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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大綱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大綱

1、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憲法》第10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性,已經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為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更進一步明確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大綱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村居民。《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轉讓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4、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照顧和優惠,具有福利性。

效力

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

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宅基地上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現實生活中,房產管理部門要麼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要麼依據有關法律規章不予辦理,導致農村房屋無法辦理過户。

未經村委會同意和政府審批而無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准……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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