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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集體合同(精選3篇)

海南省集體合同(精選3篇)

海南省集體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海南省集體合同(精選3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為目的。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依法就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等事項制定各項標準。

第二條 企業與工會代表必須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則,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迴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民主管理制度。企業工會是職工民主管理的組織者,職工代表大會一般由企業工會主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權力機構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應當依法支持。

第四條 職工代表依法享有對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善的知情建議權;對涉及職工利益和企業勞動關係重要事項的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對企業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的檢查監督權;對企業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員的評議權。

第五條 集體合同是規範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受到法律保護,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牴觸的,以本合同為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六條 工會代表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依法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發動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體素質。

第七條 企業應尊重工會,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制定和修改各項規章制度,討論或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工會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九條 企業按每月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對於企業無正當理由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工會有依法申請處理的權利。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的工會活動。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企業按照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資分配原則,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依法確定本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

一、工資分配製度:

二、工資標準:

三、工資形式:

第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企業規定的加薪月前一個月,根據國家工資增長指導線、企業上年度工資水平和生產經營狀況、人工成本、居民消費人格指數及其他相關因素,通過平等協商確定當年度的工資調整方案。企業每年的工資增長水平,不得低於當年度當地政府規定的工資增長指導線的下限線。具體工資的增長幅度每年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協議。

第十三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加班加點的規定,加班的計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產假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職工在試用期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一、病假人員工資發放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因公(工)負傷人員工資發放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崗人員按規定享受中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崗位津貼,高温、低温津貼,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並隨職工本人工資發放。

第十八條 企業每年從留利中提取 %用於職工年度獎勵,具體分配原則依據職工的年度考核狀況確定。對錶現優異有突出貢獻的職工辦理各類補充保險。

第十九條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職工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一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企業確因生產困難,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或者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支付時間不得超過15日,並應當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內,主動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情況和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執行國家規定的平均每月工作時間167.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且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第二十四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和特殊情況確需要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求職工和工會的意見,並依法支付職工相應的工資報酬。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或者無禮職工正當理由、違背職工意願、強令延長工作時間的,工會應當提出改正意見,拒不改正的,工會應當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職工連續在本企業工作滿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標準為:

第二十六條 企業職工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十天(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勞動節三天、國慶節三天)部分職工依法享受的假日(婦女節半天、青年節半天)全體職工享受的節假日,如果適逢公休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職工的節假日,如果適逢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從事工會工作的,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確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會與單位協商。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 勞動安全與衞生

第二十八條 企業貫徹“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羣眾監督”的安全衞生管理體制。企業勞動安全衞生的目標是:

一、重傷、死亡率為零;

二、一般工傷事故發生率小於 %;

三、杜絕重特大事故、職業病危害發生;

四、做好食品飲食衞生工作,杜絕食品中毒事故發生。

第二十九條 企業要建立與企業生產經營相符的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制度和符合本企業特點的與國家法律相符的各類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的台賬。針對企業特點,明確安全衞生保護的薄弱點,重點做好防火、防爆、防塵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求援預案。

第三十條 企業應建立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並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企業的特點,每年舉辦適應性的勞動安全衞生知識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情況經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或報告,檢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企業對新進廠的職工,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調換新工種的人員,應當經重新培訓考核後方可上崗操作;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理廢棄危險品的倉庫車間不得與職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與職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工宿舍應當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第三十四條 企業必須提取勞動保護、安全衞生和專項經費,用於勞動安全衞生的投入和管理。對特殊設備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應當對產生職業危害或風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中文説明。

企業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待遇,如實告訴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出,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推行“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法”,對事故易發點,統一設置標牌,加強監控力度。

第三十六條 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教育職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勞動者,應按規定組織職工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十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企業發生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和其他影響職工安全與健康問題時,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和工會。在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按照繳納各項保險費,並將交費情況定期向職工公佈,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四十條 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工傷醫療期未終結前,企業不得與之解除勞動關係。其醫療期、工傷期間的有關待遇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工傷職工醫療期終結,被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應退出勞動崗位,保留勞動關係;被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不得終止與其的勞動關係,企業應按規定發放傷殘津貼,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企業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被鑑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的,企業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按規定使用福利基金,並按實列支、專款專用,積極改善職工的活動娛樂設施和住房、醫療、就餐等集體福利條件。

第四十三條 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帳户設立手續,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四十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十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解除其勞動合同,或無故將其轉為待聘和富餘人員。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四十六條 企業進行承包、租賃、兼併時,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單位的女職工,不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四十七條 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2天帶薪休息。

第四十九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結合企業實際,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合適的其他工作。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需要進行產前檢查,應視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得按病、事假、曠工處理。

第五十條 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五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

二、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者,實行剖宮產手術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實施助產的,增加產假7天;

三、懷孕滿三個月以內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30天產假,如患者流產時出血較多,體質較弱的,經單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懷孕滿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引產女職工,給予產後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或超期分娩的,產假90天。產假期滿上班的,應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使其恢復工作量。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作為出勤,不影響其晉升工資。

第五十二條 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應給予2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時間內2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五十三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的,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企業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於本人工資的80%發放。

第五十四條 對經2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確診患更年期綜合證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企業應當適當減輕其工作任務或暫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五十五條 每2年對女職工(含退休女職工)進行一次生理健康檢查,及時治療婦女疾病。所需檢查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五十六條 企業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應對女職工的生殖健康檢查費、孕期檢查費、生育費、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規定由生育保險開支的,由生育保險支付,不屬於生育保險支付的,由企業承擔。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對職工進行職業教育的義務,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按年度制訂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使用培訓經費,承擔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企業未對職工進行培訓不得以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以及職業技術等級或者技術職稱的評定。

第六十條 企業對特殊崗位的職工進行培訓,可簽訂專項培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有關事項按培訓協議執行。工會對培訓協議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八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六十一條 企業招聘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六十二條 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企業制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徵求工會的意見,鼓勵企業和職工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勞動合同示範文本。

第六十三條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在試用後訂立合同。試用期的約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第六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管理和爭議及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當告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職工,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企業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其勞動合同期滿,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合同期限順延至規定的醫療期滿為止。

第六十七條 工會協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督促雙方依法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本企業應當主動告知工會有關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情況和資料,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第六十八條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六十九條 參加集體協商的工會代表在其任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且不得因工會代表履行職責給予不公正待遇。

第九章 獎懲與裁員

第七十條 企業制訂職工獎懲規定,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定要有明確、具體的界限,具有可操作性。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七十一條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法規認定。

第七十二條 企業處分職工,應徵求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自己的主張,處罰決定要預先告知職工本人。並且允許職工本人申辯,工會有權對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應予協助。

第七十三條 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協商,反映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協助企業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七十四條 職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人身權利。禁止企業及其管理人員採取下列方式侵犯職工的人身自由:

1.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的方式剝奪、限制職工的人身自由;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職工勞動;

3.毆打、侮辱、體罰職工;

4.非法搜查職工的身體;

5.扣留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等證件和檔案資料;

6.其他侵犯職工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企業的裁員方案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意見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聽取意見。

第七十六條 企業應按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年限給予其一次性經濟補償。其標準: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發給於相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批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離開企業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七十七條 企業在三個月內,與佔全部職工10%以上或一次性與三十名以上的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章 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的程序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因協商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行業協會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

第八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集體合同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有企業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八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在修訂後,重新報勞動行政部門。

第八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向全體人員公佈。

第八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一份,三份由勞動行政部門,一份送工會備案。

甲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 乙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海南省集體合同 篇2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單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

使用文本須知

1.本集體合同為參考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雙方也可以就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2.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3.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

4.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5.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6.集體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有關資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雙方應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後再重新報送。

7.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以適當形式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_____性別:_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職工方協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_____性別:_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職務:_____

雙方代表開始協商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________(職工方名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採取適當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條 甲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管理,尊重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尊重乙方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支持乙方依法獨立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乙方教育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務和經營目標。

第二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條 甲方應當依法規範用工行為,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乙方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甲方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對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___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____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____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與乙方共同協商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並建立相應的薪酬管理體系。

第十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本地和本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經協商確定,____年度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____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____%(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鈎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____%,職工工資總額增長____%)。

第十一條 甲方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_______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職工工資。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____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____%);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____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_____%)。

第十三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為___、或計發加班工資基數的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但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________________,計件加班工資基數按照職工每日勞動定額標準予以核計。

第十四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80%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_______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______;

2.崗位名稱_______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______;

3.崗位名稱_______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______。

勞動定額內容較多的,可以另行製作本合同附件。見附件__。

第十五條 經雙方協商,按以下標準發放職工津貼和補貼:

1.崗位名稱:____津貼和補貼名稱:____發放標準_____;

2.崗位名稱:____津貼和補貼名稱:____發放標準_____;

3.崗位名稱:____津貼和補貼名稱:_____發放標準____。

職工津貼和補貼項目較多的,可以另行製作本合同附件。見附件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勞動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的有關待遇,依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向職工支付病傷假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_____,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七條 職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喪假、年休假、計劃生育假等期間,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條 甲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九條 某些崗位因工作、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經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第二十一條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應當在______個工作日內予以補休;無法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______日內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二十二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為____________。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甲方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教育和培訓,其中從事________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按規定組織上崗前、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工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至少安排____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及時採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並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二十八條 甲方至少每_____年對職工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第六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九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條 甲方應當保障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勞動權益,在崗位競聘、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教育、調資、享受福利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

第三十一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____年組織安排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科體檢,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______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衞生保健費。

第七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三十四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____次向乙方公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五條 甲方根據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療休養等)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甲方按國家的規定,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費用,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事業支出。企業提取的公益金和福利費用方案和有關集體福利事項,應經職代會審議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甲方根據經濟效益等情況,逐步發展並改善職工的文娛設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努力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

第八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八條 甲方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編制培訓計劃,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培訓,以提高職工的整體素質,不斷增強公司的創新能力。

第三十九條 甲方每年用於職工培訓的經費,不低於公司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_____%,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____%,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____%。企業的每年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訓計劃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的事宜。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應當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在合同期內,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表決通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因甲方被兼併、解散、破產的;

(二)因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為保證全面履行本合同,甲方和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的____日內,共同建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職工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組長由工會主席擔任。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雙方通過協商解決處理。雙方首席代表應每半年相互通報一次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四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行民主監督,由監督檢查小組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檢查結果和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由於協商雙方中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條款不能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甲方因未履行集體合同給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與賠償。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本着平等協商與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動。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甲方按規定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定調解實施細則,預防和解決本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協調勞動關係。

第五十一條 本集體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副本_____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正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當地總工會一份。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簽章):_____ 乙方(用人單位工會簽章):____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南省集體合同 篇3

財產信託基本協議文本

財託字第_號

協議單位: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

承兑單位(簡稱丁方)____

乙方為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貨價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託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 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託給丙方,丙方受託後按甲方的要求出售於乙方,並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 承兑責任。為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於__年__月__日簽訂了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託後,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信託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託總金額為____元,信託期限為__年__月。

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託合同”。

第三條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託後,負責向乙方出售,由於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並願承擔相應的利息。丁方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條融資

上述信託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兑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兑匯票二天內,按承兑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第五條還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採用銀行承兑匯票結算方式,乙方於承兑匯票到期日前將 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於承兑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應於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兑契約的有 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並處以罰金、罰息。

第六條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託手續費為信託金額的__‰,共計__元,於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託貨款後二天內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銀行承兑匯票承兑手續費__元,於丁方簽發銀行承兑匯票時付清。

第七條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辦理。

甲方__(公章)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簽章)代表人__(簽章)

丙方__(公章)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簽章)代表人__(簽章)

簽約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1:

財產信託合同

立合同人:

委託單位(簡稱甲方)

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

______

甲方向丙方辦理財產信託,除確認財託字第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外,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一、甲方將準備出售給______單位的設備(物資),向丙方提出財產信託,並要求丙方在購貨單位延期付款期間提供融資。

二、甲方保證執行供需雙方訂立的供貨合同。凡發生脱期交貨或產品質量等違約事項,概由甲方負責處理。

三、丙方同意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在收到需貨單位的銀行承兑匯票後的二天內,按承兑匯票金額向甲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

四、甲方收到墊付的乙方貨款後的二天內,一次付清丙方財產信託手續費__元。

五、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資本息止為財產信託期,在此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事項,而使丙方無法按期收回融資本息時,甲方確認丙方有權向甲方連帶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資本息。

甲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簽章)

丙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簽章)

簽約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2:

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購貨單位(簡稱乙方)

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

______

承兑單位(簡稱丁方)

______

乙、丙、丁三方為執行財託字第號“財產信託基本協議”中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特補充訂立以下條款:

一、乙方因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財產信託,並相應提供融資,代乙方先 二、乙方延付貨款期限為__年__月。分__次還清,具體還款日期和金額為:

第一次償還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額__元。

第二次償還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額__元。

第三次償還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額__元。

第四次償還日期:19__年__年__月,金額__元。

三、丙方按“財產信託基本協議”第四條規定收到供貨單位遞交的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後,即轉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於五日內辦妥銀行承兑申請手續,並按前條分期還款的日期、金額相應簽發銀行承兑匯票,及時送達丙方。

四、丙方墊付的信託財產貨款,視同對乙方的貸款,比照銀行貸款收息辦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資利息。

五、乙方應於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日前按規定將承兑票款足額交存於丁方,以備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時交存,丁方除比照簽發空頭支票的規定,對乙方處以票面金額1%的罰金外,並即主動在乙方的銀行帳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間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額20%的罰息。

六、丙方於承兑匯票到期日通過聯行代付報單直接向丁方劃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資,丁方應無條件支付承兑款項。

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簽章)

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簽章)

丁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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