增加的委託投資資產劃撥至託管人的委託投資資產託管賬户,託管人應於收到委託投資資產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方與投資管理人。

6.2.3 在合同存續期內,如遇甲方需要減少委託投資資產,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並抄送投資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將相應資金從委託投資資產託管賬户劃撥至受託財產託管賬户,乙方應於劃撥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方與投資管理人和賬户管理人。

6.3 賬户的開設與管理

6.3.1 交易席位的租用與管理

6.3.1.1 委託投資資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由投資管理人聘用,並由投資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資管理人指定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席位用於本項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交易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席位號為: ,深圳證券交易所席位號為: 。投資管理人應確保該證券經紀商有足夠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 甲方或投資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認為證券經紀機構不能履行證券經紀職責時,可選擇新的證券經紀機構代替,但投資管理人應提前1個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經紀機構應在業務完全移交後方可退任。

6.3.2 資金賬户的開設與管理。

與受託財產有關的資金賬户(受託財產託管專户、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户、清算備付金賬户等)的開設與管理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業務規則執行。資金賬户的預留印鑑由乙方保管。

6.3.3 證券賬户的開設與管理。

6.3.3.1 根據甲方指令,乙方以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開立一個或分不同的投資組織開立多個證券賬户。

6.3.3.2 甲方為乙方開設證券賬户提供相關便利。乙方應及時將證券賬户開通信息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將賬户開設確認資料和股東代碼卡等的複印件送交甲方備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 本受託財產的證券賬户開設和使用,僅限於滿足本受託財產業務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轉讓,亦不得使用這些賬户從事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活動。

6.3.3.4 乙方應制定受託財產有關賬户的管理制度,並實施完善的風險防範措施,安全保管受託財產。賬户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措施及其修訂應及時報甲方備案。

6.4 受託財產移交。

6.4.1 在向乙方轉交受託財產前,甲方應向乙方發出受託財產移交通知書;通知書中應註明移交時間、移交金額以及該財產對應的投資管理人名稱及委託投資資產賬户名稱與賬號等。

6.4.2 乙方應在移交受託財產到賬的當日,向甲方及相關的投資管理人出具受託財產到賬確認書;確認書中應註明到賬金額以及對應的投資管理人名稱及委託投資資產的賬户名稱與賬號、到賬時間等,並加蓋乙方公章。

6.4.3 甲方向乙方下達受託財產支付指令後,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甲方。

6.5 實物證券的保管。

乙方根據投資管理人發送的指令,辦理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手續,並根據相關規則安全保管實物證券。委託投資資產的實物證券及保管憑證由乙方持有。

6.6 指令和通知的執行。

6.6.1 指令和通知的內容。

6.6.1.1 來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受託財產託管專户與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户的款項相互撥人、停止清算、受託財產的增加、支付受託費、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等。

6.6.1.2 來自投資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場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發國債認購、銀行間市場債券買賣、銀行間市場回購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 指令必須載明下列內容:賬號、金額、劃款方式、用途、預留印鑑、簽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6.6.2 指令和通知的發送確認。

6.6.2.1 甲方及投資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權代表簽發並加蓋預留印鑑。

6.6.2.2 指令必須以書面方式發送,書面方式包括原件送達和傳真。

6.6.2.3 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後,應指定專人驗證簽名和印鑑。簽名和印鑑驗證一致的,按照7.4.3 有關規定執行;簽名和印鑑驗證不一致的,該指令或通知無效,乙方並應立即報告甲方。

6.6.2.4 對於限時到賬的指令或通知,甲方應當考慮乙方辦理業務的必要時間。

6.6.3 指令和通知的執行。

6.6.3.1 對於來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絕執行。乙方對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當日通知甲方;如甲方書面通知維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須執行。

6.6.3.2 對於來自投資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應對其進行審查,若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等有關規定,而且沒有與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沖突,應立即執行,不得延誤。乙方若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及《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應按照本合同7.7.2規定的處理方式和程序執行。

6.6.3.3 如果投資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及《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但與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沖突,乙方應暫停執行,並立即報告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甲方應當在合理時間內予以答覆,乙方按甲方的答覆執行。

6.7 資金清算。

6.7.1 乙方負責本委託投資資產的交易清算,確保清算的及時性。

6.7.2 如因投資管理人買空、賣空造成清算有誤,由投資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如因乙方資金劃撥造成清算有誤,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6.7.3 投資管理人每個交易日按照與乙方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送當日委託投資資產場內交易成交記錄的明細數據和清算數據,投資管理人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乙方收到數據後應立即與乙方從證券登記公司接收的數據進行核對,如核對結果不一致,應立即與投資管理人進行溝通。

6.7.4 乙方每日根據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指令、接受的交易數據及信息,負責辦理委託投資資產的資金清算。資金清算的方式在符合銀行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甲方、投資管理人和乙方共同商定。

6.7.5 在甲主向乙方發出停止清算指令後,乙方應立即停止相應投資組合的交易清算,但對在收到上述指令之前已發生的按規定應清算的交易,則應完成其清算。

6.7.6 乙方完成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的資金結算後,應立即將清算信息通過加密傳真通知甲方和賬户管理人。

6.7.7 乙方應制定和實施完善的託管財產資金清算管理辦法,保證各項資金收付的及時、準確。

6.8 受託財產會計核算。

6.8.1 受託財產會計處理。

6.8.1.1 乙方應根據相應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對受託財產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並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受託財產會計核算與會計資料保管。

6.8.1.2 會計核算科目、核算方法、報表種類、資產估值的方法和複核程序由甲方、乙方和投資管理人蔘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共同確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對於明顯有失公允的資產估值經甲方、投資管理人和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調整。

6.8.1.3 屬於本受託財產的投資運營收益應全額記入本財產的會計賬簿,不得少記、漏記,也不得與其他收益相混淆。

6.8.1.4 按相應的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可以列支的受託財產費用,如受託費、投資管理費、託管費、交易費用等,乙方應進行計算和核實。因乙方或投資管理人未履行或完全履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因處理與本財產無關的事項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列為本受託財產的費用。

6.8.2 受託財產估值。

乙方應按相應會計核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受託財產進行估值,包含兩方面內容:

6.8.2.1 乙方應按《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計核算辦法》規定的估值方法對委託投資資產進行估值,並與投資管理人計算的估值數據進行核對;

6.8.2.2 乙方應對未委託投資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並與所有的委託投資資產估值數據進行彙總,及時將彙總的估值數據上報甲方,定期與賬户管理人核對受託財產淨值總額

6.8.2.3 當委託投資資產估值出現錯誤時,乙方和託管人應該立即告甲方,並説明採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後,立即更正

6.8.3 數據核對。

6.8.3.1 乙方應與投資管理人每日核對交易數據、資產估值結果和賬户處理數據等,並將核對一致後的數據按時傳至甲方。

6.8.3.2 乙方應記錄當日交易數據、資產估值結果和賬務處理數據核對不符的情況、出現的原因及解決辦法等,並連同最終核對一致後的數據一同傳至甲方。如果在規定的報送時間內未能找到核實不符原因,乙方應先以乙方核算或計算的結果為準報送,並説明核對不符的具體情況,待找到原因後説明不符原因與處理情況。

6.8.4 委託投資資產核實。

乙方應按照相應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對委託投資資產進行賬實核對。如果出現賬實不符,乙方應立即通知相應的投資管理人,並記錄不符的情況、原因、解決辦法和處理結果,及時報告甲方。

6.9 對投資管理人的監督與核查。

6.9.1 監督與核查的內容。

乙方應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投資政策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投資禁止行為、財務信息、資產淨值、各交易席位交易量以及投資管理人的指令與通知、委託投資資產投資運作報告相關內容等的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6.9.2 處理方式和程序。

6.9.2.1 乙方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本合同、《投資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甲方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乙方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甲方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6.9.2.2 乙方有義務督促投資管理人改正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行為,並將糾正結果報告甲方。如果投資管理人在限期內未予糾正,乙方應立即報告甲方。

6.9.2.3 乙方發現投資管理人可能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投資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行為,但難以明確界定時,應立即報告甲方。甲方在合理時間內予答覆的,乙方按甲方的答覆執行;甲方在合理的時間內未予答覆的,乙方視同甲方認可投資管理人的行為。在甲方負責對乙方的此類報告內容進行核實時,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核實工作。

6.9.2.4 乙方在履行上述監督職責的基礎上,為提高託管服務水平,每半年對委託投資資產及其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進行全面的評估,並對委託投資資產及其投資組合的績效進行客觀評價。

6.9.3 監督與核查的責任。

若投資管理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投資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行為,乙方在其有義務監督與核查的範圍內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應當能夠制止而未及時制止,或發現後未及時向甲方報告,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負相應賠償責任。

6.10 受託財產檔案管理。

6.10.1 檔案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至少15年內,甲乙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關受託財產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協議。乙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委託投資資產或投資組合完整保存與受託財產有關的會計檔案。

6.10.2 檔案查閲。

乙方有責任協助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對有關檔案進行查閲。

第七章 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的提取與使用

7.1 乙方應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本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根據甲方的指令,在向投資管理人每季度支付管理費的同時,將投資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的20%,於收取管理費的當日直接劃入上述風險準備金賬户,專項用於彌補相應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虧損。

7.2 投資管理人應在乙方指定的營業機構開立專門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賬户,專項用於其所管理的委託投資資產風險準備金的提取與支付。

7.3 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時不再提取。

7.4 風險準備金賬户在乙方的預留印鑑應當包括甲方指定人員的名章。

7.5 投資管理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而終止清算時,委託投資資產存在虧損,應動用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進行彌補;彌補虧損之後如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有剩餘,可歸入其清算財產。

7.6 相應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終止時,如清算後,委託投資資產存在虧損,應動用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進行彌補;彌補虧損之後如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有剩餘,經甲方同意後,投資管理人可以支取。

第八章 託管業務信息報告

8.1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報送託管業務信息報告,對投資管理人編制的委託投資資產運作報告中的有關內容出具書面複核意見。

8.2 乙方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甲方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甲方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8.3 乙方可對委託投資資產及其投資組合進行風險監控與績效評估,並提供風險監控與績效評估報告。

第九章 託管費、受託費及投資管理費的計提與支付

9.1 託管費。

依據甲乙雙方預定,乙方按年率 %從受託財產中提取託管費。

9.1.1 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託管費,由乙方逐日計提,按季支取。乙方在次季初2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託管費清單報送甲方,並根據甲方的指令從受託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9.1.2 日託管費按前一日該受託財產淨值和雙方約定的受託財產年託管費率計提。其中:受託財產淨值等於委託投資資產淨值(銀行間市場債券按市價)加上未委託投資財產淨值。託管費計算方法如下:

h=e_____r_____1/當年天數

式中:h為每日應計提的託管費;

e為前一日受託財產淨值;

r為雙方約定的年託管費率。

9.1.3 託管費應分別對委託投資資產和未委託投資財產進行計提和支取。

9.1.4 甲乙雙方對託管費的計算與支付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託管費率發生調整時,甲方應及時將調整後的年託管費通知投資管理人。

9.2 受託費的計提與支付。

依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約定的計提和支付辦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內(節假日順延)將受託費清單報送甲方,並根據甲方的指令從受託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9.3 投資管理費的計提與支付。

依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約定的計提和支付辦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內(節假日順延)將投資管理費清單報送甲方,並根據甲方的指令從委託投資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投資管理人。

第十章 甲方對乙方的監督與檢查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監督、檢查的類型分為日常檢查、年度檢查和專項檢查等。

10.2 甲方實施監督、檢查可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現場檢查應事先向乙方發送檢查通知(特殊情況除外)。

10.3 甲方檢查人員應持檢查通知原件、甲方介紹信和有效身份證件,對乙方進行現場檢查;乙方應協助和配合甲方檢查人員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檢查人員可對與受託財產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10.4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甲方發現乙方在受託財產託管業務中存在的任何問題,須向乙方作出書面提示;乙方在接到提示後,應立即對提示內容予以確認。如無異議,應在限期內改進,如有異議,應做出書面解釋。

第十一章 雙方授權代表的指定與變更

11.1 授權代表及其簽字。

任何一方向對方下達的指令、通知和其他業務文書,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預留印鑑。

11.2 授權代表及其簽字及印章的變更。

11.2.1 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及其簽字、印章樣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提前通知對方,同時向對方提供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姓名、簽字樣本、預留印鑑和啟用日期等。

11.2.2 接受方收到變更通知後,應立即以傳真和電話兩種方式同時向發送方確認。

第十二章 文件的發送與接收

12.1 甲乙雙方須通過雙方認可的安全、恰當的方式,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送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指令、通知或其他業務文書。

12.2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以人工傳遞或掛號信方式送出的通知或指令,以對方簽收之日為送達日;以傳真方式發送的通知或指令,以傳真發出方電話通知接收方式並確認後視為送達,該電話和回覆應被錄音,發送方須定期將原件通過掛號信或人工傳遞方式送往對方。

12.3 甲乙雙謀取主應當對發送和接收的文件進行記錄,並應採取電話錄音的方式記錄與對方的業務談話內容。

12.4 甲乙雙方均應將詳細的聯繫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錄音電話、加密傳真等)送對方備案。聯繫方式發生變更前應向對方發送變更通知。

第十三章 保密責任

13.1 乙方應就受託財產相關信息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未獲甲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該信息。

13.2 對於在雙方合作過程中獲知的與甲方經營相關的所有財務、統計、人員、技術及其他方面的數據和信息,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共同利用;在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而將有關信息告知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共同利用前,乙方應當與該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

13.3 對於在合作過程中獲知的乙方商業祕密以及乙方提供的對投資管理人的監督信息,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共同利用,但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為第三方向甲方提供諮詢等服務所需者除外;在依本條款規定將有關信息告知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共同利用前,甲方應當與該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

13.4 甲乙雙方應持續履行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終止。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變更、續簽及終止

14.1 合同生效日期與存續期限。

14.1.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年。

14.1.2 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甲乙雙方各持2份,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合同變更。

除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

14.3 合同續簽。

本合同到期前30個工作日,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續簽本合同的申請報告;甲方應在本合同到期前5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答覆乙方是否續簽;若甲方同意,即可續簽。

14.4 合同終止。

14.4.1 有下述情形之一發生時,本合同終止:

14.4.1.1 發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託管人必須退任的事項;

14.4.1.2 合同到期雙方沒有續簽;

14.4.1.3 乙方自行退任,並經甲方書面同意。

14.5 除合同到期終止外,提出合同終止的一方應向另一方送達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公章的書面通知。

14.6 合同終止後,在甲方收回本受託財產或委任新的託管人並履行職責前,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託管職責。

14.7 本合同終止後,乙立應配合、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終止相關事宜。

第十五章 文件檔案的保存

本合同有效期內及本合同終止後至少15年內,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項全部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冊、交易記錄和各項合同及重要協議。

第十六章 禁止行為

16.1 乙方不得進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16.2 乙方不得利用受託財產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轉給任何第三方;

16.3 除根據甲方、投資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本合同規定外,乙方不得動用或處分受託財產;

16.4 乙方與投資管理人在行政上、財務上應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16.5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

17.1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甲乙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

17.2 因乙方違約給受託財產或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7.3 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7.4 在受託財產被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扣押和查封的情況下,除非得到甲方面授權,乙方沒有義務代表甲方就針對受託財產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進行答辯。任何得到甲方書面委託,代表甲方進行訴訟及爭議和解中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八章 免責條款

18.1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繼續履行本合同將會對甲、乙雙方或一方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雙方可協商解決。

18.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18.3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受託財產及對方造成的損失,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甲方損失的擴大,並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18.4 上述之“不可抗力”為甲乙雙方不可預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類似事件: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火災、暴雨、地震、颶風、雷擊等自然災害。

第十九章 爭議處理

19.1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甲乙雙方的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障。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設於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員會,按照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9.2 當任何爭議發生或任何爭議正在進行仲裁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仍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並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章 託管合同的效力

20.1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規定其效力終止的情況出現時止。

20.2 本合同一式5份,合同雙方各執2份,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項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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