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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標準勞動合同範本

濟寧標準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濟寧標準勞動合同範本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經濟類型: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姓名:

性別:

文化程度: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 (縣) 街道(鄉、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終止。

3、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試用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 (工作地點)從事 (工作內容)。經甲乙方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執行。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

第五條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日。甲方因生產特點不能按照前款執行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並且每月不超過36小時。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當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費。

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但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 種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 元/月(周、日、小時)。

2、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 元。

第十條 實行月工資制 的,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乙雙方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支付工資,乙方應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由於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致使乙方待工的,不能提供工作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乙方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的月生活費。

第十二條甲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向乙方提供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

第十三條 甲方應告知乙方所從事工作的危險性和可能造成的職業傷害,並在上崗前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安全和職業技術培訓,並針對乙方的工作環境,按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安全保護措施、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用品和其他勞動條件。建立健全生產工作流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制定操作規程。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十四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五條 甲方與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七 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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