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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十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十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十篇

乙方:(勞動者)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合約為甲方、乙方,會所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的勞動合約,共同遵守本合約所列條款。

簽約崗位: □

足療技師 □

泰式技師□

服務員 □

主管

第一條:勞動合約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_____項確定。

1、 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 本合約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工作內容與工作地及要求: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求,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_崗位工作,經甲方、乙方雙方協商同意, 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工作休假 由於本工作的特性,實行多勞多得的工作制,休息按照自行安排制,為了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營運,休息前必須提前書面形式提出獲得甲方同意後方能正常休息,每月假期為兩天,超出兩天者不給於保底工資。

第四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培訓期間(培訓期包含在試用期內)只包食宿,培訓後經甲方同意後上崗。

二、乙方從培訓上崗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工資形式(□中任選其一):

三、□ 客服員固定工資________元,其不含其他商品項目提成。 □ 主管固定工資________元,其不含其他商品項目提成。

□ 足療技師保底工資為________元,其不含其他商品項目提成。 □ 泰式技師保底工資為________元,其不含其他商品項目提成。

□ 多勞多得結算:收費由甲方定製,技師按照提成55分。

1、 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在本合同第五條中明確。

2、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日。

附言一:(薪酬標準)參附表

第五條:福利待遇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獎金方式: 獎金包括月全勤獎50元,年全勤獎600元,生日補助50元。點鐘獎第一名100元,第二名50元,第三名30元。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單位有關工作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衞生等規定。

二、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 勞動保護工作。

三、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條:乙方應依照本單位的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響應的行政處罰,經濟處罰等,情節嚴重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約的暫停、解除及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約,甲方應支付乙方押金。

二、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三、甲方威脅到乙方的人身安全,乙方可立即解除合約。

四、乙方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甲乙雙方應暫停合約,待乙方恢復一個月後,繼續遵守本合約,乙方在恢復期間甲方不再支付其他工資待遇。

五、乙方因工負傷被確認有染色體疾病或者喪失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乙方有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七、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八、乙方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 甲方依照企業破產的,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第九條:雙方預定的其他事項:

1、 合約期間與解除合約後,乙方應對公司的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經營技術、工藝、設計、產品銷售、服務情報、產品客户情報、管理、經營的運行和決策、財務情報、人事情報、新的開發項目等向任何人(包括公司內部無關的人員)披露或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不得私自協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常的手段獲取公司商業祕密,不得未經公司授權許可將商業祕密用於制定目的以外用途。)

2、 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甲方對具體技術操作流程上的增減和修改。

3、 乙方遇到顧客與甲方利益衝突的具體事宜,應保持在公正的立場,及時上報矛盾之原因。

4、 合約期間,乙方個人不得以單位名譽行駛一切權利、義務所造成的債權、債務、損失、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5、 在合同期間,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擅自辭工者,將賠償單位的損失(詳情見公司規章制度)

第十條:其他:

一、本合約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其他事宜參照制度執行。

二、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約的附件,與本合約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相牴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四、本合約付應聘表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簽字蓋章後生效。

五、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如有違反可根據規章制度處罰。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2

通過半個學期學習《勞動合同法》,在老師的精彩授課中讓我對勞動合同法有了一定的認識和了解。我覺得我選修《勞動合同法》來學習是非常有必要的,學習勞動合同法對我以後出去工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非常有幫助的。以下我説説我自己對勞動合同法和勞務合同法的瞭解。

一.勞動合同法特徵:

1、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側重保護勞動者,使其進行有尊嚴的勞動,通過法律的強制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

2、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勞動法大多屬於強制性規範,尤其是勞動強制標準,它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降低標準,只能在最低標準之上給予勞動者更好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

3、在政府內部設置專門的部門執行勞動法,貫徹勞動法的實施,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政府的勞動保障部門對於違反勞動法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等規定的行為,負有監管之責,政府的勞動監察部門義不容辭地要去查處。政府勞動部門的工作方式是採取接受勞動者舉報進行查處與定期和不定期到企業進行檢查督促相結合,發現企業違法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罰。

4、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側重保護勞動者。有人認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麼作為勞動關係雙方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處在同等水平予以保護。前面已經分析過,勞動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關係,資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勞動者變成它的附屬。要保護勞動者,使其獲得有尊嚴的勞動,就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來彌補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因此,側重保護勞動者是勞動法與生俱來的使命。但這並不意味着不保護資本者或經營者的利益,一方面,勞動法的制度設計也是為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許多義務;另一方面,資本者或經營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其他的法律得到保護,如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等等。

5、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勞動法大多屬於強制性規範,尤其是勞動基準法,它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降低標準,只能在最低標準之上給予勞動者更好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即使是調整勞動合同關係的任意性規範,也與調整一般民事合同關係的任意性規範不同。例如,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合同自由原則既要受法定勞動基準的限制,還要受集體合同的限制,凡是與法律相沖突或低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條款都無效。從這一特徵也可看出,勞動法不屬於以意思自治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會法。

6、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統一。一般而言,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一種互為依存的關係,有一定的實體法,就有與之對應的程序法,例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勞動法則不然,其本身既有實體性法律規範,也有程序性法律規範,這是由勞動法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由於勞動爭議具有複雜性和特殊性,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也有不同於普通民事糾紛和商事仲裁的特點,因此必須專門做出規定,這就使得勞動法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的內容。

二. 勞務合同的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三.勞動合同法和勞務合同法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

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隋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繫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着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

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擔任__________________職務。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三、工作時間

甲方對乙方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

四、工資待遇

工資標準:

1、試用期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

2、試用期滿後的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示範區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工資待遇調整按甲方工資分配製度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並給對方帶來損害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爭議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後,甲乙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或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一月內辦理合同鑑證手續。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1份,員工本人檔案存入1份。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兩者之間的區別如下: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着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各種規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也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它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協議,勞動者加入某一用人單位,承擔某一工作和任務,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成員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係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係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須是企業等用人單位的行政,不能是企業的黨團組織或工會組織。

3.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着職業上的從屬關係,即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後,成為另一方當事人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於勞動者勞動職能範圍內的任何任務。這種職業上的從屬關係,是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重要特點之一。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即雙方當事人既是勞動權利主體,又是勞動義務主體,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義務完成工作任務,遵守本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享受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

5.勞動合同的訂閲、變更、終止和解除,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就是員工與組織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組織和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住址;(2)合同期限;(3)試用期限;(4)職務(工種、崗位);(5)工作時間;(6)勞動報酬;(7)生產福利待遇;(8)勞動保護;(9)勞動保險待遇;(10)政治待遇和勞動待遇;(11)教育與培訓;(12)勞動合同的變更;(13)勞動合同的解除;(14)違約責任;(15)其他事項;(16)糾紛處理。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着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各種規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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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8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9

法律保護不同: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涉及法律強制的社會保險工傷加班經濟補償金等.而勞務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規範如合同法保護。

其次,法律後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法律關係、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客觀要求不同: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籤勞動合同;反之,由雙方協商選擇簽訂。

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籤一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係的(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用人單位承擔。

單純簽訂勞務關係的,則由個人承擔。

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籤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簽訂不在於時間的長短而定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篇10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着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企業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各種規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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