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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僱傭合同(精選3篇)

外企僱傭合同(精選3篇)

外企僱傭合同 篇1

甲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外企僱傭合同(精選3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_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_

鑑於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僱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僱傭合同書》如下:

一、合 同 期 限

第一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期限 年,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僱傭合同。如合同期已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但受僱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尚未結束,則合同應順延至有關工作業務結束。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 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乙方每週工作時間為 天,每天工作 小時;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 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及乙方檔案,均由乙方原單位保管繳納。

第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條款。

三、勞務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11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 元/月。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勞務報酬為轉正後的80%。 甲方在以下情況有權扣除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

1、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2、乙方違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僱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權對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項目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

五、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時,乙方應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企僱傭合同 篇2

甲方: 姓名: 性別: 聯繫電話:

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乙方主要親屬聯繫人姓名: 手機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方僱傭乙方從事家政服務工作,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服務項目,合同期限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家政服務工作,乙方自願受僱於甲方承擔家政服務,服務人數兩人,服務面積50.17平米。具體服務項目是全天照顧甲方父母兩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包括洗衣服、做飯、燒水、收拾衞生、幫助老人洗澡等全部家務。照顧老人的時候,態度要和藹,一定要温暖、周全,且要滿足老人的一切合理需求;家居保潔工作應做到乾淨整潔,不存在衞生死角,如果與老人不和,與老人發生口角或衞生不潔淨,甲方有權利辭退乙方。

2、服務地址:甲方父母的住所。

3、合同期限:自 至 。

第二條 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時間為本月5日至下月5日,其間休息時間為兩天,則確定乙方的報酬為 人民幣。如果乙方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不休息,甲方應付給乙方60元/每天的工資。乙方不得積攢休息日,並應於休息前一週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提前安排。甲方應在乙方工作滿月後的三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乙方上月勞務費用,乙方在領取勞務費後,應在收條上簽字。

2、若服務期間,乙方存在下面的問題,甲方酌情扣工資

(1)工作中對待老人態度不和善,不尊重,與老人發生正面衝突;玩忽職守,粗心大意;未經老人同意就擅自離崗;如有上述情況出現,扣除工資300元整。

(2)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父母的家庭財產安全,不擅自使用甲方物品,服務操作過程中輕拿輕放;如果乙方在工作中由於物品使用不當,導致物品破損,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不應將任何外人帶到服務地址,否則扣除工資200元整。

第三條 工作條件

1、乙方在僱傭期間因自身原因生病的,醫藥費由乙方自理。

2、乙方為甲方服務期間,食宿免費。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1、乙方應如實提供本人身份的真實情況,如健康狀況、家庭情況、服務技能等。

2、乙方應充分尊重甲方的父母,尊重老人的生活習慣,服從甲方及老人的管理,接受甲方及老人的指導,努力完成本職工作。

3、甲方僱傭乙方期間因乙方的責任給甲方及家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甲方應依法有權從勞務費中先行扣除一定金額進行賠償。

4、乙方違約,沒有按照甲方的要求來執行合同,則甲方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外出應徵得甲方及老人的同意,不能按時返回甲方老人家中,應事先通知甲方及老人,不應擅自在外留宿。擅自離開服務地址,出現後果乙方自負。

6、乙方在協議期間內應無條件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7、乙方在工作期間或協議解除後不得將甲方的證件私自外帶、泄露。同時,不得將僱主物品佔為自有,不得在工作期間使用客户電話進行與工作無關的聊天。

8、乙方休息時間離開甲方家中外出,發生的傷害事件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甲乙雙方當一方未能履行應盡的義務時,另一方有權提出終止合同,雙方按照實際僱傭時間結算勞務費用。乙方要提出終止合同,應提前一週時間通知甲方,否則將從乙方的服務費中先行扣除100元整。

第六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持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企僱傭合同 篇3

【案情】

被告尚*英做玉米買賣生意,20__年秋季,原告王*平等七人經葛*華召集為尚*英裝卸玉米,勞動報酬按噸計算,由葛*華與尚*英協商價格並由其領取報酬後如數發放給幹活人,葛*華從中不提成。王*平等七人自由決定自己是否為尚*英裝卸玉米。10月21日,王*平在裝玉米時不慎絆倒將右手拇指擠傷,致右手拇指末節指骨開放性骨折,王*平受傷時尚*英不在現場。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尚*英賠償其各項損失1945.87元。

【裁判要點】

銅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平通過葛*華召集與其他人一起為被告尚*英裝玉米,原告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被告按噸計算一次性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雙方之間應認定為承攬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尚*英對裝玉米的指示以及對原告的選任並無過錯,故對於王*平右手拇指被擠傷的後果被告尚*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王*平的訴訟請求。

王*平不服一審判決,以自己與被告尚*英是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尚*英應賠償自己損失為由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院經審理認為,王*平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尚*英並無過錯,對王*平的損失尚*英不應負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並無不當,王*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於20__年4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平與尚*英之間的關係應定為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如果認定為僱傭關係,王*平的損失應由尚*英負責賠償;如果定為承攬關係,王*平的損失應自己承擔。

有一種觀點認為王*平與尚*英之間應認定為僱傭關係,理由是王*平等人為尚*英裝玉米是一種典型的打短工的行為,王*平為尚*英裝車,由尚*英提供工作地點、車輛等工作條件和設施,王*平只是單純提供體力勞動,在工作過程中自己不提供工具、材料,也無技術因素,因此是尚*英所僱傭的工人,僱工在工作過程中所受損害應由僱主尚*英負責賠償。

律師認為法院將尚*英與王*平之間的關係定為承攬關係是正確的。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承攬關係不同於僱傭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主接受僱工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二者的區別具體分析如下: 1、在人身關係方面,承攬合同雙方地位平等,雙方不存在人身控制、管理關係,承攬人只要依約定完成工作即可,在工作過程中並無勞動紀律、上下班時間等管理制度的約束,工作獨立性較強,承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定作人指定地點,也可以在其他工作場所、定作人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完成工作,定作人即便存在監督,也是側重於對勞動成果的驗收,而非管理意義上的監督;而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工之間存在較為嚴格的人身控制關係,被僱傭人應在僱主指定的工作地點、時間範圍內從事僱主指定的工作,僱主可以制定工作操作規範和工作紀律等管理制度、規定上下班時間,在工作過程中僱主可以監督僱工工作,僱工工作的獨立性較弱。2、在勞動報酬結算方面,定作人對承攬人的勞動報酬是一次性或按階段結算,並無規律可循,合同雙方屬一次性合作,一般不存在長期合作關係,約定工作完成雙方即結算報酬;僱主對僱工工資發放一般以時間為計算單位,也存在計件工資,但一般不是一次性結算,且存在福利、獎金等多種形式。3、在權利義務能否轉移方面,因承攬人的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因素,屬特定勞務,定作人挑選承攬人時,一般很注重承攬人的技術、設備等特定條件,故不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能擅自將義務轉移給他人;而僱傭關係中的勞務一般為種類勞務,如僱工臨時有事時,可請其它僱工代替自己完成工作。4、在工作內容側重點方面,定作人看重的是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沒有勞動成果的出現,即便承攬人付出了勞動,對定作人來説也沒多少實際意義;而僱傭關係中僱主側重於僱工工作、提供勞務的本身,不管工作有沒有完成,僱主均要支付工資。5、在勞動安全保障方面,定作人並不提供勞動安全保障條件,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的風險一般自行承擔,除非承攬人按定作人指示或定作人有過錯的除外。而僱主除應為僱工提供工作條件外,還應提供安全保障、購買勞動保險等,僱工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損害的,先由僱主承擔責任。

經過以上對承攬關係、僱傭關係的對比分析,結合本案事實,應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定為承攬而非僱傭關係。理由是,第一、王*平等人平時並不在尚*英控制下,平時沒貨要裝時並不處在工作地點,每次裝貨人員並不固定,事發當時尚*英不在工作現場,對王*平等七人不存在具體分工,尚*英對王*平等人並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的關係,王*平等七人在工作過程中可以自行採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分工方式完成裝運工作,是獨立性較強的工作;第二、在工資支付形式上,尚*英以王*平等人實際裝車噸數為報酬計算依據,無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方面的規定,以工作成果為報酬發放依據,且為一次性結算;第三、尚*英要求王*平等人裝玉米,只講究裝車結果,並不注重工作過程,王*平等人的內部分工並不重要。以上三點使得本案不符合僱傭關係特徵,應屬承攬關係,王*平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尚*英當時並不在場,屬於無過錯方,按照有關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王*平應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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