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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精選6篇)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精選6篇)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 篇1

第一章?總則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精選6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託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並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夥制。

第五條?合夥人

事務所合夥人分為無限責任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以下“合夥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夥人按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夥、退夥

第七條?入夥

承認並願遵守事務所合夥協議及合夥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夥。

申請入夥者應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無限責任合夥人書面推薦,經合夥人有效表決後通過,其享受合夥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夥

1、合夥人有權退夥,退夥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2、無限責任合夥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夥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夥資格;

3、合夥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夥人資格,該合夥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夥人退夥後,應根據退夥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並於退夥後12個月內分割其合夥財產,包括該合夥人的投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對於其在合夥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夥人退夥後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祕密,不得帶走合夥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户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夥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夥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依據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夥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夥的債務,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於其他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夥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夥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夥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夥人協議;

2.審查、批准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夥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併;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併、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夥人會議採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夥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夥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夥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夥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夥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佈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夥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夥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託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代為表決。

合夥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夥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提出。提出需合夥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夥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覆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於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夥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應於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書面回覆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未於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於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夥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夥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並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夥人會議;

4.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夥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並處理合夥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夥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於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後決定,並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於事後?向合夥人會議彙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餘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夥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夥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夥人會議決議分配淨利潤。

淨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税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夥外,合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合夥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夥人總人數少於三人;

3.合夥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夥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製作申請書,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夥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税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夥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夥人分配事務所剩餘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夥人會議協商同意並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字: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 篇2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樣式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託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並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夥制。

第五條?合夥人

事務所合夥人分為無限責任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以下“合夥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夥人按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夥、退夥

第七條?入夥

承認並願遵守事務所合夥協議及合夥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夥。

申請入夥者應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無限責任合夥人書面推薦,經合夥人有效表決後通過,其享受合夥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夥

1、合夥人有權退夥,退夥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2、無限責任合夥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夥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夥資格;

3、合夥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夥人資格,該合夥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夥人退夥後,應根據退夥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並於退夥後12個月內分割其合夥財產,包括該合夥人的投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對於其在合夥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夥人退夥後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祕密,不得帶走合夥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户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夥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夥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依據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夥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夥的債務,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於其他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夥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_____);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夥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夥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夥人協議;

2.審查、批准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夥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併;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併、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夥人會議採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夥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夥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夥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夥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夥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佈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夥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夥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託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代為表決。

合夥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夥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提出。提出需合夥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夥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覆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於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夥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應於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書面回覆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未於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於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夥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夥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_____制,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_____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並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夥人會議;

4.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夥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並處理合夥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夥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於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後決定,並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於事後?向合夥人會議彙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餘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夥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夥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夥人會議決議分配淨利潤。

淨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税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夥外,合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合夥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夥人總人數少於三人;

3.合夥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夥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製作申請書,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夥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税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夥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夥人分配事務所剩餘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夥人會議協商同意並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字: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 篇3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樣式一)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_____,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税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夥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_____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_____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_____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_____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税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_____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税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税。

第七條?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_____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_____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為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_____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_____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閲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税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税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税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脱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_____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_____。

第十三條?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託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並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夥制。

第五條合夥人

事務所合夥人分為無限責任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以下“合夥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夥人按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夥、退夥

第七條入夥

承認並願遵守事務所合夥協議及合夥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夥。

申請入夥者應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無限責任合夥人書面推薦,經合夥人有效表決後通過,其享受合夥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夥

1、合夥人有權退夥,退夥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2、無限責任合夥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夥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夥資格;

3、合夥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夥人資格,該合夥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夥人退夥後,應根據退夥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並於退夥後12個月內分割其合夥財產,包括該合夥人的投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對於其在合夥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夥人退夥後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祕密,不得帶走合夥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户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夥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________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夥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依據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夥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夥的債務,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於其他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夥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夥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夥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夥人協議;

2.審查、批准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夥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併;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併、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合夥人會議採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夥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夥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捨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合夥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夥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夥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夥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佈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夥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夥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託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代為表決。

合夥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夥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提出。提出需合夥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夥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覆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於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夥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應於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書面回覆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未於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於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夥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主任由事務所合夥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並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夥人會議;

4.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夥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並處理合夥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夥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於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後決定,並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於事後向合夥人會議彙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餘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夥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夥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夥人會議決議分配淨利潤。

淨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税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夥外,合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合夥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夥人總人數少於三人;

3.合夥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夥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製作申請書,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夥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税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夥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夥人分配事務所剩餘財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夥人會議協商同意並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 篇5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税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夥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税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税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税。

第七條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為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閲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税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税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税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脱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合夥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夥所合夥協議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 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 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託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並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夥制。

第五條 合夥人

事務所合夥人分為無限責任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以下“合夥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夥人按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入夥、退夥

第七條 入夥

承認並願遵守事務所合夥協議及合夥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夥。

申請入夥者應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無限責任合夥人書面推薦,經合夥人有效表決後通過,其享受合夥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 退夥

1、合夥人有權退夥,退夥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2、無限責任合夥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夥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夥資格;

3、合夥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夥人資格,該合夥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夥人退夥後,應根據退夥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並於退夥後12個月內分割其合夥財產,包括該合夥人的投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對於其在合夥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夥人退夥後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祕密,不得帶走合夥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户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夥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夥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依據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夥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夥的債務,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於其他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夥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有限責任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夥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 合夥人會議

第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第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夥人協議;

2.審查、批准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夥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併;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併、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採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夥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夥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捨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 合夥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夥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夥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夥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佈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夥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夥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託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代為表決。

合夥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夥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提出。提出需合夥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夥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覆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於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夥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應於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書面回覆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未於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於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 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夥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 主任由事務所合夥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並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夥人會議;

4.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夥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並處理合夥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夥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於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後決定,並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於事後 向合夥人會議彙報。

第六章 財務制度,盈餘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夥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夥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 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為止。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根據合夥人會議決議分配淨利潤。

淨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税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夥外,合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有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 合夥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 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夥人總人數少於三人;

3.合夥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夥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 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製作申請書,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夥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税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夥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夥人分配事務所剩餘財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夥人會議協商同意並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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