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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通用8篇)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通用8篇)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 篇1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通用8篇)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於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 篇2

為更好地保障乙方的正當權利,經甲、乙、丙三方協商自願,一致同意擬訂以下各條款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本附件與合同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甲方和丙方保證所交易房屋因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而導致不能完成房屋交易及其他相關手續的辦理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丙方負連帶責任),甲方和丙方退還給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並賠償乙方因房屋交易所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

1、交易房屋為不能買賣的房屋:如被法院查封、與學校教學區不能分割、屬於拆遷範圍、已作為抵押(包括私下抵押)物或轉賣,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讓的房屋等。

2、房屋手續不齊全:甲方沒有該交易房屋的產權證,或甲方身份證與所交易房屋之產權證(房產證)身份不一致,或房產證是假的或公告作廢的。

3、房屋產權不明晰:房屋有多個共有人,如繼承人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但甲方未使得全部共有人與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

4、交易房屋在租:該房屋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

5、土地情況不清晰:二手房土地的使用性質,是劃撥的土地等。

6、市政規劃影響:該二手房在5~20xx年內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等市政規劃情況。

7、福利房屋不合法:如屬於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等。

8、單位房屋侵權:單位的房屋,成本價的職工住房或標準價的職工住房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單位對於標準價的住房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

9、物管費用拖欠:甲方在轉讓房屋前所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房產維修基金、水費、電費、電話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及滯納金等費用在交房當日未結清。

10、夫妻雙方僅一方同意出售,或同一居所人員未能俱結,或夫妻離異後對房產判決不明的房屋。

二、丙方承諾遵守或符合以下條款,否則由丙方承擔全部責任,由丙方退還給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並賠償乙方因房屋交易所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

1、丙方分別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委託,就乙方購買本附件所列房屋之事項協助甲、乙方辦理房屋買賣、按揭、過户等一切交易流流程中的相關事宜。丙方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有義務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需要申請二手房按揭貸款使不能完成房屋交易時免除乙方的任何相關責任,並由甲方和丙方退還向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

3、丙方未違規操作:丙方有相關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

4、丙方負責調查並核實甲方房產的相關真實情況,丙方並有知會乙方關於甲方有關真實情況及交易流程、交易費用等其他各種真實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是否屬於本附件所設各條款所涉及到的各種情況)的義務,否則丙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相應損失。

5、如果該房屋交易失敗,丙方退還向乙方所收取的全部佣金。

6、丙方在簽定合同前應列出清單,詳細列明買賣雙方應交納的各項費用金額及交納的時間,如果有遺漏或差額較大(各項税費總額超過預期1000元時),由丙方承擔相應差額部分的税費。除房款本身及按揭利息外,甲方因交易而產生的其他税費超過 元的部分由丙方負擔。

7、丙方應在合同簽定前應確認乙方具備辦理按揭、過户等手續所必需的相關證件及有關材料,因乙方不具備辦理按揭、過户等手續必需的證件及相關材料而致使交易失敗時由丙方承擔乙方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損失。

三、甲方承諾遵守或符合以下條款,否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甲方退還給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並賠償乙方因房屋交易所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 1、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_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幢號為____________,室號為

____________,套(間)數為____________,總層數為____________,房屋結構為 ___,用途為____________。所售房屋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附屬設施為

______________;甲方所售房產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號

2、提供的有關交易房屋的信息客觀、真實。

3、提供有關交易房屋的《房屋所有權》真實、合法、有效。

4、《房屋所有權》上記載的權利人即為該房屋的唯一所有人,該房屋無共有關係或已經過共有人書面同意,並出具共有人對出售該房屋的書面同意書。

5、甲方的該交易房屋為可上市並能順利過户的產權房。

6、甲方在交付給乙方該房屋時應確保房屋水、電、暖、煤、物業管理費、房費等已結清。產權過户並交付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暖、物業費、房費等由甲方承擔,過户並交付給乙方後由乙方承擔。

7、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 2

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如交易後發生該房屋交易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8、無論合同是否規定甲方實收房款,因甲方有兩套以上房屋或因甲方所購該房屋未滿5年而產生的營業税、個人所得税等税費由甲方負擔。

9、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辦理以下手續:

①雙方一同至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煤氣公司等辦理過户手續,如有欠費則由甲方補交。

②電話、寬帶過户:雙方到電信公司辦理電話過户手續,如有欠費則由甲方補交。 ③有線電話過户:甲方持開户卡,甲乙雙方至交費處辦理更名手續,如有欠費則由甲方補交。

④維修基金過户:甲方贈送維修基金給乙方,雙方至物業公司辦理更名手續,甲方尚未繳付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部分已經使用的則由甲方補交。

⑤物業服務費結清:乙方陪同甲方至物業公司處辦理物業更名手續,如有欠費則由甲方補交。

⑥户口遷移:雙方一同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詢問房屋內的户口情況,賣方應當在過户前將户口遷出,過户後如甲方仍未遷出户口,甲方在房屋過户之日起每逾期一日遷出户口則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⑦清點鑰匙:甲方交給乙方的鑰匙包括房間鑰匙、單元大門鑰匙、防盜門鑰匙、信箱鑰匙等。

⑧其他過户手續及相關税費的補交。

10、附贈物品清單:附贈的空調、抽油煙機、熱水器、燈具等家電、傢俱的數量和品牌。

四、房屋價格、中介費及付款方式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整(含附屬設施設備、傢俱加電等相關費用)。需列清?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對本附件所述房屋購房款支付方式為現金首付及餘款按揭貸款支付。

3、本附件簽定後,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 元)。

4、合同簽定起7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首付第一部分款 元整(¥ 元,含定金 元)。甲方於收到乙方首付第一部分款之日起1日內向乙方提供税務機關開具的正規發票,並於收到乙方首付第一部分款之日起7日內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給乙方。乙方於辦理完畢過户手續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支付房屋首付第二部分款 元整(¥ 元)給乙方,甲方於收到乙方首付第二部分款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乙方在甲乙雙方房屋過户、交接完畢並由甲方遷出户口、結清其他欠費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支付房屋首付尾款元整(¥ 元)給甲方。

5、該房屋餘款 元整(¥ 元)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

6、如乙方按揭貸款實際放貸金額低於該房款之餘款,乙方則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地放棄房屋交易或解除交易合同(含附件),甲、丙方向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應完全無條件地退還給乙方。

7、按國家對房屋代理行業的相關管理規定,乙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向丙方支付上述房屋的代理費為購房總價的 ‰,支付方式為在丙方協助甲乙雙方對本附件所述房屋按揭貸款、過户、房屋及物業交接完畢後7日內一次性付清。丙方在收款當日應向乙方提供正規全款發票。

8、本合同及本附件中所述的丙方的代理費中已包含丙方協助乙方辦理貸款、過户等相關手續的服務費用,丙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產權登記

甲方應於收到乙方首付第二部分款之日起7日內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完畢房產權屬過户手續,亦同時將該房屋已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和土地使用期限完全轉讓給乙方。

六、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辦理完過户手續2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物業管理費、停車費、水、電、暖、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等費用由甲方在房屋交付當日結清並在房屋交接完畢時由甲乙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

七、違約責任

1、本附件簽定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撤消合同。甲方違反合同及本附件約定的義務,致使交易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即構成違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甲方應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2日內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定金,並由甲方承擔乙方已支付給丙方的代理費及賠償乙方的其他相關損失。

2、如房屋交易後發生該房屋交易前即存在的本附件所述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的,屬甲方違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出退房,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税費和乙方在本次交易中產生的其他損失(包含但不僅限於裝修費用),並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約定時間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2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10%賠償乙方損失。

4、甲方未按本附件相關約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週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合同及本附件,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税費和乙方已支付給丙方的代理費,並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2日內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和房款。

5、丙方違反合同及本附件約定的義務,致使合同及本附件無法正常履行即構成違約,乙方有權向丙方提出解除合同,丙方應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當日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代理費,並承擔乙方已支付給甲方的定金。

6、一方違約他方有權決定是否解除合同,如守約方決定不解除合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並不免除繼續履行合同及本附件的義務。

八、其他補充規定

丙方(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 篇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 仟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該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完成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仍由甲方承擔;自行政機關機關核准轉移登記申請後,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自行政機關核准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

第七條 該合同的生效條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生效;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不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其餘由雙方持送有關部門。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 篇4

買受人:

出賣人:

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

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1.標的物應置放於(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2.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3.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4.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5.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第四條

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受強制執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

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

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1.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

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2.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

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

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

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出賣人:

住址:住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 篇5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於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        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 篇6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受人: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_____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_____、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_____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_____,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 篇7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於某某(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某某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 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

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附條件買賣合同(賣方用) 篇8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於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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