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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通用6篇)

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通用6篇)

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 篇1

甲方:

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通用6篇)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陝西省、西安市關於律師助理管理的規定,就聘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律師助理聘用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方聘請乙方為律師助理。

第二條 聘任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 工作內容:

1、協助律師處理相關業務;

2、部分文祕工作;

3、部分內勤及接待工作;

4、甲方交辦或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工作地點由甲方安排。

第五條 工作時間比照西安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工作時間執行。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相應的法定假期。

第六條 計酬方式: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七條 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檢查、指導乙方各項業務活動,對乙方的業務水平、能力實績和完成任期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

2、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用以甲方進行人事管理,對乙方資料甲方應當予以保密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支持乙方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4、按時足額發放乙方的報酬,不得無故拖延。

5、根據《社會保險法》和西安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二)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依法履行職責、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按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權對甲方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有權拒絕甲方違法的工作安排。

3、遵守律師事務所各項制度和相關從業守則,根據甲方安排,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接受甲方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培訓;接受刑事辯護、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諮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的指導訓練。

4、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交給的各項任務;

5、因乙方故意、重大過失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造成甲方損失時,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或者依據法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可以解除。

(一)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違法亂紀,違反職業道德。

2、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承辦的法律業務出現嚴重問題對甲方造成損失。

3、不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屢教不改。

(二)甲方有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在能力範圍內不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2、不履行合同規定之義務,剋扣乙方應得的報酬。

3、指派乙方從事違法亂紀的業務。

(三)解除合同的善後處理:

1、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決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後,甲方將乙方應得的報酬及時清結給乙方;

3、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做好移交工作。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報酬,則每天按未支付報酬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2、如果甲方無故違約,提前解除本合同,需額外支付乙方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3、如果乙方無故違約,提前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需支付甲方相當於損失額的違約金。

第十條 保密

乙方對因本次聘用律師助理而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未盡事宜,有法律、法規或者陝西省地方規範的從其規定。另外可根據雙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二份,主管機關備案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陝西省、西安市關於律師助理管理的規定,就聘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律師助理聘用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甲方聘請乙方為律師助理。

第二條 聘任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條 工作內容:1、協助律師處理相關業務; 2、部分文祕工作; 3、部分

內勤及接待工作; 4、甲方交辦或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工作地點由甲方安排。

第五條 工作時間比照西安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工作時間執行。乙方在合同期內享

有相應的法定假期。

第六條 計酬方式: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為元人民幣。

第七條 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檢查、指導乙方各項業務活動,對乙方的業務水平、能力實績和完

成任期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

2、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用以甲方進行人事管理,對乙方資料甲方

應當予以保密。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支持乙方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4、按時足額發放乙方的報酬,不得無故拖延。

5、根據《社會保險法》和西安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二) 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依法履行職責、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按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權對甲方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有權拒絕甲方違法的工作安排。

3、遵守律師事務所各項制度和相關從業守則,根據甲方安排,輔助律師辦

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接受甲方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培訓;接受刑

事辯護、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諮詢以及代書等業務

方面的指導訓練。

4、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交

給的各項任務;

5、因乙方故意、重大過失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造成甲方損失時,乙方承

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或者依據法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可以解除。

(一)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違法亂紀,違反職業道德。

2、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承辦的法律業務出現嚴重問題對甲方造成損失。

3、不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屢教不改。

(二)甲方有如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在能力範圍內不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2、不履行合同規定之義務,剋扣乙方應得的報酬。

3、指派乙方從事違法亂紀的業務。

(三)解除合同的善後處理:

1、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決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後,甲方將乙方應得的報酬及時清結給乙方;

3、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做好移交工作。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報酬,則每天按未支付報酬額的千分之五

支付違約金。

2、如果甲方無故違約,提前解除本合同,需額外支付乙方相當於一個月工

資的違約金。

3、如果乙方無故違約,提前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需支付甲方相當

於損失額的違約金。

第十條 保密

乙方對因本次聘用律師助理而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未盡事宜,有法律、法規或者陝西省地方規範的從其規定。另外可根據雙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二份,主管機關備案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 日

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 篇3

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乙方(律師)姓名 性別

甲乙雙方根據《律師法》及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就聘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律師助理聘用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檢查、指導乙方各項業務活動,對乙方的個人能力、業務水平和完成任期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

2、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支持乙方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3、履行本合同各項規定,實現對乙方的承諾;

4、按時發放乙方的報酬。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依法履行職責、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按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對甲方工作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3、服從甲方的管理,遵紀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交給的各項任務;

5、根據甲方安排,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

6、因乙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造成甲方及當事人損失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工資待遇:合同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為 元人民幣。試用期工資為 元人民幣。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執行國家標準的工作時間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五條 乙方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對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職責能力,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2、違法亂紀,違反職業道德;

3、責任心不強,嚴重失職或承辦法律業務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當事人或有關機關投訴超過三次,且投訴屬實者;

5、不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屢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範圍內不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規定實現其承諾,剋扣乙方應得的報酬。

第七條 陳述和保證

(一)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律師事務所;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二)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報酬,則按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報酬金額的 %;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應盡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3)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於律師事務所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行政處分,並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聘用律師助理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名):

簽訂日期:

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本律師助理聘用合同由上列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訂立。

鑑於:

甲乙雙方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省、市關於律師助理管理的規定,就聘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律師助理聘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聘請乙方為 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第二條 聘任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乙方任期的要求:遵守律師事務所各項制度和律師從業守則,根據甲方安排,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接受甲方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培訓;接受刑事辯護、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諮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的指導訓練。

第四條 計酬方式:合同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為 元人民幣。

第五條 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檢查、指導乙方各項業務活動,對乙方的業務水平、能力實績和完成任期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

2、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支持乙方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3、履行本合同各項規定,實現對乙方的承諾;

4、按時發放乙方的報酬,不得無故拖延。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依法履行職責、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按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對甲方工作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3、服從甲方的管理,遵紀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交給的各項任務;

5、因乙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造成甲方及當事人損失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對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職責能力,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2、違法亂紀,違反職業道德;

3、責任心不強,嚴重失職或承辦法律業務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當事人或有關機關投訴超過三次,且投訴屬實者;

5、不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屢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範圍內不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規定實現其承諾,剋扣乙方應得的報酬。

第七條 解除合同的善後處理:

1、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決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之後,甲方將乙方應得的報酬及時清結給乙方;

3、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條 陳述和保證

8.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律師事務所;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8.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籤

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報酬,則按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報酬金額的 %;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9.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應盡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聘用律師助理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

12.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2.1.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12.1.2甲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12.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六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通知

17.1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7.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7.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九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報主管機關一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律師助理聘用合同範文二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乙方(律師)姓名 性別

甲乙雙方根據《律師法》及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就聘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律師助理聘用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檢查、指導乙方各項業務活動,對乙方的個人能力、業務水平和完成任期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

2、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支持乙方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3、履行本合同各項規定,實現對乙方的承諾;

4、按時發放乙方的報酬。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依法履行職責、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按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對甲方工作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3、服從甲方的管理,遵紀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交給的各項任務;

5、根據甲方安排,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

6、因乙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造成甲方及當事人損失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工資待遇:合同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為 元人民幣。試用期工資為 元人民幣。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執行國家標準的工作時間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五條 乙方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對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職責能力,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2、違法亂紀,違反職業道德;

3、責任心不強,嚴重失職或承辦法律業務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當事人或有關機關投訴超過三次,且投訴屬實者;

5、不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屢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範圍內不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規定實現其承諾,剋扣乙方應得的報酬。

第七條 陳述和保證

(一)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律師事務所;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二)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報酬,則按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報酬金額的 %;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應盡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3)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於律師事務所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行政處分,並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聘用律師助理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名):

簽訂日期:

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乙方之要求,同意聘用乙方為律師助理,特簽訂本合同。

一、聘用時間為一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期滿如需續聘,雙方須再訂立合同。乙方在聘用期間提出辭聘,應提前半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清結工資,予以解聘,並根據乙方要求可以辦理有關轉所手續。

二、聘用期間,實行固定工資制。基本工資為壹仟伍佰拾元整。

三、聘用期間,甲方為乙方設立社會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按照社會保險局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執行律師職務及平時工作生活中,必須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司法部規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行紀律規範》和甲方所指定的各規章制度。如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聽教育的,嚴重損害甲方聲譽和使甲方蒙受較大損失的,嚴重影響安定團結的,甲方有權中途予以解聘,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五、本合同壹式叁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西安律師助理聘用合同 篇6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聯繫電話:

本律師助理聘用合同由上列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訂立。

鑑於:

甲乙雙方根據《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省、市關於律師助理管理的規定,就聘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律師助理聘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聘請乙方為 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第二條 聘任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乙方任期的要求:遵守律師事務所各項制度和律師從業守則,根據甲方安排,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接受甲方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培訓;接受刑事辯護、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諮詢以及代書等業務方面的指導訓練。

第四條 計酬方式:合同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為 元人民幣。

第五條 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檢查、指導乙方各項業務活動,對乙方的業務水平、能力實績和完成任期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

2、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支持乙方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3、履行本合同各項規定,實現對乙方的承諾;

4、按時發放乙方的報酬,不得無故拖延。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依法履行職責、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按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對甲方工作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3、服從甲方的管理,遵紀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交給的各項任務;

5、因乙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造成甲方及當事人損失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對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職責能力,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2、違法亂紀,違反職業道德;

3、責任心不強,嚴重失職或承辦法律業務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當事人或有關機關投訴超過三次,且投訴屬實者;

5、不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屢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範圍內不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規定實現其承諾,剋扣乙方應得的報酬。

第七條 解除合同的善後處理:

1、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決定及理由;

2、合同解除之後,甲方將乙方應得的報酬及時清結給乙方;

3、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條 陳述和保證

8.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律師事務所;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8.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籤

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報酬,則按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報酬金額的 %;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9.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應盡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聘用律師助理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

12.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2.1.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12.1.2甲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12.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六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 通知

17.1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7.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7.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九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和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報主管機關一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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