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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買賣合同(通用13篇)

混凝土買賣合同(通用13篇)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1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購買商品混凝土的相關事宜,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混凝土買賣合同(通用13篇)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建設單位: ;

施工單位: ;

工程名稱: ;

工程地點: 。

第二條 混凝土的標號、單價、數量、金額(單位:元/m3)

第三條 交貨的時間、數量、地點

l、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當月混凝土用量計劃單,本週的混凝土用量計劃單和三天混凝土用量計劃單。

2、甲方須提前壹天書面傳真或其它有效方式通知乙方所需混凝土的供應時間、標號、準確用量和澆築部位,如有特殊情況要臨時變更,應至少提前4小時通知乙方,乙方應當按甲方通知的時間、數量地點完成混凝土的交付任務。

第四條 混凝土款支付方式:

1、甲方需在每月5日前付清乙方所澆築混凝土款項的80%,超過付款期限的,按照甲方應付款總額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乙方違約金。

2、最後一次混凝土款在本項目混凝土主體屋面澆築完畢後一個月內一次付清 。

3、混凝土貨款由乙方委派專人 持乙方結算單作為收款憑據,其他票據和人員一律無效(如變換人員乙方需書面通知甲方方可付款)。

第五條 計量驗收及結算方式

1、該條以下內容的計量驗收及結算方式僅針對甲乙雙方。

2、本工程按車方計重結算,過磅量容重為2300-2450kg/m3,甲乙雙方共同監督過磅。

3、每次混凝土澆完後,甲方對過磅量如有疑問必須在混凝土澆完24小時內提出,如未提出則視為雙方認可。

4、結算單上甲方指定簽字人: ,乙方指定簽字人:,經雙方代表簽字認可的混凝土用量結算單是甲方付款的最終結算依據,以後不再對該依據作任何補充、修改。

5、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續停工三十天(以甲方最後一次簽收混凝土的日期作為停工日),甲方應於停工日起十五日內與乙方辦理結算,並於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乙方支付已供混凝土的全部款項。

6、甲方須於每月終了5日內與乙方辦理混凝土的方量結算,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結算,否則乙方有權停止供應混凝土。

第六條 混凝土質量驗收標準

1、乙方供應的預拌混凝土我國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_)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乙方應當在每次混凝土交付(澆築)完後,向甲方提供該次混凝土7天和28天乙方出具的試壓報告資料。

2、甲乙雙方應對混凝土進行現場見證取樣,甲方作標識乙方負責保養。

3、為了保證混凝土質量,甲方不得指定和提供任何原材料。如甲方有特殊原因指定使用及購買抗滲、膨脹等外加劑,則該部分的質量和資料由甲方保證,乙方保證供應混凝土的質量和資料。甲方需提前15天將提供的外加劑送乙方作相溶實驗和對混凝土有無損害的實驗,經乙方同意後方能使用。甲方派人到乙方攪拌站保管和添加。

4、甲方如對混凝土質量有異議,應於主體封頂完畢後90日內提出,並申請專業機構鑑定,超過異議期,即視為對混凝土質量認可。

第七條 甲方的工作

1、甲方應保證乙方在澆築混凝土時佔道,環保等城管手續。由於甲方的相關手續(如夜間施工等原因)不完善而造成乙方的混凝土損失,甲方應承擔責任。

2、甲方應當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一週內,向乙方無償提供建設工程的施工圖和混凝土澆築施工進度計劃表。如有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提供變更後的施工圖和施工進度計劃表。

3、在乙方澆築混凝土前,甲方需完成當次要澆築混凝土的模板安裝、鋼筋配臵、施工定位放線及其它必要的前期準備工作。

4、甲方保證混凝土在澆築前,孔樁為無水狀態,在每次混凝土澆築完畢後,應當按施工規範對澆築後混凝土進行正常振搗和施工養護。對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甲方應當根據乙方提出的指導説明進行現場施工養護。

5、甲方無償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及必要的配套設施。

6、甲方按合同約定按時和乙方辦理結算,不能以其它任何理由推遲辦理結算手續,否則,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7、因特殊原因雙方無法再繼續合作時,甲方必須付清所有貨款雙方終止合同乙方退場,否則雙方在未結清本工程所有貨款之前,甲方不得與其他商混公司再簽訂本工程混凝土買賣合同。

8、甲方每次澆築完混凝土後必須使用塑料薄模進行覆蓋,否則因此產生的質量及裂縫問題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第八條 乙方的工作

l、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混凝土的等級要求,製作混凝土調配報告,並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混凝土的檢驗報告,使用水泥和外加劑的出廠檢驗報告單和其它資料等。

2、乙方人員在甲方施工工地交付(澆築)混凝土時必須服從甲方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自覺保護甲方現場鋼筋、模板等,維護甲方施工現場的環境衞生。

3、乙方應根據甲方的需要,對工程特殊部位進行養護的混凝土,向甲方提出必要的指導建議。

4、在正常澆築時乙方必須保證施工現場有兩台混凝土泵,每台混凝土泵每小時泵送混凝土不能少於20m?,保證每次均能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混凝土供應量,不能滿足供應由乙方承擔甲方相應損失。

5、洗管廢渣乙方必須保證每次澆築完後負責清理乾淨。

第九條 安全文明生產

甲、乙雙方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程,以人為本。乙方不違章冒險作業,甲方不得強行安排乙方從業人員在帶有明顯安全隱患的環境中作業。

第十條 混凝土損耗

1、在混凝土澆築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混凝土損耗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由於甲方的準備工作不充分,導致混凝土無法澆築或澆築後影響質量損失,由甲方承擔。

3、混凝土的爆模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地震、下雨、政府禁令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雙方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貨,經甲方書面催告後三日內,仍無法按合同約定履行,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2、甲方逾期付款,經乙方催告後十五日內,仍無法按合同約定履行,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付清全額貨款,並承擔每天本合同混凝土總金額的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3、乙方提供的混凝土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時,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方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本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2

需 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 方: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為規範商品混凝土購銷行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技術經濟責任,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_)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供需雙方就購銷商品混凝土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供應混凝土量 10600 m3(結算時按實際數量結算)

四、供貨期 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需方委託供方供應預拌混凝土,經雙方議定產品名稱、強度等級、坍落度、數量、單價

六、供貨量的確認

1、商品混凝土的供貨量以成型砼量為準,需方應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籤認供方的混凝土隨車發貨單,該發貨單作為供方實際供應混凝土數量的結算依據。

2、需方可對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進行隨機抽驗,抽驗費用由需方承擔。如同一批次抽驗的數量不少於 2 車,且平均欠量大於 3%時,供方應按該次抽驗的總欠量的 2 倍數額賠償並負責該批次抽驗費用。

七、商品混凝土質量標準要求

供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14902-20_《預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關技術標準。

八、需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需方應在澆築混凝土的 1天前,以提交訂貨單或其他有效方式將所需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數量、坍落度、澆築部位、澆築方式、交貨地點及其他有關要求通知供方;如遇需方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混凝土澆築時間臨時改變的,需方應及時通知供方。

2、需方應在建築工地為商品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備的條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設施和停車場地,並安排專人在現場負責調度指揮,保證車輛和隨車人員順利進出工地。

3、混凝土攪拌車到達工地後,需方應在 30 分鐘內辦完查驗交接手續,並安排在 90 分鐘內卸料完畢。

4、若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質量性能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約定,需方有權拒收。

5、需方不得對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經約定的摻合料。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3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經甲、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商品混凝土預訂總數量 立方米、預計總金額(人民幣) 元。商品混凝土供貨品種、單價及用途見表1。

二、交貨地點和方式。

1、交貨地點: 2、交貨方式:三、供應量結算。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_),商品混凝土供應量以運輸車的發貨總量計算,如需按施工圖計算量進行復核時,不扣除混凝土結構中鋼筋所佔體積損耗。其誤差應不超過±2%。

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供應量按照下列 方式進行結算:

1、按批量進行結算,在每批量供應完成後的 日內進行結算。 2、按月供應量進行結算,在每月 日進行結算。 辦理結算手續的時間應不超過三日。

四、價格結算。商品混凝土價格結算在供應量結算的同時,按以下方式之一第 款確定:

1、商品混凝土供應當月,參考武漢市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商品混凝土月度指導價格進行結算。

2、主要原材料結算期價格與簽訂合同期價格相比,價格變化幅度未超過%,按照本合同表1確定的單價進行結算;如果主要原材料結算期價格與簽訂合同期價格相比,價格變化幅度超過%,按超過部分的單價計取税金後與本合同表1確定的單價之和確定結算單價進行結算。

五、質量驗收。按現行國家標準和規範進行的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結果,是判定商品混凝土質量的依據。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乙方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甲方承擔。當甲方不具備試驗條件時,經甲、乙雙方協商認可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

六、支付貨款。在辦理商品混凝土合同備案手續前,甲方將不低於合同預訂總價款25%的預付款存於乙方指定帳户;每一次價格結算完成後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於70%的已結算貨款,尾款在全部混凝土供應完成或工程結構封頂後的 月內付清。

七、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

1、在工程開工前與乙方商定混凝土供貨計劃,並於供貨24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證條件,做到施工現場進出道路堅實、平整、暢通,並配備必要的電力、照明及車輛沖洗等設施;負責對乙方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指揮調度。

3、指派專人 對乙方交付的商品混凝土進行驗收,完成驗收後出具收貨憑證;

4、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組織交貨檢驗,對已驗收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5、按照國家規範及乙方提供的《產品使用説明書》等技術資料,進行商品混凝土的泵送、入模、澆搗及養護,保證混凝土施工正常進行;

6、泵送施工時,制定泵送施工方案,組織人員鋪設、遷移管道,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進行;

7、協助乙方做好泵送設備器材的保管工作; 8、按本合同的規定辦理結算、支付貨款。 (二)乙方。

1、按國家標準、規範及本合同的要求組織生產,完成配合比設計、原材料檢測、生產、出廠檢驗、運輸,對所供應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

2、按照雙方商定的供貨計劃供貨,保證混凝土施工進度的需要;

3、保證生產設備具備原材料稱量、投料、攪拌及卸料的微機自動控制功能,保證微機控制記錄的生產原始數據完整與可查;

4、設置汽車磅,保證供貨數量,協助甲方對供貨數量的核對抽查;

5、及時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產品合格證》、《產品説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

八、違約責任 (一)、甲方

1、未能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障條件,造成混凝土初凝期內未澆築完畢,所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驗收乙方的供貨、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乙方供貨或接受乙方供貨後未按本合同規定辦理驗收手續,所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3、未按照國家規範及乙方提供的《產品説明書》等技術資料的要求進行混凝土施工,導致混凝土缺陷或質量事故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甲方臨時改變供貨計劃,未及時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5、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算並支付已供應的商品混凝土貨款。

6、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購貨款,甲方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延遲一天支付總貨款的5‰0違約金。

甲方超過合同規定任何付款期限1周後,乙方有權停止供貨,且甲方仍應及時向乙方支付上述違約金。

(二)、乙方

1、未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及本合同的要求組織生產,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2、未按照雙方商定的供貨計劃供貨,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3、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產品合格證》、《產品説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導致甲方拒絕驗收乙方的供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的質量判定,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商品混凝土質量檢測由有關法定檢測單位實施;

2、本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款方式解決:

⑴.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備案一份。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4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經甲、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商品混凝土預訂總數量 立方米、預計總金額(人民幣) 元。商品混凝土供貨品種、單價及用途見表1。

二、交貨地點和方式。

1、交貨地點: 2、交貨方式:三、供應量結算。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_),商品混凝土供應量以運輸車的發貨總量計算,如需按施工圖計算量進行復核時,不扣除混凝土結構中鋼筋所佔體積損耗。其誤差應不超過±2%。

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供應量按照下列 方式進行結算:

1、按批量進行結算,在每批量供應完成後的 日內進行結算。 2、按月供應量進行結算,在每月 日進行結算。 辦理結算手續的時間應不超過三日。

四、價格結算。商品混凝土價格結算在供應量結算的同時,按以下方式之一第 款確定:

1、商品混凝土供應當月,參考武漢市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商品混凝土月度指導價格進行結算。

2、主要原材料結算期價格與簽訂合同期價格相比,價格變化幅度未超過%,按照本合同表1確定的單價進行結算;如果主要原材料結算期價格與簽訂合同期價格相比,價格變化幅度超過%,按超過部分的單價計取税金後與本合同表1確定的單價之和確定結算單價進行結算。

五、質量驗收。按現行國家標準和規範進行的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結果,是判定商品混凝土質量的依據。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乙方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甲方承擔。當甲方不具備試驗條件時,經甲、乙雙方協商認可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

六、支付貨款。在辦理商品混凝土合同備案手續前,甲方將不低於合同預訂總價款25%的預付款存於乙方指定帳户;每一次價格結算完成後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於70%的已結算貨款,尾款在全部混凝土供應完成或工程結構封頂後的 月內付清。

七、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

1、在工程開工前與乙方商定混凝土供貨計劃,並於供貨24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證條件,做到施工現場進出道路堅實、平整、暢通,並配備必要的電力、照明及車輛沖洗等設施;負責對乙方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指揮調度。

3、指派專人 對乙方交付的商品混凝土進行驗收,完成驗收後出具收貨憑證;

4、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組織交貨檢驗,對已驗收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5、按照國家規範及乙方提供的《產品使用説明書》等技術資料,進行商品混凝土的泵送、入模、澆搗及養護,保證混凝土施工正常進行;

6、泵送施工時,制定泵送施工方案,組織人員鋪設、遷移管道,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進行;

7、協助乙方做好泵送設備器材的保管工作; 8、按本合同的規定辦理結算、支付貨款。 (二)乙方。

1、按國家標準、規範及本合同的要求組織生產,完成配合比設計、原材料檢測、生產、出廠檢驗、運輸,對所供應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

2、按照雙方商定的供貨計劃供貨,保證混凝土施工進度的需要;

3、保證生產設備具備原材料稱量、投料、攪拌及卸料的微機自動控制功能,保證微機控制記錄的生產原始數據完整與可查;

4、設置汽車磅,保證供貨數量,協助甲方對供貨數量的核對抽查;

5、及時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產品合格證》、《產品説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

八、違約責任 (一)、甲方

1、未能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障條件,造成混凝土初凝期內未澆築完畢,所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驗收乙方的供貨、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乙方供貨或接受乙方供貨後未按本合同規定辦理驗收手續,所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3、未按照國家規範及乙方提供的《產品説明書》等技術資料的要求進行混凝土施工,導致混凝土缺陷或質量事故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甲方臨時改變供貨計劃,未及時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5、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算並支付已供應的商品混凝土貨款。

6、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購貨款,甲方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延遲一天支付總貨款的5‰0違約金。

甲方超過合同規定任何付款期限1周後,乙方有權停止供貨,且甲方仍應及時向乙方支付上述違約金。

(二)、乙方

1、未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及本合同的要求組織生產,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2、未按照雙方商定的供貨計劃供貨,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3、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產品合格證》、《產品説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導致甲方拒絕驗收乙方的供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的質量判定,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商品混凝土質量檢測由有關法定檢測單位實施;

2、本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款方式解決:

⑴.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混凝土買賣合同模板4   

買方(甲方):響水縣金港家園工程項目部

賣方(乙方): 鹽城鼎鴻混凝土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預拌混凝土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第二條 混凝土的等級及單價

備註:如使用特殊外加劑費用另議;每個等級差價10元/方;此合同價格為泵送價格,非泵送混凝土單價每方下浮10元,另混凝土重量要確保2380公斤/方。

第三條 供貨數量及質量的驗收確認

1、 甲乙雙方共同依據國家、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及合同約定對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數量、質量及澆築時間等內容進行驗收,並簽字確認。

2、 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如與發貨單載明的數量有差異時,甲方應即時通知乙方核實;雙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真實數量確認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

3、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經甲方表觀檢驗,如有質量異常現象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進行核實,經核實後如有質量問題甲方有權作退貨處理,乙方應承擔甲方誤工損失。

4、甲方對澆築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現象的,應在澆築之日起4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進行核實:如有爭議,雙方應會同工程監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認責任,並提出書面責任處理意見。屬於甲方澆築不及時或振搗、養護不當原因,責任由甲方承擔;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5、 到場混凝土的塌落度要求。

6、 混凝土強度標號以標養試塊28天強度為依據。

7、 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甲方應及時組織安排澆築到工程施

工部位。因甲方責任致使運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停留時間過長造成塌落度損失或產品失效報廢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8、 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中採用的砂子應全部使用河砂,不得使用海砂,如因使用海砂造成工程質量問題,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四條 貨款結算及支付

1、甲乙雙方約定暫供貨一萬立方,甲方供貨累計一萬方後,每供貨一千立方結算一次(按一千立方結算),剩餘貨款待工程竣工結束後一個月內,乙方開具正規税務發票後一次性結清。

2、本合同項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時,甲方應在停工之日即時付清未結貨款。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給付貨款,乙方可提前5日書面通知甲方後暫停供應混凝土。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五條 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根據工程進度需要,應提前12小時以書面傳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標號、數量及工程澆築部位、混凝土澆築方式,並對技術質量要求進行交底,以保證乙方有足夠的供貨準備時間。

(2)應保證現場場地平整、堅實、暢通,有足夠的調車場地及泵車的安全作業環境,並應安排專人負責調度指揮,保證乙方車輛及人員進出現場的安全,以及車輛駛出現場達到環抱要求。非主要幹道的暢通問題由甲方負責。

(3)應負責提供現場作業用水及照明環境,作業現場由於混凝土運輸攪拌、泵送及澆築等原因所引起的擾民或民擾問題,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4)應指派專人負責對運送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內容進行驗收籤認。

(5)應遵守國家、鹽城市和設計部門的有關技術規範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劑等材料,由此出現的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6)應承擔對施工澆築過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漲模或多要造成的損失。

2、乙方義務

(1)供貨前應到施工現場實地勘察並進行技術交底。

(2)乙方車輛及人員進入現場後,應當服從甲方負責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積極配合甲方,提供優質服務。

(3)應嚴格按照甲方申請的混凝土澆築計劃,保質、保量、及時供應混凝土。

(4)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數量及表觀質量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按本合同第

三條第三款解決。

(5)澆築混凝土前後,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與混凝土相關的技術質量資料。

(6)如乙方不能按甲方通知的時間要求送貨或中途供貨停止,每延遲一小時承擔甲方誤工工資5000元,以此類推,如發生二次以上類似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響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需變更合同或須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

2、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按合同總額的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其他

1、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5

買受人: 合同編號:

出賣人:簽定地點:

為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和買受人施工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GB/T14902-20_《預拌混凝土》標準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買受人工程中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由出賣人供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結構類型:

3.工程地點:

第二條:商品混凝土約需總量 m3,最終結算量以買受人授權代表簽發的的發貨單結算聯方量為準。

第三條:數量、單價、金額及計量方式

1.本工程商品混凝土計量方法:買受人在出賣人隨車發貨單上簽字,發貨單上標明的混凝土方量作為結算價款依據。買受人可隨時派人到出賣人廠內抽檢數量,標準誤差範圍在±2%以內。

2.合同價格及要求見下表:

説明:單價中只含減水劑費用,如設計要求有其他外加劑,費用另計。

第四條:結算方式

1.出賣人以供給買受人每3的商品混凝土為一個結算價款的時間,或以單批次供應完為一個結算時間。當一個批次的供貨量小於m3時,以每月的25日為一個價款的結算時間。

2.雙方以簽字後的發貨單作為結算依據。

3.買受人在收到結算單二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確認,逾期視為認可出賣人結算單上的價款和數量,買受人在十日內付款與出賣人。

第五條:付款方式

1.買受人在每批商品混凝土供應前向出賣人預付價款的%作為定金。

2.按雙方約定的結算方量付款。

3.按照雙方約定不能及時付款,逾期一天,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3‰的滯納金。

4.因原材料價格上漲或下浮,商品混凝土價格隨之浮動,根據出賣人的價格調整通知單並經雙方簽字確認認可後作為價格調整依據和結算依據。

5.不論採用以上任何一種付款方法,買受人應將混凝土貨款匯(轉)入出賣人指定賬户,否則出現問題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條:質量與檢驗

1.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檢驗的項目按國標及相關規範要求執行。

2.由出賣人負責按國家預拌混凝土標準的規定對所供混凝土進行出廠檢驗。

3.出賣人供應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及各相關指標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及本合同相關規定。

4.交貨檢驗,在監理見證下,雙方共同到場,由買受人指定持有上崗證的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坍落度測試、試塊留臵等相關工作,並認真填寫交接貨檢驗記錄,並有三方簽字。由買受人負責送有資質的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承擔相關費用,檢測結果作為混凝土強度等級評定的依據。

5.買受人對澆築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時,應自發現十二小時內書面通知乙方進行核實。若雙方存有爭議,應由買受人組織工程監理、政府質量監管部門共同確認質量異常原因。

第七條:買受人責任

1.在工程施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登記表,嚴格按照GB/T14902-20_《預拌混凝土》及GB50204-20_《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等有關規定進行澆築施工和養護。

2.混凝土運到現場後,買受人應按照GB/T50081-20_《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要求將原始混凝土見證取樣製作試塊並按標準進行養護,按照GBJ107-8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規定送相關機構進行檢驗。買受人未經出賣人技術負責人書面同意,擅自在混凝土內摻入外加劑、摻合料或水,由此引發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3.出賣人將商品混凝土供至買受人現場後20分鐘內,買受人查驗出賣人的有關資料後應按GB/T50082-20_《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實驗方法標準》對混凝土的坍落度等進行檢驗,檢測合格後及時組織澆築。若因買受人原因使混凝土到達現場後60分鐘內未能澆築完畢,每超過半小時加收車輛等待費50元;若繼續延時超過壹個小時,買受人除支付車輛等待費外,因澆築不及時或養護不當等導致混凝土的質量發生變化,買受人負全部責任。

4.買受人所需混凝土的方量、強度等級、澆築部位等相關事宜應在混凝土澆築前48小時電話通知或把混凝土計劃單交至出賣人代表,澆築時間準確至小時。如臨時停工或變更計劃單內容,買受人應在計劃供應的3小時前通知出賣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負責。單批混凝土在供應結束時,如出現實際使用量小於電話通知或計劃單單上的方量時,均按通知方量作為結算方量。

5.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混凝土款項時,每日按應支付款項的3‰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有權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損失由買受人負責。

6.買受人應為出賣人混凝土運輸、輸送等設備提供必要條件和國家規範要求的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做到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機械設備操作現場無安全隱患,有電力、照明、水源等設施,並保證不受第三方因素的干擾,否則由此造成車輛堵塞、損壞、人身傷害等問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責。

7.如需佔用人行橫道、便道及夜間施工時,買受人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施工,由此產生車輛損失及混凝土質量責任均由買受人負責並賠償買受人相應費用。

8.買受人應派專人對混凝土施工車輛進出調度指揮。

9.買受人應保證施工時間準確,工地卸料及時(在混凝土攪拌車到達工地1.5小時內卸完),若因超時混凝土發生質量問題,買受人自負。

第八條:出賣人責任

1.出賣人應嚴格按照GB/T14902-20_《預拌混凝土》標準及配合比要求組織生產,逐車計量和檢驗,以保證混凝土的數量和質量。

2.出賣人接到買受人混凝土供應電話通知或混凝土計劃單後,應立即做好生產準備,安排調度或車隊長到工地查看現場情況,與買受人工地代表核准供應時間及相關配合事宜。

3.如因出賣人設備、水、電等原因,不能按買受人計劃要求時間供應混凝土,出賣人應在供應時間3小時前通知買受人,如未通知並且不能按時供應,由此造成的隨時由出賣人承擔。

4.混凝土供應前,出賣人派調度或車隊長到現場與買受人工地代表接洽,根據工地實際情況商定供應中應注意的配合問題。

5.根據買受人施工計劃的要求,按時晝夜供應,保證施工進度和工程的連續澆築需要,因供應不及時導致連續澆築中斷,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如需夜間施工,買受人負責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否則由此造成供應不及時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6.出賣人負責向買受人提供有關預拌混凝土的資質、合格證、開盤鑑定等資料 。

第九條:違約責任

1.非因不可抗拒力單方停止履行本合同及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因所提供的技術要求及混凝土質量指標等造成供應質量問題,調查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2.因買受人施工條件不具備,進出施工現場道路不通暢,工地卸料不及時或因突發性事件而造成所供混凝土無法使用、車輛損壞等損失,由買受人按照損失額的二倍予以賠償。

3.未按合同規定付款,出賣人向買受人提出停止供應書面通知,買受人接通知後兩天內仍未付款,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停止供應,買受人應承擔出賣人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的質量判定,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商品混凝土質量檢測由有關法定檢測單位實施。

2.本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協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決:

(1) 由出賣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2) 依法向出賣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宜

1.買受人授權 同志作為代表,在出賣人混凝土發貨單上簽字。出賣人授權 同志作為代表全權處理有關事宜。

2.單批泵送方量小於100 m3,泵送費用按台班費2200元/次計取。在單批供應混凝土過程中,攪拌運輸車超過兩次的小方量(小於6m3)運送,按車滿載輛每方40元收取車載費(即小於6 m3按240.00元加收運費)。 。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6

買受人: 合同編號:NO. 出賣人:肥城市富利源建材有限公司 簽定地點:

為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和買受人施工工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GB/T14902-20xx《預拌混凝土》標準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買受人工程中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由出賣人供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2.結構類型:3.工程地點:第二條:商品混凝土約需總量 m3,最終結算量以買受人授權代表簽發的的發貨單結算聯方量為準。

第三條:數量、單價、金額及計量方式

1.本工程商品混凝土計量方法:買受人在出賣人隨車發貨單上簽字,發貨單上標明的混凝土方量作為結算價款依據。買受人可隨時派人到出賣人廠內抽檢數量,標準誤差範圍在±2%以內。

2.合同價格及要求見下表:

説明:單價中只含減水劑費用,如設計要求有其他外加劑,費用另計。

第四條:結算方式

1.出賣人以供給買受人每3的商品混凝土為一個結算價款的時間,或以單批次供應完為一個結算時間。當一個批次的供貨量小於 m3時,以每月的25日為一個價款的結算時間。

2.雙方以簽字後的發貨單作為結算依據。

3.買受人在收到結算單二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確認,逾期視為認可出賣人結算單上的價款和數量,買受人在十日內付款與出賣人。

第五條:付款方式

1.買受人在每批商品混凝土供應前向出賣人預付價款的%作為定金。

2.按雙方約定的結算方量付款。

3.按照雙方約定不能及時付款,逾期一天,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3‰的滯納金。

4.因原材料價格上漲或下浮,商品混凝土價格隨之浮動,根據出賣人的價格調整通知單並經雙方簽字確認認可後作為價格調整依據和結算依據。

5.不論採用以上任何一種付款方法,買受人應將混凝土貨款匯(轉)入出賣人指定賬户,否則出現問題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條:質量與檢驗

1.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檢驗的項目按國標及相關規範要求執行。

2.由出賣人負責按國家預拌混凝土標準的規定對所供混凝土進行出廠檢驗。

3.出賣人供應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及各相關指標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及本合同相關規定。

4.交貨檢驗,在監理見證下,雙方共同到場,由買受人指定持有上崗證的技術人員負責現場坍落度測試、試塊留臵等相關工作,並認真填寫交接貨檢驗記錄,並有三方簽字。由買受人負責送有資質的工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承擔相關費用,檢測結果作為混凝土強度等級評定的依據。

5.買受人對澆築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時,應自發現十二小時內書面通知乙方進行核實。若雙方存有爭議,應由買受人組織工程監理、政府質量監管部門共同確認質量異常原因。

第七條:買受人責任

1.在工程施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登記表,嚴格按照GB/T14902-20xx《預拌混凝土》及GB50204-20xx《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等有關規定進行澆築施工和養護。

2.混凝土運到現場後,買受人應按照GB/T50081-20xx《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要求將原始混凝土見證取樣製作試塊並按標準進行養護,按照GBJ107-8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規定送相關機構進行檢驗。買受人未經出賣人技術負責人書面同意,擅自在混凝土內摻入外加劑、摻合料或水,由此引發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

3.出賣人將商品混凝土供至買受人現場後20分鐘內,買受人查驗出賣人的有關資料後應按GB/T50082-20xx《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實驗方法標準》對混凝土的坍落度等進行檢驗,檢測合格後及時組織澆築。若因買受人原因使混凝土到達現場後60分鐘內未能澆築完畢,每超過半小時加收車輛等待費50元;若繼續延時超過壹個小時,買受人除支付車輛等待費外,因澆築不及時或養護不當等導致混凝土的質量發生變化,買受人負全部責任。

4.買受人所需混凝土的方量、強度等級、澆築部位等相關事宜應在混凝土澆築前48小時電話通知或把混凝土計劃單交至出賣人代表,澆築時間準確至小時。如臨時停工或變更計劃單內容,買受人應在計劃供應的3小時前通知出賣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負責。單批混凝土在供應結束時,如出現實際使用量小於電話通知或計劃單單上的方量時,均按通知方量作為結算方量。

5.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混凝土款項時,每日按應支付款項的3‰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有權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損失由買受人負責。

6.買受人應為出賣人混凝土運輸、輸送等設備提供必要條件和國家規範要求的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做到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機械設備操作現場無安全隱患,有電力、照明、水源等設施,並保證不受第三方因素的干擾,否則由此造成車輛堵塞、損壞、人身傷害等問題,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負責。

7.如需佔用人行橫道、便道及夜間施工時,買受人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施工,由此產生車輛損失及混凝土質量責任均由買受人負責並賠償買受人相應費用。

8.買受人應派專人對混凝土施工車輛進出調度指揮。

9.買受人應保證施工時間準確,工地卸料及時(在混凝土攪拌車到達工地1.5小時內卸完),若因超時混凝土發生質量問題,買受人自負。

第八條:出賣人責任

1.出賣人應嚴格按照GB/T14902-20xx《預拌混凝土》標準及配合比要求組織生產,逐車計量和檢驗,以保證混凝土的數量和質量。

2.出賣人接到買受人混凝土供應電話通知或混凝土計劃單後,應立即做好生產準備,安排調度或車隊長到工地查看現場情況,與買受人工地代表核准供應時間及相關配合事宜。

3.如因出賣人設備、水、電等原因,不能按買受人計劃要求時間供應混凝土,出賣人應在供應時間3小時前通知買受人,如未通知並且不能按時供應,由此造成的隨時由出賣人承擔。

4.混凝土供應前,出賣人派調度或車隊長到現場與買受人工地代表接洽,根據工地實際情況商定供應中應注意的配合問題。

5.根據買受人施工計劃的要求,按時晝夜供應,保證施工進度和工程的連續澆築需要,因供應不及時導致連續澆築中斷,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如需夜間施工,買受人負責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否則由此造成供應不及時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6.出賣人負責向買受人提供有關預拌混凝土的資質、合格證、開盤鑑定等資料 。

第九條:違約責任

1.非因不可抗拒力單方停止履行本合同及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因所提供的技術要求及混凝土質量指標等造成供應質量問題,調查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2.因買受人施工條件不具備,進出施工現場道路不通暢,工地卸料不及時或因突發性事件而造成所供混凝土無法使用、車輛損壞等損失,由買受人按照損失額的二倍予以賠償。

3.未按合同規定付款,出賣人向買受人提出停止供應書面通知,買受人接通知後兩天內仍未付款,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停止供應,買受人應承擔出賣人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的質量判定,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商品混凝土質量檢測由有關法定檢測單位實施。

2.本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協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決:

(1) 由出賣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2) 依法向出賣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宜

1.買受人授權 同志作為代表,在出賣人混凝土發貨單上簽字。出賣人授權 同志作為代表全權處理有關事宜。

2.單批泵送方量小於100 m3,泵送費用按台班費2200元/次計取。在單批供應混凝土過程中,攪拌運輸車超過兩次的小方量(小於6 m3)運送,按車滿載輛每方40元收取車載費(即小於6 m3按240.00元加收運費)。 。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為了明確責任協做配合,在原合同基礎上補充協議如下:

1、

2、 所有砼的用量均按施工圖用量結算; 在施工中,乙方接到工地通知,未能及時供應或供應期間由於乙方原因,供應中斷,給現場造成損失的(損失數額以甲方現場施工記錄為準)。乙方應對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並給予全額賠償。

3、 在混凝土現場施工中,乙方必須設專人在現場值班,做好協調服務工作,沒發現一次值班人員不到位,罰款1000元/次(在本次結算中扣除)。

4、 施工中需要潤泵砂漿由乙方供應,價款乙包括在混凝土單價之內。

5、 因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時,乙方有權直接向建設單位申請支付。

本協議所簽訂的混凝土價格為一次性包死價格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委託人) 法定代表(或委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8

需方(簡稱甲方):江蘇中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供方(簡稱乙方):

為進一步落實甲乙雙方關於買賣商品混凝土之事宜,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技術經濟責任,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xx)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供需雙方就購銷商品混凝土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稱:崑山建穎商務辦公樓

二、 工程地點:科技廣場北側

三、 供應混凝土量按照實際發生數量進行計算,計算混凝土數量:

以過磅方式進行計算混凝土立方數,標準以混凝土標號每立方標準重量為準。

四、 供貨期:自本工程開工時間至竣工驗收完成。

五、 混凝土價格:乙方按照蘇州市每月發佈的混凝土材料信息統一下浮18%作為本月混凝土結算價格,不同標號的混凝土價格應作相應的調整(例C15、C20、C25、C30、C35、C40、C45、C50)。補充説明:1、以上下浮後的混凝土單件已含税;2、泵送費按照實際用量每立方10元;3、以下添加劑以實際用量為準,抗滲P6每立方6元、抗滲P8每立方8元、防凍劑每立方10元、細石每立方10元;4、其他:以上下浮後的混凝土單價已含運輸費;5、混凝土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產生的回彈費用等一切由乙方承擔。對甲方工程造成其他損失的,一併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進行回彈檢測項目,若回彈不通過,對甲方已完成的工程需要進行加固或增加其他相應補救措施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對工程期限拖延導致甲方相應損失及甲方向業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6、乙方應提供混凝土試塊測試報告、混凝土資料等相關資料。

六、 供貨量的確認

1、 甲方可對乙方提供的混凝土量進行隨機抽驗,抽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同一批次抽驗的數量不少於2車,且平均欠量大於2%時,乙方應按該次抽驗的總欠量的10倍數額標準對所有和甲方發生的供貨數量進行賠償並負責該批次抽驗費用。

七、 商品混凝土質量標準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14902-20xx《預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關技術標準;若江蘇省或蘇州市或崑山市的建設主管部門對混凝土質量有更高要求的,乙方應符合其他相關要求,並且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混凝土行業部門質量要求高於國家標準的,以高標準執行。

八、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在澆築混凝土的1天前(或大體積或特殊預拌混凝

土澆築,甲方應在5天前),以電話或其他有效方式將所需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數量、塌落度、澆築部位、澆築方式、交貨地點及其他有關要求通知乙方;如遇甲方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混凝土澆築時間臨時改變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供方。

2、 甲方應在建築工地為商品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備的條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設施和停車場地。

3、 混凝土攪拌車到達工地後,甲方應儘快辦理檢查混凝土數量手續,並安排卸料。

4、 若乙方提供的混凝土質量性能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約定,甲方有權拒收。

5、 甲方不得對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經約定的摻和料。

九、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根據合同和甲方通知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混凝土生產供應服務。

2、 乙方負責按國家規範或者相關標準設計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須使用同一配比並採用同一品種規格的原材料。乙方應及時按不同混凝土品種等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和產品使用説明書,甲方付清貨款前應提供全部有關技術資料及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一切相關資料。未提供相關資料導致甲方無法進行備案或其他相關事宜的,甲方有權扣留貨款。

3、 乙方運送車輛和隨車人員進入現場後,必須服從甲方相關負責人員的調度指揮,提供優質服務。

4、 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混凝土質量和供應量的抽查,出現爭議時,乙方應及時派員進行協商處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該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包括甲方向業主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

5、乙方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商品混凝土。若乙方拒絕供應的,甲方有權自行安排其他供應商供應,乙方以該批次混凝土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6、 如甲方有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等違約行為,乙方應積極進行協商。如協商未果,可在提前15天書面通知甲方的情況下,停止向甲方供應混凝土。

7、 乙方所屬車輛、機械設備及有關人員造成甲方人員人身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為乙方代為墊付的賠償款有權在所欠乙方貨款中直接扣除。

8、 乙方所屬車輛、機械設備及人員造成甲方機械設備、工程等損壞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在所欠乙方貨款中直接扣除。

十、 結算和付款方式

1、 結算方式:

乙方根據甲方籤認的發貨單每月一次編制結算表,並提供給甲方,由甲方在結算表上簽字確認數量及金額。乙方逾期未與甲方進行結算的,視為放棄結算。

2、 支付方式:1、甲方在本工程基礎結束,收到業主工程款7天內,支付乙方供應量總額的50%貨款;2、主體工程施工時,每兩個月結算一次,支付貨款的50%貨款數額;3、甲方在本工程竣工驗收,支付乙方供應量總額的70%貨款其中扣除已支付貨款數額;4、剩餘貨款在竣工驗收結束6~8月一次性全部付清。

十一、違約責任

1、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貨款時,應根據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貨款的利息。

2、 一方違約,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大規模流行疾病、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洪、震等自然災害。

2、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供貨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按甲方通知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混凝土,其損失由甲方承擔;未運至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其損失由乙方承擔。2、延誤的供貨期相應順延。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工程停建或緩建、混凝土生產運送設備嚴重故障、乙方公司的原因導致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 乙方所屬人員與甲方現場負責人發生爭執以及與甲方人員發生打架、鬥毆、偷竊等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5、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供貨的時間,逾期供貨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因逾期供貨導致甲方停工、窩工等一切損失。(超過甲方通知乙方供貨時間30分鐘以上視為逾期供貨)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10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8、 合同解除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9、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相關賠償條款的效力。

十四、解決爭議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無效時,向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事項

1、 本協議一式貳份,供方執壹份、需方壹份。

2、 本協議為商品混凝土買賣協議,與其他協議相牴觸的,以該協議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9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經甲、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商品混凝土預訂總數量 立方米、預計總金額(人民幣) 元。商品混凝土供貨品種、單價及用途見表1。

二、交貨地點和方式。

1、交貨地點: 2、交貨方式: 三、供應量結算。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xx),商品混凝土供應量以運輸車的發貨總量計算,如需按施工圖計算量進行復核時,不扣除混凝土結構中鋼筋所佔體積損耗。其誤差應不超過±2%。

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供應量按照下列 方式進行結算:

1、按批量進行結算,在每批量供應完成後的 日內進行結算。 2、按月供應量進行結算,在每月 日進行結算。 辦理結算手續的時間應不超過三日。

四、價格結算。商品混凝土價格結算在供應量結算的同時,按以下方式之一第 款確定:

1、商品混凝土供應當月,參考武漢市造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商品混凝土月度指導價格進行結算。

2、主要原材料結算期價格與簽訂合同期價格相比,價格變化幅度未超過 %,按照本合同表1確定的單價進行結算;如果主要原材料結算期價格與簽訂合同期價格相比,價格變化幅度超過 %,按超過部分的單價計取税金後與本合同表1確定的單價之和確定結算單價進行結算。

五、質量驗收。按現行國家標準和規範進行的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結果,是判定商品混凝土質量的依據。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乙方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由甲方承擔。當甲方不具備試驗條件時,經甲、乙雙方協商認可有資質的檢測機構 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

六、支付貨款。在辦理商品混凝土合同備案手續前,甲方將不低於合同預訂總價款25%的預付款存於乙方指定帳户( );每一次價格結算完成後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於70%的已結算貨款,尾款在全部混凝土供應完成或工程結構封頂後的 月內付清。

七、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

1、在工程開工前與乙方商定混凝土供貨計劃,並於供貨24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證條件,做到施工現場進出道路堅實、平整、暢通,並配備必要的電力、照明及車輛沖洗等設施;負責對乙方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指揮調度。

3、指派專人 對乙方交付的商品混凝土進行驗收,完成驗收後出具收貨憑證;

4、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組織交貨檢驗,對已驗收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 5、按照國家規範及乙方提供的《產品使用説明書》等技術資料,進行商品混凝土的泵送、入模、澆搗及養護,保證混凝土施工正常進行;

6、泵送施工時,制定泵送施工方案,組織人員鋪設、遷移管道,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進行;

7、協助乙方做好泵送設備器材的保管工作; 8、按本合同的規定辦理結算、支付貨款。 (二)乙方。

1、按國家標準、規範及本合同的要求組織生產,完成配合比設計、原材料檢測、生產、出廠檢驗、運輸,對所供應的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

2、按照雙方商定的供貨計劃供貨,保證混凝土施工進度的需要;

3、保證生產設備具備原材料稱量、投料、攪拌及卸料的微機自動控制功能,保證微機控制記錄的生產原始數據完整與可查;

4、設置汽車磅,保證供貨數量,協助甲方對供貨數量的核對抽查;

5、及時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產品合格證》、《產品説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

八、違約責任 (一)、甲方

1、未能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障條件,造成混凝土初凝期內未澆築完畢,所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2、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驗收乙方的供貨、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乙方供貨或接受乙方供貨後未按本合同規定辦理驗收手續,所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3、未按照國家規範及乙方提供的《產品説明書》等技術資料的要求進行混凝土施工,導致混凝土缺陷或質量事故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甲方臨時改變供貨計劃,未及時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算並支付已供應的商品混凝土貨款。

6、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購貨款,甲方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延遲一天支付總貨款的5‰0違約金。

甲方超過合同規定任何付款期限1周後,乙方有權停止供貨,且甲方仍應及時向乙方支付上述違約金。

(二)、乙方

1、未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及本合同的要求組織生產,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2、未按照雙方商定的供貨計劃供貨,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產品合格證》、《產品説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導致甲方拒絕驗收乙方的供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爭議時,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過程的質量判定,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商品混凝土質量檢測由有關法定檢測單位實施;

2、本合同在履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款方式解決:

⑴.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10

買方(甲方):響水縣金港家園工程項目部

賣方(乙方): 鹽城鼎鴻混凝土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預拌混凝土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第二條 混凝土的等級及單價

備註:如使用特殊外加劑費用另議;每個等級差價10元/方;此合同價格為泵送價格,非泵送混凝土單價每方下浮10元,另混凝土重量要確保2380公斤/方。

第三條 供貨數量及質量的驗收確認

1、 甲乙雙方共同依據國家、本市的相關技術標準及合同約定對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數量、質量及澆築時間等內容進行驗收,並簽字確認。

2、 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如與發貨單載明的數量有差異時,甲方應即時通知乙方核實;雙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真實數量確認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

3、 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經甲方表觀檢驗,如有質量異常現象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進行核實,經核實後如有質量問題甲方有權作退貨處理,乙方應承擔甲方誤工損失。

4、 甲方對澆築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現象的,應在澆築之日起4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進行核實:如有爭議,雙方應會同工程監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認責任,並提出書面責任處理意見。屬於甲方澆築不及時或振搗、養護不當原因,責任由甲方承擔;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5、 到場混凝土的塌落度要求。

6、 混凝土強度標號以標養試塊28天強度為依據。

7、 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甲方應及時組織安排澆築到工程施

工部位。因甲方責任致使運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停留時間過長造成塌落度損失或產品失效報廢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8、 乙方供貨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中採用的砂子應全部使用河砂,不得使用海砂,如因使用海砂造成工程質量問題,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四條 貨款結算及支付

1、甲乙雙方約定暫供貨一萬立方,甲方供貨累計一萬方後,每供貨一千立方結算一次(按一千立方結算),剩餘貨款待工程竣工結束後一個月內,乙方開具正規税務發票後一次性結清。

2、本合同項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時,甲方應在停工之日即時付清未結貨款。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給付貨款,乙方可提前5日書面通知甲方後暫停供應混凝土。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五條 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根據工程進度需要,應提前12小時以書面傳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標號、數量及工程澆築部位、混凝土澆築方式,並對技術質量要求進行交底,以保證乙方有足夠的供貨準備時間。

(2)應保證現場場地平整、堅實、暢通,有足夠的調車場地及泵車的安全作業環境,並應安排專人負責調度指揮,保證乙方車輛及人員進出現場的安全,以及車輛駛出現場達到環抱要求。非主要幹道的暢通問題由甲方負責。

(3)應負責提供現場作業用水及照明環境,作業現場由於混凝土運輸攪拌、泵送及澆築等原因所引起的擾民或民擾問題,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

(4)應指派專人負責對運送到施工現場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內容進行驗收籤認。

(5)應遵守國家、鹽城市和設計部門的有關技術規範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劑等材料,由此出現的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6)應承擔對施工澆築過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漲模或多要造成的損失。

2、乙方義務

(1)供貨前應到施工現場實地勘察並進行技術交底。

(2)乙方車輛及人員進入現場後,應當服從甲方負責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積極配合甲方,提供優質服務。

(3)應嚴格按照甲方申請的混凝土澆築計劃,保質、保量、及時供應混凝土。

(4)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數量及表觀質量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按本合同第

三條第三款解決。

(5)澆築混凝土前後,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與混凝土相關的技術質量資料。

(6)如乙方不能按甲方通知的時間要求送貨或中途供貨停止,每延遲一小時承擔甲方誤工工資5000元,以此類推,如發生二次以上類似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響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需變更合同或須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

2、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按合同總額的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其他

1、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11

需方(簡稱甲方):江蘇中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供方(簡稱乙方):

為進一步落實甲乙雙方關於買賣商品混凝土之事宜,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技術經濟責任,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_)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供需雙方就購銷商品混凝土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稱:崑山建穎商務辦公樓

二、 工程地點:科技廣場北側

三、 供應混凝土量按照實際發生數量進行計算,計算混凝土數量:

以過磅方式進行計算混凝土立方數,標準以混凝土標號每立方標準重量為準。

四、 供貨期:自本工程開工時間至竣工驗收完成。

五、混凝土價格:乙方按照蘇州市每月發佈的混凝土材料信息統一下浮18%作為本月混凝土結算價格,不同標號的混凝土價格應作相應的調整(例C15、C20、C25、C30、C35、C40、C45、C50)。補充説明:1、以上下浮後的混凝土單件已含税;2、泵送費按照實際用量每立方10元;3、以下添加劑以實際用量為準,抗滲P6每立方6元、抗滲P8每立方8元、防凍劑每立方10元、細石每立方10元;4、其他:以上下浮後的混凝土單價已含運輸費;5、混凝土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產生的回彈費用等一切由乙方承擔。對甲方工程造成其他損失的,一併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進行回彈檢測項目,若回彈不通過,對甲方已完成的工程需要進行加固或增加其他相應補救措施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對工程期限拖延導致甲方相應損失及甲方向業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6、乙方應提供混凝土試塊測試報告、混凝土資料等相關資料。

六、 供貨量的確認

1、甲方可對乙方提供的混凝土量進行隨機抽驗,抽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同一批次抽驗的數量不少於2車,且平均欠量大於2%時,乙方應按該次抽驗的總欠量的10倍數額標準對所有和甲方發生的供貨數量進行賠償並負責該批次抽驗費用。

七、 商品混凝土質量標準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14902-20_《預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關技術標準;若江蘇省或蘇州市或崑山市的建設主管部門對混凝土質量有更高要求的,乙方應符合其他相關要求,並且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混凝土行業部門質量要求高於國家標準的,以高標準執行。

八、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在澆築混凝土的1天前(或大體積或特殊預拌混凝

土澆築,甲方應在5天前),以電話或其他有效方式將所需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數量、塌落度、澆築部位、澆築方式、交貨地點及其他有關要求通知乙方;如遇甲方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混凝土澆築時間臨時改變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供方。

2、 甲方應在建築工地為商品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備的條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設施和停車場地。

3、 混凝土攪拌車到達工地後,甲方應儘快辦理檢查混凝土數量手續,並安排卸料。

4、 若乙方提供的混凝土質量性能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約定,甲方有權拒收。

5、 甲方不得對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經約定的摻和料。

九、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根據合同和甲方通知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混凝土生產供應服務。

2、乙方負責按國家規範或者相關標準設計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必須使用同一配比並採用同一品種規格的原材料。乙方應及時按不同混凝土品種等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和產品使用説明書,甲方付清貨款前應提供全部有關技術資料及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一切相關資料。未提供相關資料導致甲方無法進行備案或其他相關事宜的,甲方有權扣留貨款。

3、 乙方運送車輛和隨車人員進入現場後,必須服從甲方相關負責人員的調度指揮,提供優質服務。

4、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混凝土質量和供應量的抽查,出現爭議時,乙方應及時派員進行協商處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該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包括甲方向業主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

5、乙方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商品混凝土。若乙方拒絕供應的,甲方有權自行安排其他供應商供應,乙方以該批次混凝土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6、 如甲方有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等違約行為,乙方應積極進行協商。如協商未果,可在提前15天書面通知甲方的情況下,停止向甲方供應混凝土。

7、 乙方所屬車輛、機械設備及有關人員造成甲方人員人身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為乙方代為墊付的賠償款有權在所欠乙方貨款中直接扣除。

8、 乙方所屬車輛、機械設備及人員造成甲方機械設備、工程等損壞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在所欠乙方貨款中直接扣除。

十、 結算和付款方式

1、 結算方式:

乙方根據甲方籤認的發貨單每月一次編制結算表,並提供給甲方,由甲方在結算表上簽字確認數量及金額。乙方逾期未與甲方進行結算的,視為放棄結算。

2、支付方式:1、甲方在本工程基礎結束,收到業主工程款7天內,支付乙方供應量總額的50%貨款;2、主體工程施工時,每兩個月結算一次,支付貨款的50%貨款數額;3、甲方在本工程竣工驗收,支付乙方供應量總額的70%貨款其中扣除已支付貨款數額;4、剩餘貨款在竣工驗收結束6~8月一次性全部付清。

十一、違約責任

1、 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貨款時,應根據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貨款的利息。

2、 一方違約,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大規模流行疾病、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洪、震等自然災害。

2、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供貨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按甲方通知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混凝土,其損失由甲方承擔;未運至施工現場的混凝土,其損失由乙方承擔。2、延誤的供貨期相應順延。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十三、合同的解除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需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工程停建或緩建、混凝土生產運送設備嚴重故障、乙方公司的原因導致混凝土無法正常供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乙方所屬人員與甲方現場負責人發生爭執以及與甲方人員發生打架、鬥毆、偷竊等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5、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供貨的時間,逾期供貨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因逾期供貨導致甲方停工、窩工等一切損失。(超過甲方通知乙方供貨時間30分鐘以上視為逾期供貨)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10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8、 合同解除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9、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相關賠償條款的效力。

十四、解決爭議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無效時,向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事項

1、 本協議一式貳份,供方執壹份、需方壹份。

2、 本協議為商品混凝土買賣協議,與其他協議相牴觸的,以該協議為準。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12

需方: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工程名稱:蕭儲(20xx)36號地塊華成河庒第二標段

供方:杭州金鼎實業有限公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預拌混凝土品種、規格、數量及價格

説明:

1、 上表內數量系總價估算,結算數量以現場簽證送貨單數量為準。單價未包括其他添加劑及特殊技術要求等費用。

2、 泵送潤滑用砂每立方米單位按同等級混凝土價計算

3、 非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以6cm±1為標準,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以12cm± 3為標準,每增加2cm,價格增加5元/m

4、 對價格約定不明的,應及時補籤協議,否則安杭州市預拌混凝土信息價結算。

5、 細石砼加15元/方 普通膨漲劑加1個百分點 增加1元/方c15泵送加10元/方

第二條 合同履行方式

1、 需方應在澆築前天向供方提供書面供貨計劃,寫明供貨時間、地點、數量、技術要求、澆築部位及澆築方式等。混凝土澆築臨近結束時,需方應估算混凝土用量,並提前1小時通知供方。因估算不準造成的超量供應損失由需方承擔(其中如發生連續2車運輸不足立方米的則從第二車開始計算,每車增加運費100元並在送貨單上註明)

2、 需方負責做好混凝土澆搗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包括施工道路堅實暢通,用水、用電、照明齊全等,並配合做好泵管及泵管加的搭拆等相關事項

3、 供方應按需方的供貨計劃組織生產,按要求送貨到現場,供方人員車輛用設備到施工現場後,聽從需方的指揮。由於需方的原因在非正常情況下操作,供方人員及設備的安全由需方負責

4、 需方應指定現場收貨人員負責收貨,並在供方混凝土送貨單上簽收

5、 要必要時,經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為供貨,但合同權利義務仍由原供方承擔

6、 需方按按合同付清貨款後,供方應及時提供已供商品混凝土的合格證書

7、 需方應在澆築前提前天通知供方,供方硧定澆築時間後,沒有特殊情況下同,澆築時間誤差不得超過3小時,澆築混凝土時,在約定時間內平均每小時送貨車數達3車以上,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第三條 質量標準、交貨地點及驗上方法

1、 供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質量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xx)及《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GBJ107-87)的要求

2、 商品混凝土送貨到現場後,需方應對坍落度當場進行檢測,並按規定留置試件和養護

3、 如需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提出。對坍落度的異議應在交貨時提出,強度經標養試塊28天強度為準,對混凝土強度的異議應在交貨後35日內提出。如需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所交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符合合同規定

4、 供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及時與需方共同硧認質量問題並提出處理方案。當供需雙方不能達成共識時,則請雙方共同認可的質監部門進行分析、鑑定 3

第四條 結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 預拌混凝土供貨量的結算依據為混凝土送貨單的簽收數量或者結算單。供方根據送貨數量製作結算單,需方應在收到供方結算單之日起的7日內核對硧認並簽字蓋章,如有異議應另行説明。如需方未在上述期限內簽署結算單,則視為認可。需方應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按下列方式付款:

每月月底對賬,付款按供貨至±0.000,即付至已供砼款的50%,±0.000後按月結70%支付,即月底對賬,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已供砼款的70%以此類推,主體結頂即付到已供砼總款的80%,主體結頂六個月即付到總款的90%,佘款10%在主體結頂後十貳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1、 經過質量部門鑑定後,供方硧認由於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導致返工,供方應賠償需方直接經濟損失

2、 預拌混凝土送至施工現場,因需方原因導致無法使用的,其相應的經濟損失由需方承擔

3、 由於非供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個月以上的,則從第二個月算起,35天內需方應向供方付清已供預拌混凝土的全部貨款。

4、 若需方逾期交付貨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金額的0.5%支付逾期利息

5、 需方未按合同規定付款或不予辦理結算簽證的,供方有權停供混凝土或中止合同,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經雙方協商硧認,均可解除合同。

6、 合同解除後,雙方應即時結清貨款和違約金。

第六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合同的理由,雙方協商解決,減少損失。

第七條 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蕭山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需方有要權抽查供方數量,實際數量不超過國家超標準±2%,每次抽查3-5車,按抽查車數的平均數為當天該批次的數值。憑電腦小票過磅單為結算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到銀貨兩迄時止。

需方 供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杭州金鼎實業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單位郵編: 單位郵編:

法人簽字: 法人簽字:

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混凝土買賣合同 篇13

出賣人: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受人: 合同簽訂地點:

買受人: (章) 出賣人: (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供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供理人: 辦公室電話: 辦公室電話: 傳真號: 傳真號: 郵編: 郵編: 銀行帳户: 銀行帳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xx)等有關規定,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就預拌混凝土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貨數量及質量的驗收確認

1. 買賣雙方共同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標的及技術質量要求對送到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的產品、數量、質量及澆築時間等進行驗收,並在預拌混凝土送貨單上簽字確認。

2. 出賣人運到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買受人首先檢測混凝土質量,如合格,保證自貨物送達施工現場起1小時內卸貨完畢,並在混凝土送貨單上簽收及加蓋驗收專用章;如有質量異常現象,買受人應即時通知出賣人確認核實後,買受人有權拒收並作退貨處理,所退貨物的貨款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如買受人已收貨,但因買受人原因未能在混凝土送貨單上加蓋驗收專用章,如超過2個小時,則視同買受人對此部分的數量以及質量沒有任何何異議,預拌混凝土送達施工現場,若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超過1個小時,無論是否卸貨完畢,買受人均須在預拌混凝土送貨單上簽收並對所簽收的混凝土的質量負責,出賣人有權處置本車混凝土。

3. 買受人對澆築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時,應在發現之時起24小時內書面通知出賣人,進行核實,如有爭議,應由買受人首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可會同出賣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可會同出賣人、工程監理、政府主管質量監督部門共同分析確認發生質量異常原因,經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驗機構確認,屬於買受人澆築不及時或振搗、養護不當等原因,其責任由買受人承擔,屬於出賣人出廠產品質量的原因,其造成買受人直接經濟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4. 買受人如認為出賣人供貨到現場澆築的預拌混凝土的數量出現與交付驗收混凝土送貨單的數量有差異時,應當在收貨後12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並根據《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xx)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混凝土貨款於10日內付清。買受人未收貨後12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應視為買受人對送貨數量無異議。

5. 非因出賣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施工現場位置而導致供貨過程中發生的交通、環保,環衞以及相領關係等事宜致使供貨受阻,買受人應負責安排解決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條 貨款結算及支付

1. 買賣雙方約定,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買受人現場簽收的預拌混凝土送貨單載明的數量為準,辦理貨款結算。

2. 本合同項下的工程因非出賣人原因中途停工,導致買受人停止使用出賣人的預拌混凝土時,買受人應自停工之日起1個月內付清未結貨款。

3. 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給付貨款,出賣人可在書面通知買受人5日後,暫停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三條 合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買受人:

1. 根據施工工程進度需要,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傳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出賣人提供所需預拌混凝土的標記、數量及工程澆築部位、混凝土澆築方式,並就技術質量要求進行交底,以保證出賣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供貨。上述計劃給買賣雙方確認後,如買受人不能按時接收貨物,應提前12小時通知出賣人,並再次書面確認接收時間。

2. 應保證現場場地平整、堅實、暢通、有足夠的調車場地及泵車的安全作業環境。出賣人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送貨到施工現場後,應安排專人負責調度指揮,保證車輛及人員進出現場的安全,以及車輛駛出現場達到環保要求。

3. 負責提供現場作業用水及照明環境,由於預拌混凝土運輸,泵送及澆築等原因所引起的擾民或民攏問題,由買受人負責協調解決。

4. 預拌混凝土運送到買受人的施工現場後,買受人授權的施工現場驗收應在混凝土送貨單上簽字及加蓋驗收專用章;作為預拌混凝土接受及所有權轉移的依據。買受人必須在簽訂合同之後,履行合

同甘共苦之前及時將驗收人員的名單,驗收人員的簽字以及驗收專用章的印模書面通知出賣人。驗收人員有變更的、買受人應提前7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若買受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出賣人,則預拌混凝土送貨單簽收人即為買受人指派的合同貨物簽收人。

5. 按照國家及天津市和設計部門的有關技術規範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劑等材料,由此出現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負責。

6. 對預拌混凝土澆築後及時採取養護措施,混凝土澆築後達到一定強度,方可拆模,拆模應在混凝土上強度能保證其表面及稜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損壞、冬季施工和特殊降温過程應根據強度發展情況據實確定,底模拆除應根據結構類型、跨度和同條件試塊強度,嚴格按規範執行。承擔由於對施工澆築過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漲模或多要造成的損失。

出賣人:

1. 根據本合同中約定的產品,嚴格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xx)的要求向買受人提供合格的預拌混凝土。

2. 供貨前到施工現場進行勘察,同時進行技術交底,以保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順利進行。 3. 出賣人運送車輛及人員進入現場後,必須服從買受人負責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積極配合買受人,提供優質服務。

4. 嚴格按照經買賣雙方確認的預拌混凝土澆築計劃,保質、保量、按時供應預拌混凝土。如因設備臨時故障或不能克服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時、按量供貨,應及時通知買受人,並與買受人重新確定供貨時間。

5. 接到買受人提出的應預拌混凝土數量及表現質量的書面異議後,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至第三款解決。

6. 澆築混凝土後,向買受人提供與預拌混凝土相關的技術質量資料。

第四條 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方式

1. 以項目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 出賣人負責合同標的物的運輸,運輸終止地為買受人施工現場地面,以上運輸不包括將標的物由地面向工作面的運送。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出賣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其違約責任(出賣人行使抗辨權維護正當權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2. 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其違約責任(買受人行使抗辯權維護正當權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其限給付貨款,視為違約,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應按照延期付款總額,以日0.01%的比例來計算,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1. 由於國家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買賣雙方之外原因導致預拌混凝土停止供應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內用書面形式予以答覆,另一方不同意變更、解除或不予以答覆的視為未變更、解除,但依據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權的除外。

2. 買賣雙方連續發生多筆買賣業務的,除買受人向出賣人以書面方式明確指示並得到出賣人的同意外,買受人所支付的貨款均按照先結舊帳再結新帳的原則結算。

3. 有關本合同的傳真,函件、已簽收的預拌混凝土送貨單及其對賬單均為本合組成部分。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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