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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崗位聘用協議

聘用合同:崗位聘用協議

根據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為了保護甲方和乙方在實際工作崗位中的合法權益,調動發揮乙方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聘用合同:崗位聘用協議

第一條 崗位

1、甲方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勞務工作。

2、乙方應認真履行雙方約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3、聘用期間,甲方可因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並通知乙方的調整薪金水平,乙方應予以服從。

4、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如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同意甲方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應予以服從。

第二條 崗位變更

1、 乙方在首次與甲方簽訂上崗協議,存在試用期的,在試用期內甲方可就乙方的工作情況表現,通知乙方後即可進行崗位調整。

2、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l 甲方因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l 甲方因經營服務需要,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

l 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崗位發生變更,雙方協商同意變更的,上崗協議應同時進行調整,並辦理變更協議手續。

第三條 聘用期限

1、 本合同聘用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自

 年

日起至

 年

日為試工期)。

2、 聘用期滿,本協議即行終止。雙方如有意續簽的,由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本協議;聘用期如需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乙方應先與甲方另行簽訂或修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聘期無效,本協議到達《勞動合同》終止期限時即行終止。

3、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本上崗協議同時隨之終止。

4、 《勞動合同》發生續訂,不影響本協議履行的,本協議繼續履行。

5、 《勞動合同》發生變更,影響本協議履行的,須重新簽訂協議。

6、 甲方可以依據其生產經營情況及乙方在聘用期內的業績、表現等綜合考評,在聘用期滿後重新簽訂本上崗協議。

第四條 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權利義務

l 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提供詳盡的職位説明便於乙方執行遵循;

l 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

l 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l 甲方對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負責日常教育、管理、考核和崗位調整;

l 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崗位工作與考核情況,負責向乙方支付工資報酬。

2、 乙方權利義務

l 乙方按照勞動合同及上崗協議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l 乙方協議終止,崗位變動,應主動配合工作交接。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

1、 根據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乙方在受聘期間,根據工作責任和任務,每月 日前享受下列基本薪酬:

(1)、試用期內乙方每月税前基本薪酬為

元人民幣(包括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2)、試用期滿後乙方每月税前基本薪酬為

元人民幣(包括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3)、乙方的加班加點工資、事假扣除標準、帶薪假期工資標準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

(4)、乙方的績效獎金、法定福利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和工資調整機制由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經考核確定。

2、 根據乙方和甲方簽署的《勞動合同》,乙方在受聘期間,由甲方按照國家和大連市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法定社會保險;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六條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根據國家和大連市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和環境。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將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以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同時,乙方有義務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有章不循、違規操作、違章指揮、強行危險作業或強令冒險作業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工作紀律、保密要求等

1、 聘用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大連市的法律法規,遵循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崗位操作規則

2、 聘用期間,乙方對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規章制度中列入甲方商業祕密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乙方不得將甲方的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和技術資料擅自公開或出讓。在終止或解除本協議時,應將所有涉密材料及數據交甲方歸檔

3、 乙方掌握甲方的科技祕密的,乙方欲解除本協議時,應提前

個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安排乙方轉崗脱密。

4、 乙方離開甲方後,應繼續承擔保密義務,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術成果和資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術經濟權益,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5、 乙方違反保密義務時,應支付甲方違約金 元,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時,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失數額時,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6、 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與乙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第八條 過失性解除協議的情形

乙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聘乙方: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

2、 嚴重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3、 乙方連續曠工超過3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

4、 乙方出差或因私出境逾期10天(含)以上不歸的;

5、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使甲方利益一次直接損失超過1500元或年度累計超過5000元的;

6、 工作失職、營私舞弊,有回扣及其他不當得利行為的;

7、 私拿甲方、客户、第三方財物,且沒有正當理由的;

第九條 非過失性解除協議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崗位聘用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崗位聘用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崗位聘用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條 乙方解除協議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國家或大連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1、 乙方在試用期內;

2、 乙方能夠證實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 乙方能夠證實由於甲方的原因而未獲得勞動報酬或甲方未提供協議所約定的勞動條件的;

4、 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並獲得甲方批准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 協議約定的聘期期滿的;

2、 甲方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 乙方退休、死亡、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

4、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十三條 解除協議不當的賠償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十條第4項的規定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除了賠償其一個月的工資給甲方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外,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正式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乙方如為甲方出資招用或接收甲方出資研修、培訓、分房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可在另行簽訂的單項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和相應的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

3、 本協議內容如因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更而與之不一致的,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4、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5、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6、 乙方確認下列地址和電話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或聯繫方式,如以下信息發生變化,乙方應在發生變更後的5日內告知甲方;沒有及時告知或因乙方處於聯繫障礙狀態而不能聯繫的,乙方委託本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繫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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