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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教師勞動合同範本範例

培訓教師勞動合同範本範例

用人單位:(甲方)**市培訓學校

培訓教師勞動合同範本範例

法定代表人:***,校長

勞動者:(乙方) 性別 民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簽訂如下教師聘用合同供雙方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為本學校教師,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合同,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具體從事教師崗位的教學工作。該工作崗位在甲方的設在金廠鎮的外語學校。甲方有權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不得拒絕。

三、乙方每週工作五天,其中每週三到週五到學校備課,每天工作7個半小時,上班時間為早8時,下班時間為17時。每週週六、週日上課,週一至週二休息。國家法定假日休息。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工資人民幣600元,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金200元。該工資於每月15-20日領取。乙方如有事假,按月工資的日平均標準按日扣減工資。月病假10日以內,每天扣發日工資標準的50%。病假超過10日,從第11日起按日平均標準每增加一天病假,扣減一日工資。

應乙方要求,社會保險金和醫療保險基金隨同工資發放,由乙方自行交納,甲方不承攬責任。

五、甲方對乙方的試用期為 2個月,試用期間,不發給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試用期滿開始,甲方應該為乙方發放交納的社會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每月200元,按月隨工資給付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會保險部門交納,如乙方未向保險部門交納該基金,甲方不再承擔為乙方交付社會保險責任,乙方無權就社會保險問題對甲方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

六、本合同生效後,如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向甲方書面提出,經甲方批准後,辦理工作交接,如乙方沒有得到甲方的批准、也未辦理工作交接而擅自離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賠償責任。違約賠償金為甲方另行聘請教師所需要的培訓費和應付工資的總額。

十、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提前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並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1、連續遲到、早退5次以上、月累計遲到、早退10次以上(含5次、10次);

2、連續曠工2天、月累計曠工3天或]棄課一天以上(含2天、3天、1天);

3、連續病假超過30天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的;

4、連續事假15天對甲方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

5、不服從學校領導、經批評教育不能認識或改正錯誤的;

6、不團結同事並與同事發生口角或衝突的、或在背後貶低同事、或散佈不利於團結語言、或有故意損毀他人名譽的;

7、不能禮貌對待學生及家長與學生或家長髮生衝突的、或體罰學生造成相應後果的;

8、被學生和家長投訴3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

9、故意損壞或侵佔公私財物或拾取學生家長遺失物品隱匿不還的;

10、不服從甲方正常工作崗位調動的;

11、無法勝任本職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以甲方的考核標準為評價依據。)

12、多次違反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能認識或改正錯誤的;

13、有違法行為而受到司法機關查處的;

14、簽訂本合同時對本人自然情況、身體健康情況、其他勞動關係、社會行為表現等與本合同相關情況有故意隱瞞經甲方核實的;

15、有嚴重違反教師法和兒童保護法規的。

16、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導致人身事故,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500元以上、間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

17、在工作時間飲酒或經常酗酒影響工作的;

18、未經司法部門許可,組織或煽動其他人員對抗領導或罷工、遊行、張貼小、大字報、或上訪造成不良影響、或參加非法社會組織的。

1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並按法律規定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甲方因經營原因或因法律事件終止;

因經濟調整原因或因甲方自身經營原因需要裁減人員的;

甲方被其他經濟實兼併而需要減員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勞動合同終止,甲方不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

甲方因破產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補償時;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終止而沒有經濟能力補償時;

乙方因病或意外事件在非工作崗位場所病故或傷殘而不能堅持工作的;

乙方因觸犯法律而受到刑事處罰的;

本合同期滿雙方未達成續簽合意的。

十三、甲方承攬乙苯的上崗前的培訓,如乙方提前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應該賠償甲方對乙方的培訓費用和重新培訓同類人員所支出的費用損失,共計XX元。

十四、乙方在履行職責的工作崗位上因發生意外受傷,按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享受待遇。但下列情況不享受工傷待遇:

1、乙方在工作崗位上因違反規章制度故意進行危險活動、遊戲、與他人打鬧、毆鬥而發生意外傷害,乙方不享受工傷待遇。如發生此款規定情況,甲方有權根據傷情是否影響繼續工作而決定是否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2.如乙方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受傷而未及時治療或故意隱瞞傷情工作而導致傷情加劇,對乙方不按工傷處理。

3、如乙方有其他疾病而向甲方隱瞞,導致在工作崗位上發病經搶救48小時而死亡,不享受工傷待遇,但乙方對甲方沒有隱瞞病情或者因突發疾病經搶救48小時後死亡,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4、乙方與甲方簽署本合同後,應按照本條款約定向甲方告知上下班的必經通行路線。在上下班必經路線上發生交通事故而傷亡者,肇事方沒有賠償能力,可依照法律規定享受工作保險待遇。如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明確告知上下班必經路線,一旦發生交通傷亡事故,甲方有權對乙方不按工作保險條例執行。

乙方如按本條款享受工作保險待遇,乙方因交通事故向肇事方索賠權利轉移給甲方行使,由甲方受償該項賠償權利。如實際受償利益大於工傷保險待遇,超出部分利益歸屬乙方。

乙方上下班的必經路線的始點與終點是: ,該路段的交叉路口在:

乙方上下班經過該路段的起始時間是: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生效。有試用期的,在試用期滿第二日全部生效。

甲方聲明:我方對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已經明確,願意接受本合同的各項條款的約束,對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聲明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聲明:我方對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已經明確,願意接受本合同的各項條款的約束,對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聲明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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