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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樣式二)

進口合同(樣式二)

合同號:

進口合同(樣式二)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

買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傳: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

fob/cfr/cif,____,____。

除非另有規定,“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6.原產地國別:

7.包裝及標準:

貨物應具有防潮、防鏽蝕、防震並適合於遠洋運輸的包裝,由於貨物包裝不良而造成的貨物殘損、滅失應由賣方負責。賣方應在每個包裝箱上用不褪色的顏色標明尺碼、包裝箱號碼、毛重、淨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輕放”等標記。

8.嘜頭:

@@

9.裝運期:

10.裝運港:

11.目的港: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____險;附加險:____。

13.支付條款:

13.1 信用證(l/c)支付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____日,向中國銀行申請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後____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 託收(d/p或d/a)支付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____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兑跟單匯票,匯付款期限為____後____日,按即期承兑交單(d/a____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____銀行,經買方承兑後,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3.3 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4條規定提交的海運單據後七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____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____份;

(d)品質證明書;

(e)裝箱單/重量單/數量一式____份;

(f)原產地證明書;

(g)發貨通知書

15.裝運條件:

15.1 在cif和cfr條件下,賣方應在裝運前十天以電報或傳真將船名、國籍和船齡通知買方。經買方確認後賣方才可裝運,買方應在接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否則即視為已被確認。

15.2 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____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十日通知賣方船運船隻或者到達日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____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____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如果買方船隻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不能按規定的時間備妥貨物以待裝船,則由此而產生的空艙費及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15.3 在fob、cfr和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船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淨重、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註明危規號。

15.4 在運載船隻啟航之後____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本合同第14條中列舉的單證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郵寄給買方。

15.5 可以/不得轉船。

15.6 可以/不得分運。

15.7 賣方有權在____%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檢驗和索賠條款:

16.1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的港後,買方有權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16.2 買方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90日內,如發現貨物之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衞生條件與合同規定的不符,應在上述期限內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並憑藉上款規定的檢驗機構所發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除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外,賣方須就該索賠要求進行賠償。

16.3 賣方應在收到於上述期限內由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以及索賠要求之後15日內回覆買方。

16.4 買方有權就第16條和第17條所述貨物缺陷所造成的損失向賣方要求索賠。

17.品質保證:

賣方保證其所提供的全部貨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規定,並且是全新和未使用過的。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為自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製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或部件。

1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對由於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乾旱、戰爭或其他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儘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並應在事件發生後15天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0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的事宜。

19.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條款應繼續履行。

20.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標籤: 合同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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