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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續簽書

聘用合同續簽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_年___月___日續簽___年___月___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原聘用合同書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聘用合同續簽書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擴展】人事聘用合同裁員案件解析

某些事業單位附屬企業的用工關係究竟屬於人事協議還是勞動合同,由於未有專門法律規範而顯得模糊不清。為防範由此引起的不必要糾紛,用人單位必須從合同源頭釐清用工性質。

20xx年7月,周某到浙江某中學校辦企業工作,雙方未簽訂任何合同,周某的工作崗位及待遇按事業單位編制的具體條件對待。20xx年9月,某學校根據當地人事部門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體工作人員不論其身份如何,一律實行全員聘用制。周某應單位要求,在未經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與單位簽訂了聘用合同,聘期自20xx年9月1日至2O09年8月31日。聘用合同同時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必須支付對方違約金計人民幣10000元。

2OO7年2月,周某在向單位提出辭職未果的情況下徑自另謀他職。單位經多次做工作未能奏效,遂以一紙訴狀將周某告上人事仲裁庭,要求周某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00OO元。

仲裁庭裁決周某敗訴,周某不服,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稱按照《勞動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己提前30日向單位遞交了辭職申請,單位應予批准。

此外,從20xx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取消了賠償違約金的規定,故某學校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撤銷仲裁庭的裁決。

某法院受理後,圍繞周某是否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問題進行了討論,討論中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屬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當依據《勞動法》確定其勞動關係。因為周某屬於某中學校辦企業技術人員,不佔用該校事業編制,雙方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依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此爭議不屬人事爭議,原人事仲裁庭不應受理,其作出的裁決不妥,應予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單位根據人事部門實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與其簽訂了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周某未經單位同意,擅離崗位,另謀他職,構成違約,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法院經過合議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維持原人事仲裁庭的裁決。

標籤: 續簽 聘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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