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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精選12篇)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精選12篇)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1

_____(以下簡稱“業主”)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精選12篇)

____(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

__年__月__日

鑑於業主欲請監理工程師履行某些服務,即___並已接受監理工程師為履行該類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

茲就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l本協議書中的措辭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服務協議書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義相同。

2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閲讀和理解,即:

(a)中標函;

(b)協議書附錄;

(c)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監理工程師在此同意業主的要求,遵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服務。

4業主在此同意按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工程師支付根據協議書規定應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謹於前文所書明之年月日,由立約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簽署本協議書。

特此證明。

由____在場的情況下

業主的合法代表簽名:

監理工程師的合法代表簽名: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聯繫人:

聯繫人:

地址:

地址: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2

發包人:(全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現場代表:        聯繫電話

承包人:(全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項目經理:          聯繫電話

總工程師:

質量負責人:  監理人:(全稱)

地址:

總監理工程師:        聯繫電話

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擬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可研文件名稱、文號:                。

1.4初設文件名稱、文號:                。

1.5工程規模:                     ;

建設任務:                       。

1.6工程概算審批總投資            萬元;資金來源:          。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範圍:(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名稱;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須標註起止里程樁號)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標文件為準)

三、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承包方式:

(詳見合同附件3)。

3.2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              萬元

(人民幣小寫      萬元)。其中:永久工程       萬元;臨時工程      萬元;安全措施費    萬元;技術措施費    萬元(詳見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進度

4.1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

4.2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4.3為滿足本工程總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諾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關鍵項目進度滿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4.4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發包人要求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監理人核實的提前天數,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提前完工獎勵金計算方法:           。

五、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5.1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1.1發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1.2發包人負責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按有關規定辦理水利工程開工許可手續,並委託監理人於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發佈開工通知。否則,承擔工程延誤責任。

5.1.3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並在開工通知發佈前將監理任命及發包人相關人員職權、聯絡方式通知承包人。

5.1.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用地範圍和期限,辦清或協調徵地移民責任單位辦清施工用地範圍內的徵地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的用地範圍為:

期限:                        。

5.1.5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為:

期限:                         。

5.1.6發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託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

5.1.7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5.1.8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5.1.9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合同價款。

5.1.10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衞、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應負的責任。

5.1.11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其實施。

5.1.12發包人應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臨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有關費用;協助承包人辦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種行業許可手續。

5.1.13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發包人負責辦理的保險有:                    。

5.1.14發包人應按現行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定,組織或主持有關驗收工作。

5.1.15其它責任:  5.2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2.1承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5.2.2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按時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或現金。本合同履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履約擔保證件在保修責任終止前有效,並在有效期結束後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履約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後14天內返還承包人。

5.2.3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  日內,按投標文件及時向工地調遣或僱傭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時調遣人員、設備、材料,或擅自變更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承包人向工地調遣或僱傭主要人員:

承包人向工地調配施工設備和材料:

5.2.4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監理審批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5.2.5承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並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2.6承包人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2.7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5.2.8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5.2.9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2.10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5.2.11承包人應在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後  天內完成工地清理並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餘材料。

5.2.12其它責任:

六、監理人的職責

6.1監理人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6.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准,則應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准。

6.3監理人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負責設計變更審核和合同管理;協調建設各方關係;工程分包、工期調整、設計變更等,監理人在作出決定前,應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屬重大設計變更的,應按行政審批部門批准的設計變更進行控制。

6.4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全面負責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組織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簽發施工圖紙、監理文件,組織工程質量檢查評定與分部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審籤工程進度結算資料。

6.5監理工程師在總監授權範圍內開展監理工作。

6.6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其授權監理人員簽名。

監理人的指示

七、質量

7.1承包人應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7.2承包人應嚴格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認真履行質量檢查職責,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寫質量檢查報表,每  個月向監理人提交質量自檢報告。

7.3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7.4 承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 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5發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並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抽檢不合格時,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採購的工程設備安裝後,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製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7.6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開展施工檢測工作,施工檢測方案在工程開工前  日內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後實施。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無條件和能力建立現場試驗室,承包人應委託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資格的檢測單位承擔現場材料和現場工藝試驗等施工檢測工作,簽訂施工檢測合同。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測費在工程開工後  個月內,由發包人在支付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除,按檢測合同規定支付給檢測單位。

7.7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必須按相關規定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承包人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採用鑽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有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9承包人對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對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事故,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直至施工質量達到合格為止,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八、安全

8.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建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衞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衞職責。

8.2發包人應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認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和搶險預案,與承包人等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在工程開工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3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本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8.4承包人對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承包人應認真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築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8.5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        ),並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  名。

8.6承包人單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費經監理人批准後,專款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對本工程發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重慶市水利行業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程序(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8.8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為執行本合同所各自僱用的全部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並按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

九、工程計量與結算

9.1計量

9.1.1本合同的計量單位,均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9.1.2計量方法應按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並按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計量必須經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三方代表簽字認可。

9.2 支付

9.2.1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  %,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預付款總額的   %,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    %。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本合同簽署後  天內,並在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後支付;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後,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後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後的   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3)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9.2.2工程材料預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              等主要材料到達工地並滿足以下條件後,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並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後的實際材料價的  %,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後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9.2.3工程進度付款

(1)進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14日內完成核查,並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經發包人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月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② 經監理人籤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③ 按第9.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④ 根據第9.2.8款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⑤ 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⑥ 扣除按第9.2.4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9.2.4保留金

(1)由監理人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

%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 %為止。

(2)在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並簽發移交證書後,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1/2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3)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後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剩餘保留金總額的1/2支付給承包人。

(4)發包人應在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剩餘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

9.2.5完工結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四份),並按要求附詳細證明文件,監理人應在28天內完成複核,並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後的60天內完成審批並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承包人,並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9.2.6最終結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後的28內,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和結清單,監理人應在14天內完成複核,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後,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後的42天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42天內付還發包人。

9.2.7發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                   。

9.2.8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對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下面兩種方法中的第  種方法計算價格調整的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種方法:在整個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作任何調整。

第二種方法:在合同約定工期內,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小於或等於本合同約定總價的  %時,雙方自行承擔物價調整風險,合同價格不進行調整。當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大於本合同約定總價的  %時,取其絕對值大於  %的部分為合同價格的調整數。

調增時,價格調整方法為                  ;

調減時,價格調整方法為                  。

(2)除合同本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餘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承包人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後施工的工程,採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若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後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延長後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

(4)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9.2.8款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後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合同變更

10.1變更

10.1.1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或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10.1.2變更引起的單價或合價調整,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在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後作出變更決定,並通知承包人。價格審核期間,承包人仍應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進行施工。價格調整的原則: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採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2)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新增項目單價計算方法為:

10.1.3由於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於承包人違約或其它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2 轉包與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通過租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2.2主要建築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所稱主要建築物是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

10.2.3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於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

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發包人書面認可。

10.2.4發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包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10.2.5除發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十一、違約與索賠

11.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1.1.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11.1.2承包人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11.1.5由於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連續3個月未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未對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11.1.7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經查證核實後,發包人可將此行為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

11.2由於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項目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  元/天,累計不超過

元。

11.3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生書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報告,不採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應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  %(5%~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第5.1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1.4.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11.4.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11.4.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無正當理由阻撓、拒絕批准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11.4.4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11.5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窩工人員損失和機械設備閒置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通過趕工方式保證工程按合同約定工期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費用。

11.6發包人違約,並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未採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暫停施工後,發包人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同時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   %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7索賠的提出。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人,並抄送違約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後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並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履約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並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並抄送違約方。否則,違約方可不受理。

11.8索賠的處理。

11.8.1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履約方的當時記錄,並可指示履約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履約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11.8.2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並在履約方提交上述報告後的42天內與雙方充分協商後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履約方,並抄送違約方。

11.8.3雙方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後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雙方可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任何一方可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11.8.4若履約方未遵守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後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提出的或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11.9索賠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後,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發生的新的索賠。

十二、工程驗收

12.1 發包人應按現行的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及時主持或組織工程的各項驗收。

12.2承包人應在接到監理人的指示後  天內提交、整編應由承包人負責的驗收資料。

12.3 無論是發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備驗收條件時不能及時進行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的項目,責任方要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元,一次性支付給非責任方。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①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為  個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適用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後發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致使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協商可解除合同。

14.3雙方應按《廉政合同》範本(見附件7),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廉政合同》,並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生效。

12.4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簽名(或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14.6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報價書

3.招標文件

4.技術條款

5.圖紙

6.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7.《廉政合同》

8.其它材料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現場代表:(簽名)       項目經理:(簽名)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範本

工程建設施工廉政合同

項目法人(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雙方的責任

(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水利部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       建設工程的合同,自覺遵守合同。

(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認定的商業祕密和合同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佈舉報電話,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五)任何一方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六)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的行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二條 甲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乙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或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其它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遊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規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分包單位,不得要求乙方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條 乙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請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外出旅遊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四)乙方不得為甲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監理規程辦事,不得為謀取私利向監理人員非法行賄,私下串通,損害甲方利益。同時必須對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履行向甲方承諾的上述其他廉政義務。

(六)乙方如果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或工程監理人員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應向甲方組織或上級單位舉報。甲方和工程監理部門不得找任何藉口對乙方進行報復。甲方對舉報屬實或嚴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承接後續工程的優先邀請投標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的,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建議水利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乙方二至五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第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止。

第六條 本合同作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立即生效。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監督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監督單位:(蓋章)

電  話:

年  月  日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3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_____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佈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_____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説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__________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_____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准(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8?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繫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1o?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説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_____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

(b)如果_____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_____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於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於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_____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_____終止後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於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a)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_____;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_____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_____;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_____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_____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_____;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_____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_____額;

(e)進行其它各項_____。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_____或追加_____額。

此類_____的費用或追加_____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業主財產的_____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_____: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於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_____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後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准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

(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於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於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並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説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

27.2?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後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

(b)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並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

並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於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於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淨費用。

31?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註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a)適用於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並支付來加扣除的淨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

(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

(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後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徵税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為適用於第26條規定情況。

33?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_____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

(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

(3)用於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文件。

34?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説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_____的審計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後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於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後,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税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税收。

40?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於由他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在為此目的使用而複製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利益的衝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並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後要用信函確認。

43?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後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准。

爭端的解決

44?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_____。

45?_____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則,通過_____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並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4

發包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二、工程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為____天。

四、質量標準:合格,爭創優良。

五、合同價款:_____萬元(主體工程預算價)。

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相關規定。

七、發包人工作

1、圖紙發包人在承包人進場前一週內提供蓋章生效施工圖三套。

2、動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管、線接至施工現場50m之內。施工期中不間斷供水、供電。

3、提供砼拌和場地、砂廠料堆放場地、鋼筋、模板加工場地。

4、提供施工人員生活福利住房和臨時庫房、工棚。提供生活水、電供應。

八、承包人工作

1、進場後一週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逐月提供建設計劃報表。

2、負責尾水閘孔的圍堰填築、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發包人承擔費用。

3、負責1#、2#機組之間施工隔牆構築和拆除,運行機組保護棚架的搭設和拆除。發包人承擔費用。

九、材料

所有永久和臨時工程的建築材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保管、使用。材料用量根據實際完成工程最按建築定額計算耗用量結算。材料價格按經發包人同意的實際發生的市場價格、運雜費、採購保管費結算。

十、質量和驗收

中間驗收尾水室、蝸室基坑開挖結束後,必須作隱蔽工程驗收,廠房舊屋頂拆除結束後,作中間驗收。凡中間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項目必須合格簽證後方能進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

十一、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水利水電工程安全施工規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所發生的費用。

十二、合同價款及支付

1、按設計預算單價作為合同單價結算基數。

2、人工費補貼:按實際計量的人工工日數,發包人每工日補貼10元。

3、材料費價差:按實際計量計算材料用量,計算實際發生價扣除預算價,等於材料價差,計算材料價差金額及其税金,由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機械用油差也參照此規定執行。

十三、工程預付款

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支付伍萬元工程預付款給承我人,用作進場人員調進、臨時工程材料準備、部份工程材料準備和施工機械配備等項工作費用。此預付款在第一台機組完工結算時扣回。

十四、進度工程款支付

每月25日進度工程計量。承包人憑發包人月計量簽證報送月工程量結算申報表,發包人在次月5日前支付90%進度款給承包人。

十五、完工結算

完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頒發工程移交證書給承包人,承包人報送工程完工結算申請書,發包在一月內審批支付到完工結算造價97%的尚金額給承包人。

十六、質量保脩金

完工結算總價的3%扣作工程質量保脩金,保修期___年。保修期滿後半月內結算保脩金。

十七、違約、索賠、爭議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按民法典規定標準進行賠償。

2、若甲方在整體工程驗收合格後,未將款項付清給乙方,乙方有權停止供水。

3、雙方如發生糾紛,通過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_____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十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工程質量保脩金結算後失效。

十九、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二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發包人:

住所:

代表:

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

住所:

代表:

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房屋建設的實際情況,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準備在_____________新建_____間_____層帶尖子的房屋一棟。經與乙方接觸、洽談、協商,決定將其房屋建築工程(房屋從主體結構開始到粉刷完畢)承包給乙方進行施工建設,工程從_______________開始動工,至_______________竣工;房屋建設採用費用包乾制的形式;乙方按照甲方的圖紙保質保期來進行施工。

2、採取費用包乾的方式。乙方負責房屋建築時所需的設施(比如:_________________腳手架、跳板等),甲方負責材料的供應;工程開工,從協議簽定之日開始,歷時天內完成;房屋建築總面積平方米,按每平方元計算,費用金額共計元整。

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主體結構工程完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50﹪,即(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元;待工程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合格,付清工程的餘下款項。

(二)、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驗收標準,甲方按照下面的規定執行。

2、施工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施工,主體結構建設時,牆體要垂直、整體平整,所有的門及門窗的安放與牆體成一條線;粉刷時牆體厚度均勻,無裂縫,內牆面達到整體水平、平整、無裂縫,門及門窗與牆接觸地方的粉刷看不到縫隙,天面要達到厚度均勻,無裂縫,所有刷白顏色均勻,大門牆體及衞生間的瓷磚要平整完好的粘貼,達到水平;陰陽角與牆體成一條線,與牆面垂直或平行;房屋四周要進行雨水排除的處理,待工程全部結束後,甲方進行竣工驗收。

(三)、安全問題: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由乙方自行完全負責,若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負責,承擔一切責任,甲方概不負責,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需要説明: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 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雙方證明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6

案號(20__)浦民二(商)初字第660號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經認真研究本案相關事實,證據及有關法規,我們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1保險合同是否有效2貨損原因3是否屬保險責任範圍原告在保險合同中並無可保利益,因此保險合同無效。此外,貨損一不屬自然災害,二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證據表明系因承運人的過失或託運人過錯導致。亦即:因綁紮不當及包裝不當所致。依相關保單,保險條款及法規,不屬保險責任範圍,屬於保險除外責任。依法保險人不負保險賠償責任。茲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為便於合議庭客觀公正審理案件,茲歸納本案基本事實如下:

20__年10月30日原告與中國*一冶金建設公司訂立“汽車運輸協議”約定:在運輸途中設備如有損壞,由承運人全權負責;接受貨方委託,代辦貨物保險(原告證據2);

20__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綜合險,保險標的為:“吊車200噸”。被保險人為原告(原告證據1)。11月2日原告將中國*一冶金建設公司的7200型履帶吊車運送至濟*鋼廠。

11月3日貨運抵目的地後,經貨,運雙方派員查看,發現吊車臂杆磨損,並簽發一份“貨物運輸簽收單”。(原告舉證附件三會籤紀錄第6行提及此簽收單)確認因運輸綁紮等原因貨物有以下部件磨損(被告證據1)。

11月7日,貨主,承運人,日本供方及進口商四方經現場勘驗,確認有21處磨損。其中副臂頭杆和臂杆主弦管嚴重磨損報廢。另七根腹杆嚴重磨損需修復。其餘部分需油柒修補。同時確認:在運輸中出現磨損(原告證據3)。

20__年6月託運人收到原告賠償款人民幣130,722元(原告證據8)。

一本案保險合同因原告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而無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運人,承運人對運輸中的貨物並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不能投保貨運險;貨運險性質上屬財產保險,其保險標的為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或滅失引起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承運人對該運輸中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並無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但承運人對其承運的貨物負有保管,照料之責,對由於貨損造成的損失對貨方負有賠償之責,而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第50條)。因而可以投保貨運責任險。

原告作為承運人本應投保貨運責任險,卻向保險人投保一般貨運險,並以自已作為被保險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貨主投保。在其與貨主訂立的汽車運輸協議第8條約定接受貨方委託,代辦貨物保險。且事先已向貨主收取了保險費24000元。由於承運人對運輸中的貨物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原告對本案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依保險法第12條相關規定,本案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就貨運險而言,貨主(買賣雙方)作為貨物所有權人,當然對貨物的財產及與財產權有關的其他權益具有保險利益。而承運人僅對貨運中對第三者的責任具有保險利益,對貨物本身的財產權並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承運人對貨運險不具有保險利益而本案保險合同屬貨運險而非貨運責任險。因此。保險合同依法無效。

假設承運人是為貨主代辦保險,那麼被保險人是貨主而非承運人,承運人仍無權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賠償。只能由貨主自已依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保險理賠。由於貨損原因是承運人的過失所致,而運輸合同約定:在運輸途中,設備如有損壞,由承運人全權負責(原告證據2)。此外,相關的法規亦明確規定,雖然貨主可依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賠償,但保險人理賠後可依法向承運人行使代位追償權。承運人最終仍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而若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經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法>第45條)。因此,無論原告是否為貨主代辦保險,也無論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承運人均不能通過貨運險保障自已的風險責任。承運人應當代辦保險,同時自已應向保險人投保貨運責任險,才能為自已依法依約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提供相應的保險保障。

二本案貨損原因是因為承運人綁紮不當及因為包裝不當。

綁紮不當及包裝不當兩者均系保險除外責任,保險人依法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此節事實有下述相關證據證實。(1)20__年11月3日承運人與貨主簽定的:貨物運輸簽收單確認:因綁紮等原因(被告證據1);(2)11月7日之會籤紀錄承認會簽了:貨物運輸簽收單。確認:發現7200吊車臂杆在運輸中出現磨損;發現7200吊車全車臂杆中有13節臂杆共存在21處運輸過程中造成的磨損(原告證據3);(3)12月30日貨主致函原告稱:因你公司之故,造成運輸貨物破損。(原告證據5);(4)20__年11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承認: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損壞。(原告證據6);(5)20__年2月4日原告致進口商函承認:發現7200履帶式起重機臂杆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了多處磨損。(原告證據8);上述五方面的證據相互印證證實,運輸過程中發生了貨損,貨損發生於運輸期間;貨損的原因是因為綁紮不當及包裝不當。該貨損原因不是保單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而是屬於保險除外責任。

綁紮不當顯然屬承運人責任。查<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1條:承運人責任:貨物要捆紮牢固,苫蓋嚴密。<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第五十九條搬運裝卸作業完成後,貨物需綁紮苫蓋篷-布的,搬運裝卸人員必須將篷-布苫蓋嚴密並綁紮牢固;而保單約定的保險條款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的過失所致貨損屬保險除外責任。本案原告既是承運人又是被保險人。

包裝不當則屬於託運人責任。<合同法>第156條和第306條明確規定: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對此<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1條及<汽車運輸規則>第35條亦有相似規定。而包裝不當屬於保險條款第4條3款明確列明的保險除外責任。

三本案貨損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保單約定的保險條款為:1994年<國內水路,陸(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規定:承保因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質言之,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二是因該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並非任何損失均屬保險責任範圍。

本案保險條款之綜合險與國際貨運險中的一切險不同,後者被保險人僅需證明貨物因外來原因導致損壞即可,前者舉證責任屬索賠方,亦即,原告首先負有證明貨損原因是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之舉證責任。僅證明貨物受損並不足夠。迄今原告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貨損系由於列明風險所致。反之,有充分的證據證實貨損系由於承運人的原因,亦即因綁紮不當所致。

該保險之基本險中包括列明的五種情形,並不包括本案之在運輸過程中受損的情況。只有當貨損是由於此種列明風險之一所致時,保險人才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而綜合險列明的四種情形亦不在其列。同理只有在貨損是由於此種列明的四種情況之一者,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反之,除外條款明確規定:由於包裝不善,由於被保險人的過失所致的貨損,屬保險除外責任。

本案貨損不是因自然災害所致,此點屬不爭之論。貨損也非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故所致,。反之,充分的證據證實貨損的原因是由於承運人綁紮不當及包裝不當。而包裝不當及綁紮不當無論是託運人過錯還是承運人過失均是保單條款明確約定的保險除外責任。而除外責任除非另有相反約定,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因原告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而無效。即便原告是代託運人辦理保險,因貨損原因是由於承運人的過失及包裝不當所致,既不是基本險也非綜合險承保範圍,且屬保險除外責任,當然不屬保險責任範圍。託運人已經從貨損責任人處取得賠償,依法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敬請合議庭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司

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7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

定義及解釋

1.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併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僱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僱於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佈並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範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範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 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説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准(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儘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於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繫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1o.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 理工程師協商後,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説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並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供對於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並且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 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 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8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派現場代表: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總工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監理工程師: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工程師: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擬修建_________________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可研文件名稱、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4初設文件名稱、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設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6工程概算審批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範圍:(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名稱;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須標註起止里程樁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標文件為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合同附件3)。

3.2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萬元)。其中:永久工程_______ 萬元;臨時工程_______萬元;安全措施費________萬元;技術措施費_________萬元(詳見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進度

4.1開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

4.2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天。

4.3為滿足本工程總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諾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關鍵項目進度滿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關鍵項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號關鍵項目名稱最遲完工日期備註

4.4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發包人要求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監理人核實的提前天數,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提前完工獎勵金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5.1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1.1發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1.2發包人負責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按有關規定辦理水利工程開工許可手續,並委託監理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前向承包人發佈開工通知。否則,承擔工程延誤責任。

5.1.3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並在開工通知發佈前將監理任命及發包人相關人員職權、聯絡方式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主要人員的職權表

序號姓名職務在合同中的主要職權聯絡方式

5.1.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用地範圍和期限,辦清或協調徵地移民責任單位辦清施工用地範圍內的徵地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的用地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1.5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1.6發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託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

5.1.7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5.1.8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和期限

序號圖紙名稱提交日期份數備註

5.1.9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合同價款。

5.1.10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衞、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應負的責任。

5.1.11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其實施。

5.1.12發包人應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臨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有關費用;協助承包人辦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種行業許可手續。

5.1.13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發包人負責辦理的保險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14發包人應按現行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定,組織或主持有關驗收工作。

5.1.15其它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2.1承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5.2.2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按時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或現金。本合同履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萬元。履約擔保證件在保修責任終止前有效,並在有效期結束後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履約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後14天內返還承包人。

5.2.3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________日內,按投標文件及時向工地調遣或僱傭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時調遣人員、設備、材料,或擅自變更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5.2.4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監理審批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5.2.5承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並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2.6承包人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2.7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5.2.8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5.2.9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2.10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5.2.11承包人應在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後________天內完成工地清理並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餘材料。

5.2.12其它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監理人的職責

6.1監理人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6.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准,則應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准。

6.3監理人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負責設計變更審核和合同管理;協調建設各方關係;工程分包、工期調整、設計變更等,監理人在作出決定前,應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屬重大設計變更的,應按行政審批部門批准的設計變更進行控制。

6.4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全面負責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組織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簽發施工圖紙、監理文件,組織工程質量檢查評定與分部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審籤工程進度結算資料。

6.5監理工程師在總監授權範圍內開展監理工作。

6.6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其授權監理人員簽名。

監理人的指示

序號監理指示名稱監理指示主要內容

1開工通知監理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承包人發佈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單元工程等開工通知。

2監理審批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文件,施工導流及度汛方案審批文件,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劃分審批文件,試驗報告及質量標準審批文件,簽發施工圖紙等。

3工序及隱蔽工程驗收簽證重要工序及隱蔽工程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後,才能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4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提供試驗和檢測成果;停止各種違章作業行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設備、設施的安裝與使用;要求對不合格工序進行補工或返工;對造成質量事故或多次嚴重違規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質量缺陷或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審核意見等。在緊急情況下,監理可以做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

5施工過程進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設進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調整安排、編報趕工措施報告,報監理批准,並督促實施。

6工程造價控制指令工程量審定表、工程進度結算表、完工結算審籤資料等。

7現場協調指令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工程停工或緩建、合同終止、違約責任劃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業干擾,現場矛盾協調等指令。

七、質量

7.1承包人應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________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7.2承包人應嚴格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認真履行質量檢查職責,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寫質量檢查報表,每______個月向監理人提交質量自檢報告。

7.3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7.4 承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 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5發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並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抽檢不合格時,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採購的工程設備安裝後,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製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7.6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開展施工檢測工作,施工檢測方案在工程開工前______日內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後實施。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無條件和能力建立現場試驗室,承包人應委託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資格的檢測單位承擔現場材料和現場工藝試驗等施工檢測工作,簽訂施工檢測合同。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測費在工程開工後________個月內,由發包人在支付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除,按檢測合同規定支付給檢測單位。

7.7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必須按相關規定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承包人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採用鑽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有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9承包人對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對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事故,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直至施工質量達到合格為止,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八、安全

8.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建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衞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衞職責。

8.2發包人應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認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和搶險預案,與承包人等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在工程開工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3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本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8.4承包人對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承包人應認真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築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8.5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_____________),並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__________名。

8.6承包人單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費經監理人批准後,專款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對本工程發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重慶市水利行業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程序(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8.8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為執行本合同所各自僱用的全部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並按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

九、工程計量與結算

9.1計量

9.1.1本合同的計量單位,均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9.1.2計量方法應按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並按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計量必須經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三方代表簽字認可。

9.2 支付

9.2.1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______ %,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預付款總額的_______%,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______ %。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本合同簽署後______天內,並在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後支付;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後,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後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後的________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3)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1——按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9.2.2工程材料預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_____________等主要材料到達工地並滿足以下條件後,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並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後的實際材料價的_______%,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後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9.2.3工程進度付款

(1)進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14日內完成核查,並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經發包人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月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 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② 經監理人籤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③ 按第9.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④ 根據第9.2.8款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⑤ 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⑥ 扣除按第9.2.4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9.2.4保留金

(1)由監理人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_________%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_%為止。

(2)在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並簽發移交證書後,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1/2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3)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後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剩餘保留金總額的1/2支付給承包人。

(4)發包人應在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剩餘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

9.2.5完工結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四份),並按要求附詳細證明文件,監理人應在28天內完成複核,並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後的60天內完成審批並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承包人,並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9.2.6最終結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後的28內,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和結清單,監理人應在14天內完成複核,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後,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後的42天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42天內付還發包人。

9.2.7發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 。

9.2.8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

對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下面兩種方法中的第_______種方法計算價格調整的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種方法:在整個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作任何調整。

第二種方法:在合同約定工期內,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小於或等於本合同約定總價的_______%時,雙方自行承擔物價調整風險,合同價格不進行調整。當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大於本合同約定總價的______%時,取其絕對值大於________%的部分為合同價格的調整數。

調增時,價格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調減時,價格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除合同本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餘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承包人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後施工的工程,採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若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後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延長後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

(4)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9.2.8款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後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合同變更

10.1變更

10.1.1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或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10.1.2變更引起的單價或合價調整,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在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後作出變更決定,並通知承包人。價格審核期間,承包人仍應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進行施工。價格調整的原則: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採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2)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新增項目單價計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1.3由於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於承包人違約或其它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2 轉包與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通過租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2.2主要建築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所稱主要建築物是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

10.2.3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於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發包人書面認可。

10.2.4發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包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10.2.5除發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十一、違約與索賠

11.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1.1.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11.1.2承包人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11.1.5由於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連續3個月未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未對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11.1.7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經查證核實後,發包人可將此行為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

11.2由於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項目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______元/天,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元。

11.3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生書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報告,不採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應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___________%(5%~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第5.1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1.4.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11.4.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11.4.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無正當理由阻撓、拒絕批准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11.4.4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11.5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窩工人員損失和機械設備閒置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通過趕工方式保證工程按合同約定工期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費用。

11.6發包人違約,並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未採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暫停施工後,發包人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同時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________%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7索賠的提出。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人,並抄送違約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後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並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履約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並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並抄送違約方。否則,違約方可不受理。

11.8索賠的處理。

11.8.1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履約方的當時記錄,並可指示履約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履約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11.8.2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並在履約方提交上述報告後的42天內與雙方充分協商後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履約方,並抄送違約方。

11.8.3雙方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後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雙方可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任何一方可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

11.8.4若履約方未遵守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後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提出的或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11.9索賠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後,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發生的新的索賠。

十二、工程驗收

12.1 發包人應按現行的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及時主持或組織工程的各項驗收。

12.2承包人應在接到監理人的指示後______天內提交、整編應由承包人負責的驗收資料。

12.3 無論是發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備驗收條件時不能及時進行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的項目,責任方要承擔工程保管費用_______元,一次性支付給非責任方。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①由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為______個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適用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後發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致使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協商可解除合同。

14.3雙方應按《廉政合同》範本(見附件7),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廉政合同》,並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生效。

12.4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簽名(或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14.6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報價書

3.招標文件

4.技術條款

5.圖紙

6.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7.《廉政合同》

8.其它材料

發 包 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名)

現場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名)  項目經理:________________(簽名)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廉政合同》範本

工程建設施工廉政合同

項目法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雙方的責任

(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水利部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____________建設工程的合同,自覺遵守合同。

(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認定的商業祕密和合同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佈舉報電話,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五)任何一方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六)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的行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二條 甲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乙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或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其它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遊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規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分包單位,不得要求乙方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條 乙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請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外出旅遊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四)乙方不得為甲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監理規程辦事,不得為謀取私利向監理人員非法行賄,私下串通,損害甲方利益。同時必須對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履行向甲方承諾的上述其他廉政義務。

(六)乙方如果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或工程監理人員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應向甲方組織或上級單位舉報。甲方和工程監理部門不得找任何藉口對乙方進行報復。甲方對舉報屬實或嚴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承接後續工程的優先邀請投標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的,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建議水利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乙方二至五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第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止。

第六條 本合同作為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立即生效。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監督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單位: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督單位: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9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平和誠實使用原則,就雙方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況:

(一) 名稱:室內地面

1、工程地點:亞都名苑三期 16#、 23# 樓

2、工程面積:按實際核算面積為準(單位:m2)

3、工程內容:室內地面的清理、製作及維修

(二) 施工日期: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二、 工程承包方式:包人工

三、 工程施工要求:按甲方規定的施工要求進行施工

四、 合同價款:按地面實際核算的面積結算(單價:11元/m2)

五、 付款方式:以完成五層為標準結算,付工程款的75%。完工驗收合格之日全部付清其餘工程款。

六、 突發情況:

(一)、誤工情況:

1、因甲方造成乙方工人的施工不能順利進行,誤工所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協調解決。

2、因乙方造成不能順利施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工期情況:

1、因人為不可抗原因造成工期不能按時完工,工期正常往

2、因雙方原因造成工期不能按時完工,雙方協調解決。

七、 雙方責任:

(一)、甲方:

1、負責協調乙方與現場監理之間的關係。

2、按時支付乙方的工程款。

(二)、乙方:

1、負責管理乙方工人。

2、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

3、對質量、文明施工負責。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1份。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章(手印): 章(手印):

年月日: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10

甲方(總包方):

乙方(分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將 大方里景觀牆人工、機械及措施 工程發包給乙方,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本着自願、誠信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大方里景觀牆工程

工程地點: 哈爾濱市道外區

建設規模: 約631M

二、承包方式:

綜合單價包工不包料;

三、承包範圍:

①完成景觀牆所需全部木工、瓦工、力工、鋼筋工、架子工、油漆工。(包含腳手架子、搭設及拆除、混凝土模板製作拆除)工作。

②本工程所用設備、機械、工具、材料進場卸車,場內材料二次倒運。(包含發電機、攪拌機、等)

③本工程所用水電費用。

綜合單價還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或費用:

1、首層地面,鋼筋砼的施工;外牆雨篷拆除、室外散水坡台階踏步、女兒牆苯板,女兒牆鋼筋製作綁紮、模板安裝拆除及沿線的安裝、屋面找平層抹灰,保温苯板的鋪設、人工配合回填土、土方夯實、裝修架子搭設、外架子拆除、落水管安裝;女兒牆砌築、外牆瓷磚粘貼、抹灰、內外掛網、室內地面、澆築砼、找平。

2、工程所用設備、機械、工器、進場卸車,場內材料二次倒運。

3、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圍擋牆、臨建設施、所需人工費用支出;

4、主體裝修、各工種、廚師及所需機械操作人員(塔吊司機除外)等人人工所需費用支出。

四、承包價格:

本工程採用每延長米綜合單價形式承包,所報單價一次包死

1、綜合總價: 650元/M 。

2、乙方材料損耗,在規定範圍內;故意損耗材料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結算付款方式:

1、本工程完成總進度50%,且完成本合同總價50%工程量後,甲方按完成形象的產值的80%付款。

2、本工程乙方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完成後,甲方按完成總產值的95%付款,剩餘3%留作保脩金,待裝飾工程兩年保修期滿後一次付清。

4、本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如實際甲方有不需要乙方進行施工的項目,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工程結算時扣除該項目費用。

5、工程款支付,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由乙方提供工人工資表及提供勞務分包人工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六、合同工期:

本工程自20xx年 9 月 13 日開工,20xx年 月 日結束。

七、質量要求:

1、質量標準:竣工驗收合格。

2、工程質量:按總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等級驗收規範》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必須達到質量評定等級。如因施工質量原因由質監部門或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下達的罰款由乙方承擔。

3、施工中如發生質量缺陷乙方應及時消除,所發生的工期與材料損失由乙方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未能及時消除,甲方有權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消除工程缺陷,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八、甲方責任和權利

1、委派 同志為該工程現場施工管理人,統一協調指導施工。

2、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發包人負責;

3、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月施工計劃、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4、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5、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乙方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6、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燃料、週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塔吊司機應早4點晚6點工作。

7、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8、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繫,協調現場工作關係。

九、乙方責任和權利

1、委派 同志為現場施工負責人,參加工程生產協調會,具體負責本項目工程的施工管理。

2、 對本合同勞務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工程承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不得錄用有精神疾病、傳染病人員或年齡大於50週歲的人員及童工等不適於本工作相符合人羣工作;未經甲方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3、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衞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4、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顧全局;

5、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乙方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6、乙方必須服從甲方轉發的建設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7、乙方嚴禁將工程再轉包。如乙方將工程進行轉包,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並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價款30%的違約金。

8、乙方承擔政府部門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相關費用,乙方負責提供相應的資質、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原件備查)。

9、甲方向乙方付款時,乙方要向甲方上報工人工資表。

10、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乙方應對其作業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乙方應承擔並履行總包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

11、在乙方施工工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2、乙方當具有從事本合同約定工程項目的資質條件,若乙方不具備相應資質與條件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價款30%的違約金,並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十、工程材料、週轉材料、工器具、機械設備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全部由甲方供應到現場,乙方應協助甲方管理保管好現場的各種材料,對浪費現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2、乙方安排專人負責從甲方領取工器具、週轉材料,領用後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用完後要原數原樣及時返還,如有丟失損壞按甲方購買價格進行賠償,正常損耗除外。

3、根據工程需要甲方負責提供大、中、小型機械設備,並保證機械設備及零部件和燃油、液壓油、黃油等。並保證機械設備質量,保證完好率100%,乙方負責使用與維修,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機械設備損壞,維修及購買配件所發生的款項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工程竣工時,甲方驗收機械設備完好率100%,機械若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按造成的損失程度從給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4、若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善發生丟失、損壞,乙方除應予賠償外,還應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動保護

1、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完全的法律責任,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乙方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施工程序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批評建議,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3、一旦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乙方須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發生的費用及責任由責任方自行承擔;無法澄清事故責任的,應按相關規定處理。可委託該項目的政府監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調查事故責任,得出最終結論雙方均予以認可。

4、甲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5、文明施工:乙方按甲方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甲方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設專人管理生活區、工作區的衞生,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衞工作;乙方必須服從管理,保持現場清潔衞生,原材料堆放整齊。所用機械及時清理保養,對每次檢查未符合要求的,乙方將給予甲方每次50-500元的違約金。

6、乙方在工程完工時,負責將建築場地因施工造成的各種障礙物清除,做到工完場清。

7、未經許可工地嚴禁住有女工和職工家屬,違反此約定乙方應支付500/次元違約金。

8、任何人不得在工地聚眾鬧事、打架鬥毆,違反者一律清退,造成後果重大影響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甲方有權終止本勞務承包合同的履行。

9、乙方現場要求統一着裝(工作服),配戴統一安全帽(由甲方統一指導採購,費用由乙方承擔,工程結束後不退回)。

十二、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可順延,甲方應支付乙方延長工時的損失費用。若乙方原因導致不能按規定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違約金為20xx元。

2、乙方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未及時消除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為合同額的 1 %,並於甲方指定期限內達到合同約定工程質量要求或相關標準。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負責外(此損失乙方應予先行賠付),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為合同額的 1 %。乙方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延誤的乙方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4、在施工過程中乙方不聽從現場指揮,工期、質量缺陷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甲方可責令乙方退出施工現場更換施工隊伍。乙方須無條件撤出現場,對已完工程甲方將按完成量的90%給予結算.

5、甲方如發現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材料浪費現象,將按所浪費材料金額的雙倍給予賠償,乙方還應承擔違約金500元/人次。

6、 乙方違約後,另乙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十三、特殊約定

1、因乙方拖欠工程人工費引起的債務糾紛,並致使甲方已經或者可能向第三方支付上列款項時,甲方有權用建設單位給付的工程款或頂替工程款的實物或乙方提供的擔保物來支付上列款項。如出現上述不足以支付的情形,由乙方承擔損失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本工程的各類現場承認只代表實際事實的發生均不再單獨進行結算,綜合單價均已包括其工作內容。

十四、爭議解決

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向合同簽訂地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管轄。

十五、合同解除

1、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務報酬,乙方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到甲方向乙方發放勞務報酬之日期間所造成的誤工補工由甲方支付,一週內甲方仍不支付勞務報酬,乙方可以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2、如在乙方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終止,甲方應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撤離現場,甲方應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勞務報酬。

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餘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作勞務報酬。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六、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勞務作業成果,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本合同即告終止,乙方不得拖欠工人工資,如果拖欠後果自負。

十七、其他約定

由乙方提供有效的勞務公司資質相關證件及勞務人工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單位地址:電 話:傳 真:郵政編碼:

乙方: (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單位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11

甲方業主: 身份證號碼:

乙方施工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現將在通羊鎮黃金咀村陳家灣的一幢四層私人住宅樓承包給乙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施工,乙方包工項目:泥工、模板工、鋼筋工、要包以下材料:即模板、頂木、方條、升機架和一切施工機械等。經雙方友好協商如下:

一、工程質量要求:施工方必須按照嚴格的建築施工規範來施工、工 人不能穿拖鞋上班、垃圾要及時清好、不能故意損壞財物、保質 保量完成工程項目.

二、乙方承包工程如下:乙方需要提供工人住宿、或工棚,施工隊工 人進場後一定服從甲方管理。嚴格按圖紙保質保量施工,甲方如 有更改圖紙,應提早通知乙方,需雙方協議後才進行施工。

三、乙方工價:進場施工、甲方提供水電、乙方按建築實際面積計算、 每平方米按:貳佰伍拾元計算(¥250.00元)。

四、甲方付款方式:乙方建築工程進場後開工,每倒好一層樓面甲方 須付工程款壹萬伍仟元人民幣。

五、裝修工程嚴格按圖紙施工,批好內外牆水泥檔,甲方須付工程款 壹萬伍仟元人民幣。以上工程按85%結算、完工驗收合格後三 個月內一次付清全部工程餘款。

六、竣工時間:每層按15天的工程量計算,從8月15日開始到10月15日封頂,不得延遲。

七、以上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工程 質量問題或其它問題,乙方負責解決。

注:工程施工責任:乙方施工隊應該按正規建築操作程序施工、不得馬虎,如施工隊工人發生工傷或安全事故都由施工方負責,施工 隊、工人自己承擔一切費用與一切後果,一切與甲方無關,施工 隊和工人也自願承諾放棄一切民事與法律追究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甲方現將二期土建工程內的主體砌體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及時安全文明地完成施工任務,明確雙方職責,維護雙方權益,經雙方共同協商,特制定以下條款:

1、工程承包範圍:悠山郡二期土建工程內的主體砌體主工程。

2、工程承包方式:清工

3、工程承包內容:樓施工圖內所有牆體砌築工程(包括所有二次結構的混凝土澆築保養、牆體砌築、樓層清理)。

4、工程承包價格:按建築面積元/平方米,完工後按施工圖標註面積計算,其他項目承包施工作業必須由甲方項目部指定安排,乙方應無條件服從。

5、付款方式:開工後,乙方每天需將工人出勤工時公示在考勤表上,乙方負責下屬考勤工作,項目部管理人員監督,未及時考勤每天罰款100元,甲方在次月10天內按實發清,工人工資必須憑人員名冊本人身份證及有效證件按50元/天支付,在不超支的前提下按己完成的70%,經項目部審核批准後允許借支。完工後付10%,竣工驗收後依壹個月付清餘款。工程量以甲方審核簽證為準,審核意見最終確定權歸甲方。

6、工程質量要求:優質工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程及標準,並按創標和省級文明標化工地要求施工。

7、工期:按照甲方制定的施工工期,服從甲方統一指揮,特別需夜間加班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乙方承包人或委託代理人須每月不少與25個工作日。由於施工力量不足未能按時組織技術人員進場,甲方在二次書面通知後乙方仍無措施的情況下,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或調派其他工班進場同時參加施工,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要求退場,雙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結帳了結,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損失,由乙方承擔。

8、乙方必須有固定在施工現場工人20人(其中技工12人,普工8人),遇工期緊張時需增加臨時工人,人員數量必須及時上報項目部,臨時工人工資按60元/天支付,算在月進度款內。

9、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後,乙方工人必須和甲方簽定個人勞務合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規,嚴格遵守項目部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協助甲方做好員工三級安全教育,無條件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凡違章造成的安全質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負。對職工加強宣傳教育,推行文明施工、標化管理、提高意識,對職工中存在的傳統習慣性、隨心所欲、自行其事、不受約束性及怕麻煩的思想,應針對性的進行文明施工,場容管理的規定教育、提高職工的意識,能夠使職工自覺遵守以下事項:

10、其他:

(1)乙方必須負責配合項目部定位測量放線工作,所內外駁運,但工資由乙方自負,甲方不作任何調整。

(2)因乙方施工引起的返工和材料浪費及不符合施工圖及規範要求等現象,如甲方、總包、監理單位一經發現進行處罰,由乙方及時返工處理。同時乙方承擔其一切損失和罰款金額。負責材料裝卸、堆放、清理、所內外駁運,做到工完場清,及時做好廢料利用和回收工作,甲方不負責任何點工工資及其他費用。

(3)混凝土澆築前模內必須清理乾淨,且負責淋水濕潤模板直至滿足為止。

(4)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否則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對乙方作出處罰。

11、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公司備案壹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以上條款雙方共同信守。

發包人:承包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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