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施工合同 >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精選28篇)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精選28篇)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精選28篇)

1.詞語解釋

1.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本條件指鐵路工程的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

1.2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資質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1.3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代表人。

1.4乙方項目經理: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項目承包責任人。

1.5鐵路建設工程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進行的監理。

1.6總監理工程師: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本工程項目監理總負責人。

1.7設計單位:鐵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託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本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

1.8工程質量監督站:鐵道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其授權的下屬工程質量監督站。

1.9工程:協議條款約定的具體的永久工程。

1.10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11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12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13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數應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曆天數。

1.14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15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6施工場地: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工程項目施工場地。

1.17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並加蓋有效印鑑或簽字的手寫、打字、複寫、印刷的通知、任命書、委託書、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1.18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協議。

1.19變更設計:自設計單位交付施工圖至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期間對原設計的變更。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2.1協議條款;

2.2合同條件;

2.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力義務的紀要、協議;

2.4招標承包工程中的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2.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2.6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先由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照解決爭議的方式加以解決。

3.合同文件的適用法律和使用標準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鐵道部頒發的標準、規範。鐵道部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以使用國家和建工行業標準、規範。

4.雙方一般責任

4.1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的部分權力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項目經理,乙方項目經理同意並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口頭通知,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通知應予執行。乙方認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應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通知或繼續執行原通知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4.1.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圖紙及資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可向甲方代表提出遲誤的後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4.2乙方項目經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4.2.1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經甲方代表同意並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4.2.2乙方項目經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5.對《協議條款》中有關條款的其他合同條件為:

5.1第1條工程概況

5.1.1建設項目名稱係指鐵道部批覆的技術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名稱。工程名稱係指乙方承擔的建設項目中的某段或一項工程的名稱。

5.1.2工程地點係指工程所在縣(含)以上行政區域。

5.1.3承包範圍係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規模或專業分類項目。

5.1.4承包方式係指雙方約定的,甲方對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總包及單價承包等。

5.2第5條設計文件

5.2.1在開工前甲方若不能將設計圖紙全部提供,應在合同補充協議中寫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後或專業分別列出可提供的設計圖紙,以滿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甲方對設計文件和圖紙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本條寫明要求的內容,保密費用由甲方承擔。

5.3第7條7.9“申請項目開工報告”按《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7〕352號)辦理。

5.4第11條11.1“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中“確有必要”係指:

5.4.1在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5.4.2由於乙方某種失誤或違約導致的,或乙方應對其負責的'必要的暫停施工;

5.4.3由於施工現場氣候條件惡劣導致的必要停工;

5.4.4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計劃調整。

5.5第12條12.1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中:

5.5.1不可抗力是指因突發戰爭、軍事徵地、_____、_____、空中飛行物體附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特大的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擊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5.5.2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是指依據《鐵路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鐵建〔1996〕13號)劃分的四個等級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5.6第14條工程質量檢查中:

5.6.1質量保證體系:乙方為了實現合同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建立的質量管理組織結構、制度和措施等。

5.6.2工程質量:在國家和鐵道部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5.6.3不合格工程:既包括不符合設計標準要求、不符合國家或鐵道部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工程,也包括低於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

5.7第15條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中:

5.7.1隱蔽工程系指一項工程主體結構中必不可少的,竣工後無法觀察檢查的,需被複、掩蓋的分部、分項工程。

5.7.2本條“甲方代表”係指甲方監察工程師或甲方派駐工地的技術負責人。

5.7.3重點工程系指按(80)鐵基字665號《關於試行〈鐵路基本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批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的重點工程,或甲方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的重點工程。

5.8第17條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

5.8.1承包方式採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可不使用本條款的規定。

5.8.2承包方式採用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項目,以及鐵路通信信號等專業材料設備,甲方須自行採購的,應使用本條款規定。

5.9第21條驗工計價

5.9.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實際工程量報告,甲方代表在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簡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乙方。若不通知,甲方計量結果無效。

5.9.2乙方應為甲方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甲方自行計量有效。

5.9.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5.10第22條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鐵道部和建設銀行的規定,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研究,明確工程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支付的方法等。

5.11第23條竣工驗收

依據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號文《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和鐵道部(84)鐵鑑字第180號《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5.12第24條竣工決算

國家組織驗收的大中型項目,在工程正式驗收後,竣工決算在6個月內完成並報鐵道部計劃、財務、建設司,鑑定中心及使用單位。其他建設項目,在工程正式驗收後,竣工決算應在3至6個月內完成,並報鐵道部財務司、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某某有限公司工程建設的需要,時間緊,任務重,經領導同意,現將某某建設工程承包給某某。為了保質保量,保證工期,施工驗收有據可依,本着公平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簽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結構:磚混結構。

三、工程範圍:土建、水電暖安裝。

四、承包性質:包工包料。

五、建築面積:本工程建築總面積為6100.47m2。

六、工程造價:6100.47m2892.00元/m2=5441619.20元(伍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貳角整)(含税);(平方造價依據:1、以2#公寓樓平方預算造價土建922.92元+水電暖59元+網線、電話線9.20元=991.12元。2、依據新辦公樓承包方式,預算價下降10%=991.12元-99.10元=892.02元)。

七、工期:20xx.08.15——20xx.01.15

八、質量要求:執行國家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規範的標準。

九、工程內容與做法:內容:施工圖紙的全部內容,圖紙變更內容。做法:

1、地面:住宅地面為原土夯實,C15砼厚度為80mm,15mm厚1:2水泥砂漿隨打隨抹面層壓光,油漆踢腳線150高;衞生間地面:原土夯實,C15砼厚度為80mm找坡、50mm厚1:2水泥砂漿找平,聚氨脂防水層厚度為3mm,細砂軟墊層10mm;地板磚面層:走廊、門廳、樓梯間為80mm厚C15墊層,石材地面,顏色另定,瓷磚踢腳線150高,顏色另定。

2、樓地面、住宅及水箱間為20mm厚1:2水泥砂漿地面表面壓光,(水箱間地面做聚氨脂防水層3mm厚)紅色油漆踢腳線150高,衞生間為20mm厚1:2水泥砂漿找坡,聚氨脂防水層3mm,細砂軟墊層10mm,瓷磚面層;走道、門廳為石材面層,瓷磚踢腳線150高。

3、樓梯踏步及欄杆:踏步為石材面層同1#公寓樓石材及顏色,欄杆同2#公寓樓,鐵紅色油漆。

4、門窗:進樓門尺寸為2m2.5m,進户門尺寸為1m2.1m,窗尺寸為3m1.8m;進樓門為防盜門,其他門窗為塑鋼門窗、中空玻璃(4+6+4)。

5、外牆面裝飾同1#公寓樓藍狐色乳膠漆、白色窗套;內牆面白色外牆防水塗料,衞生間為瓷磚牆面,頂面均為白色外牆防水塗料。

6、所有塗料牆面基層均為白色水泥打底兩遍、塗料面層兩遍。

7、所有使用房間均設插座、照明(電視、電話、網線);水暖、消防以設計為準,材料按國家標準進貨。

十、甲方工作

1、負責材料供應,提供施工場地、施工圖紙。

2、負責管理施工隊,對不服從管理的施工隊,責令停工和撒換。

3、監督驗收工程質量,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部位,責令乙方返工處理和實施處罰。

4、負責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對安全防護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責令整改和處罰。

十一、乙方的工作:

1、乙方負責對施工隊的管理和教育,乙方進駐工地後,必須遵守煤礦的一切規章制度和強制性條件(質量管理處罰條例、安全文明施工處罰條例、工具設備管理處罰條例)。

2、乙方負責對借用甲方的工具、設備進行管理、維修、保養,損壞賠賞)。

3、乙方必須配備技術、施工、管理的專業人材,應具有獨立作業能力,否則因技術問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4、乙方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內容施工。

5、乙方負責工程質量自我檢查、驗收,負責交工資料整理,(驗收標準應不低於國家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規範的標準)。

6、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驗收。

十二、酒後進入施工工地,酒後鬧事,每人次罰款200元,損壞煤礦設施和他人財產的按原值十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三、工隊職工打架,不分情節輕重和原因罰款1000元,通過110和其他職能部門處理,給礦方造成極壞影響的罰款5000元。

十四、付款與結算:開工予付總工程款的10%,基礎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10%,一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二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三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四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五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六層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7%,門窗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5%,抹灰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5%,地面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3%,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2%,塗料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3%,水電暖工程完工後付總工程款的5%,驗收合格後付總工程款的5%,採暖期滿付總工程款的5%,剩餘5%保修期滿付清;保修期間乙方接甲方通知後不及時維修或不維修者,甲方拒絕支付保脩金。

附則:

1、樓梯石材價格不再變動,走廊、門廳石材價格超過65元/m2以實調整(甲方參與訂貨);基礎深度以正負0.00以下2.5m為準,挖填土超出部分以18元/m3調整,超過2.5m深的工程量以實調整;在2#公寓樓原平方預算造價991.12元的基礎上結構及門窗設計變更平方造價不超過20元,不再調整;附屬工程、泉眼保護、化糞池、橋樑工程另算。建築面積以實際竣工為準。

2、工地設備材料的看管費,設備工具的定期保養與維修人員的人工費,臨時設施搭建與拆除人工費,材料裝卸費(不含灰、砂、磚、石)。施工機械與施工電器照明的安拆費(含龍門架、攪拌機、塔吊等)人工費,已包括在承包總價內,不另計算。

3、農忙季節,應保持50%以上的留守人員繼續施工,保證工期,否者,扣除總造價的5%做賠賞金。

4、一切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因傷亡急需的資金甲方不負責墊付。

5、合同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6、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滿工程款付清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3

發包人(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施工質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供雙方遵照履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建設地:

3、工程規模、特徵:

4、工程施工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須符合《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20xx要求。

5、預計施工工作量:

6、完成施工工作量測量方式:

7、質量標準:

第二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1、本工程批准文件、用地(附紅線範圍),以及施工許可等批件複印件。

2、工程施工任務委託書,技術要求和工作範圍的地形圖、建築總面積佈置圖、工程所需的座標與標高資料。

第三條:合同工期

1、本工程定於於年月日竣工,總工期為 天。

2、施工有效期限以合同約定的時間為準,若遇設計圖紙變更、工程量變化等特殊情況,經甲方同意,可順延工期。

第四條:計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1、本工程施工約定包乾價方式計費,每平方米固定價為 元,總價預計為元(大寫: ) ,總價款以最終施工測量面積為準結算。

2、本合同生效後日內,甲方向乙方預支約定總工程款 30 %的款項,計 元;地基基礎工程完成強夯工作量 50 %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60 %的款項,計 元。剩餘 10 %款項待工程基礎驗收合格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計

第五條:雙方責任

1、甲方委託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施工任務,並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文件資料。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如

3、乙方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甲方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施工技術,並按合同約定的工期提交合格的施工成果。

4、乙方施工人員應遵守安全和保密規則,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負責,並對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條件,致使乙方停工、窩工或延誤工期的,甲方應補償乙方停工、窩工損失,損失金額按約定總工程款的平均日產值計算。

2、因未滿足技術要求,致使施工質量不能合格驗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3、合同履行期間,若因工程停建甲方需要解除合同時,乙方尚未進行施工工作的,不退還甲方已付工程款,乙方已開始進行施工的,按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結算。

4、發包人未按合同日期撥付工程款,每超過一日,應向乙方償付未支付工程款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

5、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每遲延一日,應減收工程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約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4、本合同一式自雙方簽章後生效,甲方持份,乙方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4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二十一、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二十二、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二十三、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説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三、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四、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五、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約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護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一、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備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二、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應共同遵循。

三、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一、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三、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三、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一、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二、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二、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一、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二、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四、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一、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二、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三、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一、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37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三、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四、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五、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六、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七、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八、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三、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查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查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一、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二、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三、合同價款或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一、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二、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三、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三、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五、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六、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一、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四、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五、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六、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七、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二、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説明,對於較大設施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三、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能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四、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一、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一、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二、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乙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六、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甲乙方雙方按約定分享。

八、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九、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一、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一、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二、保修項目、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三、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1)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2)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四、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1.5%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險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書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七、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一、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為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二、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四、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一、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應從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二、受綜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一、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二、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三、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一、甲方要求採取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施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三、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三款(2)條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一、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二、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三、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一、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三、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四、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五、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一、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二、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第一章 一般條款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範圍

二、批准單位

批准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三、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工期

四、質量等級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價款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1.本協議條款;

2.本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

5.

6.

7.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説明。  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三、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199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  份,其中包括竣工圖  份、現場存放的  份,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    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  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    專業技術職稱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  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  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 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 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  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  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   專業技術職稱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其中: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並保證期間的需要。其中:

3.開通施工場地與火車站、碼頭、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其中:

4.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線路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的協議。要求甲方     。

6.在    前,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在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審定施工圖預算。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設計費用按設計的內容、時間、要求等另計。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

7.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設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要求乙方: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一、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備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二、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     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應共同遵循。

三、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一、乙方應按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  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三、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三、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有關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一、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  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現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二、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  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  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  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一、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二、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外,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一、工程質量應達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    達到優良標準,則增付價款   ,工期順延  天。

二、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    計取違約金。

三、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四、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一、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二、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  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三、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一、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  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試運的  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理,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三、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四、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  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五、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六、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七、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八、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  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  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三、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一、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滿後退還。

二、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三、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  四、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 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一、甲方按      在      向乙方預付工程款    元,開工後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約定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  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一、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   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二、甲方在進行計量  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三、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      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  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  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一、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設備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期限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  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三、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甲方委託乙方處理材料、設備缺陷,雙方另行商定費用計取、結算辦法。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五、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六、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一、乙方根據       ,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甲方指定供貨單位的,乙方的採購則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

二、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的雙方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  三、在材料、設備到貨  小時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四、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  五、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六、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七、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二、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   前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説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三、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四、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一、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乙方      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一、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  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  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二、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  四、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六、按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運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套。要求  七、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的淨利潤  八、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九、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  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  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一、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  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一、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二、保修項目、內容、範圍:  

三、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保修期:

(1)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2)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  

四、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1.5%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  

五、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達到現場與甲方共同辯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收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和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七、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一、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法:

二、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

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四、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一、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   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  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  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二、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一、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二、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三、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一、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請、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休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施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在應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一、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可分包的工程: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單位(人)的,不適用本款約定。

三、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包括  級以上的地震、  級以上持續  天的大風、  mm以上持續  天的大雨、  年不遇的持續   天高温天氣、  年不遇的持續  天嚴寒天氣等災害。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  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2)條中的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一、甲方辦理工作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二、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三、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  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  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一、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三、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四、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五、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  天內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一、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二、副本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電報:                   電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點: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5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 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 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 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 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 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 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 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 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 以施工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 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 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風、雨、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 害的自然災害。

21.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 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 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22.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 同對質量的要求。

23.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合同文件應能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 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 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 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 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説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2.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 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3.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 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 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4.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 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 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5.規定、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1.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 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 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 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3.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4.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 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 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 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6.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 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 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 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 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 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 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 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 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 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 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 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 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 復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 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 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 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2.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 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3.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 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 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 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 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 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 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2.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 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 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 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到《協議條款》約定地 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 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 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 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 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 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 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 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3.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 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 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 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 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 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 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 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 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 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 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 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 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 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計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的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開工前如約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 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 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2.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 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 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 應共同遵循。

3.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 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 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1.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 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 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3天內作出答 復,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2.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 延。

3.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 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 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成工程, 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 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 處理。

3.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 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2.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 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3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 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 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5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 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 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 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 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3.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 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 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1.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 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 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3.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 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 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 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2.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 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 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 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 新驗收。

3.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 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1.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接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 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 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 後7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試運的48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 加部分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表,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3.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籤 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4.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24小時內提出修 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5.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 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 方應予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6.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 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7.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 甲方承擔。

8.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 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 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會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 由乙方在驗收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 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2.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24小時前向 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 其驗收記錄有效。

3.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 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 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保證 依法履約付款,待保修期滿後退還。

2.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中予以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和《 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結算的具體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削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3.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二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10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 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 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 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後按約 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 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 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 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申請 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 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 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2.甲方在進行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 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 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 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位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 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 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2.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 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 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 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約定的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 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 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3.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 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 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 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 的經濟支出。

(4)設備有缺陷,甲方可委託乙方處理,由甲方給付因此發生的費用。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 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 款約定處理。

5.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包括備品、備件)有規格、 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6.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 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 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1.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設備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 在《協議條款》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在材料、設備到貨前,乙方按約定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 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4.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5.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 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 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 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7.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 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1.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 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 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協議條款》約 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説明,對於較大設 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 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3.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1.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乙方按下 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 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 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 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 按第30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 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10天內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驗收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 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2.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 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 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 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經甲方雙方參照調試工期定額和相 應的取費標準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約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 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 管費用。

6.按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45天 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利潤, 甲乙雙方按約定分享。

8.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 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9.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 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 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分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 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 收,或驗收後5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 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1.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 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 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1.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 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2.保修項目、內容、範圍,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3.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 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工程保修期:

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②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③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

4.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 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___%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留存比例。

5.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 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兩週內到達現場與甲方共同辨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後1周內仍 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 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質量 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 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 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 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7.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 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 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 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 院起訴。

2.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 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2.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約定的利 率給付利息。乙方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 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1.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 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正當地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 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10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 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7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 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5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 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為其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 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2.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 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 故。

2.乙方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 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 供方便條件。

3.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 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 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 款約定處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 定材料、設備和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件、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 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 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 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 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標書或《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 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 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或疏忽。

3.除非《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 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 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 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 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 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 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 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情 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 款(2)項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3.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 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

1.甲方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辦理工程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 員生產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2.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 應費用。

3.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 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 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 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 有關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要求將自有機械 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4.甲方應為乙方及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以上的經濟支出。

5.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在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後20天內退 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逾期未退貨造成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 然生效,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並退還質量保脩金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2.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6

甲方(委 託 人):

乙方(檢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雲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檢測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______道路工程

1.2工程地點:______縣______鄉

1.3結構類型:級配碎石基層、泥結碎石路面

1.4監督單位:

1.5開工日期:

1.6其它:

第二條:檢測項目

甲方委託乙方的檢測項目:

原材料檢測 □壓實度檢測 □彎沉檢測砼、砂漿強度檢測 □砂漿配比試驗 □砼配比試驗

其它:

第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當地法院進行起訴。

第四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已方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羣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四條 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五條 工程質量

1.承包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應在發包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發包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六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方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按第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曆天。

第七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發包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説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進行設計,承包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方應接受並執行。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8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 《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二十一、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二十二、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二十三、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説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三、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 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四、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五、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9

建設工程施工合作協議書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為建設好**房地產投資建設的           號樓工程,保證工程質量、建設工期、保障工程實施達到預期的各項計劃和指標,雙方就合同條款的有關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達成如下合作協議,本協議與將來備案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請雙方自覺遵守。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樁基、土建和安裝(樁基由甲方分包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但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門窗、水電暖通主材、高級裝飾材料由甲方供應及水電施工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款不進入直接費,乙方決算時鋼材、水泥、商品砼按定額含量*所購材料市場*10.91%取費進入決算,(材料費檢測和馬造20__年2號文件的收費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壹拾伍萬元人民幣包乾價)。水電主材(計取1%保管費加税金),門窗、消防系統、人防系統、智能化系統、暖通工程及防盜門、安裝工程及其他專項分包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並組織施工,乙方不對該部分進行工程預算,前述甲方分包工程應向乙方支付2%的配合費,配合費內容包括:留眼、補眼共用腳手架(不含分包單位需單獨搭設的手腳架)和垂直運輸機械、影響進度安排、作業降效等。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配合費。分包項目水電費用由分包單位另行掛錶。另外,電梯按每台20__元人民幣付配合費。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甲方通知進廠為準

竣工日期:11層11個月完成,18層15個月完成。(從乙方破土動工開始計算)。(指承包的土建、安裝工程)。

五、合同價格

本工程合同金額:暫定價約為叁仟萬元,具體數額按以下條款予以確定。

六、結算方式

1.採用可調價合同,以會審後的施工圖紙和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單及現場簽證為計算依據,按工程量據實核算。

2.結算依據:定額執行20__年《**省綜合估價表》、及20__年《**省建設工程補充定額估價表》裝飾採用1999年《**省裝飾工程綜合估價表》,安裝執行20__年《全國統一安裝定額**省單位估價表》定額。乙方採購材料價格參照從施工至竣工期間**市造價部門公佈的市場材料信息價加權平均價下浮7%(沒有信息價的由甲乙雙方確定價格)。不同階段的施工工期要以監理公司和工程部負責人簽證為準。定額人工按20__年33號文件新規定執行,如有政策調整,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注:(不再調整)

3.收費標準:本工程18層樓按三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個點,11層樓按三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5個點。五層及以下樓按四類工程類別收取,優惠讓利綜合費率下浮3個點。

七、工程款的支付

1.在單位工程施工到春節期間,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已玩擦很能夠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

2.在後期施工中,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上報經現場監理符合認可的當月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審核的工程量為工程款支付依據,如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量報告後10日內,甲方未向乙表示異議,視同甲方接受該工程量報告。

3.甲方在每月5號前(節假日順延)根據一份上月上報經監理、甲方審核後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4.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報告合格後10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款;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應在業內資料上報市城建檔案歸檔並出具歸檔合格備案單後6個月內完成,另外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審計結束後十天內付清。

5.生於的5%工程款作為本工程的保脩金,該保脩金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二年內支付。此款項5%工程量保脩金,甲方在竣工驗收、備案期間代乙方繳納到市建管處,保修期滿乙方到建管處領取。

八、違約責任

1.若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2.甲方應以議標方式(乙方應選二家施工企業參與投標)選定乙方承接《            號樓》工程。涉及其他二家企業參與投標,費用由乙方自付。

3.乙方應當確保自購的各種施工材料的產品質量和本項目工程的施工質量,若因乙方選材不當和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有乙方自行全部承擔,乙方應按照《勞動法》、《安全法》用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安全意外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形式的連帶責任且乙方應處理好周邊居民單位關係,文明施工,不擾亂市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4.由於乙方施工過程中存在工程質量瑕疵,並被他人發現和取證,使甲方市場信譽下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相關事項產生的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

5.工期每提前一天按20__元獎勵,每逾期一天按4000元罰款。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順延並承擔相應的損失。

九、履保證金

1.本項目履約保證金200萬元人民幣

2.該保證金小高層竣工之日起退還全款的50%,高層竣工之日退還剩餘的50%

3.本保證金不計利息。甲方超期還款時,超期之日起,每天按銀行利息支付。

十、其他事項

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與格式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文本內容不一致時執行本協議書的規定。

3.安裝審定的工程量,甲方將工程款轉入乙方在設立的銀行賬户,確保甲方付給乙方的工程款全部用於該項目的建設,若因工程款的流逝給甲方帶來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4.乙方收到工程款後,應首先確保工人工資的支付,並將各班組收到的工資清單按月報監理和甲方工程部。否則,甲方有權按照乙方製作的工作表直接代為支付。若因乙方拖欠農民民工工資而造成的投訴、立案、曝光現象發生,每發生一次甲方將扣除乙方工程款總額的20%,並在當月工程款結算中扣除,如當月工程款不滿足20%罰款,則順延至下一月份扣除。必須遵守有關部門發佈高温時期施工時間,違者按上述罰款。

5.乙方對外簽訂的任何材料購銷合同等所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負全責,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甲乙雙方採購的材料檢驗若需檢測由乙方承擔檢測檢驗費。

6.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或分包。

7.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8.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風險金壹仟元整(包乾價)。

9.凡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仲裁委員會裁決。

10.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全部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0

國際土木建築工程合同

僱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説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説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説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説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製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説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並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並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僱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僱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僱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僱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並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儘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於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則應支付由於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於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採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並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於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後,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儘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並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於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並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並在其後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並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於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後,儘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後不得再僱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並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僱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僱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於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僱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僱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儘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並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於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僱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鑽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鑽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築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於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衞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衞、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於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並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僱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僱主使用或佔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於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於並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僱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於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僱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範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於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説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於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並非承租人或佔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僱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僱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於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僱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於説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範圍。

23.由僱主給以賠償

(2)僱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並非由於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僱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僱主的任何僱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並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於由於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僱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並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僱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並應在他僱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於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僱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並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並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僱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並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於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並就對於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僱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並由承包人支付的關於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築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僱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並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並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僱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於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税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僱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於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樑,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並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儘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於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並使該公路和橋樑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製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樑,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樑,除非對公路或橋樑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樑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樑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後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並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僱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樑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後,僱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並支付一切應付款項,並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於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於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僱主。

水路運輸

(4)如果由於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採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繫的其它建築物,而“車輛”則包括船隻,並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併為僱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僱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僱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於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僱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僱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  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餘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並處於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僱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僱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並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2)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3)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5)承包人對待他所僱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6)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衞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於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説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僱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設備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於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並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製造或製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並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2)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僱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3)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並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於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4)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並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製造或製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僱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製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工作,並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打開

(2)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並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後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並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僱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並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並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僱主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並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暫停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並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並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僱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於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於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0天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後,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於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後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並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僱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後,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並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屬於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佔用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佔有的現場各部分的範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於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僱主將隨着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並將隨着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於僱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佔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准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並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僱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2)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説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後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並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後或這種情況出現後的28天內,或其後儘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任何通常採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並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於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於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僱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僱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並已由僱主佔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後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佔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並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後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於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後,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並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僱主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説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後儘快交付給僱主時,處於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3)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於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於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並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僱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於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僱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於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僱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於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於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並且為此目的或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2)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後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於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於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於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後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後(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後)已儘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於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於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於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後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後,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日工作

(4)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築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並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於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於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僱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後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於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於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並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准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5)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儘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儘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儘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於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准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設備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設備的撤離等

(2)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僱主對設備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3)除本文件第20條和第65條有規定者外,僱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設備的再輸出

(4)對於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後,僱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關放行

(5)僱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6)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税或其它進口税、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6)、(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並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蔘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並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並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後,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後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後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説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淨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築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並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於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佔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項目

(2)建築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佔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於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築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於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於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於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於上述實際價格高於或低於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於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築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

(3)在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4)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5)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1)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僱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僱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後的任何時候應僱主的請求並由僱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僱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僱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築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築工程清單或説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並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僱用的分包人,並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僱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僱用任何不願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僱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並將就此並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於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僱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並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户 銀 行: 開 户 銀 行:

賬 號: 賬 號:

郵 政 編 碼 : 郵 政 編 碼 :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人,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説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的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 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衞;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 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以,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 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須時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 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 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4.2.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工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人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不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衞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採用 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鑑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爭議

37.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補充條款

附件一:

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程

名稱建設規模建築面積

(平方米)結構層數跨度

(米)設備安裝

內容工程造價

(元)開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二: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材料設備

品種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質量等級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註

附件三: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 (工程全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 年;

3、裝修工程為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供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2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2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5.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清潔衞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採用          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爭議

37.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內容: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補充條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建設規模

建築面積(平方米)

結構

層數

跨度(米)

設備安裝內容

工程造價(元)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材料設備品種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質量標準

供應時間

送達低點

備註

附件3: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示範文本)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方法》,經協商一致,對

(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又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屋和外牆的防滲漏,供熱與共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年;

3、裝修工程為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愛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就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3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___電網公司批覆的___________供電局第一批農網完善化工程與農網完善工程預備項目實施計劃,甲方確定將下列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及承包方式

1、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安裝費______萬元(具體明細見附表):

具體金額為:子項中標價×設計方案的工程量。

3、承包方式:本工程按包工不包主材的方式進行承包。

4、工程工期:從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5、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5.1預付款: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___________日內,甲方預付合同工程安裝費的___________%

5.2工程竣工,經甲、乙雙方及現場監理共同驗收合格後,乙方提交了本工程的全部竣工資料,扣出甲方墊付的主材費用和___________%的質保金後(質保期一年),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安裝費的___________%。

5.3保修條款:本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從工程驗收合格,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保修期滿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甲方即向乙方付清質量保證金。

5.4費用支付以轉賬支票或電匯方式進行。

三、工程管理

6、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按國家有關工程驗收標準和___________電網公司、___________電網公司下發的___________文《關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技術原則》、《___________省電力公司縣城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___________省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的基本技術要求》,及___________供電局下發的《10kv配電線路實施技術規範》、《低壓配電技術規範》施工驗收。

7、乙方負責該工程的青苗、徵地、林木砍伐、植被恢復賠償相關事宜。甲方配合乙方進行協調。

8、工程開工前,甲、乙雙方必須簽訂安全協議,並按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安全責任。

9、乙方按甲方設計的工程方案制定施工方案,擬定施工三措,經甲方許可,監理員開出許可開工單後,方可施工。

10、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造成返工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延誤一天,乙方按合同總價的___________%償還違約金,並累計計算。工程工期、質量、安全等達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將不能進入誠信備案企業名單

11、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監理人員的管理。

12、乙方不得將工程轉包,一經發現,立即停止施工,並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四、設備、材料供應與清理

13、工程所需主材需經甲方審定。乙方必須指定專人憑各分(縣)局簽單到指定的地點領取主材。

14、乙方在施工完成後應將甲方委託進行的改造工程中不再使用的舊材料、設備及設施全部拆除並將現場清理乾淨。

15、乙方應將拆除的舊設備和材料及時歸還至甲方庫房,辦理退還手續需登記設備的規格、型號、出廠日期、出廠序號,甲方確認後簽字。甲方確認後的退還手續將作為工程結算資料必備依據。

五、違約責任

16、乙方不得擅自購買主材,經發現,甲方有權:①責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②不付乙方工程款,③要求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17、若拆除設備和材料未歸還甲方,甲方將從保證金中扣減,若保證金不足以抵扣廢舊設備和材料費用,差額部分從施工費中扣減。

18、發生施工質量問題,乙方除負責保修外,還要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9、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4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發包人)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及特徵: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範圍為:

[√]招標文件(包括標前答疑、補遺等)所包括的全部內容及招標範圍內的全部圖紙內容(附件3)和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發包人委託書和圖紙(附件3)要求的全部內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為大包乾: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衞生,工程造價(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承包方式為:按工程量清單單價計價,但該工程量清單隻作為進度款支付的參考依據,不作為結算依據,合同總價包乾,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其中,措施費部分按整個項目包乾,不再調整。工程量按施工圖計算,在發包人提供施工圖之前,承包人按模擬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並簽訂暫定總價合同,在下發施工圖之後,承包人在施工圖下發之日起 日內向發包人報送施工圖預算,雙方對工程量進行核對,並自承包人施工圖預算報送之日起 日內雙方簽訂總價包乾補充協議,即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衞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工程造價(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 承包方式為固定單價(不含增值税)包乾,工程量按實結算,措施費按整個項目包乾不再調整,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

三、合同價款

[√ ]合同金額(扣除甲供材,甲供材金額為 元)

(小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元,增值税人民幣: 元,增值税率: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增值税人民幣: ,含税價人民幣: 。

[/ ]暫定合同金額

(小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元,增值税人民幣: 元,增值税率: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增值税人民幣: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五、質量標準

依國家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進行驗收,本工程須達到合格標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審核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數據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 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七、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2:保修期滿工程驗收及保脩金支付管理辦法

附件3:圖紙目錄

附件4:價格確認通知書

附件5:工程現場簽證單

附件6: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品牌限定表

附件7:合規及廉潔交易承諾函

(此頁無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1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審核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數據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特別解釋:協議書第六條中第(12)項合同文件,均指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文件,這些文件內容如果與順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約定相違背,則對發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約束力。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監理單位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單位的解釋時,按本合同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1.3 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向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提交的任何待核實、審核、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視為上述主體認可。否則,不能視上述主體認可,即使部門規章、地方法規或地方規章中有視為認可之規定。

(1)在協議書、補充條款、專用條款或通用條款中有關於逾期不核實、不審核、不批准、不回覆、不提出異議、不提出意見或不確認視為認可之特別約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體提交的任何待核實、審核、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必須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和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於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內容要求等)。

1.4 除非發包人代表在承包人發出的工程施工聯繫函或其它報告、文件上籤署明確意見,否則,發包人代表簽名或其他人的簽名(即使其簽署意見)僅表示發包人對該份文件的簽收,不能作為發包人意見或結算的依據。

1.5 發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師、專業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行使職權時發出的書面文件必須是本人的簽字,只有項目章而沒有本人簽字的,該文件對發包人、承包人均沒有約束力。

2、適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3、適用標準、規範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未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則視為適用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標準、規範之間如有差異,則發包人有權指示承包人無條件執行較高標準,且無需為此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標準、規範之間如有矛盾時,由發包人做出決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的要求。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竣工兩年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和繼續保修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其它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如招標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圖紙,承包人應在開始施工前或在發包人書面要求後十四天內提交足夠數量的深化圖紙。發包人可拒絕、認可或更改這些深化圖紙,承包人不會因上述拒絕或更改而提出索賠或工期延長。若任何圖紙退回給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應不遲於退回圖紙後的七天內,將經修改的圖紙再呈交給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對任何深化圖紙的認可並不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4.4發包人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

5、往來函件

5.1 本合同不論在何種場合給予或頒發批准書、證明、同意函、確定、通知和請求等通信信息都應採用書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發佈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都不允許被無理扣壓或拖延。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

5.2 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在專用條款預留的地址,應視為其法定通訊地址,如發生變化需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本合同所載地址發出的書面文件,均視為有效送達。本合同的有關通知應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可由專人遞送,或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專人遞送的,遞送當日為送達日,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遞送的,文件發出後(以承攬方簽收為準)第三日視為送達。一方按有效地址遞送,另兩方拒收的,視為有效送達。

各方同意,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本合同所示地址同時作為訴訟所有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程序)中相關法律文書的有效送達地址,按該地址送達即視為有效送達。

發包人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承包人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監理單位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6、總監理工程師

6.1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6.2監理單位委派的本項目的監理負責人在本合同中稱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總監理工程師姓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監理職權,且行使監理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的約定。

6.3 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職權以外的職權時需要事先徵得發包人批准。

6.4除非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及責任。

6.5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6總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6.7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但法律規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總監理工程師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6.8 如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與《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職權或根據本通用條款第6.1條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監理職權不一致的,則以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權為準。

7、發包人代表的委派與指令

7.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發包人代表的姓名。發包人代表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職權。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約定。

7.2 如需更換髮包人代表,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3 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發包人代表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發包人的職權沒有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則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可以通過在書面文件上加蓋法人公章的形式進行。

8、承包人項目經理

8.1 承包人派駐現場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稱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姓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經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並加蓋承包人公章後方有效。

8.2 除非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其委派的項目經理不能行使某些具體職權,否則,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可以認為該項目經理有權全權代表承包人。

8.3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並徵得發包人的同意。未經發包人的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

8.4 承包人可以委派項目經理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後行使項目經理的部分職權。

8.5發包人認為承包人項目經理難以完成其義務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換其項目經理,承包人應積極執行並保證工程不受損失,同時另行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項目經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等責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9、發包人義務

9.1 組織承包人、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發包人和其委託的監理單位負責現場的配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隱蔽工程的驗收,負責設計問題的處理和工程變更的籤認。

9.3 根據合同約定,對本工程發出工程變更或進行現場簽證。

9.4 向承包人提供設計施工圖紙、確認材料樣板或監理單位認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圖紙等。

9.5 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協助辦理竣工、移交等手續。

9.6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結算款的支付。

9.7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0、承包人義務

10.1 承包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辦理本工程的報建、取證手續,承包人繳納相關的規費。

10.2 承包人應於開工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嚴格按照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的審核批准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0.3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規範、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人確認的材料樣板,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0.4 承包人在查閲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工程設計、技術規範與補充技術規範、圖紙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其有關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否則對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能發現但其未能發現的錯誤造成工程的任何損失,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0.5 承包人有責任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進行核對,如存在不一致時,在收到施工圖紙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如不提出則視為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是一致的。

10.6 承包人應按下述事項實施和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未能對其負責的下述事項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而導致或發生與此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指控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承包人負責:

(1)充分關注和保障所有在現場工作的人員的安全,採取有效措施,使現場和本工程的實施保持有條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員的安全受到威脅;

(2)為了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以及為了現場附近和過往羣眾的安全與方便,在確有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當監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時,應提供照明、警衞、護柵、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承擔相關費用;

(3)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於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塵、有害氣體、噪音、污廢水等對環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並承擔相關費用;

(4)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相關措施並承擔相關費用。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保證現場人員不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5)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承包人須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應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並按法律法規及發包人的規定做好危大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案交底及驗收等工作。

(6)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承包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發包人、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承包人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10.7 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同時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申報變更工程調整價款。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由發包人另行提前通知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指令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報價中。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金額。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扣除。

10.9 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運、機械二次進場等損失,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0.10 配合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隨時到承包人的製作工廠對產品或配件質量進行檢查。

10.1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保管本工程及將用於本工程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籤發之日止。承包人負責對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10.12 承包人有義務對其他承包人的用於和安裝在本項目中的材料、設備、產品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果監理單位或發包人發現和認為承包人的行為已經或可能對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設備、產品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改正或加強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承擔相關的責任。

10.13 按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提供進口材料、設備及申報關税等所需文件。

10.14 承包人應認真遵守本工程關於《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承包人違反此管理條例的約定視為違約。承包人應遵守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

10.15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如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10.16承包人應該嚴格遵守與執行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就涉及該工程實施的任何事項所作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明確與否。

10.17 承包人應清楚本工程為本項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須與本項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協調。承包人應保證全面與總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進行配合或協調。

10.18 在保修期內的工作按照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

10.19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1、現場管理

11.1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常駐現場進行本工程的管理,並保持其崗位的相對穩定,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或更換,否則,視為違約。

11.2 承包人項目經理以下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有其它項目的任何職務;承包人如需對人員、機械、設備以及施工方案進行調整,應提前7天報發包人、監理單位,並在獲得同意後才能執行;否則,視為違約。

11.3 如果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委派或僱用的人員工作不能勝任、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能積極配合發包人正常工作、違反現場管理規定、無證上崗者、與承包人提交名冊不符者以及與工程無關人員等,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換。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撤回其委派或僱用的相關人員,並在48小時內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人員代替上述撤回人員。上述被撤回的人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1.4 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必須參加每週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加的人員應提前4小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批准後方可缺席。

11.5 承包人應在每週例會規定的時間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報送週報,週報必須包括本週計劃和上週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説明及採取的措施等。

11.6 在總監理工程師協調下,總承包人主持每週不少於1次的工程聯繫會和每月一次的工程會議。施工高峯期間,應進行每日一次的聯絡會議,協調第二天的作業要求。承包人應按時參加上述會議。

11.7 發包人協調總承包人就本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等向發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向承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1)提供現場的垂直運輸工具(如塔吊、施工電梯、井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的協調下使用,但地面或樓面的水平運輸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如總承包人現有的垂直運輸設備不能滿足承包人的需要,則承包人應自行解決。

(2)為承包人進場施工提供方便並負責向承包人提供其必須的施工場地和通道(如現場已鋪設的腳手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協調下使用。總承包人負責安排作業面及作業時間,負責分配承包人的施工、倉儲等場地。

(3)提供施工用水、用電的接入點。從配電箱引出的分電箱及電纜、從接水點接出的水錶、閥門及管道等由承包人按總承包人要求自行解決;

(4)提供標高及定位點線;

(5)負責清運指定堆放點的垃圾;

(6)提供監理單位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條件。

11.8承包人必須服從總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在現場的用水用電應安裝計量裝置,負責向總承包人支付水電費。承包人從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接駁水電管線,且滿足總承包人要求的接駁方式和接駁管線的規格或容量,經總承包人檢查合格後方能使用。

11.9 承包人的施工作業不得阻礙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場地,不得濫用或破壞總承包人提供的設施。

11.10 承包人在各分項施工前須與總承包人聯繫,提供或瞭解其在工程的特殊要求,如開槽、預留洞、預埋件等,並在每次隱蔽前配合總承包人確認。否則,因此而導致的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及時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機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維持現場清潔、道路暢通, 做到工完場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應按監理單位要求及時清出現場。承包人散落在現場的施工垃圾應在當天以總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運至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堆放。承包人未能及時清運至指定位置的垃圾,總承包人有權予以清除,所需費用全部由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

11.12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和水電費押金,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3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向監理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的上崗證、設備的審查合格證等按規定應予提供的證明文件並在獲得監理單位的同意後才能作業或使用。

11.14 承包人必須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提交所有進場人員的名冊。在現場的全體人員應統一着裝並佩戴工牌。施工現場除經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批准設置辦公和庫房外,不得設置其它生活設施。未經監理單位批准,承包人不得容許其人員在現場住宿。

11.15承包人所有機械、設備及材料進出現場前必須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要求,並經監理單位檢查核實後才能進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設備、機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進出現場。

11.16承包人應在進場前對已完成的工程及場地進行檢查、接收;承包人應與總承包人及/或已完工程施工單位核對相關的工程圖紙,否則,由此而導致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1.17發包人將根據需要,安排施工現場不定期對外開放,承包人應在開放日前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發包人要求提前的施工項目,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按時施工完畢。

11.18承包人發現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單位,承包人發現後如隱瞞不報,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壞,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順延工期。

11.19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工作。

12、進度及計劃

12.1 承包人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及監理單位提交格式和內容符合監理單位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以及為完成該計劃而採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説明。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及總承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後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審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計劃進行調整。

12.2 承包人必須按審查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總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和説明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承擔的義務。無論何時,如果監理單位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同意的工程進度計劃,則承包人應根據監理單位的要求立即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修改後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

12.3 承包人應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書面報送工程月報(包括形象進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工程月報包括下月度施工計劃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包括人力安排、機具或設備的安排,計劃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時或按要求報送工程月報,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工程進度款。

12.4 承包人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約定階段工期等內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14、暫停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承包人應當按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因總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

15、工期延誤

1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發包人代表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同意調整工期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2) 通用條款或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工期相應順延或順延延誤的工期情形;

15.2 承包人在本合同第 15.1條情況發生後 3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報告, 發包人代表在收到報告3天內予以確認。

15.3 承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和延期損失賠償費。

16、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發包人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2 承包人必須滿足發包人指定的設備、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承包人承諾的質量標準。

16.3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在專用條款的其它約定。

17、檢查與返工

17.1 施工中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測試驗報告、進口價報關單、原產地證明、商檢證明等文件,報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審查和備案。

17.2 屬承包人按規定應自行檢驗或送檢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在規範、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對各類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如檢驗不合格,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合格,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17.3 承包人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在現場設專職質量安全檢查員,做好自檢記錄。

17.4凡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經承包人自檢後,應填制確切的自檢記錄(即範圍、數量、質量),並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檢查。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接通知後,應及時組織檢驗,經檢查合格並符合設計以及合同要求,監理單位、發包人簽字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工序的施工。沒有監理單位、發包人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隱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單位或發包人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和驗收。但如果監理單位、發包人不能按時驗收,應在驗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否則承包人可自行檢查驗收,監理單位、發包人應補籤手續。

17.5 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在一切合理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承包人的工程現場,以及材料或設備的製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進行檢查或檢驗。承包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條件。

17.6 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檢查或檢驗,並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7.7 如確需對按約定已經隱蔽的工程複查時,其複查結果不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時,複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反之由發包人承擔。

17.8 為保證質量,在施工難點、易發生質量通病的地方以及發包人認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承包人應先報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確認後再進行施工。必要時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做工程樣板,樣板經發包人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才可進行大面積的施工。

17.9 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範要求,承包人必須返工,由於施工質量原因給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則視缺陷嚴重程度給予賠償,返工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工期不予順延。

17.10 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單位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不執行監理單位的整改指令,則發包人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款中扣除。

18、材料和設備

18.1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設備

18.1.1 承包人應按招標文件、專用條款及附件6約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18.1.2 承包人在進行材料、設備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設備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經批准、未按監理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3 在材料和設備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監理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承包人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承包人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監理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18.1.4 監理單位或發包人對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的確認,並不能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8.1.5 承包人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設備,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均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設備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6 由承包人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設備,一經運到本項目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施工專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監理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18.2.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髮包人供 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18.2.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並按承包人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18.2.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8.2.4發包人供應的由承包人負責施工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2.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由發包人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設備貨到現場後由承包人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設備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18.2.6承包人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因承包人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據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設備進場前30天提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承包人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18.2.7材料設備損耗率按招標文件、合同約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發包人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説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超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和節餘的情況。

18.2.8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貨物運到現場後,承包人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為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發包人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承包人負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承包人應在接收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時與監理單位、供貨方、發包人核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19、合同價款約定

19.1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或雙方約定的造價在協議書內約定。承包人承諾合同價款不低於其成本價。

19.2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人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和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9.3 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對本工程的全部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及説明、質量要求、合同條件、現場條件及周圍環境、承建風險、現場管理要求等已詳細研究並完全明瞭,在合同價款中已予以充分考慮。

19.4 合同價款中已包括了承包人為完成承建和質量保修責任的人員、材料、機械、運輸包裝、施工技術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增值税等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利潤等。承包人承諾如有錯漏,概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在現場使用的水電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開工後28日內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30%;餘款支付計劃按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發生變更的依合同約定調整)。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

(2)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9.5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按照國家現行税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承包人需繳納的一切税金和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9.6 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為:

[√]固定總價方式,按圖紙、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招標範圍、技術規範進行總價(含增值税)包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

[/]固定單價方式,工程量按實結算,綜合單價不因任何原因調整。

19.7 合同圖紙間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發包人代表應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為工程變更。

19.8 合同價款已充分考慮了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漲跌的可能和相關因素,承包人承諾該市場風險完全由其承擔。

19.9 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或設備,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材料、設備名稱及其暫定價,暫定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價項目另行採購。暫定價項目另行採購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價項目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最後確認,結算時僅對該項材料或設備的價差部分調整。

19.10工程或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分部分項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名稱及其暫定金額。暫定金額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金額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金額工程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進行結算。

20、工程款支付

20.1工程進度款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時需提供按合同約定增值税率的等額增值税專用發票,下同)分月度進行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報告(含工程形象進度描述)和中間支付申請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初審後提交發包人,發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在當月月底前支付進度款,否則,付款時間為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的30個工作日內。

20.2 工程達到驗收條件,進度款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 (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

20.3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按發包人代表要求按時退場後30日內,發包人支付至合同價款的90%(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成立售後服務小組,及時妥善處理客户投訴質量問題,移交所有現場有關資料。在完成結算且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檔案管理部門要求移交了檔案資料、向發包人提供工程結算價款的全額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包人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7%。

20.4 其餘3%工程結算總價作為工程保脩金(保證金),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責任期間充分履行保修責任且缺陷責任期滿後由發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該保脩金,不計利息。保脩金的支付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5 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改變上述條款中約定的付款時間及工程款數額,則另行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20.6 發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時有權扣除此前承包人因違反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關條款需要承擔的違約金金額及發包人的其他損失。

20.7 對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實行按月審結。累計確認的變更籤證金額(含扣減及人工材料調差款)每達到100萬元,支付累計確認價款的50%。

20.8承包人對因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及其它變更需按合同約定條款中規定時限及時報送。若承包人當月累計申報率低於90%時,發包人則對當月進度款降低5%支付;若承包人下月累計審報率達到90%時,發包人則將上月所扣進度款補足支付;若承包人在退場前累計申報率未達95%時,發包人對進度款的累計支付比例相應降低5%。

20.9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專款專用於本工程,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存在挪用行為,拖欠各相關供應方工程款造成該工程進度滯後情況,發包人有權直接付款給該工程的相關供應方,承包人不得提出異議,視同已收到該工程進度款,需提供對應增值税專用發票,並配合完善委託付款相關手續及供應方詳細信息。

20.10如發生承包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發包人有權配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所採取措施涉及的費用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工程進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沒有任何異議。

20.11發包人可以支票、銀行承兑匯票、銀行網銀、商業承兑匯票、國內保理或國內信用證等形式支付工程款,開票人(開證人)包括髮包人或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必須在開票人指定銀行辦理貼現,貼現利息由發包人承擔,否則貼現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0.12發票開具

(1) 承包人應保證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質,具體開票信息如下:

A) 發包人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

納税人識別號:

税務登記地址:

電話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B)承包人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納税人識別號:D

税務登記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電話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2)承包人每次就付款金額與發包人進行確認,承包人就確認的金額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承包人不得在付款金額尚未確認時就提前開具專用發票。

(3)承包人應在每次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增值税專用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收發票。

(4)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應事先提交經發包人確認的合法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等付款證明文件,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證明文件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且增值税專用發票經税務機關交叉稽核比對確屬合法有效後支付款項給承包人。

(5)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在送達發包人前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等情況,導致相應票據未順利送達發包人的,承包人應負責按相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貨款。

(6)承包人必須嚴格遵照相關税收法規和文件,開具合法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因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不符合税收法規與税務機關相關規定而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税金、附加費、罰金、滯納金和法律費用。

(7)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送達並經發包人簽收後,若發生丟失,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發包人,按照相關税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

21、工程變更

21.1 發包人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或增加附加工作,並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不得拒絕實施,因承包人延誤或拒絕實施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同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他人實施,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的,承包人需要按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之價款的50%-10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支付比例由發包人視情況自行決定,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徵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5)為本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設備的增加或調整;

(6)為本工程需要增加的任何附加工作或調整。

21.2 發包人如需進行工程變更,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書面通知後,必須按照變更通知的內容和要求實施工程變更。

21.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需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分擔或分享。

21.5 《設計變更通知單》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設計變更通知單》應附有設計單位發出的變更通知單且蓋有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且經設計單位專業負責人和校對人簽字並蓋章;

(2)《設計變更通知單》須有發包人代表簽字及蓋章;

(3)《設計變更通知單》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21.6 《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附原圖和設計變更圖。

22、現場簽證及其他變更

22.1 《工程現場簽證單》(格式見附件5)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承包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並蓋章;

(2)《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發包人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發包人代表的簽字;

(3)《工程現場簽證單》須列明具體實施位置、尺寸、型號、具體工程量,必要時附計算算式,原則上不允許籤工日;

22.2 《工程聯繫單》只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聯繫的用途,不作為計價依據,如承包人認為應計價的,承包人須申請辦理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手續。

22.3對設計變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隱蔽工程與拆除工程量,承包人應在實施完畢後24小時內請監理公司和發包人現場查驗並填報《工程現場簽證單》,超過時限發包人有權拒絕確認。

22.4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的其它變更,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本條款只適用引起工程造價調整的工程變更,因工程變更對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式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含下浮率)工程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進行計算。

23.2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對涉及變更部分的現狀、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準確説明,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核實批准後確定變更工程價款。如涉及到隱蔽工程或拆除工程,應在隱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現場計量。

23.3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未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現場計量要求,視為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增加。但對於因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發包人有權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調減。

23.4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後7天內未進行現場核實,也未提出延期核實計量要求,則承包人需要通過書面形式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核實,其中,書面催告函中需要載明承包人是根據合同通用條款第23.4條發出的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經過上述催告後3天內仍不核實,則視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計量內容。

23.5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批准後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23.6凡涉及合同價款增加的工程變更,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未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工程價款的增加,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23.7凡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工程變更,承包人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承包人完全接受發包人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依據合同約定做出的調減合同價款決定。

23.8 承包人依據工程變更指令及變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該項工程變更指令的全部內容後,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結算時承包人和發包人依據已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23.9 承包人不得以變更價款沒得到發包人審批為由而拒絕按後續變更指示實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發包人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為理由而拒絕按時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或不完全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承包人與發包人就變更工程價款協商不成時,承包人應先實施工程變更,然後按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3.10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23.11包含在招標書及招標圖紙範圍內的工作量,如因投標書或預算書漏項的,不實施時, 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扣減價款;發生變更時,變更前後的工程價款均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

23.12承包人報送相關工程變更價款時,必須附以下資料:

(1)附發包人《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現場簽證單》、經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聯繫單》原件;

(2)承包人報價書原件及其詳細的工程量計算書;

(3)附變更前後的圖紙及相關資料。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1 承包人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發包人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24.2 承包人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準備驗收,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監理單位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後,發包人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24.3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承包人向總承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並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24.4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整改後經發包人驗收合格的日期。

24.5 承包人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資料的移交。

24.6 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承包人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 經發包人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如承包人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24.7 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承包人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工程未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4.8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承包人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為準。同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發包人自行決定,發包人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24.9 根據工程需要,承包人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5.1 竣工結算是指對合同內涉及的工程造價所有內容的結算,包括工程價款、獎勵和違約、質量、安全、工期等內容。凡是與造價有關的約定應納入結算範圍。承包人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工程結算。

25.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和發包人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人上報的結算資料應蓋有承包人公章,且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

25.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若不按時申報結算資料,則發包人可自行進行結算。特別包括調減項目和因承包人違反相關條款而應確認的扣款,承包人須無條件接受結算結果。

25.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6、工程保修

承包人和發包人辦理交接證書之日為質量保修期起算日。承包人應按法律、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修期限,此外,承包人應在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協議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1)。

27、轉讓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對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轉包或分包,否則,發包人可單方終止本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28、違約

28.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8.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除了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需要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等。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任何情況。

28.3 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的同時,仍應繼續履行合同,但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28.4 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發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進行違約索賠。對於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等,發包人可直接從未付工程款(不包括預留保脩金)中扣除。

29、爭議

29.1 在合同履行中,若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 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9.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

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停止施工;

(3)仲裁機構裁定停止施工;

(4)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5)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

30、索賠

30.1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資料及對這些證據的説明。提出索賠要求的一方應保持用以證明索賠可能需要的有效證據資料,提出索賠要求一方應允許另一方查閲並核實所有資料。

30.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承包人造成費用損失時,承包人應在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代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及索賠報告等有關資料,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災害。

3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並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天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除發包人、承包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由發包人書面文件確認。

31.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2、工程保險

32.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併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承包人應及時向負責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的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提交索賠資料,配合保險公司的調查。

32.2 承包人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

32.3 承包人需要保險的其它事項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33、合同解除

3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3.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3.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竣工驗收合格,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竣工驗收合格的;

(3)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 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或進度不能滿足發包人要求時,在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10天后,承包人仍無明顯改進的;

(5) 將承建的工程轉包或分包的;

(6) 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3.4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約定: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了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28天內仍不按要求付款,也不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56天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2)發包人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全面停止施工,且在催告後的56天內

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a、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b、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33.5一方依據第33.3、33.4條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31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3.6 發包人依據第33.3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並賠償因合同解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1)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

(2)發包人因解除合同而發生的發包人繼續推進該項工程實際需要的工程費用,含發包人的管理費用、監理單位增加的監理費用等;

(3)發包人另行分包給他人之合同價款與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之差額。

33.7承包人依據第33.4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發包人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33.8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價款在承包人撤出現場並辦理結算手續後支付。因承包人未完成移交手續擅自撤場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33.9合同解除後,不影響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也不

影響一方向另一方追償違約責任。

33.10如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的,經發包人催告後仍不履行的或不按約定履行的,發包人有權解除部分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此外,承包人還應賠償發包人因解除部分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賠償的範圍與第33.6條相同。

34、合同生效與終止

34.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4.2 除本合同有關工程質量保修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4.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5、其他

35.1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的份數及保存單位,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詳見通用條款

3、適用標準、規範

約定選用的標準、規範名稱:

(1) 測量規範(GB50026);

(2)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2);

(3)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

(4) 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3);

(5)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6)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範(JGJ18);

(7)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

(8) 建築防水工程技術規程(DBJ15-19-20__);

(9)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9);

(10)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

(11)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

(12) 建築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施工及驗收規範(CJJ30-89);

(13)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9);

(1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4);

(1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8);

(1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9);

(1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8);

(18)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按廣西政府驗收部門有關規定.

4、圖紙和技術資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和日期:貳套,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加曬,並負責相關費用,提供圖紙時間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時。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合同簽定日起至合同失效。

5、往來函件

5.2 發包人的地址:

承包人的地址:

監理單位的地址:

6、總監理工程師

6.1發包人委託監理單位名稱:深圳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6.2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

7、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姓名:

8、承包人項目經理

承包人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姓名: ,身份證號: /

9、發包人義務

9.1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9.7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10、承包人義務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 /

發包人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另行委託費用的150%扣除。

10.15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

10.19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10.19.1合同價款的 做為總包配合管理費,承包人進場後30天內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 %,分包工程完成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20%,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餘下的管理配合費。

10.19.2由於現場工期緊,承包人需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按業主規定的趕工工期完成相應的招標文件、圖紙的工作內容。

10.19.3由於現場交叉施工,承包人應全力配合甲方監理的協調工作,做好成品保護及看管工作,如承包人在移交甲方書面記錄簽訂前,現場成品發生破壞的,承包人應做好全部的修復工作後,甲方才予以接收。

10.19.4承包方施工前應與總包、監理完成基準線複合確認工作,並簽訂基準線移交記錄,若由於承包方未按基準線導致返工由承包方負責。

11、現場管理

11.1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每次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承包人項目經理未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擅自離開現場連續超過2天,每天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11.1承包人就對應通用條款之規定每違約一項(或一人),須向發包人和支付違約金 元。

11.4 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未經批准不參加每週工程例會,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5 承包人未按時提交週報,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12 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 元,向總承包人交納水電費押金 元,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9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工作: 由於現場處於竣工節點趕工,承包人應委派駐場項目經理按甲方監理要求參加日趕工會議,若未按要求參加,將按10.1條款進行處罰。

12、進度計劃

12.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施工進場參加例會後 天內。

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時間: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及工程進度後 天內。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關於合同工期、開竣工日期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現對階段工期要求作如下約定:/

15、工期延誤

15.3如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階段計劃完成規定的內容,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影響銷售計劃時,須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

16、工程質量

16.3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其它約定: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甲方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必須滿足甲方指定的設備、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乙方承諾的質量標準。

18、材料和設備

1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乙方應按招標文件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乙方在進行材料、設備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設備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甲方單位和甲方批准。乙方未經批准、未按甲方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在材料和設備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甲方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乙方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乙方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甲方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甲方單位或甲方對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的確認,並不能免除乙方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乙方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設備,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甲方單位和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設備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由乙方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設備,一經運到本項目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施工專用。乙方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甲方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實行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甲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甲 方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與甲方共同清點,並按乙方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乙方參加清點後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未通知乙方清點,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由乙方負責施工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由乙方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由甲方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設備貨到現場後由乙方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設備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 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乙方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甲方;因乙方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據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如乙方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設備進場前30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甲方有權處以乙方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材料設備損耗率按合同規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甲方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説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屬乙方超額訂購或使用的材料設備用量由乙方承擔,如超領額度甲方另收取10%管理費作為違約金。如乙方在工程中領用的甲供材料設備用量少於最高供貨量,甲方補償節約的材料設備費用的50%。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運到現場後,乙方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為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甲方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乙方應在接收甲供材時與甲方、供貨方、甲方核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1)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超出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超出部分的材料價款根據發包人實際供貨價格的 110 %在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扣除。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少於承包人的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節餘部分的材料價款按發包人及承包人受益 各50% 的原則補償給承包人。相關的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所供材料損耗率亦按相同規則計算。

(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採保費的計取方式:/

(3)其它:/

19、合同價款

19.9 暫定價材料、設備名稱及暫定價:/

19.10暫定金額工程名稱及暫定金額:/

20、工程款支付

20.4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保修款的數額和時間:甲方支付至分包工程結算總價的97%後,其餘3%分包工程結算總價作為工程保脩金,乙方在工程保修期滿並充分履行保修責任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脩金,不計利息。

20.5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數額和時間其它約定:詳通用條款第20條

21、工程變更

21.4合理化建議發生費用分擔及收益分享辦法:/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計價規則:

(1)適用的現行主要標準及工程量計算規則或工程實物量計算規則如下: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以下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 進行計算: 。

(2)取費方式如下:

? 。

(3)材料價格的取定方法:

? 。

(4)下浮率:

無下浮

(5)變更價款編制方法採用當地相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乙方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甲方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乙方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及甲方單位準備驗收,甲方及甲方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甲方單位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後,甲方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乙方向總承包人和總甲方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甲方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整改後經甲方驗收合格的日期。

乙方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分包工程資料(含相應的電子磁盤資料、聲像資料)的移交。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一套(含水電竣工圖)竣工圖紙必須準確真實反映施工的實際情況),用於物業服務中心存檔。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乙方將分包工程交付給甲方, 經甲方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甲方向乙方簽發交接證書。如乙方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乙方不得因分包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分包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乙方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分包工程未驗收,甲方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乙方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為準。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甲方自行決定,甲方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根據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7.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3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26、工程保修

保修期限:從交接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保修期滿後,工程質量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為分包工程驗收合格後1年。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28、違約

28.1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⑴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⑵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⑶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發包人賠償分包人的按本合同約定,未約定時,雙方協商。

28.2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分包人應支付給發包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 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除應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整改至約定的質量標準外,還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合同總造價的5%,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 對於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文件未另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則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違約金人民幣 元。

29、爭議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任何爭議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1、不可抗力

31.1雙方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級以上的地震;

(2) 12級以上的大風;

(3) 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200mm以上;

(4) 40攝氏度以上並持續2天的高温天氣;

(5) 其它 : /

32、工程保險

32.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保險事項:分包人負責辦理分包人在現場人員的生命財產、現場各種施工設施、設備、材料的保險,並支付相應的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發生的費用、賠償等責任由分包人承擔。

33、合同解除

33.6 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比例為解除合同時未施工及未完工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3.10發包人依據約定解除部分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為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5、其它

35.1本合同一式捌份,發包人陸份,承包人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應本着合作誠信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35.2 附列合同條款前帶“[ ]”的為針對不同項目的特定條款,用“√”選擇者方為本項目適用條款。

第四部分 補充條款

第五部分 附 件

附件1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5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 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二十一、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 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二十二、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二十三、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説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三、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四、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五、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2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約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48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依據合同發出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工程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需要的協議。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對於需要審定施工圖預算的應及時予以審定。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時間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託代保管。由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護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港口2)

工程名稱:______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 為興建 工程,接受了乙方 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合同協議書;

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XX條款;

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 ____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 個月(天),或: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5.甲、乙方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脩金結清的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    其授權的代理人: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

傳真:______        傳真:______

編碼:______       編碼: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帳號: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

二、合同XX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體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X。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範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脩金:指為在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範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曆天。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合同協議書;

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XX條款;

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XX條款第二十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説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並執行。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繫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均為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通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佈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佈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簽訂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前應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衞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根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佈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並按有關部門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並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甲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並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甲方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佈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後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作出答覆。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並報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長。

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報甲方確認並予以答覆,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覆,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施工,並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後,並在接到監理工程師提出復工通知後,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於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並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説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乙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並報甲方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採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所有用於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複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並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於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量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交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才能開工。

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簽訂後,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和操作的檢查,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

乙方慶自檢合格並簽署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申請單,在覆蓋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時內進行驗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並在驗收記錄上籤認後,乙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

若乙方未經驗收而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剝開或開孔檢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和驗收通知48小時內未能進行驗收,而乙方已自檢合格,則可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事後應予確認並補交籤認手續。

若監理工程師認為確需對已簽字驗收並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復查,乙方應協助複查。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影響的施工期予以延長;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不合格,乙方應進行返工,並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驗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施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5.試驗與檢驗:試樣、試件應按技術標準的要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單位進行試驗或檢驗,並及時將試驗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有權指定取樣送檢驗單位複檢。

6.質量等級:工程施工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返工後仍達不到約定等級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擔返工與修整費用,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7.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價格和費率調整;

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並報經甲方批准答覆,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並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後3天內審核籤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後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並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後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討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並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期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後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後,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後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全部責任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人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由於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後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於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後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三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後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並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並通知有關各方;

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彙報;審閲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並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並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竣工圖紙和資料;

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後提交)。

5.竣工結算:

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審核確認,並在確認後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未予審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後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後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後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並在甲乙雙方商定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脩金:保脩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將保脩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交主管部門調解,若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在提出索賠申請後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並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並對索賠資料進行審核,並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之後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覆。並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若乙方對甲方的答覆有異議,可按本條第一款執行。

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項進行審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説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脩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XX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XX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閲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XX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文件:

甲方提供設計文件的份數;

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文件時間、份數。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列入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築物的尺度,建築物的結構形式,並明確合同範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 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於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範圍。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律。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4.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設備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4.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

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發佈開工令的時限。

3.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6.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甲方提供材料與設備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6.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7.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4.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XX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級以上持續 天的大風;

有效波高超過 米的波浪;

毫米以上持續 天的大雨;

烈度 以上的地震;

......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3.現場清理:

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4.竣工資料:

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個數。

2.保脩金:

保脩金的數額

甲方留置保脩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3.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方式。

4.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

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7

國際土木建築工程合同

僱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説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説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説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説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製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説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並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並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僱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僱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僱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僱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並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儘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於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則應支付由於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於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採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並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於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後,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儘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並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於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並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並在其後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並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於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後,儘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後不得再僱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並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僱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僱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於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僱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僱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儘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並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於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僱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鑽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鑽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築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於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衞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衞、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於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並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僱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僱主使用或佔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於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於並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僱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於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僱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範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於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説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於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並非承租人或佔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僱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僱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於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僱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於説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範圍。

23.由僱主給以賠償

(2)僱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並非由於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僱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僱主的任何僱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並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於由於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僱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並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僱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並應在他僱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於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僱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並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並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僱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並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於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並就對於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僱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並由承包人支付的關於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築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僱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並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並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僱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於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税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僱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於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樑,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並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儘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於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並使該公路和橋樑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製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樑,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樑,除非對公路或橋樑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樑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樑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後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並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僱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樑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後,僱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並支付一切應付款項,並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於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於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僱主。

水路運輸

(4)如果由於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採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繫的其它建築物,而“車輛”則包括船隻,並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併為僱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僱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僱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於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僱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僱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餘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並處於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僱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僱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並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2)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3)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5)承包人對待他所僱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6)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衞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於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説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僱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設備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於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並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製造或製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並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2)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僱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3)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並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於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4)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並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製造或製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僱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製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工作,並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打開

(2)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並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後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並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僱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並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並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僱主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並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暫停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並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並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僱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於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於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0天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後,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於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後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並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僱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後,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並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屬於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佔用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佔有的現場各部分的範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於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僱主將隨着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並將隨着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於僱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佔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准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並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僱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2)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説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後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並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後或這種情況出現後的28天內,或其後儘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任何通常採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並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於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於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僱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僱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並已由僱主佔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後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佔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並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後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於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後,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並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僱主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説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後儘快交付給僱主時,處於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3)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於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於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並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僱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於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僱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於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僱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於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於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並且為此目的或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2)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後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於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於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於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後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後(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後)已儘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於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於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於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後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後,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日工作

(4)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築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並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於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於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僱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後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於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於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並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准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5)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儘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儘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儘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於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准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設備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設備的撤離等

(2)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僱主對設備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3)除本文件第20條和第65條有規定者外,僱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設備的再輸出

(4)對於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後,僱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關放行

(5)僱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6)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税或其它進口税、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6)、(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並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蔘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並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並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後,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後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後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説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淨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築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並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於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佔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項目

(2)建築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佔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於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築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於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於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於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於上述實際價格高於或低於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於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築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

(3)在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4)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5)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1)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僱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僱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後的任何時候應僱主的請求並由僱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僱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僱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築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築工程清單或説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並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僱用的分包人,並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僱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僱用任何不願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僱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並將就此並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於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僱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並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該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的一切付款(減去保留額),已由承包人如數支付或清償;如未支付或清償,除非承包人。

①以書面通知工程師,説明他有正當理由扣留或拒絕此項支付,並且

②向工程師出示適當證據,證明他已將此以書面通知該指定的分包人,否則僱主應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書把承包人未付給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項(減去保留額)直接付給該指定的分包人,並從僱主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金額中用抵銷僱主為此所付的金額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師已經出具證書而僱主已直接付款,則工程師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為受款人的證書時應從其金額中扣除上述由僱主直接支付的金額,但是不得扣留或遲延發給根據本合同的條款應當出具的證書本身。

證書和支付

60.證書和支付

(1)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提出的條件,每月支付。

對施工設備和材料的預付款

(2)如果僱主應就施工設備和材料向承包人預付款,其支付和償還的條件將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列。

用外幣支付

(3)如果進行本工程需要從本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國家進口材料、設備或裝備,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須由從任何其它國家進口的勞動力來進行,或者由於任何其它情況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則根據本合同所應支付的款項的一部分應以適當的外幣支付,各該外幣支付部分和其適用的匯率以及支付條件均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予以規定。

61.僅由維護證書認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條所提到的維護證書以外的任何證書都不得被認為是對任何工作或為之出具證書的其它事宜的認可,也不得作為對正當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認或對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或要求的準確性或工程師所命令增加或變動的工作的準確性的承認,也無任何其它證書能終止或妨礙工程師的任何權力。

62.維護證書

(1)本合同應在工程師簽署並向僱主遞交維護證書,説明本工程業已竣工並使他滿意以後,才能被認為已經履行完畢。維護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維護期滿(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適用不同的維護期限,則應在最後的維護期屆滿)後28天,或在其後一俟維護期間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所命令進行的任何工程業已完成並使工程師滿意之時發出,即使僱主在此以前已進入本工程或已佔有、運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條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維護證書作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所規定的條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條件。

僱主責任的終止

(2)僱主對由於本合同或進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擔責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的維護證書發出以前已經書面提出與之有關的權利主張。

未履行的義務

(3)即使發出維護證書,承包人和(遵照本條第(2)款的條件下)僱主對於在維護證書發出以前根據本合同條款產生的而在此項證書發出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的履行依然承擔責任,並且為了確定任何這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應認為本合同在合同締約雙方之間仍然有效。

補救方法和權力

63.沒收

(1)如果承包人破產或已就其發出法院委派破產者產業管理人的委任書,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請宣佈破產的請求書,或者已經同其債權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債權人進行轉讓,或者同意在其債權人檢查委員會監督下執行本合同,或者(作為法人)停業清理(並非為合併或改組而自動停業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經首先取得僱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貨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師用書面向僱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①已放棄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8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天;

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可相應順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_______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_______天以上(每次連續_______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停水停電_______天以上;

2、因颱風暴雨颶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誤工期。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遲的,不得請求順延工期。

第三條工程價款、結算及付款方式

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方式支付本合同價款,甲方付款前,乙方應提供正式發票。

第一種方式:本合同實行固定總價,經甲乙雙方核定按本工程合同包乾價為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場因素均不調整包乾價。

1、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甲方支付_______元工程款;

2、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甲方支付_______元工程款;

3、餘款_______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

第二種方式:本合同實行按實結算,雙方依據最新現行定額計價規範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購期)的信息價(信息價不明確的以甲方確認材料價為準)進行計算,計算後的總價下浮_______%作為本合同的結算價款。

1、甲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__元;

2、乙方施工完成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決算書,經甲方審核確認後,付至結算價款的_______%,留_______%做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

3、工程量及價格簽證,簽證單都必須有甲方現場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第四條建築材料、設備的供應和採購

一、工程材料、設備由乙方採購。

二、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和試驗報告才能用於工程,甲方認為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複驗的,乙方應按要求提供複驗報告。經複驗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用於工程;複驗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退貨處理,其複驗費和退貨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甲方簽字認定交付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甲方因使用功能提出的變更內容,為不影響施工進度,乙方應先行實施,並及時做好現場簽證。

三、設計變更增減數應以甲方代表簽證單為依據,工程採用包乾價,對增減部份的工程款由甲乙雙方協商確認。

第六條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

一、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二、工程具備隱蔽條件,乙方先進行自檢,並在隱蔽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甲方現場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後再交由甲方重新驗收。

三、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圖、隱蔽工程簽證和現場簽證單及保修書等)。驗收合格的,雙方進行交接,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及時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返工導致工期延誤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及行業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的“合格”標準。

第七條安全施工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質量保修

一、本工程保修期限為______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算。

二、在免費保修期內,乙方應保證通訊暢通,令甲方能夠隨時同乙方取得聯繫。乙方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後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及時處理。如乙方更換保修人員或聯繫電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訊不暢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諉,甲方將視為乙方放棄保修責任,有權自行解決,由乙方承擔所有費用並加收_______%的勞務費。

乙方保修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乙方保修聯繫人:_____________。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能按時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按工程總價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無故延期_______日以上視為根本性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應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元。

二、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視為乙方嚴重違約,視情節輕重乙方應按工程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此外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三、協議一方擅自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按工程款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四、保密事項: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_________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_________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則各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也可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解決,非訴方式無法解決爭議時,雙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市區簽訂。

第十二條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四條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份,承包人執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19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電 話:電 話:

傳 真:傳 真:

開 户 銀行:開 户 銀行:

賬 號:賬 號:

郵 政 編碼:郵 政 編碼: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0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範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脩金:指為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範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曆天。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XX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XX條款第20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説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並執行。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繫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佈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佈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籤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衞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佈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並按有關部門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並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甲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並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甲方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佈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後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作出答覆。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並報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報甲方確認並予以答覆,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覆,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放工,並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後,並在接到監理工程提出復工通知後,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於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並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説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乙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並報甲方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採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於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複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並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於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並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籤認後,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的操作的檢查,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

(1)乙方在自檢合格並簽署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申請單,在覆蓋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時內進行驗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並在驗收記錄上籤認後,乙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

(2)若乙方未經驗收而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剝開或開孔檢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和驗收通知48小時未能進行驗收,而乙方已自檢合格,則可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事後應予確認並補辦籤認手續。

(3)若監理工程師認為確需對已簽字驗收並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復查,乙方應協助複查。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影響的施工期予以延長;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不合格,乙方應進行返工,並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驗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施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5.試驗與檢驗:試驗、試件應按技術標準的要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單位進行試驗或檢驗,並及時將試驗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有權指定取樣送檢驗單位複檢。

6.質量等級:工程施工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返工後仍達不到約定等級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擔返工與修整費用,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7.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並報經甲方批准答覆,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預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並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後3天內審核籤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後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並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後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並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後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後,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後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由於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後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於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後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3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後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並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並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單位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彙報;審閲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並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並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後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審核確認,並在確認後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未予審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後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後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後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並在甲乙雙方商定的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脩金:保脩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將保脩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請主管部門調解,或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後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並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並對索賠資料進行審核,並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後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覆。並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覆有異議,可按本條第1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件進行審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説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脩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XX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XX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閲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XX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文件:

(1)甲方提供設計文件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文件時間、份數。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列出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築物的尺度,建築物的結構型式,並明確合同範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 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於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範圍。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規。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3.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設備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4.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發佈開工令的時限。

3.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6.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甲方提供材料與設備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6.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7.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支出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4.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XX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______級以上持續_____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毫米以上持續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3.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4.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修改。

2.保脩金:

(1)保脩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脩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3.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方式。

4.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1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屬文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2

合同編號:

__工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發 包 方:

承 包 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建 工程施工,為明確工程內容和雙方責任,本着密切配合、互相合作、分工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 工程概況及承包方式、範圍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通電、包檢測、包調試、包驗收合格、包完成相關報建報批手續(資產移交)、包保修期服務、包市場風險、包人員培訓、包合理利潤、包税金、包甲供材料設備的採保費、包施工水電費、包總包配合及管理費(扣除設備價款的1.5%,結算時由甲方代扣)等方式承包。

4、工程承包範圍:按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

二、工期要求

1、總工期為 天(日曆天,包括包括調試驗收通過時間在內)。

開工時間:20__年 月 日,具體以甲方通知為準。

竣工時間:本工程合同簽定後,乙方承諾:20__年 月 日前竣工驗收合格並接火供電。如遇雨天、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甲方、供電局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則工期順延。

2、甲方為平衡工程總體進度作出適當的工期調整,乙方應無異議並予以積極配合。

三、合同價款

本合同配變及專變工程採用圖紙範圍內總價包乾形式,完成上述工作內容且包驗收供電,結算時合同總價不做任何的調整。市政開閉所至配電房電源引線採用固定綜合單價,工程量據實結算。

1、本工程合同暫定含税總價為 元整(小寫:0 .00元)。

2、合同總價中包含:

(1)、按以上“工程承包方式”完成該項承包工程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以及總承包配合費(除設備後總價的1.5%計取,結算時甲方代扣)。

(2)、本合同項下所約定的款項為含税金額,包括增值税以及附加,增值税率為10%;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款項前,應向甲方開具與付款金額一致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税率為10%)。

四計價方式

1、本合同範圍內工程均以定額計價的形式發包,定額計價方式如下:

2、工程的計量:除雙方另有約定,計量方式如下:按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計算規則計算實際完成工程量;紅線內配變、專變採用固定總價包乾,設計變更、現場工程簽證按實調整。(紅線外1號開閉所電源引線採用固定綜合單價,工程量據實結算)

3、計價依據:執行20__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20__)》、20__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費用定額(20__)》、《廣西壯族自治區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__)》及與之配套的行業定額、準則等,及相關的政府政策文件進行報價。

4、設計變更、現場工程簽證計價方法:

合同簽訂後,如因甲方原因導致設計變更、現場工程簽證造成工程費用發生變化的,憑有效的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單,按以下方法進行計價:

4.1、包乾範圍內因甲方原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造價增加工程總費用(以甲方確認的變更通知書明確內容並按合同約定計價得出金額為準)累計低於合同包乾總價3%(含3%)時,包乾價不作調整;若增加總費用累計高於合同包乾總價3%時,由雙方根據實際工程量按清單中對應的價格進行調整(僅調整高出3%之外的部分)。乙方自設計變更發生之日起5天內,向甲方提交相應報價書,甲方自收到乙方的報價書之日起5天內對其進行審核並雙方共同核對完畢。乙方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乙方放棄調價要求。甲方對報價書進行審核確認的造價,如每次雙方核對完畢的預算書增加累計金額低於合同總價3%(含3%)時,則雙方確認後保存。

4.2、機械台班簽證,單價按照最新《廣西自治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機械台班基期價》執行(若政府文件規定有調整,按文件調整),結算時僅計取税金,不參與取費。

4.3、零星簽證工日按相應信息價的計日工*綜合費率1.3執行

4.4、由於工程範圍增加或變更籤證引起增減,執行合同中相應價格及相關優惠。無相應價格的,由乙方報價經甲方審定後作為結算價。

4.5、對於設計變更,甲方僅認可甲方蓋章確認的變更通知,對於甲方發出的聯繫函、技術核定單等變更資料,甲方均不作為結算依據條款。因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涉及到可重複利用的材料時,乙方應在拆除前與甲方談定材料的可重複利用率,否則視為乙方100%可回收利用。

五、付款方式

1、在合同簽訂後 7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合同暫定總價的5%的履約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逾期未交付的,甲方有權在任意款項中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8天內無息退還乙方。

2、乙方每月申報一次工程進度款(且每月限報一次),按發包人核定的承包人當期實際完成工程量(含簽證及工程委託)金額的80%作為工程進度款;

3、竣工通電後辦理移交手續、並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實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並經甲方審核確認,甲方於審核完畢後1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結算價的95%;餘下結算價款的5%做為本項目的質保金,在質保期滿30天內(質保期三年),若無質量問題,經乙方申請,甲方在15天內一次性無息付清。如發生維修更換費用,從該質保金中扣除。

4、在質保期內因供電方案原因出現拆遷或者因手續原因導致的停電限電,乙方須負責處理及時恢復(包含相關手續的辦理),並承擔相應費用,否則甲方將扣除該項質保金。

5、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必須先提供符合國家、地區以及甲方財務要求的等額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延期付款。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沒有通過税務部門認證,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如果甲方已支付價款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予以賠償。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違約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向乙方追索損失和違約金。

六、質量標準

1、工程質量標準:乙方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國家及地方、行業的相關規範、規程、標準、規定等完成本工程的採購及安裝,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現行規範、標準的規定,乙方應確保工程質量合格,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甲方驗收;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提供符合要求的編製成冊的有關技術檔案資料。

2、乙方的工程質量有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工、返工,直至解除合同。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乙方並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進場驗收

1、按合同中約定品牌提供,並保證供電驗收合格。進場時必須報甲方確認,如與合同附件中品牌、規格及技術要求不符,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產品,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乙方自行承擔。

2、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驗收標準及政府有關規定,按規定應予送檢的均由乙方負責送檢測部門進行檢測,送檢抽樣必須在施工現場進行,且須由甲方或監理在場監督,送檢合格後方能使用,檢驗費由乙方負擔。

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進行規範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甲方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4、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5、乙方自行使用未經檢驗、或雖經檢驗但被判定為不合格、或雖經檢驗並被判定合格但屬假冒偽劣材料、設備的,乙方必須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在施工過程中配合乙方現場協調工作,指定 為甲方駐現場代表,聯繫電話 ,負責合同的履行;

(2)、及時為乙方施工提供作業面與方便;

(3)、乙方辦理完竣工移交手續後,承擔成品保護責任。

2、乙方責任

(1)、乙方指定 為乙方駐現場代表,聯繫電話 ,負責合同的履行。

(2)、乙方須在開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並嚴格按照經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若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方案涉及增加造價或須作為結算依據的,乙方必須明確書面提出並報價,在經甲方審批同意後執行,否則不予認可,其涉及價款甲方不予計算。

(3)、乙方按合同要求採購供應工程設備、材料,保證材料質量合格。甲方發現乙方未按合同要求供應的,乙方應按合同要求及時予以更換,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所涉及的設備材料價款的兩倍支付違約金並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及追究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相關其他損失。已完工程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負責修復;

(4)、乙方接到甲方現場代表或甲方委託的監理公司的各單項工程書面開工令後,必須按開工令指定時間要求進場施工,如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進場施工或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誤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合同總價的5‰ ,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單項工程延期進場在十天以上的(含十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期的,乙方應在延期發生後7天內書面向甲方現場代表或甲方委託的監理公司提出簽證要求,甲方現場代表或甲方委託的監理公司應在接到乙方書面簽證要求後7天內予以書面簽證。經甲方簽證確認(簽證須加蓋甲方公章方才有效)的延期工期,工期順延,其他費用不得增加。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簽證的,所延期工期不能順延。

(5)、保證工程質量合格。工程質量不合格,乙方應在甲方現場代表或甲方委託的監理公司要求的期限內免費整改達到合格要求,並於整改完畢當天書面回覆甲方現場代表或甲方委託的監理公司。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整頓、拒付工程費用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而甲方需要委託他方施工時,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該費用不包括在違約金內。

(6)、自行負責施工人員的住宿,施工用水、用電費用,接駁口甲方提供。工程完成時,進行全場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場清。

(7)、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夜間及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保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務損失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8)、遵守XX市相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聲、施工現場環境衞生及場地污染等管理規定,並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承擔相關費用。

(9)、遵守甲方現場施工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安全、文明施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照規定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10)、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臨近建築物、構築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護。乙方提出保護方案,報有關部門批准。

(11)、乙方必須辦理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等等保險,並支付一切費用。

九、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

1、工程驗收由乙方向XX市供電局申請供電驗收,並確保驗收通過。

2、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同時向甲方移交“ XX市供電局供電驗收意見書 ”,完成結算的辦理。

十、質量保修

1、保修期壹年。從供電部門驗收合格並移交給甲方之日起計。

2、保修責任範圍:在保修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質量問題,均屬保修責任範圍。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通知後2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維修,如屬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在規定時間內無償包修包換,並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如果乙方不能及時處理,則甲方有權 自行處理,維修費以甲方和維修單位確定的費用為準,乙方須承擔所有維修費用,維修費由甲方在保脩金中扣除;因乙方責任所形成質量缺陷並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須承擔所有損害賠償費用,損害賠償費用(包括向第三方賠償費用)由甲方在保脩金中扣除。保脩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因甲方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乙方負責維修,維修費由甲方承擔。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乙方負責維修,維修費根據國傢俱體政策由本工程參與各方分擔。

3、保修內容包括:合同條款所包含的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甲乙雙方約定的全部內容。

十一、違約責任

1、雙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均屬違約。違約所造成的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2、乙方必須保證通過供電局的驗收,如未通過驗收,由此造成的經濟和法律上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若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對工程進行拖延甚至停工時,甲方有權指令其它單位進行施工,由此產生的費用從乙方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十二、爭議及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約定交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費由敗訴方支付。

十三、合同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即正式生效。

2、甲、乙雙方如有未盡事宜,可友好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附圖及投標報價清單、承諾書均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條款中的“天”未經特別註明的,均指“日曆天”。

5、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共五項)

附件一:《 工程報價書 》(含主要材料、設備表)

附件二:《廉潔協議書》

附件三:材料設備品牌

附件四:項目管理人員架構表

附件五:《施工圖紙》(另附)

(本頁以下無正文)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廣西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簽章)::

電話/傳真: 電話/傳真:

開 户銀 行: 開 户銀 行:

賬 號: 賬 號:

納税人識別號: 納税人識別號: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20__ 年 月 日 日 期: 20__ 年 月 日

附件一、《工程報價書》

附件二、廉潔協議書

廉 潔 協 議 書

甲方: 廣西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在甲乙雙方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為保持廉潔自律的工作作風,防止各種不正當行為的發生,甲乙雙方訂立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廉潔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處費。

三、甲方工作人員應當保持與乙方的正常業務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其個人承擔的費用。

四、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對公正開展業務有影響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如甲方工作人員確因實際情況須參加宴請、進行娛樂活動的,須事先按行政隸屬關係上一級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員介紹的家屬或者親友從事與合同相關的業務。

七、乙方應當通過正常途徑開展相關業務,不得為獲取某些不正當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員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或給甲方工作人員報銷其個人費用,或邀請甲方工作人員外出旅遊和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或為甲方工作人員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有違反上述協議者,應向甲方舉報(舉報電話為 ,舉報郵箱: )。甲方不得找任何藉口對乙方進行報復。甲方對舉報屬實和嚴格遵守廉潔協議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與乙方繼續合作。

九、甲方發現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採用不正當的手段行賄甲方工作人員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甲方根據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後果追究乙方合同造價1~5%的違約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合同終止和解除條款執行。

十、本廉潔協議作為 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協議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為明確和維護甲、乙雙方責權利,依據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平等自願公平原則,就本工程施工安裝及管理工程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造價: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內容和範圍:高壓線路架設;變壓器安裝;配電間高低壓配電盤及計量安裝。拆除原已安裝變壓器及高壓電杆;延伸高壓線路的電線電杆架及安裝;配電間拆除及搬遷安裝。

六、合同工期:甲方通知乙方進場施工後七個工作日完工。

七、質量標準:本工程嚴格按國家相關電力安裝工程技術規法進行施工,工程完工後報電力主管部門驗收。

八、工程款項支付:工程完工交付甲方乙方正常使用後,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九、甲方責任:甲方必須在通知乙方進行開工前三日對施工現場進行整理,清障確保施工車輛暢通,施工現場具備開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遺漏問題。按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否則視為違約。如甲方未按以上合同約定完成影響到施工進行,工程相應順延。

十、乙方責任:負責本工程設計電力線路敷設及相關材料設備採購安裝,保證工程質量。保證工程進度確保按期按質完工,通電正常使用。

十一、安全施工: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按有關規定工程操作,如在施工期間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乙方應承擔因發生的一切費用,非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因不可引起的安全事故工程損失,工期延誤由甲乙雙方協商承擔。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對合同有關條款有不同看法或發生其它爭議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到一致意見的可向有關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起訴法院解決。

十三、本合同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補充。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4

甲方:閒餐廳

乙方:廣告裝飾

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20xx年11月14日簽訂《德保休閒餐廳廣告牌製作及安裝合同》的基礎上,現根據甲方要求,作相應增項。根據原施工合同精神,經雙方協商,作如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範圍:20xx 年12月3日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做出相應的增項工程製作與安裝。

二、工期要求:20xx年12月3日至20xx年12月15日。

三、新增工程量:

詳見附表:《德保休閒餐廳廣告牌後期增加項目一覽表》

四、質量要求:按原合同承諾履行與參考甲方設計師提供施工標準。

五、付款方式:按原合同執行。

六、其它:施工合同補充協議1、本協議其它內容仍按原合同執行。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5

甲方(全稱):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稱):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

恩施市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房屋維修及附屬工程(一標包)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

6.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現行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__)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____________(大寫)(______¥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__________。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年月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陸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叁份,承包人執叁份。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6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通信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交底,向乙方明確施工任務;

2.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

3.負責主材的供應,詳見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4.指派甲方代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面協調和監督檢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6.按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必須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通信行業施工資質,並經鐵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准的施工入圍資格,並向甲方提供企業(或公司)施工資質證書、企業基本情況等相關資料;

2.應編制《工程施工概、預算》,經甲方書面認可後作為簽訂本合同暫定工程款的依據;

3.乙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組織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材料、施工機械進場施工;

6.合理組織施工,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並在施工前送甲方備案;

7.嚴格按設計文件及《gb/t50312-》、《本地網通信線路工程驗收規範yd5051-97》等規範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檢驗、清點和保管,乙方採購的材料應按照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採購的材料設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後方能使用,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應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9.服從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對施工過程的管理與監督,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監理及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並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及延誤工期的責任;

10.線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時承擔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任務。在施工過程中和工程竣工後半年內,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要求進行該項目範圍內的電話機及數據終端的安裝工作。安裝費用由甲乙雙方商議決定。

11.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事故和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設備事故,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並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

第四條 工程期限

本工程開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條 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同時乙方應在一週內按鐵通網建[]32號關於《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資料和書面竣工驗收報告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驗收以施工圖紙、圖説、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3.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竣工驗收通過的文件,並將工程移交給甲方管理。驗收中如發現有不符質量要求的,由乙方負責修改再進行驗收。竣工日期以驗收通過的日期為準。

第六條 質量保證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十二個月;

2.保修責任:乙方對交付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由於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無償修復。

第七條 工程考核

1.乙方採購的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一經發現,乙方自行承擔整改所需的工料費,同時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情節惡劣的,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誤的責任由乙方承擔,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3.不服從甲方指揮,拒絕或延誤電話機及數據終端安裝,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__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並同時取消乙方入圍施工資格。

4.未按期按鐵通網建[]32號關於《工程竣工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編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0.5%的違約金,甲方有權在工程款結算時予以扣除。

第八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本工程採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據乙方編制的施工預算,合同價暫定為__________.

2.工程竣工後,由乙方按照郵電部(1995)626號文件《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費用定額》的規定據實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經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審計費的支付按浙江省物價局浙價服[]262號文件執行。

3.工程最終結算款的確定:工程最終結算款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審計審定價款中乙方採購的材料款和其他費用不作調整,按審計的價款確定;(2)審計審定價款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部分(扣除材料費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鐵通計建[]303號文的規定調整相關費率後下浮__________ %.

4.乙方向甲方開具建安和材料統一發票後,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的90%(甲方有權在該款項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待十二個月保修期滿後,若無工程質量遺留問題,甲方付清剩餘工程價款。

第九條 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包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 一方依據本條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做好已完工程的保護和移交工作,並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

1.乙方確認其完全瞭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鐵通公司的相關文件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7

甲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乙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期要求

根據現場實際施工進度要求

四、質量標準及質保期

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 ;

質保期: ____年

五、合同價款

單價:____元/㎡,圖紙面積為____㎡

總價:(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整乙方組織生產前,須現場測量窗户尺寸,並向甲方出具實測尺寸清單,甲方認可後方可組織生產,此清單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排產及竣工結算的依據,亦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5、圖紙、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簽字蓋章 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篇28

業主(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施工隊(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態度,按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況下籤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

二、價格

清包工費:____¥元,大寫:____

其中水電工____元

木工______元

瓦工________元

油漆工________元

垃圾清運費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1、施工隊進場,預支生活費:1000元

2、木工完成,付1000元

3、瓦工完成,付1000元

4、工程竣工,付1800元

5、保脩金400元,從竣工之日起1年後支付

四、設計

1、甲方若有圖紙須向乙方提供圖紙一套,並負責交底工作.

2、甲方若無圖紙,須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須畫草圖讓甲方認可.

五、材料

1、乙方應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需購材料清單,甲方應在4天內及時採購材料供施工隊使用,雙方應各自承擔各自拖延工期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採購材料,若已採購,甲方有權無條件拒絕使用並可拒絕支付該材料的費用.

3、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應點購買材料,並開具正式發票.

4、乙方應驗收甲方所購建材的質量,發現質量問題應向

甲方及時提出並有權拒絕使用。若甲方堅持使用,應書面要求乙方,並承擔因材料質量引起的損失.

5、乙方應幫甲方收貨,核對數量和配件的準確性.

6、乙方應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閒雜人等進入工地現場.

7、乙方應保證在本小區內沒有雙包和半包的工程.

8、乙方應做好對施工完成的成品保護工作.

9、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攜帶任何建材出門,若發現此類現象,按材料價格加倍從人工費中扣除。

六、工期

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工期為____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順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費50元/天

七、材料搬運

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樓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員應無條件搬運。

八、垃圾清運

1、垃圾袋裝化

2、垃圾應日日清

3、垃圾應由乙方清運至物業指定的垃圾堆放場所

九、勞動力管理

1、開工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2、未經甲方許可,非工地施工人員不得在工地過夜。

3、甲方應及時替乙方辦理小區出入證件並支付相關費用。

4、乙方應具備在上海市暫住的一切證件,因證件不全引起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指定由為工地現場負責人,為替補負責人。

6、在合同價內,乙方應提供人次跟隨甲方挑選材料。

7、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換施工人員,每天工地現場必須保持2(1人)人以上的施工人員。

8、未經甲方同意,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殆工。

十、施工機具

1、乙方自帶施工所需工具,並保證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擔工具維修費。

2、因工具所產生的易耗品(如鑽頭、鋸片等)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甲方代購,在工程完工後結算。

十一、工地現場管理

1、現場禁止使用明火。

2、現場禁止吸煙。

3、油漆材料必須和其他材料分開放置。

十二、維修

1、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兩年內無償維修。

2、普通維修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乙方後三天內及時維修,特殊情況(水、電問題)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趕到並維修。

3、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時完成維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隊進行維修工作,所發生的人工費用按實從保脩金中扣除。

十三、合同附件

1、施工項目清單。

2、雙方認可的報價單。

3、乙方開出的材料採購清單。

十四、合同爭議

1、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先協商。

2、協商不成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裝修要求

裝修工藝“電路安裝工藝要求:

1、電路安裝時,必須用有合格證書的產品材料。

2、三線制安裝必須用三種不同色標。原則上,紅色、黃色、蘭色、為火線色標。蘭色、綠色、白色為零線色標,黑色,黃綠綵線為接地色標。

3、所有導線安裝時,必須用相應的pvc管子穿起來,埋在事先鑿好的深寬為4×3cm的槽子裏,如遇並排線路槽子鑿寬時,不能影響其他工種施工,必要時可和木、瓦工協商解決施工中的難題,不得有隻顧自己,而不顧大局的施工作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shigong/yezq87.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