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煤炭購銷合同
- 買賣合同
- 關注:1.45W次
甲方(銷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煤炭品種、數量、價格
品 種
數 量
(噸)
單 價(元/噸)
總 價(元)
(數量×單價)
含税
不含税
合計金額(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 煤炭質量
成份
標準
水分
%
全硫
%
灰分
%
揮發分
%
發熱量
灰融點
(st)
粒度
固定碳
粘結度
收到基
≤
≤
≤
≥
≥
kcal/kg
> ℃
mm
≥
≤
空氣
乾燥基
≤
≤
≤
≥
≥
kcal/kg
> ℃
mm
≥
≤
烘乾基
≤
≤
≤
≥
≥
kcal/kg
> ℃
mm
≥
≤
第三條 交(提)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提)貨時間: 。
2.交(提)貨地點: 。
3.交(提)貨方式: 。
第四條 煤炭驗收
1.煤炭交(提)貨後,由雙方約定在 日內完成驗收。
2.質量確認:雙方同意以 檢驗結果為準。
3.數量確認:雙方約定 。
實際裝載數量允許合同數量(± %)溢(虧)噸。
第五條 支付方式
經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可選擇下述第 種方式付款,並按該方式所約定時間如期足額將煤炭貨款支付給甲方。
1.在簽署本合同後 日內,支付全部貨款。
2.煤炭裝運後,按裝運數量先支付 %貨款,在驗收確認後 日內,付清全部貨款。
3.在煤炭經驗收交接並辦妥有關手續後 日內付清全部貨款。
4. 。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煤炭貨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貨款的 %向甲方償付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甲方逾期交付煤炭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貨款的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交付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3.甲方交付煤炭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雙方約定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
4.甲方交付煤炭數量不符合約定的,雙方約定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
5.其他違約責任: 。
第七條 其他約定
。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賬號: 開户銀行賬號:
納税人登記號: 納税人登記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主題詞:工商 合同 使用 通知
抄送:市經委,市社會服務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XX年10月14日印發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maimai/38rn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