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勞動合同 >

試用期計件制勞動合同(通用3篇)

試用期計件制勞動合同(通用3篇)

試用期計件制勞動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試用期計件制勞動合同(通用3篇)

一、合同期限

從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操作工崗位工作。

2.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產品生產、分裝、包裝及厂部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3.根據甲方的崗位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地點為周口市。

4.甲方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或職務,乙方應當服從。如甲方需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雙方應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書加以確認,改協議書將作為本合同的附屬文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小時,每週工作6天。

2.甲方因生產需要,協商後可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並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四、勞動報酬

1.乙方工資為計件工資制。公司具體計件工資單價和計算方式作為計算勞動報酬的依據。

2.乙方按甲方的計件工資制度,每天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所得勞動報酬不低於本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每月三十日之前發放乙方上月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1.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法典》和國家及周口市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七、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八、其它約定的內容

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已經如實告知、交付並組織乙方全面學習了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已經全面知悉並理解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內容並且自願遵守;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甲方視違反情節,依據法律和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規定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工作,保持生活經營活動的持續性和連續性,儘量減少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解除勞動關係而自動離崗的,除《民法典》規定的允許情形外,應由承擔賠償甲方經營損失的責任。且在此情況下,其他用人單位招用乙方的,該用人單位與乙方對甲方構成共同侵權,甲方有權依法要求該用人單位和乙方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九、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周口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年__月__日

試用期計件制勞動合同 篇2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計件制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a;的覆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354號)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________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________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________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二、試用期和見習期、學徒期的區別  關於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號)的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號)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________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着畢業分配製度的變革,企業用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歷史舞台。  

三、新、舊法關於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  

(一)試用期期限的變化。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期限較以往的規定更加具體:  

1、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下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________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____日;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可得出結論,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可達六個月。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________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有關試用期適用的變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  舊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不能重複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舊法: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合同範本《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新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工作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化,或者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入職,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四、用人單位以其它形式或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a;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勞資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於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當然不可能存在,所謂皮之不附,毛將焉存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

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________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與小X簽訂的是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該試用期是不成立的,視為公司與小X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  

六、試用期內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實際上,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係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於”原則,

首先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

其次,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二者取其高。  

八、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條和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需注意,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並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這裏的“説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____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十、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3、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後果。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十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1、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觀念在勞動法實施十餘年來已經深入民心,《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____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新法的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如果觀念還不更新,在試用期內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勞動合同,將面臨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____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於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不過通常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一般不會對勞動者進行比較大的出資培訓。一般要等到試用期滿才才會決定勞動者是否培養對象。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急於培訓人才,就不應當在設定試用期,否則將處於非常不利的法律風險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laodong/x3rn6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