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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精選4篇)

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精選4篇)

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 篇1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精選4篇)

20__年10月

區域內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個數: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

已建工會數:______________ 會員人數:______________

集體協商雙方情況:

第一條 區域內(含街道、鄉鎮、社區、村、工業園等,以下略)職工一方與企業方(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區域內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區域職工協商代表與區域企業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共同簽訂。

第三條 區域職工協商代表由區域工會組織採取民主方式在區域內全體職工中產生,代表區域內全體職工利益。區域工會組織負責人或上級工會組織有關人員任首席代表。

區域企業協商代表由全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採取適當的形式產生,代表區域內所有企業的利益。(根據企業所有制、經營內容、規模大小的不同,保證各方面的代表性)

第四條 本合同對區域內所有企業和企業內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區域新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和新經營/註冊的企業應執行本合同。

第五條 企業有權自主招聘職工,不得因為性別、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齡等因素出現就業歧視的現象。企業不得扣押職工任何有效證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擔保。

第六條 企業應當與職工建立規範的勞動關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將職工列入本單位職工名冊。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企業書面通知後,職工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七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區域內企業支持工會工作,按本企業全部員工工資總額的2%按時撥交工會經費。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應在____月內建立工會組織。

第九條 企業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工會組織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條 職工自擔任基層企業工會委員、集體協商代表之日起,在任職期內,如果其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則自動順延至任期屆滿。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非經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調動其工作。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與工會組織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區域內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_元。(不得與年終獎或全年一次性發放的貨幣收入平均計算)

第十三條 企業遵循按時足額、優先支付的原則,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並提供支付清單,每月最少支付一次。

第十四條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並根據城鎮居民物價消費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北京市和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公司勞動生產率等因素的變化,與工會組織協商,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使職工工資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

第十五條 區域工會組織協商代表每年_____日前向企業組織協商代表發出工資協商要約,企業方應當積極配合。工資協商專項協議草案須經區域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會議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在本合同期限內,區域內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低於_____%。

第十六條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以職工本人月工資或月計件工資標準為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和300%勞動報酬。日工資=月工資/21.75,小時工資=日工資/8。

第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方式依法建立工時制度,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第十八條 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職工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_____天。

職工連續工作5小時以內安排一次就餐時間不少於1小時;連續工作4小時,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適當安排職工工間休息時間(10___15分鐘)。

第十九條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的特殊性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須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批准後方可執行,並告知工會組織或職工。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彈性工時制度。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企業須事先提出加班計劃和理由,與工會組織和計劃加班職工協商後執行。

對有損於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或制度性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工會組織有權代表職工予以制止,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自然災害、公用設施維護緊急處理或完成政府下達的緊急任務等情況需要加班,不受本條限制,職工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有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間按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 企業原因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支付日工資300%工資報酬。企業有證據安排職工休假,但職工自願放棄休假繼續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日工資___%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職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企業按下列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每年向全體職工公佈一次,需要職工個人繳費的,由企業代扣代繳:

(一)本市城鎮户口職工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農業户口職工最少要參加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四項保險。

(二)外地來京城鎮户口職工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四項社會保險,女職工生育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_;農業户口職工至少參加醫療、工傷兩項社會保險,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女職工生育費用,企業按不低於____%報銷。

第二十五條 按規定應當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企業,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六條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經過集體協商,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支付。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依據實際情況逐步發展並改善職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不斷提高福利水平。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對於危害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九條 企業採取有效措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企業對特殊崗位職工每年進行專項健康體檢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條 區域內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企業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規定如實上報,同時應及時通知工會參加事故調查。

第三十二條 企業對女職工及未成年工實施特殊保護。企業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三十三條 企業安排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工作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北京市規定。

企業每年安排女職工進行婦科專項體檢。

第三十四條 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可以申請調解、仲裁直至訴訟,工會組織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出現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時,職工可以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表述。

第三十六條 區域雙方協商代表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小組,檢查督促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協商處理集體合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

第三十七條 區域內企業可以依據本合同制定適合自己特點的集體合同附件或工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單項協議,但不得有悖於本合同,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區域內所有企業和職工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

第三十九條 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內容的,須按照程序重新協商簽訂。

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___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協商代表進行協商,重新訂立本區域內的集體合同。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區域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

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 篇2

年月日

區域名稱

覆蓋企業數

覆蓋職工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平等協商制度,根據利益兼顧、明確權利和義務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尊重和支持業主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支持業主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協助業主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勞動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合同為區域性集體合同,覆蓋轄區企業,各企業在執行勞動標準,勞動保險、工資福利以及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企業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工作制,因業務合同需要和生產急需確需加班加點的,應徵求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後實施,並依法發給職工加班工資或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夏季高温、冬季嚴寒季節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企業應採取措施,保證員工有良好的工作環境,或依據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減少工作時間。對於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三章職工福利

第六條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於員工福利。

第七條企業應根據效益情況逐步改善職工文體、勞保、生活福利、醫療等待遇。

第八條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發放特殊工種的各類津貼、補貼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勞動保險及安全衞生

第九條企業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勞動保險費用、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享受保險待遇。

第十條員工因公受傷、致殘、死亡以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企業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企業職工出現因公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及女職工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規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給於該職工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不斷改善安全、衞生條件,認真做好特殊工種、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積極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五章工資專項協議

第十三條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與工會協商確定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

第十四條雙方根據政府公佈的本年度工資指導線、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協商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企業保證職工收入隨着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本企業按月發放職工工資,並於固定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

第十六條職工產假、晚婚晚育假、婚喪假、工傷職工停工等期間,應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職工病假應發放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非因職工原因停工、停產、歇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乙雙方可協商確定職工生活費標準,並不得低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企業應建立職工考勤制度,書面記錄職工出勤情況,並與職工核對簽字。企業應將工資支付給職工本人,並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第六章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孕、產、哺“四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二十四條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五條女職工生育後,在哺乳期內(嬰兒一週歲內)每天給予哺乳時間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哺乳時間增加一小時。

第二十六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第二十七條對於節育手術者休假,按當地計生部門《關於實施各種節育手術假期等規定的通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津貼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由社保局統一支付。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衞生用品。

第三十條“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企業給予女職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條企業定期對女職工舉行婦女保健知識講座。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七章合同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支持工會工作,工會應當幫助企業加強和改進企業管理,監督企業落實集體合同所列條款。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集體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參加評先評模。

第三十三條工會與企業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繫、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協商談判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繫(協商)會議,就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

(二)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應有本企業工會代表列席,並聽取工會代表的意見。

(三)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儘可能不佔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佔用的企業應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企業依法提取和撥繳工會經費。

第八章勞動爭議

第三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行政方及上級工會可派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職工個人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勞動爭議當事人應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有效期3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條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四十一條企業要支持配合工會及職工代表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自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籤約雙方各執一份,上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區域企業:(附後)年月日

工會方首席代表:年月日

(簽字蓋章)

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意見: 年月日

(勞動行政部門簽章)

本合同覆蓋單位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月日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年月日

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 篇3

區域內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個數: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建工會數:__________________ 會員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體協商雙方情況:

區域工會組織(職工方代表):__ 區域企業組織或企業代表(企業方代表):___

協商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__ 協商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產生方式:__法定/選派/推薦 代表產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委託

首席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商代表姓名:__崗位或職務:__ 協商代表姓名:______崗位或職務:_________

雙方開始協商日期:__年__月__日 區域職代會審議通過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第一條 區域內(含街道、鄉鎮、社區、村、工業園等,以下略)職工一方與企業方(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區域內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區域職工協商代表與區域企業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共同簽訂。

第三條 區域職工協商代表由區域工會組織採取民主方式在區域內全體職工中產生,代表區域內全體職工利益。區域工會組織負責人或上級工會組織有關人員任首席代表。

區域企業協商代表由全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採取適當的形式產生,代表區域內所有企業的利益。(根據企業所有制、經營內容、規模大小的不同,保證各方面的代表性)

第四條 本合同對區域內所有企業和企業內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區域新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和新經營/註冊的企業應執行本合同。

第五條 企業有權自主招聘職工,不得因為性別、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齡等因素出現就業歧視的現象。企業不得扣押職工任何有效證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擔保。

第六條 企業應當與職工建立規範的勞動關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將職工列入本單位職工名冊。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企業書面通知後,職工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七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區域內企業支持工會工作,按本企業全部員工工資總額的2%按時撥交工會經費。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應在____日內建立工會組織。

第九條 企業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工會組織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條 職工自擔任基層企業工會委員、集體協商代表之日起,在任職期內,如果其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則自動順延至任期屆滿。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非經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調動其工作。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與工會組織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區域內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_元。(不得與年終獎或全年一次性發放的貨幣收入平均計算)

第十三條 企業遵循按時足額、優先支付的原則,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並提供支付清單,每月最少支付一次。

第十四條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並根據城鎮居民物價消費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海南省和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公司勞動生產率等因素的變化,與工會組織協商,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使職工工資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

第十五條 區域工會組織協商代表每年_____日前向企業組織協商代表發出工資協商要約,企業方應當積極配合。工資協商專項協議草案須經區域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會議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在本合同期限內,區域內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低於_____%。

第十六條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按照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以職工本人月工資或月計件工資標準為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和300%勞動報酬。日工資=月工資/21.75,小時工資=日工資/8。

第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方式依法建立工時制度,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第十八條 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職工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_____天。

職工連續工作5小時以內安排一次就餐時間不少於1小時;連續工作4小時,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適當安排職工工間休息時間(10-15分鐘)。

第十九條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的特殊性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須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批准後方可執行,並告知工會組織或職工。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彈性工時制度。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嚴格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須事先提出加班計劃和理由,與工會組織和計劃加班職工協商後執行。

對有損於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或制度性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工會組織有權代表職工予以制止,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自然災害、公用設施維護緊急處理或完成政府下達的緊急任務等情況需要加班,不受本條限制,職工應服從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有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間按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 企業原因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支付日工資300%工資報酬。企業有證據安排職工休假,但職工自願放棄休假繼續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日工資___%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職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企業按下列標準為全體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每年向全體職工公佈一次,需要職工個人繳費的,由企業代扣代繳:

(一)本省城鎮户口職工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農業户口職工最少要參加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四項保險。

(二)外地來本省城鎮户口職工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四項社會保險,女職工生育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_;農業户口職工至少參加醫療、工傷兩項社會保險,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女職工生育費用,企業按不低於____%報銷。

第二十五條 按規定應當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企業,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六條 企業依據經濟效益,經過集體協商,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支付。

第二十七條 企業依據實際情況逐步發展並改善職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不斷提高福利水平。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對於危害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九條 企業採取有效措施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企業對特殊崗位職工每年進行專項健康體檢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條 區域內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企業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規定如實上報,同時應及時通知工會參加事故調查。

第三十二條 企業對女職工及未成年工實施特殊保護。企業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三十三條 企業安排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工作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海南省規定。

企業每年安排35歲以上女職工進行婦科專項體檢。

第三十四條 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可以申請調解、仲裁直至訴訟,工會組織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出現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時,職工可以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表述。

第三十六條 區域雙方協商代表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小組,檢查督促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協商處理集體合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

第三十七條 區域內企業可以依據本合同制定適合自己特點的集體合同附件或工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單項協議,但不得有悖於本合同,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區域內所有企業和職工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

第三十九條 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內容的,須按照程序重新協商簽訂。

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___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協商代表進行協商,重新訂立本區域內的集體合同。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區域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

北京市區域性集體合同示範文本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為進一步明確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協調雙方之間的利益關係,共同努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工作委員會代表各中小企業全體員工與各中小企業法人代表簽訂《中小企業集體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對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均有約束力,是企業經營者、工會和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的勞動關係準則。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二條企業應當尊重並支持企業工會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組織員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平等協商等途徑和形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法》和企業規章所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

第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企業和企業工會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方和雙方可提請開發區勞動爭議協調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提出訴訟。

第五條 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六條 企業按月及時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和相關福利待遇,並根據企業效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

第七條企業應按規定發給職工必備的勞保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

第八條工會有權監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措施,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條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經企業方代表和工會方簽字蓋章報勞動部門、開發區工會。本合同生效後,各方所屬的成員單位應當向各自單位的全體員工進行公佈。

第十三條本合同壹式三份,每個企業一份、工會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聯合工會

企業名稱(蓋章): 工會主席(簽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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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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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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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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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甲方:

企業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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