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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筒刮板乾燥機買賣合同(通用3篇)

滾筒刮板乾燥機買賣合同(通用3篇)

滾筒刮板乾燥機買賣合同 篇1

賣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滾筒刮板乾燥機買賣合同(通用3篇)

買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基於雙方委外加工業務合作的現狀,考慮到乙方生產能力的需要,就甲方所擁有的部分設備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

乙方同意從甲方購買,甲方同意出售附件所列設備。詳見附件。

二、設備價格及支付方式

1、價格:________________詳見附件。

2、支付方式:

(1)考慮到雙方長期合作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分次向甲方支付設備轉讓款,分別在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加工費中扣除。

(2)如於特殊原因,導致雙方委外加工業務終止的,甲方有權在最後一次加工應付款中扣除全部剩餘的設備轉讓款。如加工費不足於支付設備轉讓款的,乙方另行支付。

三、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甲方設備所在地

3、交貨方式:乙方負責拆卸、運輸,所有費用乙方自行承擔,並負責所有安全責任。

4、設備的交接:甲、乙雙方應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交接活單經雙方簽字確認後方為有效。

四、設備的安裝、驗收及保修

1、乙方自行負責設備的安裝及調試,費用乙方自行承擔。

2、於設備屆於二手,且乙方已瞭解設備的實際狀況,在經甲方維修好後,設備於甲方處交接時予以驗收。交接完後,即視為乙方對設備驗收合格。

3、保修:於設備為二手的,甲方不對設備的質量問題承擔任何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其他

1、本合同在實施中,如有不盡之處,甲、乙雙方將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協商解決或另行訂立相應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滾筒刮板乾燥機買賣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廈門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鑑於: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擔保合同追償一案,各方經人民法院調解於達成了(_________)思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確定了乙方債務金額及清償期限;乙方一直未能嚴格執行,為此,甲方每年均多次催告乙方結清債務,乙方卻總藉故推脱,直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才就上述《民事調解書》所指債務的履行事宜向甲方出具了一份書面還款承諾。

在綜合考慮乙方清償能力及甲方債權實現風險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上述《民事調解書》所指債務的清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

一、雙方共同確認:_________________

截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上述《民事調解書》所指債務:_________________乙方尚欠代償款元、違約金元(違約金應以尚欠代償款為基數按每日的標準計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以上款項共計元人民幣。

二、雙方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應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萬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萬元;

2、乙方按期付訖上述兩筆款項後,雙方就上述《民事調解書》所指債務再無未了事宜,即乙方無需再履行本協議第一條確定的其他債務;

3、乙方未能按期付訖上述兩筆款項的,乙方仍應按本協議第一條確定的金額向甲方清償債務,甲方還有權就乙方尚欠債務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雙方因本協議及其履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訴諸本協議簽署地人民法院。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廈門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蓋章)(簽字、捺印)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滾筒刮板乾燥機買賣合同 篇3

訂立合同雙方:

買受人:

出賣人:

為了增強買賣雙方的責任感,確保雙方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2.產品的技術標準,按下列第項執行: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招待;無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 。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

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的交貨單位: 。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項執行:出賣人送貨;出賣人代運;買受人自提自運:3.運輸方式: 。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 。前四十天通知出賣人,以便出賣人編月度要車計劃;必須由買受人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買賣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雙方當事人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產品的交貨期限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按政府定價執行;按政府指導價執行;不屬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產品,或因對產品有特殊技術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價格的,按買賣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驗收方法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買受人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 天內向出賣人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內,買受人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買受人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買受人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出賣人在接到買受人書面異議後,應在 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買受人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1.出賣人不能交貨的,應向買受人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 %的違約金。

2.出賣人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如果買受人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買受人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出賣人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出賣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出賣人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出賣人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買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出賣人應當償付買受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出賣人應當負責賠償。

4.出賣人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貸款計算,向買受人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買受人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出賣人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買受人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買受人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出賣人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買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出賣人未經買受人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7.出賣人提前交貨的,買受人接貨後,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買受人可拒絕提貨。出賣人逾期交貨的,出賣人應在發貨前與買受人協商,買受人仍需要的,出賣人應照數補交,並負逾期交貨責任;買受人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出賣人通知後十五天內通知出賣人,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買受人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中途退貨,應向出賣人償付退貨部分貨款 %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買受人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出賣人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出賣人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買受人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出賣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買受人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受買人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或對出賣人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出賣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當事人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並應在 天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內,當事人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銀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開户銀行:

帳號:

電話:

郵編:

出賣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開户銀行:

帳號:

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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