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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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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勞動合同範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將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告知對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甲方將在本合同中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等情況。乙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後,已瞭解相關情況並無其他想要了解的情況。

同時,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資料均為真實有效。

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閲讀並理解甲方所有規章制度,並承諾自覺遵守。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姓名: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有效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注:乙方保證以上信息真實有效,如有變更將及時通知甲方。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其試用期為: 個月。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__________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工作標準:

依照《崗位説明書》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 工時制度。甲方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因確因工作需要加班,乙方需按照公司規定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主管領導簽字同意。該申請單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 按甲方規定執行,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表現和經營狀況對乙方工資進行調整。乙方瞭解並同意,乙方的工資中包含了法定應由甲方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即使甲方未在工資單中明確羅列該費用。

(一) 並由甲方為乙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及依法應由其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

(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不低於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的80%。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乙方入職後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社保轉移單。因乙方怠於提交相關資料造成甲方無法為乙方提供相關福利,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乙方發生工傷事宜均由甲方負責辦理理賠申報手續,但乙方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時起二十四小時之內通報給甲方。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按照相關規定向甲方提出失業申請或到相關機構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 如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失業申請和有關材料,即乙方不需甲方為其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乙方須自行承擔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切責任。

七、 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自覺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三條 乙方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參加甲方的各項活動;維護甲方合法利益,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將甲方的任何祕密資料和物品向外界泄漏或攜走。如乙方與甲方有其他特殊約定,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止協議等,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四條 乙方應:

(一) 如實向甲方提供乙方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及社會保險轉移單;

(二) 如實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真實身份證明,包括學歷證、身份證、工作經歷等;如乙方從事的崗位根據國家要求應持有職業資格證書,乙方須持有並向甲方提供;

(三) 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四) 乙方如提出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並按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五) 乙方因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嚴重失職、違法行為等,被甲方解聘時,不享有任何經濟補償,甲方也無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解聘。

(六) 乙方離職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屬於甲方的任何物品。

(七) 乙方離開甲方時如領取了競業禁止補償金,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直接競爭的單位工作。

(八) 乙方未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向甲方提交繳納社會保險等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社保轉移單、身份證、户口本、照片、醫療藍本、學歷證書和健康證明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滯納金全部由乙方承擔。

(九) 乙方在工作期間,如發生其合法權益受到甲方侵害時,應自權益受侵害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並提供有關事實和證據。

(十) 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對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對甲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等)應由乙方承擔。

(十一) 乙方需對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個人行為負全責. 如因乙方個人原因,導致甲方受到其它第三方的索賠,乙方對此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十二) 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十五日內辦理離職手續(包括但不限於領取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等)。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出現違反本章規定的行為,甲方可根據其情節給予各種處分(包括經濟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並協助甲方依法追償相關損失。

八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十六條 在合同執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

(一)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本合同相關內容隨之變更;

(二)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調整經營場所,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時,雙方同意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變更並履行本合同;

(三) 甲乙雙方中有一方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時。

第十七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十八條 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一)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本合同規定的;或有以下嚴重違紀行為的:

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受到一次書面警告後,再犯可受書面警告的錯誤的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乙方因行為不當而被行政拘留、勞教或觸犯刑律免予刑事處分的;

工作中,有暴力、恐嚇、侮辱、誹謗、擾亂工作秩序以及性騷擾行為;

乙方在與甲方維繫勞動關係期間累計曠工2天(含2天)以上,或因曠工受到書面警告又犯同樣錯誤;

乙方與其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係的;

違反與甲方簽訂的培訓、保密等協議的;

乙方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三) 嚴重失職、玩忽職守,不服從管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在人民幣伍佰元以上或給甲方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 乙方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或隱瞞重大疾病史、或隱瞞不適合到甲方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況的;

(五) 乙方向甲方隱瞞其與原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或尚有其他未了結事宜的,按原單位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不能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或工作的;

(六)有營私舞弊、貪腐、盜竊、弄虛作假、欺騙、欺詐等行為;

(七)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1、剝奪權利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被判拘役、管制或被執行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或者改為被判承擔刑事責任。

3、吸毒、染有賭博惡習、打架鬥毆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貪腐、挪用、侵佔、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嚴重傳染病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7、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8、品行不良、私收錢財、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

9、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A)有相關業績指標的崗位員工在約定工作期間業績不能達標的。

B)受到客户投訴三次以上的。

C)兼職被發現後經甲方勸説拒不改正的。

10、乙方所提交簡歷中存有虛假信息的。

(八)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甲方有權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因甲方經營場所調整,乙方應在調整後之日的次日起到甲方人力資源部報到:

(一) 乙方不能準時報到的,視為曠工。甲方有權依據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理。

(二) 甲方安排乙方待崗期間,如乙方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甲方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三) 甲方指定乙方到其他工作場所報到,乙方拒絕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的,自甲方指派乙方到新工作場所報到之日起視為曠工。甲方有權依據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應送達甲方。如乙方已將書面通知送達部門而未及時送達甲方人力資源部,則視為已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規定終止。

九、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二十五條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 甲方解除、終止本合同且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符合經濟補償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乙方符合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可自其與甲方完成工作交接後到甲方領取。

第二十八條 因乙方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效,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除應支付甲方違約金外還應賠償甲方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違反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除應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外,不足以彌補甲方的損失時還應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乙方因任何原因離職時,如未能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於,歸還公司資料、財物,配合財務核查,賠償損失等。甲方有權暫停支付乙方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以及暫停辦理人事手續,在乙方完成以上工作交接後,甲方再發放給乙方。

第三十一條 由於乙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直接損失,以及甲方尋找接替者的費用。

十、勞動爭議處理與其它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甲乙任何一方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另籤補充協議。

第三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通知: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向對方發出通知,並視為送達:

(一) 如為傳真形式,則應以傳送記錄所顯示之時間為準,除非傳送之時間為該日下午五時之後,則送達日期應認定為在接收地的下一個營業日;

(二) 若為專人派送(包括特快專遞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為準。如乙方地址變更必須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甲方發送達至乙方登記地址後即為通知生效;

(三) 以掛號郵件遞送時,按郵局出具收據之日起十(10)個工作日為準;

(四)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時,應以接受人收到郵件後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

(五) 以短信方式傳送時,應以短信發送成功後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其他約定:

甲方的以下公司文件和規定作為本合同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員工手冊》、《公司獎懲管理制度》、《崗位説明書》、個人簡歷、入職登記表、體檢表、崗位任務書、公司相關績效考核制度、工資確認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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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本人正楷簽字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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