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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精選27篇)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精選27篇)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精選27篇)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藍色福田牌自卸貨車(車牌號:湘AEH227)於年 月 日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 自協議簽訂,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乙方向甲方支付購車款起,該車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轉讓及報廢等權利。

(二) 該貨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所出現的一切問題(損壞、維護修理或被盜)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三) 該貨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而產生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

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甲方概不負責;

(四) 售車方(甲方)向購車方(乙方)提供該車輛的.一切真實、有效、合法的手續、票據和證件,並對車輛來歷及所有手續、票據和證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後如調查發現售車方(甲方)提供的該車輛的手續、票據和證件系虛假、偽造證件,或車輛來歷不明,購車方(乙方)有權退回車輛給售車方(甲方)並要求售車方(甲方)退回購車款,同時因偽造證件而給購車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均由售車方(甲方)承擔。

(五)20xx年車輛季度檢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車輛過户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 該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雙方均不得違背以上各條款。

(七) 附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售車方(甲方)簽字: 聯繫電話:

購車方(乙方)簽字: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月日 簽訂日期:20xx年月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

甲方:王家老屋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陳敬合(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更好地發揮集體林地作用,使荒山得到更一步綠化,提高森林覆蓋率,促進山場穩定發展,做到青山常在,以山養山,以樹養樹,承續利用,經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集體王家老屋組所有山地承包給乙方進行林業經營,甲乙雙方達成下列條款。

一、甲方將集體王家老屋組陰、陽山地,山場承包乙方進行植樹造林發展經營,承包時間為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承包費:頭三年不收任何租費,期滿三年後乙方不願意承包,合同作廢,如果乙方繼續承包按每年 元收取。

三、乙方在承包期內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林權證及有關政策事項。 四、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山場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歸乙方所有。山上原有零星樹木由乙方處置。原學校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五、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六、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七、林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

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不得反悔,否則,按市場價兩倍賠償給乙方。

八、乙方如違反協議或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責任,甲方不負責責任。

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鎮政府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3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中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

從傳統大陸法系的規定來看,這1年的規定是與瑕疵擔保的內容聯繫在一起的。如原來的'《德國民法典》第477 條規定:解約或減價請求權,以及欠缺保證品質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出賣人惡意不告知瑕疵外,對於動產,自交付之日起經6個月時效消滅,對於土地,自交付時起經1年時效消滅。這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瑕疵擔保人,即出賣人的法律責任。由於原來中國違約責任採用過錯歸責原則,學理和相關立法都承認在買賣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擔保,因此規定一個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是必要的。中國《合同法》將買賣合同中的歸責原則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產品有瑕疵,作為出賣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沒有必要再將這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確定為1年。這在繼續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的國家也有相應的變化。

德國在債法修改後,也是儘量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強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於債的不履行,並將其訴訟時效區別情況予以延長。在通常情形,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買賣標的物交付後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在建築物情形,消滅時效為5年;在特定的權利瑕疵情形,為30年(注:具體內容參見20xx年1月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438條規定。)。如果出賣人惡意隱瞞瑕疵,則適用3年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並且對消滅時效的起算適用主觀定義的標準,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債務人時起算。

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但是對於不同的合同類型,其訴訟時效還是有變化的。大家在查詢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時一定要先了解清楚這個是不是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規定,以免給自己的權利帶來損害。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4

1、確認基本信息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1) 合同簽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產證、身份證和簽署合同人要統一,如有特殊情

況,需出據有法律依據的公證委託書。

(2) 房屋地址要按照房產證件中的房屋地址嚴格填寫,不得隨意增改文字。只有房地證

或房產證中所屬地址才是法律唯一承認的房產合法地址,不能按照門口的門牌號或習慣稱呼的小區名稱填寫。

(3) 房屋面積要按照房地證或房產證上註明的面積填寫。這個面積是國家經過專業機構測量的面積,也就是法律上承認該房屋的權利面積。因為,有部分房屋附有贈送的小院、閣樓、地下室或露台等,這部分的面積可能不含在房地證或房產證的面積中,但是需要在合同的"其他條款"中註明,該房屋交易附帶贈送的小院、閣樓、地下室或露台等。 5. 房屋權屬要明確註明。私產房要填寫產權人和共有權人姓名,企業產要填寫產權位名稱,公產房要填寫所屬房管站名稱。如為繼承、贈與、法院判決等情況,須賣方出具相關證明。

2、交易金額及付款方式的約定。

有關金額約定時應頂格大寫,字跡清晰。如有小寫,須注意前後一致。明確付款金額和具體時間,保證總金額一致,前後時間不衝突。過户貸款具體事項以銀行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準。在簽署合同時買方應支付定金,賣方出具收款票據或收條,交付定金時應由正規中介經紀人或律師見證。

3、附屬設施可依據"(三要三不要"的原則。

煤氣、暖氣和一户一表要註明,並約定日期交接相關證件或變更證件。因為電話、有線電視、網絡等歷史欠費問題不好解決,並且電話還涉及賣方的隱私,所以建議在合同中約定這些附屬設施由賣方申請關閉,然後買方自行開通。如果有傢俱或電器等等留給買方,需要在合同中註明。並且約定附屬設施相關證件及費用繳清憑證的交接日期。

4、簽字及聯繫方式。

合同需要買賣雙方本人簽字,並儘量多留存電話,留存住址或可以郵寄到的聯繫地址,以保證買賣雙方的正常聯繫。

5、合同簽署中不要留白和隨意塗改。

如需要修改,交易雙方須全部在修改處簽章確認。

注意事項

房屋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依據法律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

由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該房屋買賣合同作為產權轉讓登記的重要憑證,是買受人取得房屋產權,即標的物(標的物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物權轉移的主要和重要文件。合同規定了標的物的質量、面積、單價、總價、履

行合同的期限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房屋買賣合同具有以下區別與其他交易合同的特殊性: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買受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價款後,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取得了該房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是屬國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權買賣的',但可以支付一定價款後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樣,房屋才有賴以“立足”的地方。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同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前,因轉讓房屋所有權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轉讓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或按照租賃合同中約定事宜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向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有關證件,經審查符合房屋買賣條件,辦理過户手續(或產權證)後,房屋所有權才算轉移,即出賣人才算將標的物交付。未經過户登記(或產權登記)的,買受人交付了合同約定的費用,仍沒有佔有該標的物,這一點是與一般買賣合同的明顯區別。

確認房主:核實真實身份

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是買賣雙方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購房者核實房主的身份、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證和房屋產權證進行欺詐,最大限度地規避資金風險。房產交易屬於大宗交易,買賣雙方都希望交易過程安全穩妥,最有效的方法是委託資信好、品牌響、專業強的經紀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由其在中間驗證雙方的真實身份,確認房屋產權無糾紛,對雙方行為進行制約。前期費用:是否結算清楚

房屋是否有歷史遺留問題,如欠費或相應協議,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交接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

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如果是公房交易,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也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維修基金

買賣雙方通常都會在合同中約定維修基金的結算方式,但有時過於籠統,只寫“送”或者“不送”。事實上,房屋交接時還會遇到例外情況,即賣方尚未繳付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部分已經使用。由於買賣合同中約定不明確,賣方可以認為維修基金是“送”的,未繳部分或不足部分當然由買方自行繳付;而買方也可以認為,賣方應當足額繳付後,再將維修基金移至買方名下。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維修基金的結算數額。

生活費用

水、電、煤、電話、物業管理費等生活費用的結清手續一定要認真辦理,物業交驗馬虎不得。這類糾紛在房屋交易中經常出現。由於雙方疏忽,沒有在房屋交接時對日常生活費用進行結算,買方入住後收到上述賬單時,才發現賣方欠繳大量費用,再回頭找其結算時,原業主早已音訊全無,只好自認晦氣,補繳欠款。雖然相對於房價來説這部分費用數額不大,但買方心理上仍舊無法求得平衡。

其實,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避免,物業清單應作為合同的附件,記錄下水、電、氣三表的具體數據,在交房當時,及時結清各項費用。

附屬設施:驗收不忘記錄

一般來講,買方在交房時都會對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修及附贈家電、傢俱等事項進行驗收,其中比較容易被忽視的是下水道堵塞和牆面滲水等問題。附贈的家電、家

具要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驗收,建議在合同中明確所贈傢俱、家電的數量和品牌,抑或採用圖像資料作為合同附件。

付款過户:明確操作方式

購買二手房付款方式由買賣雙方協商決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貸款兩種方式。買賣雙方的規避風險意識形成了“賣方不願先過户,買方不願先付款”的交易現狀,在實際操作中買方可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而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户的日期,為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户時間。也可選擇某些銀行與房地產經紀公司聯合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資金託管”業務,可在費用最低的情況下解決上述問題。

遷户延遲:慎約時間責任

按照通常的交易習慣,賣方應當在過户或交房前將户口遷出。有時由於暫無能夠入住户口的房屋或子女就學等原因,交易中賣方會要求推遲户口遷出的時間,這時,雙方應書面約定户口遷出的時間及違約責任。鑑於户口一般無法強制遷出,買方對户口遷出延遲問題應當採取慎重的態度。

違約責任:約定償付時間

這是買賣雙方比較關心的合同條款之一。雖然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主觀上都希望能夠履行義務,順利完成交易,但因為房產交易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而導致違約行為的產生。為了避免以後出現扯皮現象,簽署合同時就要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利對等。實踐中,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一般都有明確的條款註明,但對於償付時間卻沒有具體約定,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__日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補充協議:空白處不留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統一添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對雙方的意思表示寫明,以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5

第一條 傢俱名稱(文本中所指傢俱包括生活傢俱和辦公傢俱)

傢俱名稱

商標

規格型號

材質

顏色

生產廠家

數量

單價

總價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第二條 定做傢俱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

第三條 質量標準:

第四條 交貨方式、時間及地點:買方自提;賣方送貨,送貨費用由承擔。交貨時間:;交貨地點:。

第五條 驗收及三包期限:對於傢俱的數量、結構、顏色等表面瑕疵,買方應在交貨時當場提出異議;對於其他質量問題要求三包的,應按照《北京市傢俱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付款方式、地址、時間:

第七條 定金:買方應在年月日前向賣方交付總價款%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過20%),賣方交貨後,定金抵作價款。買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方遲延送貨或提貨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傢俱價款%的違約金;

第九條 賣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的,由展銷會或市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主辦單位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賣方追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解決;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賣方(章): 買方(章): 主辦單位(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賬號: 賬號: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購銷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經洽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在度假村組團內樓房___棟。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為準。

二、商品房售價為人民幣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電室、臨時鍋爐房、道路、綠化等工程設施的費用,但不包括建築税和公證費。

三、付款辦法

預購房屋按房屋暫定價先付購房款40%,計人民幣_____元(其中10%為定金)。待房屋建築工作量完成一半時再預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時按實際售價結清尾款。房屋建築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繳。

四、交房時間

甲方應於____年____月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後的十天內將購房款結清。屆時乙方若不能驗收接管時,須委託甲方代管,並付甲方代管費________(按房價的萬分之一/日計取)。

六、乙方從接管所購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對房屋質量問題實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電保修半年,暖氣保修一個採暖期)。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則應雙倍退還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購房屋時(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償付承擔應交房屋售價萬分之一的罰金。甲方通過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時,以同等條件由乙方付給甲方作為獎勵。

八、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對所購房屋享有所有權,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房屋管理規定及度假村管理辦法。

十、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兩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並公證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7

甲方:牛紹軍,男,漢族, 年月日,住新泰市新汶辦事處西良莊村義和村4排1號,身份證號: 乙方:柏欽玉,男,漢族, 年月日,住新

泰市小協鎮陳角峪村,身份證號:

甲方現有所屬的位於新泰市新汶辦事處營業中網吧一處,

現對外轉讓,經甲乙雙方自願協商一致,就網吧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將所屬的新泰市新汶辦事處營業中網吧一處轉讓給乙

方經營所有,並自主經營。

二、 轉讓費支付方式:自即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轉讓費

萬元,大寫 萬元整。

三、 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將該網吧所有的有效證件交付乙方持

有,並根據法律規定,甲方(及原法人)必須協助乙方辦

理過户手續,相關費用乙方承擔。

四、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自主經營,合法經營,並承擔經營期

間的`一切税費,並對其經營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五、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以示監督執行。

甲方 :

乙方 :

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8

出賣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通遼市科左中旗保康鎮_________大街_______路,丘(地)號 ,

幢號 ,房號 ,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權證蒙字第號房屋售賣給乙方。

二、上列房屋,雙方議定房屋總價款人民幣貳拾萬零伍仟元整(小寫:¥205,000.00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三、房屋價款乙方分兩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並確定此房屋無爭議,能進行過户登記後付人民幣壹拾萬零伍仟圓整(小寫:¥105,000.0元);第二期在20xx年1月1日前,付清餘額人民幣壹拾萬圓整(小寫:¥100,000.00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將房屋鑰匙,購置水電錶收據,天然氣入網收據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交付乙方。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户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户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税、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户登記費、契税、估價費、印花税由乙方負擔。其他税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九、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付清餘款,如乙方超出約定時間,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完全能夠正常入住。乙方買受後,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 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欠 據 欠款日期:

年月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9

一、集資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又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第53條規定,合同中出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單位集資建房,實質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種,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謂“半產權”。儘管單位仍稱之為產權人,但單位實質上失去了自由處置房屋的權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許可。作為一種歷史性產物,其時地方政府、有關單位甚至國家的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對福利性集資房的轉讓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規定,但這些規定沒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綜上所述,集資房買賣合同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範圍。同時,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哪些房子屬於集資房

1、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

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託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由於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税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説,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於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故建設部發文,自自20xx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2、個人集資建房方式

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區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説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於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衝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根據上文的表述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集資房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不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那麼該集資房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同時還帶來了集資房的類型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P2P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P2P網貸系統,是P2P借貸與網絡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但是P2P平台由於是線上交易,簽訂的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這個問題作出了知識整理,僅作參考。

1、《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電子簽名法》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並且從立法上賦予了電子合同應有的法律地位。

但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分析:

經我們向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庭諮詢,得到答覆如下:

序號諮詢對象諮詢時間答覆

1、上海仲裁委員會

()20xx年7月29日下午3點25分P2P網絡借貸是新興的事物,之前未處理過。立案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證據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必要時請示領導決定。

2、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20xx年7月30日上午9點31分之前未處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方面的糾紛,如果不能提供紙質形式的合同,則必須提供能證明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3、深圳仲裁委員會

()20xx年7月29日下午4點06分鑑於電子合同是新事物,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現,需要攜帶電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進行現場確認,必要時請示領導。

4、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

()20xx年7月30日下午4點11分採用電子合同形式訂立的合同,對方有可能以未簽字為由,主張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平台須提供實際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證據(譬如説提供借款的轉賬憑證)。如能提供借款實際發生的完整證據鏈,即使沒有電子簽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員會

()20xx年7月30日上午11點12分之前未受理過P2P網貸電子合同的糾紛,但受理過其他行業的電子合同糾紛。如對方認可電子合同,則仲裁不存在障礙;如對方不認可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需要仲裁申請人簽署《風險提示》,保證電子合同的真實性,與原件一致,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對P2P網絡借貸這一新興的事物持保護、支持的態度。

6、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20xx年7月29日下午3點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能以書面有形方式展示的電子合同,則立案可能存在障礙,需要領導審批。

從以上各地仲裁委員會、法院的答覆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屬於新興事物,大多數仲裁委員會、法院對P2P網絡借貸、電子合同比較陌生,仲裁委員會、法院立案仍然傾向於以書面形式、有當事人簽名蓋章的合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採用電子簽名的形式訂立的合同證明力上可能會有瑕疵,仲裁委員會、法院可能會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經過上級領導的審批,程序負擔加重。

如果是沒有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在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該電子合同就是孤證,證明力較弱,需要平台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比如説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借款時的轉賬憑證、對方還款記錄、催收證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切實證明借款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實際發生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法院等才會予以立案。完整的證據鏈能使仲裁或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減少訴訟風險。

鑑於現階段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司法機關對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問題存在爭議,同時,考慮到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在現行法律上的有效性,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運用、發展是大勢所趨,從提升用户體驗的角度考量,建議P2P網貸平台着手考慮採購具有相關資質、得到司法機關及相關政府部門認可的電子簽名服務供應商提供的電子簽名服務,運用電子簽名技術,解決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可視性不足等問題,補足電子合同的證明效力。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口頭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什麼樣的合同可以作出口頭合同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本文就口頭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做簡單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口頭合同的有效適用情形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鑑於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於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於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口頭合同的效力認定

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瞭解口頭合同的相關內容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疑惑,歡迎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給您具體專業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認是什麼意思

合同上的默認是什麼意思?哪些情況是屬於合同默認?我國法律對此有哪些相關規定?針對上述問題,小編為您整理了有關合同默認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合同上的默認是指當事人無言語、文字表示,又無任何積極的行為,以沉默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約生效以後,承諾的意思表示必須由承諾人明確表示,並把意思表示通知給要約人。因而默認一般不會構成成承諾。但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默認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的。

我國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處為對合同成立的默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處為以行為默認了合同的成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視為默認。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屆滿以後,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做表示的視為同意購買。即默認願意購。”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條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這次小編為您帶來的合同默認的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沒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免費諮詢。

雙方都簽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嗎?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擔的責任,沒有一條是甲方要承擔的責任.雙方都簽字了.這樣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請看下文。

一般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訴請求確認顯失公平,但是具體的還要看這個合同是什麼合同。

這是關於合同效力的問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對於合同效力的含義,應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強制力,表現為對合同的自覺遵守和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履行而實現的。在履行中,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遵守,其根本動因不在於合同利益的驅使、誠實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於合同的強制力;同時,不履行合同義務,一定會產生相應的責任,並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保護力,合同和合同權利是依靠法律的保護力維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權利的實現,均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由此説來,不被法律保護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

第三,合同效力,實際上是合同的實效力。合同實效力,是實現合同目的的確定性。合同目的實現,包括對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對違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夠做到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權利,則説明該合同是有實效的。每個合同失去了實效力並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們認識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義,應當更多地從合同的實效力方面來理解,離開合同的實效力談論合同效力,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因此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首先考慮你要實現怎麼樣的合同效力,然後細心地去審查合同的條款。

怎麼認定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根據《合同法》第79條之規定及其解釋,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讓與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無效的債權讓與給他人,或者以消滅的債權讓與給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合同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負賠償之責。

有效的債權,應該從寬解釋,只要是該債權真實存在且並未消滅,都應認定為有效。至於其能否實現,債權人不負有物的瑕疵的擔保之責,因為債權人並不享有處分債務人之物的權利,他只負權利瑕疵的擔保之責,只要債權是真實的,就應允許其轉讓。

2、被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由於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減少乃至消除財產流轉的障礙,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絕大多數合同債權能夠被轉讓。

但問題總是有另外一面的,因為債權畢竟是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賴色彩,為了尊重這樣的社會關係,《合同法》第79條明文規定了三種債權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一般有一定的規律性,本文不在此贅述。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應作符合當事人合意的解釋,但是我國合同法對於禁止讓與的約定具有何種法效未作明文規定。

德國民法認定為有效,但在1994年德國商法典中增加了一項規定,即如果當事人是在商業交易中達成的協議,則在合同中的禁止讓與條款無效;日本民法承認其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與日本民法持同樣態度。根據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民法的原則,債權人違反禁止讓與的約定而讓與債權,如果債權讓與合同符合有效條件,受讓人只要是善意的,不管有無過失都取得該債權,債務人無權對抗善意的受讓人,待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時,受讓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不過,債權人擅自讓與禁止讓與的債權,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受讓人為惡意的債權讓與效力,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債權效果説認為,讓與行為仍屬有效,但是債務人可以依據惡意提出抗辯,主張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物權效果説認為債權人負有不得轉讓的義務,違反約定之轉讓即為無效,在這裏可以主張無效的不侷限於債務人,第三人也可以主張債權讓與行為無效,並且這種無效不僅是指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無效,而且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也歸於無效,原因在於受讓人明知該轉讓行為屬於禁止之列而為之,那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不具備合法之因素,故而準物權行為無效,不過,債務人事後承認該轉讓行為時,則可使之有效。

按照崔教授的觀點,認為“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這區分了法律禁止債權讓與和當事人約定禁止債權讓與的不同範圍,兼顧和平衡了財產權的流通性、意思自治、交易安全幾項價值,區分了當事人的不同主觀心理狀態,值得我國借鑑。總結德國民法理論,並且對其作適宜的改進,筆者以為可以形成以下規則:其一,在受讓人為善意時,債權讓與合同有效,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於禁止轉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待債務履行期限屆至時,受讓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不過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追究違約責任。其二,在受讓人為惡意的場合,如果債務人不提出抗辯,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合同有效;如果債務人提出了受讓人為惡意的抗辯,主張債權讓與合同無效,應當維護債務人的利益,對其主張予以支持。

並存的債務承擔之探討

按照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將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兩類。前者即為債務人全部移轉債務的情況,債務人退出合同關係,不再承擔合同債務;後者即為債務人部分移轉債務的情形,由第三人加入債權債務關係,和原債務人共同成為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之履行。通常情況所指之債務承擔即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此不再贅述,我們主要探討一下債務並存。

並存的債務承擔是在以原已有效存在的債務為前提的,這時的債務僅限於原來的範圍,債務參加人和債務人不會因債務承擔而增加或減少原先應負之債務範圍,其實此時的債務參加人和原債務人可以視為新債務人這一個主體來考慮,那就相當於沒有發生債務承擔,而只是在參加人和原債務人之間來重新劃分債務。對於按份承擔債務的情況,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為很有可能債務參加人不具備償債的能力,債權人會因此而承擔不必要之風險,根據民法之等價原理,債權人不可能同意不具備資質之第三人來履約;對於連帶債務的情況下,《合同法》84條規定“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筆者認為不應適用。因為第三人作為連帶債務人加入合同關係,對於債權人來説,對他的權利保護就多了一層保障,有益無害,他可以向參加人主張,也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履約,債務人並未退出債權債務關係,此為其一;如果參加人是債權人的債權人,那麼在兩個債務的履行期限屆至之際,可以主張抵銷,這樣做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滿足當事人各方最大利益的追求,促進債權的快速流轉,加速資本週轉,此為其二(這也是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的立法初衷);如果由“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改為“須通知債權人”,那麼既可以使債權人債權得到實現,也可以減少因為第三人加入債權債務關係而帶來的糾紛,此為其三。不過有學者認為,如若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成為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那麼第三人只能作為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債務人存在。筆者對此不敢苟同,畢竟債務並存和第三人代為履行存在着明顯的區別,對於前者,債權人可以主動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第三人加以拒絕,那麼債權人有權採取法律救濟措施;而在於後者,第三人作為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則是第三人主動參加的,債權人沒有理由請求第三人為履行行為,若第三人加以拒絕,債權人也無權強制其履行。前者,第三人受合同約束,第三人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的;在於後者,第三人則不受任何法律關係約束,第三人並未事先允諾要替債務人履約。

按照《合同法》85條之規定,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應適用。產生債務的合同存在無效原因,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移轉債務的不存在;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0

買賣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一、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所謂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在收取一定價款後失去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後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二、買賣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所謂雙方有償,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權利和義務,在交易過程當中,出賣人的義務,是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同買受人的義務。如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後,買受人有取得該轉讓物的物權的權利,出賣人有移交該出買物物權的義務。

三、買賣合同的主體具廣泛性。1、財物的所有權人;2、抵押權人;3、質權人;4、留置權人;5、人民法院;6、行紀人。

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廣泛性。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五、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諾。

六、買賣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頭表示。買賣雙方可將協商一致的承諾用文字形式固定,並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也可經公證後生效。買賣雙方對達成一致意見的標的物的物權轉移,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約定。這種方式簡單、省時,但必須符合“錢貨兩清”,這種形式適用於標的小、現貨交易等買賣。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址; 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二、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單價、總價(大寫);

三、包裝要求;

四、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履行方式);

五、標的物質量、數量檢驗的方法及説明;

六、價款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結算方式);

七、期限;

八、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組成、計算方法、賠償數額的確定);

九、風險承擔的劃分;

十、爭議解決的方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十一、其他條款(指前述各條件未涉及的內容)。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1

賣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買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明確協議雙方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自行車的基本情況

全新的未經使用的自行車(包括所有零部件),品牌為喜德盛(XDS),型號為X6,自行車及其所有零部件均通過工廠檢驗為質量合格,合格證説明書等文件完備。

第二條數量

10輛大寫:拾

第三條價格

每輛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圓整,總價為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圓整。

第四條付款方式

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貨款的'20%(3000元大寫:叁仟圓整)作為定金,自甲方交貨完畢後支付餘下尾款。支付方式不限,以雙方約定為準。

第五條交貨地點及期限

在雙方約定的地點交貨,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之後在三天內交貨。

第六條驗收及售後服務

乙方在甲方交貨時當面驗收自行車,並且檢查質量問題,如有問題,應當在交貨當天提出,甲方應及時處理相關問題,並且向乙方提供三個月的保修期限。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之後三天內不能交貨的,逾期一天要向乙方支付貨款1%(150元大寫:壹佰伍拾圓整)作為違約金,在乙方的尾款扣除,乙方在支付定金之後提出拒絕付尾款完成交易的,甲方尚未能交貨的,退還乙方定金的50%(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圓整),甲方已準備好交貨的,不退還全部定金。

第八條爭議解決

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調解,通過當地人民法院訴訟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進行調解。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後開始生效,未盡事宜可通過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2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

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何為不可抗力呢?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要件為:(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三、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四、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繫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繫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並經房屋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現甲方自願將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在**省**市**區號樓(層)室的房屋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房屋的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識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始建於*年,房屋結構為結構,層高為層,建築層數地上層,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按套(單元)計算,每套單價**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即人民幣小寫**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元),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指定賬號。因甲方提供指定賬號錯誤等原因造成甲方購房款無法到賬的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乙方出具銀行劃撥憑證,甲方應開具收款收據或收款證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購房款到賬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賃關係自動轉為乙方,由乙方負責收租。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費用,並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總款向甲方索賠倍處罰賠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 關於合法、權屬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並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後,如遇政府徵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房產合法繼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購買的房屋及所有權。

第八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甲方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證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簽署的賠償協議複印件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4

採購方(甲方):

供應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範圍:

4、承包方式:承包。

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開工,於年月日竣工。

6、工程質量:

7、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二、甲方工作

1、開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説明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場地,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場地中所滯留的陳設物等採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備,並説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指派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3、負責保護好周圍建築及裝修、設備管線等不受損壞。

4、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衞、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三、乙方工作

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説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2、指派

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

4、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説明進行施工。

5、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築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保護材料費甲方承擔)。

四、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付給乙方認可的'報價單上確定的工程款總額的15%( 元)。

2、工程進度50%時,甲方按進度支付乙方工程款總額的50% (元)。

3、工程進度80%時,甲方按進度支付乙方工程款總額的80% (元)。

4、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 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並在 天內,結請尾款。

五、關於材料供應的約定

1、本工程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及設備,(見附件清單),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 %的保管費。由於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凡由乙方採購的材料及設備(見附件清單),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關於雙方責任的約定

1、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 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支付滯納金。

2、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為獎勵。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甲方支付乙方元,作為獎勵。

4、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6、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7、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七、爭議或糾紛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1、石材價格清單、甲乙雙方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設備清單、施工圖和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其他具體問題協議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工程地點:辦公地點:

開户行: 電話:

帳號:

電話: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5

買賣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出賣人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貨幣的交換。買賣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是出賣人依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標的物在其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可能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毀損、滅失,法律上稱之為標的物風險。當風險事故一旦發生,標的物毀損、滅亡成為現實,承受由此產生的財產後果便形成了標的物風險責任。

在買賣合同中,風險是指標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滅失、毀損等情況,風險的轉移直接關係到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如果風險尚未轉移,則買方不僅不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賣方還要承擔不能交貨的責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風險已經轉移,即使貨物受到意外,買方仍要按約支付價款。

風險承擔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損毀、滅失,由哪方承擔責任。風險承擔的關鍵是其轉移的時間問題。

目前,各內國法對風險轉移問題大致上有兩種觀點:

一、英法等國認為風險轉移問題是與所有權轉移聯繫在一起的,以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就是所謂“物主擔險”原則;

二、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把風險轉移與所有權分割開來,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管所有權是否轉移。這種理論認為,風險轉移是一個現實問題,而所有權的轉移是一個較抽象、難以證明的問題,二者如果聯繫在一起,很難界定,在實際操作當中,會很困難,也不符合現代商業的發展需要。美國統一商法典對風險轉移有幾項規定:

1、雙方可以協議承擔風險界限,也可以通過採用某種術語,如FOB、CIF、C&F等來確定各方承擔的風險;

2、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在沒有違約正常狀況下,分貨物要運輸與不要運輸等情形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有違約情況,則按是買方還是賣方違約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

一、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是買賣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它不僅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而且還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關係。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確定的是“交付轉移所有權”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標的物何時交付,標的物所有權就何時轉移,即二者同步轉移。但在特殊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並非與標的物的交

付同時轉移,如機動車買賣、房屋買賣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實現二者同步轉移,有的是由於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有的是由於當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這一規定被稱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一般地,合同標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交付後則屬於買受人。但如果當事人對上述“保留所有權條款”作出約定,而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那麼即便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

二、標的物風險責任的承擔

所謂標的物的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成立後至終止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發生的毀損、滅失。關於標的物風險的承擔,《合同法》第142條作了原則性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法律對風險承擔採取的是“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它是建立在“交付轉移所有權”這一原則的基礎上的。因此可以説,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與風險責任同時於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承擔的'規則主要有下列內容:

1.一般情形下,標的物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受買人承擔。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受人應自合同成立時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而由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買受人自標的物交付時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風險的轉移,即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受上述單證、資料是否交付的影響。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買受人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三、孽息的歸屬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孽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孽息,歸

買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條)。應當注意,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孽息同樣處於所有權保留的法律狀態,在交付之後不能歸買受人所有。否則,就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根據兩物存在的原有物產生的關係,可以分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稱為孽息物,可分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內容〕買賣合同的實質或者説買賣合同的目的即在於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價款與標的物的交換,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從而能夠對標的物行使所有權的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的另外一層意義在於其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承擔密切相關,關係到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從世界範圍看,許多國家將標的物毀損、火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相統一,歸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國都採此立法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體現在《破產法》中也有重要意義例如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實際支付了價款後標的物交付前,出賣人破產,此時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直接決定了買受人行使權利的內容及效果,如“以買賣合同有效成立轉移所有權”,則買受人雖未取得標的物的佔有,但實際上已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可以行使物r=請求權,請求破產企業返還標的物;而如“以標的物交付時轉移所有權”,則買受人既不能要求破產企業返還價款,也不能要求破產企業交付買賣標的物,只能作為普通的債權人按照《破產法》之程序行使債上請求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由此可見,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它決定着風險的轉移、保險利益的歸屬、買賣雙方可享有的救濟方法以及有關的權利義務。

買賣合同標的物承擔的依據是《合同法》的規定及合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時間是確定風險轉移的界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賣受人承擔。《合同法》在適用這一原則時,以法律沒有規定和當事人沒有約定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規定應當先適用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風險承擔以其交付為一般條件,但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相互密切聯繫,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據交付行為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不同規定。

(一、)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基於買賣合同屬私法規制的範疇,根據《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幾乎所有國家有關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都可依當事人的約定時間而轉移,並將此作為雙方的一項基本權利。當雙方當事人自願行使這項權利,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在該約定的時間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但是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情況並不普遍,因此各國民法一般都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我國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方法有兩種:交付和登記。原則上交付適用於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適用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的實際控制佔有轉移給買受人,依靠轉移標的物的空間位置來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國的規定,一般包括現實交付和擬製交付。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與《合同法》第133條對交付作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規定,因為動產一般以佔有為權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

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方法,是不動產所有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財產,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物權的變動必須要有公示性,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並不能依靠轉移其空間位置來完成,或者説交付這種方式不能使不動產物權具有公示性,為了體現不動產物權公示這一原則,法律始創設了不動產登記制度,以對世人明確不動產的主人及變動情況。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第60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通説認為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公示方法。

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條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如《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應遵從三個原則確定:一是遵從約定;二是遵從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採取的是交付主義。

較為明顯的是,訂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買受人在付清全部貨款後,標的物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以確保出賣人的價金債權。 總之,在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上,法律認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需要履行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不能以特殊約定排除其適用。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6

立契約書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買賣茶具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一百組。(樣式、規格另行列表)

二、價金:精品每組人民幣xx元整,次級品每組xx元整,合計xx元整。

三、送貨地點: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點。

四、送貨日期:乙方應於訂約後一個月內按甲方指定的地點、組數如期送達。如有遲延,應依遲交部分的.貨款每按千分之二計罰違約金,乙方不得有異議。

五、清償費用:原則上運送費、包裝費由乙方負擔。惟甲方所指定送貨地點不在xx市xx縣兩界內,按實際里程數每公里x元酌收運送費用。

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領之人世間於受領第一條的茶具後,應即時驗收。茶具如有瑕疵,應於受領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乙方更換,逾期乙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七、甲方應憑乙方所開出的統一發票及送貨簽收單將貨款一次付給乙方。

八、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買方(甲方):實業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賣方(乙方):陶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x年x月x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7

二手房比商品房價格低,受到很多人的青睞。但二手房同時也比商品房的問題多,買家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小心謹慎,避免陷入賣家設置好的陷阱裏,購買不符合自己要求的二手房。那麼買家在籤二手房買賣合同應注意什麼呢?

一、確認產權的可靠度

1、注意產權證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同一個人;

2、搞清楚是成本價房還是標準價房或者是經濟適用住房;

3、產權證所確認的面積與實際面積是否有不符之處;

4、一定要驗看產權證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詢此產權證的真實性。

二、考察原單位是否允許轉賣

1、確認標準價購買的公房出讓時是否已經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或者與原單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進行房改時原單位都保留優先回購權,因此要確認原單位是否同意出讓;

3、一般來説,軍產、院(醫院)產、校(學校)產的公房必須要原單位蓋章後才能出讓。

三、查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

1、是否有佔用屋頂的平台、走廊的情況;或者屋內是否有搭建的小閣樓;

2、是否改動過房屋的內、外部結構,如將陽台改成卧室或廚房、將一間分隔成兩間;

3、陽台是不是房主自己封閉的,這牽涉到陽台面積應該怎麼計算的問題。

四、確認房屋的準確面積

1、包括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和户內的實際面積;

2、產權證上一般標明的是建築面積;

3、最保險的辦法是測量一下房屋內從一端牆角到另一端牆角的面積,即所謂地毯面積。

五、觀察房屋的內部結構

1、户型是否合理,有沒有特別不適合居住的缺點;

2、管線是否太多或者走線不合理;

3、天花板是否有滲水的痕跡,牆壁是否有裂紋或者脱皮等明顯問題。

六、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1、打開水龍頭觀察水的質量、水壓;

2、打開電視看一看圖像是否清楚,能收視多少個台的節目;

3、確認房子的供電容量,避免出現夏天開不了空調的現象;

4、觀察户內、外電線是否有老化的現象;

5、電話線的接通情況,是普通電話線還是ISDN電話線;

6、煤氣的接通情況,是否已經換用天然氣;

7、小區有無熱水供應,或者房屋本身是否帶有熱水器;

8、冬天暖氣的供應以及費用的收取,暖氣片數夠不夠,暖氣温度夠不夠。

七、瞭解裝修的狀況

1、原房屋是否帶裝修,裝修水平和程度如何,是不是需要全部打掉;

2、瞭解住宅的內部結構圖,包括管線的走向、承重牆的.位置等,以便重新裝修。

八、查驗物業管理的水平

1、水、電、煤、暖的費用如何收取,是上門代收還是自己去繳,三表是否出户;

2、觀察電梯的品牌、速度及管理方式,觀察公共樓道的整潔程度及佈局;

3、小區是否封閉,保安水平怎樣,觀察一下保安人員的數量和責任心;

4、小區綠化工作如何,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哪些服務。

九、瞭解以後居住的費用

1、水、電、煤、暖的價格;

2、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

3、車位的費用。

十、追溯舊房的歷史

1、哪一年蓋的,還有多長時間的土地使用期限;

2、哪些人住過,什麼背景,是何種用途;

3、是否發生過不好的事情,是否欠人錢或者發生過盜竊案;

4、是否欠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以及水、電、煤、暖的費用。

十一、瞭解鄰居的組合

1、好鄰居會讓你生活愉快,選不同的時間在社區內看人來人往,通過衣首和生活規律判斷人的社會層次;

2、拜訪上、下、左、右鄰居,瞭解他們在此居住是否順心;

3、與居委會或者傳達室的值班人員聊天,瞭解情況。

十二、算計一下房價

1、自己通過對市場上公房的反覆比較判斷房屋的價值;

2、委託信得過的中介公司或者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3、銀行提供按揭時會做保值評估這個價格可以看成是房屋的最低保值價。

十三、看看能否做二手房按揭,二手房按揭的條件是:

1、年滿18歲,有城鎮户口,本地、外地均可;

2、能提供穩定的收入支付本息的證明;

3、願意將所賣的房子作為抵押,或者能提供其它符合條件的抵押;

4、所購房屋產權所屬真實可靠;

5、支付有關手續費。

十四、請律師

1、二手房買賣的情況比商品房更為複雜,因此有律師提供建議參考更可靠;

2、公房上市的時間不長,能提供這一類服務的律師並不多,收費標準也無一定之規;

3、建議請一位儘可能熟悉業務的律師做全面顧問。

十五、找代理行

1、公房上市採取兩頭把關、中間放開的政策,中間的交易過程完全由代理行來操作;

2、代理行的二手房信息要比個人更全面,但是目前來看信息的準確程度還需要驗證;

3、在把你的業務交給代理行之前應該瞭解:代理行提供的服務有哪幾項?是否可以幫助申請二手房按揭?買賣過程中若發生了問題,代理行是否有義務、有能力負責賠償損失?代理行的服務收費標準是多少?是否能保證買到稱心的二手房?

十六、考察代理行是否可靠代理行應該提供兩證:

1、有效的當地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中介代理行資質證書;

2、資質證書是行業管理部門頒發的,對保證代理行的可靠性更有作用。

十七、及時瞭解政策、程序、費用上的變化

1、公房上市還是一個新鮮事物,因此要做好心理準備,隨時瞭解政策的變化;

2、媒體的報道十分關注公房上市,要注意報紙的新消息;

3、向律師及中介代理行諮詢;

4、最可靠的還是向有關房管部門諮詢,及時瞭解最新的信息。

十八、產權是否完整

1、確認產權的完整性,有沒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等。要知道即使在法律十分完善的香港,也會出現這樣的糾紛;

2、只可相信自己的眼睛,一定要在過完户以後才能將房款轉移到原户主手上。

十九、小心房款和產權的交接

1、不要隨便相信對方的信譽,先交錢再過户還是先過户再交錢是一個重要問題;

2、可以考慮將房款押在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單位,如律師樓或信譽較好的代理行處,等過户完成後,再將房款轉入賣方的賬户。

二十、保證產權順利過户

1、必須要經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完產權才算完成過户手續;有代理行、律師、公證的保證等等都不算是完成交易過程;

2、從買房的角度來説,一定是產權過完户以後這套房才真正屬於你,在此之前,賣方隨時可以毀約。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8

原告周,男,漢族,住上海市閘北區。

委託代理人岑,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徐,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樓,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周訴被告黃、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委託代理人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樓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訴稱,被告黃與案外人樓系夫妻關係,被告樓系黃與樓之女。20xx年3月,樓向原告購買電梯配件,合同總價款人民幣275,000元。原告依約向樓交付貨物後,樓陸續支付貨款147,500元。20xx年12月20日,樓出具欠條一張,確認欠原告127,500元貨款未付。20xx年11月2日,樓死亡。現認為,該筆欠款發生在樓與被告黃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其生意收益用於家庭生活,故該筆欠款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黃應予歸還;被告樓系樓法定繼承人,應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支付欠款。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黃支付原告貨款127,500元;被告樓在繼承樓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樓未到庭應訴,亦未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黃與案外人樓系夫妻關係,被告樓系雙方婚生女兒。20xx年12月20日,樓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稱:欠周xx127,500元,注:其餘貨款已清。20xx年11月2日,樓報死亡。20xx年2月23日,原告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户籍信息等證據及原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樓欠原告貨款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樓出具的相關欠條為憑,原告與樓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法可以確認。欠款日期發生在樓與黃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欠款數額為127,500元。在無證據證明原告與樓明確約定本案所涉欠款為樓xx個人債務,也無證據證明樓與黃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財產分別制,併為原告所明知的情況下,原告主張此筆產生於樓與黃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欠款為樓與黃夫妻共同債務,合法有據,原告據此要求黃支付欠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持。被告樓作為樓法定繼承人,遺產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告黃、樓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辯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周欠款人民幣127,500元;

二、被告樓在繼承樓遺產範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50元,減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黃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谷麗雲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19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其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技術指標)、單價、總價等,如表所列:

材料名稱及

花色

規格(毫米)

及型號

質量標準或

技術指標

計量單位

單價(元)

合計(元)

第二條產品包裝規格及費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

3.交貨日期:____________

4.運輸費: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經濟責任

1.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於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_____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於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______%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____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x%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____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______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____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七條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雙方協商。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_____作為罰金付給甲方。

第八條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註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提出註銷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註銷合同部分總額______%的補償金。

第九條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____天與甲方協商。

第十條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並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選一)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並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後作廢。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份。

訂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蓋章)

代理人:__________(蓋章)代理人:_______(蓋章)

負責人:__________(蓋章)負責人: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帳號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帳號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0

售方:

購方:

售、購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購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第一條:合同對象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貨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雙方簽訂的關於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

第二條: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_________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品質

1、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_________,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所確認的樣品。

2、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中、_________(國)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六條: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_________銀行關於_________規定的辦法及_________以_________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賬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保證和索賠

1、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2、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30天。

3、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第八條: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後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_________方為_________商會。

第十條:不可抗力條款

1、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它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2、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3、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4、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____________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第十二條:其它條件

本合同一式_____份,以中、_________(國)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

售方(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購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1

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在合同糾紛中,逾期付款是常見的違約形式。逾期付款除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外,債務人還應當承擔什麼違約責任,《合同法》實施後,由於最高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批覆與合同法規定不一致,出現了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適用上的混亂。

一、《合同法》實施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實施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有兩種形式,即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

㈠逾期付款違約金規定的演變

逾期付款違約金,指有義務付款一方當事人逾期付款而應承擔的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這一概念首次出現在1984年1月23日發佈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6條第4項規定中,其適用範圍限於有明文規定的違約條款中,其計算標準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因中國人民銀行在不同時期對延期付款的利率規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認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時也要不斷調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號覆函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每日萬之三計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號覆函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每日萬之五計算。此時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適用於一般案件。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以銀髮(1996)156號文規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貸款利率調整為4‰。地方法院欲調整標準而沒有法律依據,如繼續延用最高法院(1996)7號批覆規定的標準又與事實相左。在此情形下廣東省高級法院於1998年請示,最高法院以法釋(1999)8號《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算”。該批覆的適用範圍是“合同”案件,嚴格界定就是經濟合同案件。這樣就使“逾期付款違約金”這一概念及其相關規定從原來僅適用於工礦產品購銷、農副產品購銷等有限的合同擴大到所有的經濟合同。

該《批覆》改變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義。以前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是法定違約金,不存在約定情況。而該批覆卻規定沒有約定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標準。即該批覆承認約定違約金的存在,也就是説該批覆設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制度是: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總起來説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違約情況,就必須支付違約金,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㈡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係。

賠償金是違約一方由於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所給予的賠償。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適用關係是:1、逾期付款違約金能補償經濟損失的,就不再支付賠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是包含關係。2、經濟損失超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賠償金用於補償逾期付款違約金不足的部分,賠償金與逾期付款違約金是補償關係,可以同時並用。

二、《合同法》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㈠取消了法定違約金

《合同法》在違約金制度上採用了當事人“約定主義”而摒棄了此前的“法定主義”,即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依約定請求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不得主張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按照相反解釋,即當事人可以不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一方違約時就可以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此可見,當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另一方能否主張違約金的關鍵在於判斷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如果有約定就可主張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不能請求違約金,而只能請求其他方式的違約責任。

㈡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係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的預先確定,因此違約金與賠償金之間是互為包含的關係,換言之,違約金可以涵蓋賠償金,反之賠償金也可以涵蓋違約金。二者的適用關係是:1、原則上不併存;2、就高不就低;3、優先適用違約金責任條款。

三、違約金適用的衝突

《合同法》施行後,在時間效力上,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覆,將法釋[1999]8號批覆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法釋[20xx]34號批覆實質上是法釋[1999]8號批覆的批覆。《的批覆》是在《合同法》生效後對違約金所作的進一步解釋,但其中的內容並不符合《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制度,實質上是對《批覆》的複製。由於《批覆》沒有被廢止,《批覆》與《合同法》的效力並存。逾期付款違約金規定出現了“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和“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不主張違約金”

的局面,引起了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四、違約金適用衝突的解決

根據法發(1999)15號文第14條第2款“援引司法解釋作為判決或裁定的依據;應當先引用適用的法律條款,再引用適用的司法解釋條款”。也就是説法院在判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判決文書時應首先引用應適用違約金的法律條文,再引用該批覆作為依據,而《批覆》賴以存在的《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故不應再適用該批覆。

《合同法》取消法定違約金後,當事人在合同中既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又未約定應承擔逾期付款損失,或者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賠償金約定不明的,當事人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只能由賠償損失這一方式來實現。

五、逾期付款損失的確定

逾期付款損失有利息損失和其他損失兩種。

㈠利息損失的確定

1.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標準

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是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還是存款利率作為計算標準,存在着爭議。筆者認為應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理由是:其一,雖然貸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不會以存款作為投資方式使用資金。其二,通常情況下,經營者的資金來源於自己的積累和貸款,而貸款支付的是貸款利息。其三,讓逾期付款違約者支付存款利息損失,就會出現違約者逾期付款的代價小於從銀行貸款的代價,違約者反而獲利,容易造成違約者樂於違約,也違反了任何人不能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利的法律原則。其四,《經濟合同法》廢止前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規定的也是貸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其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1999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髮(1999)192號)第六條規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機構(不含農村信用社)逾期貸款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三(折年率

為10.8%)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

20xx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xx]251號)第三條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國人民銀行的這兩個通知明確了以下問題:①1999年6月10日~20xx年1月1日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②20xx年1月1日以後的罰息利率也就是逾期貸款利率修改為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是多少,不能確定。

如何確定20xx年1月1日以後的逾期貸款利率?

筆者認為,為便於操作性,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起訴之日,逾期付款一年以內的,按照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逾期付款一至三年的,按照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

2.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計算起止時間

⑴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起算日的確定

①雙方約定有付款日期的,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日的次日為賠償損失的起算日。約定分期付款的,按約定分別確定賠償損失的起算日。

②雙方未約定付款日期的,自債務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發票等債權人請求付款之日的次日作為賠償損失的起算日。

③雙方未約定付款日期,債權人在訴前也未主張過債權的(包括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的),以一審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為賠償損失的起算日。

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的確定

①判決一次性立即給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為判決生效之日。

②判決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為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

有學者主張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終止日確定為起訴之日。認為原告在起訴時,把違約金數額只計算到起訴之日,本着不訴不理的原則,法院當然只能根據其訴訟請求來確定損失終止日。筆者認

為,原告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至起訴之日,多數情況是為了明確訴訟標的額。由於原告無法確定案件審結的具體時間,其對利息損失的確定只能計算至起訴之日。當然,也存在原告權利意識不強或主觀上疏忽的情況;有的則是寄希望法院能在短期內審結並迅速執行而不過分計較。但不管是哪種情況,只要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審理期間利息損失的,就應當予以計算,不能片面認為原告方已放棄了權利。

有學者主張對裁判確定或生效之日至文書指定履行期日這一時段的利息損失不予考慮,認為這是法律確認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給予義務人的履行寬限期。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欠妥。一是給義務人履行的寬限期,應只限於時間上的權利,而不能延伸到資金利益上。二是資金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不由義務人承擔,就歸權利人承擔,而將責任分配給無過錯的權利人是不合理的。三是《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寬限期的規定,《合同法》未再沿用,失去了法律基礎。

3.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舉證責任

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應當免除債權人對該主張的舉證責任。

㈡逾期付款其他損失的確定

債權人認為在銀行貸款利息損失之外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證據證明的事實確定逾期付款其他損失,如追款費用等。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賣方 簽訂時間:__月__ 日

提示:本合同適用於化肥(農藥)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或經銷商與種植户之間進行的大額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品種名稱商標或品牌規格生產廠家(產地)計量單位數量(噸)有效成份(含量)單價(元/噸)金額(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 質量標準:□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

三、賣方應出示的相關證件:《營業執照》複印件、《肥料(農藥)登記證》複印件、《生產許可證》或批准文件複印件、《代理銷售授權書》複印件、《備案登記號》、《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四、交(提)貨時間、地點:交(提)貨時間為__ 年__ 月 __日,交貨地點為________

五、發運方式、運費負擔:用 ____運輸,運費由____ 方負擔。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買方應在 __年 月__ 日前以 ((匯款或匯票、現金)向賣方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剩餘價款應在 __年__ 月__ 日前付清。

七、 驗收: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後 日內進行驗收。產品包裝和標籤內容應符合產品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八、違約責任:

1、化肥(農藥)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或第七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化肥(農藥)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條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 備案。

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賣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3

甲方(賣方):北京義紅天勝家居飾品有限公司

乙方(買方):

一、基本情況:

二、 質量標準:每件藝術品樣式、材質、規格等均要與在甲方店內

觀看實物為同一物品。

三、 付款方式:現金或銀行卡轉帳

四、 運送:甲方負責運送,運送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在交貨時

督促乙方對物品的各項指標進行核對,如乙方發現問題需當場提出,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運送過程中發生的損壞由甲方承擔。

五、 違約責任:若甲方未能按乙方規定的`時間規格交貨(交貨時間

以全部貨款到賬的三日內為準),每延誤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額3%的違約金。

六、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

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七、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

同執行期間雙方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接收甲方所擁有的廣州酒樓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同意以人民幣X拾X萬元整接收甲方的x大酒樓,本協議簽訂後即付定金人民幣:×萬元正。

二、雙方決定於20xx年12月X日開始移交。

三、甲方已存的商品其中有倉庫的存貨(物料及食品)、吧枱的存貨及出品部、海鮮池的存貨,乙方依據清點數量按雙方協商的價格,以人民幣(現金)支付。

四、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設備及財產清單清點(該清單上的財產歸屬x公司所有,歸乙方使用,而不能流失),清單以外的財產屬乙方接收甲方的財產:

五、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儘快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變更等手續(其變更費用由乙方負責),原法定代表人及原股東的所有股權一併轉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人選。

六、甲方須協同乙方辦理房屋租用合同的轉名手續,該於續辦完後,乙方在三日內支付X拾萬元人民幣的押金(因甲方已有X拾萬元港幣的押金在業主單位),另乙方需備好籤租約所需的房產證。

七、乙方同產權單位簽約時如談及的減租條件成功的'話與甲方無關。

八、甲方同意將現有員丁。留給乙方(除倉管及採購外),但乙方不用的員工需通知甲方留用:

九、雙方以移交完畢後的簽字日為生效時日,由此時起該酒樓的所有民事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由此時起,每月的5日前,乙方需按時支付租金及水電費。沒辦齊手續前由甲方代收代交,以出示票據為證。如現宿舍乙方留用需交每月x元的租費。

十、附增加條款:

1、與X公司簽訂合約租金,由甲方負責協商解決,爭取租金降至×x元/月,至少在三年內控制在X元/月以下。否則,乙方不同意接收甲方的x×大酒樓,甲方應在7日內退還乙方定金X萬元正。

2、如各種移交手續,包括營業執照、法人、股東變更,與×X公司租約變更等手續無法辦齊,甲方應在7日內將定金人民幣X萬元正退還給乙方,乙方即移交場地,並清算債權債務,如7日內不退還定金,將追究甲方雙倍賠償的法律責任。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5

出賣人:__________縣(區)______鄉______村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縣(區)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售時間

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單位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

交售時間_______________

棉花一級至等外級公斤按國家規定每50公斤標準(327)皮錕棉單位價元,其他等級棉花價格按等級差價率計算。

出賣人按本合同種足種好棉田畝,並將棉田面積、交售任務落實到每個植棉户(附分户細表)。

二、驗收辦法及時間、地點

1、買受人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棉花標準和檢驗規定,不壓級壓價,不提級提價,正確執行價格政策;出賣人憑證售棉,曬乾揀淨,頭底一致,不夾人化纖等其他雜物,不售濕花統花。出賣人如出售濕花、統花或頭底夾心花,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方糾正後方收購。

2、買受人合理安排輪售時間,方便植棉户交售;出賣人在買受人約定的時間中交售,自覺遵守售棉秩序。

3、出賣人到買受人指定的棉花收購站交售棉花。

4、出賣人對收購檢驗有異議的',有權要求複驗,可要求保留小樣。

三、檢驗單位、地點、方法、標準

1、由買受人棉花收購站檢驗。

2、按商業部頒佈的《棉花檢驗工作規程》。

3、執行國家標準gbll03一72。

四、包裝物:出賣人自備,交售棉花時不得用化纖繩捆紮,售棉後帶回。

五、結算方式:現金結算,市政府確定的各項扶持棉花生產優惠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六、獎罰標準及兑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買受人供應的與定購棉花掛鈎的農業生產資料:買受人保證兑現國家的各項棉花獎售政策和本市確定的各項扶持生產優惠。

八、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6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為:(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實用的買賣合同彙編 篇27

甲方(代售舊機方):_____

乙方(委託售舊機方):_____

一、雙方經反覆協商,由甲方_____出面幫乙方_____出售其舊工程機械,出售後乙方不得從別處購買工程機械,必須從甲方處購買工程機械,否則甲方代售期間的所有費用、損失,均有乙方負責。就此事宜達成協議。

二、以上事實清楚,甲乙雙方無異議。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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