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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作用(通用5篇)

勞動合同的作用(通用5篇)

勞動合同的作用 篇1

目前在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用人單位拒籤或勞動者不願籤的現象突出;用人單位隨意變更、解除合同現象時有發生;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造成勞動關係不和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態、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必須不斷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管理、強化對勞動合同監督檢查的力度、充分發揮工會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作用,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作用(通用5篇)

一、參與勞動合同的源頭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參與起草、制定、修改勞動合同文本;參與制定、修改涉及勞動者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土政策”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分配事項進行協商,使其趨於合理、合法,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發揮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規制作用,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的剛性。工會要將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機地聯繫起來,注意運用集體合同規制勞動合同,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通過集體協商寫入集體合同,規範勞動合同,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利。

二、抓住簽訂勞動合同的.環節,發揮穩定勞動關係的作用

目前,從業者的勞動合同知識有限,簽訂勞動合同意識不強,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

工會要通過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向廣大勞動者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引導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其關注自我權益的維護。通過知識競賽、諮詢服務、解答疑惑等方式,使廣大勞動者掌握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提高對勞動合同的認知度,增強簽訂合同意識、增強自我維護的意識和能力。

那麼基層工會如何幫助指導職工簽訂簽好勞動合同呢?首先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改變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的局面。其次要提醒勞動者採用書面形式,使其合法權利得以保障。其三要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要具備法定的必備內容。其四注意勞動合同的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基層工會要在把握訂立的原則、注意形式、熟悉內容、掌握國家有關勞動標準的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幫助指導勞動者認真、仔細地審閲勞動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對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悖的內容,尤其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土政策”,更不能含糊,應及時向用人單位行政提出更正意見,然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再簽訂。

三、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為了企業的發展活力,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工會必須從勞動合同的履行入手,切實履行維護職責。

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針對用工主體、就業方式的變化,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登記備查管理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解除、終止實行全程監督;掌握勞動合同簽訂和執行的動態:抓好協調勞動關係的五個環節,建立勞動合同管理的五本台賬,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變更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紀錄和續訂勞動合同書。

要加強和用人單位行政方的聯繫和溝通,督促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執行中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工會主動和行政取得聯繫,進行溝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參與制定和修改用人單位的人事制度,對涉及用工、職工培訓、晉升等事項,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干預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特別是對需要保護的特殊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變更和解除、企業改制發生的大規模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解除的理由、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等要依法規範。

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企業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組織和制度,作好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和各項制度的有機銜接,監督勞動合同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作好勞動關係的協調和勞動合同矛盾的調解工作,發揮好基層工會調解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勞動合同的作用 篇2

[勞動合同的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

1、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有利於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説,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於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2)有利於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於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勞動合同的作用。

2、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合同的存在時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其他勞動法律關係都是以勞動合同為中心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合同範本《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這些條款的落實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化,也是防止糾紛發生和解決糾紛時重要的法律依據。

編輯

〔勞動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的作用 篇3

我們知道在新加入一家公司的時候,一般是要同該公司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這個勞動合同究竟有什麼用處呢?如果不籤的話,對勞動者來講有什麼不利的地方?請大家閲讀下文了解。

從表面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它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合同這一法律形式聯繫在一起,形成勞動關係,並通過勞動合同的內容規範和約束雙方當事人的勞動行為,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似乎勞動合同的作用就是確立勞動關係,規範勞動行為。但實際上,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制度,它的作用還有更深層次的涵義,主要有:

(1)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管理的有效手段。生產管理的日趨現代化,標誌着以生產力為決定因素的社會發展和進步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勞動合同不僅搞活了企業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業實現勞動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轉為法制方式,從而步入現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現代化的勞動管理,要求企業經營者的業務技術水平必須與技術發展相適應,勞動力的技術素質必須與生產技術結構相適應,勞動力的智力構成必須與社會化大生產及經濟聯合相適應,這就要求企業對勞動力要合理使用。用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係,使企業的勞動用工有了自主權,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狀況和技術水平吸收勞動力和安排勞動力的組合。勞動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素質、技術條件和業務能力選擇勞動崗位,從而實現企業內部勞動力、技術結構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標誌是產權明晰,責、權、利統一。由於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責、權、利,把勞動者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以及工資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等,都明確約定下來,這樣,勞動者的勞動和自身的利益緊密聯繫在一起,使勞動者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在勞動合同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到了加強,從而能夠增強勞動者的責任感,加強組織紀律性,自覺服從管理,遵守規章制度,造成企業內部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勞動合同確定了勞動者的具體工作任務和在生產上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使企業勞動過程實現了目標管理。這樣,就能夠極大的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

(2)勞動合同是市場調節勞動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勞動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過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來支配,而市場對勞動力的調節,只能採用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這是由勞動合同的特徵決定的。一方面,勞動合同有期限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使勞動關係建立在可以靈活選擇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當事人雙方都需要,可以續訂合同。對於難以確定時間的階段性勞動,還可以選擇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而訂立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還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使勞動關係始終處在一個動態和優化的機制下,充分發揮其調節勞動力供求的作用。

(3)勞動合同是實現勞動力合理流動的重要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勞動力的使用既要相對穩定,又能合理流動。馬克思曾經指出,現代工業通過機器、化學過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職能和勞動過程的社會

結合不斷地隨着生產的技術基礎發生變革。這樣,它也同樣的不斷地使社會內部的分工發生革命,不斷地把大量資本和大批工人從一個生產部門投到另一個生產部門。因此,大工業的本性決定了勞動的變換,職能的變動和工人的全面流動性。馬克思的這一論述,揭示了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勞動力流動的必然性。勞動用工形式只有能夠充分體現對勞動力使用實現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社會調節,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勞動合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固定的和不固定的,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長期合同可以保持勞動力在用人單位相對穩定,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的適時變更、解除,又能滿足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4)勞動合同是國家宏觀調控勞動力的有力工具。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勞動力的配置是通過計劃由行政命令實現的,是一種微觀的調控方式。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後,國家不再以計劃方式向企業下達用工指標,而是由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這就是由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實際,自主決定用工,用多少人,什麼時候招收,都由企業作主。而這種由企業自主決定用工後,國家自然就會通過市場機制來調控勞動力,市場調控勞動力必然要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勞動合同的`特徵決定了它能適應市場供求、價格、競爭三個要素對勞動力調控的作用,所以説,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取代計劃方式成為國家對勞動力實施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

(5)勞動合同是公民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勞動權是公民生存的權利。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實現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我國憲法、勞動法從各個方面對公民勞動權利給予了保障。但是,在企業內部,勞動合同則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可以把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就意味着勞動權的實現。這不僅使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獲得了有保障的工作。更主要的是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可以經過平等協商來確立自己的各項勞動權利,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等。同時,勞動合同還在一定條件下保障勞動者不被用人單位隨意辭退,而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

(6)勞動合同是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不協調的必然表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權利和義務問題上利益衝突的反映。在企業內部,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又有各自的利益,並且會在勞動過程中表現出來。在過去固定工制度下,企業勞動管理採用行政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清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很難分辨,常常被行政管理關係所掩蓋,不利於解決雙方發生的爭議。用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都在勞動合同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勞動合同一旦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這就能夠有力的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防止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即使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合同又可以成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違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有利於及時、公正的解決爭議。

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上述六個方面,當然它的作用遠遠不止這一點。不管是對勞動者來講,還是對用人單位來説,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對自身利益都是一份保障,同時也避免了日後產生糾紛時無據可依。更多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識,請你諮詢在線律師瞭解。

勞動合同的作用 篇4

20xx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於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在近一年實施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意識得到明顯加強,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有了大幅提高。

企業不籤合同極大的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工作試點於上個世紀80年代。1986年,國務院發佈《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暫行規定》,正式建立勞動合同制度。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但由於當時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亦沒有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給予明確處理,導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二十多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依然較低。建築業、餐飲服務業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根據《20xx年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就業質量評價報告》顯示,“中職畢業生中籤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佔12.67%、高職畢業生中籤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比例為14.5%”。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極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時,用人單位矢口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勞動法的保護。影響到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參加工會組織和參與集體協商、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的主要背景之一,亦是《勞動合同法》所要解決的重要任務之一,《勞動合同法》就是要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強化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勞動合同法》制定和實施的重要任務之一。《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基礎上,繼續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同時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做出了相應的處理措施。《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該條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要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無論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合同都受到勞動法保護。《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兩條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措施: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後未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支付雙倍工資。如果用工滿一年後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視為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如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極為不利的後果,極大的強化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使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得到顯著提高

由於《勞動合同法》強化了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意識得到明顯加強,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得到顯著提高。上半年26省區市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96%,《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取得了階段性效果。根據全國人大關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表明,現在規模以上企業的籤合同率大概達到了90%以上,小企業稍差一點,福建的小企業大概是70%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廣東是達到了80%,這在歷史上是從來沒有過的,這説明《勞動合同法》在整體上達到了它要實現的目的。

各地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的`調查也表明了同樣的結果。例如,上海市總工會公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情況調查報告顯示:通過對上海市19個區縣、11個產業300家企業和3000餘名職工的調查,上海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性提升,勞動合同簽訂率普遍提高,截止20xx年5月,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8.5%。據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佈資料顯示,深圳市全市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4.6%,同比增長2.4%,勞務工勞動合同為89.5%,勞動合同簽訂率明顯提高。

部分勞動者短視想獲取雙倍工資 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部分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獲取雙倍工資,不利於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的現象。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專項規定。

由於《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導致了實踐中出現一部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時藉故拖延或者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獲取雙倍工資的現象。特別是建築業、餐飲業等一些用工期限較短行業中的勞動者,往往只看重短期的經濟利益,忽視書面勞動合同提供的其他保障,在用人單位要求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以各種理由拖延或者拒籤書面勞動合同,以獲得雙倍工資。這一方面降低了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使用人單位處於尷尬的境地;另一方面也損害了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旦發生拖欠工資報酬、不交社會保險、工傷等情況,書面勞動合同缺少將對工資報酬的追償、社會保險的補交、工傷及工傷待遇標準的認定帶來極大的不便,實質上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的作用 篇5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眾性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在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按照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各級工會組織享有廣泛的權利,如在參與民主管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安全衞生、解決勞動爭議等。這些權利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同權益。因此,這些權利同時也是工會的職責。

一、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是工會一項具體的職責。工會法第20條也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本法的規定,除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要訂立勞動合同。本來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事,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但是現階段,廣大勞動者的知識文化水平有判別,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很多人對什麼是勞動合同,怎麼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勞動合同,可能都不懂,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

這些幫助、指導不是由工會代替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對職工作一些宣傳解釋工作,教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什麼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怎麼正確地履行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怎麼辦?等等。目前,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高,大量的勞動合同採取的是口頭形式,有的根本就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處理起來沒有依據,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從保護。

針對現實中的這些情況,本法規定所有的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書面形式,並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比較嚴格,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個適應過程。因此,更需要工會發揮作用,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有利於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有利於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需要注意,這裏的工會包括各級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

二、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集體協商機制是工會作為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就涉及職工權利的事項,為達到一致意見而建立的溝通和協商解決機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用人單位職工具體的權利。它的層面比三方機制要低。主要是由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當然,也不排除地方總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

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民主管理;簽訂集體合同和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涉及職工權利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工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以及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工會一方應當向職工傳達,要求職工遵守執行;企業方也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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