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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資經營企業章程(精選3篇)

深圳市合資經營企業章程(精選3篇)

深圳市合資經營企業章程 篇1

深圳市合資經營企業章程

深圳市合資經營企業章程(精選3篇)

(本文本僅供參考。投資者可根據《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進行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中國……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國(地區)……公司(以下簡稱丙方)於……年……月……日簽訂合資經營合同,組建了合資經營企業,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為:廣東省深圳市……區……路……號。

第三條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別為:

甲方:(中國)……公司

法定地址為:……省……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

乙方:……國(或地區)……公司

註冊地址為:(……國)(或地區)……

法定代表姓名:……,職務:……,國籍:……

丙方:……

第四條 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企業為中國法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並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營企業宗旨: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獲取滿意的回報。

第七條合營企業經營範圍:

第八條合營企業的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須經深圳市環境保護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注:或合營各方商定的其他幣種)……萬元。

第十條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注:或合營各方商定的其他幣種)……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萬元,佔……%;

乙方出資…….萬元,佔……%;

丙方……

(注:本條應與合同中相應條款相同,並參照合同同條註解)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

現 金 萬元

實物(機器設備) 萬元

土地使用權 萬元

知識產權 萬元

……

乙方:

現 金 萬元

實物(機器設備) 萬元

知識產權 萬元

……

丙 方:……

(注:本條應與合同中相應條款相同,並參照合同同條註解)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由合營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期同步繳付,每期繳付出資的方式和數額如下:……

(注:合營各方繳付出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全部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額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其餘部分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清。)

第十三條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後三十天內,應要求中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合營企業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包括:合營企業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合營各方出資內容及其有關附件,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等。出資證明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准,且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

(1)制定和修改組織機構表和人事計劃;

(2)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薪酬;

(3)制定合營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案和籌建(基建)實施計劃,審批總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4)修訂合營企業章程;

(5)審查經營狀況,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等);

(6)決定企業發展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辦法;

(8)通過合營企業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9)決定合營企業合併、分立、註冊資本增減、股權轉讓、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負責合營企業中止或期滿的清算工作;

(11)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3-13人)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方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由……方委派,副董事長由……方委派。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天發出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時擔任兩名或以上的名額。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以上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一般使用中文,也可中文、英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後,由合營企業抄送全體董事,並連同會議期間收到的委託書一併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合資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塗改或銷燬。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決議。按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一致通過:

(l)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和補充;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者調整;

(4)合營企業的資產抵押;

(5)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合營企業的分立或變更組織形式。

第二十八條除第二十七條以外的其他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或超過半數)的董事通過。(注:應選擇一種方式)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部門,具體機構設置由董事會議決定。

第三十條合營企業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人,均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方推薦,副總經理由……方推薦。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定,主持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合營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必須是常住合營企業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所有工作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依合營企業的管理規章,可隨時解聘;對造成合營企業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六章 監事會

(注: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合營企業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在對合營企業監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議,列席董事會並提出提案、質詢和建議;

5、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對公司經營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不得少於3人),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公司職工代表……名(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為每屆東莞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監事簽字。

第七章 勞動、税務、財務、外匯收支、審計、統計、環保

第三十九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等事項,應當在合營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後,報深圳市勞動局備案,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四十條合營企業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四十一條合營企業以及合營企業的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税款和個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條 合營企業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情況,建立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税務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合營企業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四十五條 外國合營者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依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自由匯出。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和台、港、澳職工的工資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納税後,減去在中國境內的花費,其剩餘部分,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購匯匯出。

第四十七條 合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並落實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合營企業按法律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在合營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為當年利潤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條 合營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税、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的利潤,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一條 合營企業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後三個月內公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二條 合營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三條 合營企業合營期限為……年,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合營企業應在距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合營企業應向工商、税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同。

合營企業提前終止合營合同,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並報送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六條 合營企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或數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5、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6、合營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本條第2、4、5項所列情形發生,應當由合營企業的董事會作出決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在本條3項所列情形下,應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合營企業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應及時公告,並按照《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法規進行清算。在清算完結前,投資者不得將合營企業的資金匯出或攜帶出境,不得自行處理合營企業的財產。

第五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十九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六十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六十一條 清算時,清算委員會對合營企業的資產應根據帳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第六十二條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十三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交董事會確認後,報原審批機關備案。並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解散後,各種帳冊及文件應由原境內投資者保存。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六十五條 合營企業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牴觸之處,以國家法律和法規為準。凡因本章程引起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經政府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十條本章程於……年……月……日由合營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廣東省深圳市簽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簽字,則“(或授權代表)”要刪掉。否則,以下各簽字人的身份要分別區分列明。)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

深圳市合資經營企業章程 篇2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公司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共同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_________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國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職名:_________,國籍:_________。

第三章 合資經營企業的成立

第二條 以上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_________建立合資經營企業。

第三條 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企業)

英文名稱為:_________

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第四條 合資企業是經_________(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並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中國企業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件規定。

第五條 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資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虧損。

第四章 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雙各方合資經營的宗旨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和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積極研製、開發和生產國內外市場適銷產品,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七條 合資企業的經營範圍為:_________

第八條 合資企業的經營規模為:_________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或外幣_________)

第十條 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或外幣_________)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資雙方的出資方式:

甲方:現金_________元,建築物折_________元,機械設備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折_________元,工業產權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由合資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

第十三條 合資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非合營方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甲方責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如期出資;

(二)辦理申請設立合資企業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三)辦理申請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四)組織合資企業廠房和其他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

(五)協助辦理外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六)協助合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設施等;

(七)協助合資企業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八)協助合資企業招聘當地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九)協助外方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暫住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

(十)負責辦理合資企業委託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如期出資、並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XX市目的地;

(二)協助合資企業辦理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四)培訓合資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五)負責技術轉讓的外方應負責合資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

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六)負責辦理合資企業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合資企業設董事會,合資企業成立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甲方委派出所_________人,乙方委派_________人。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由_________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企業業的切重大事宜。

對於下列事項應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

(一)合資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合資企業的中止、解散。

(三)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減和轉讓。

(四)合資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對於其他事宜,可採取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決定。

第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取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合資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理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董事會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設備購買

第二十四條 合資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就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二十五條 合資企業委託_________方在國際市場先購設備、材料等物資,其他方有權參與選購。

第二十六條 合資企業從國外市場購買的設備、運輸工具、原材料、配套件等,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提交中國商品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章 產品銷售

第二十七條 合資企業的產品,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市場銷售。

第二十八條 合資企業的產品按以下方式銷售:_________

第二十九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我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合資企業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的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 合資企業的產品商標由董事會確定後報工商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一章 税務、財務、會計與統計

第三十一條 合資企業按照中國有圈税收法規繳納各項税金。

第三十二條 合資企業職工按照中國有關税收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條 合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合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規定,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制度。

本企業的會計制度須報_________財政部門和税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合資企業按規定向當地税務機關、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如實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並向原審批機關抄報年度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合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依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標準,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報審批機關、統計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備案。

第十二章 外匯管理與保險

第三十七條 合資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合資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第三十九條 合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均應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價值、保期等按國家有關的規定由合資企業董事會決定。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與工會組織

第四十條 合資企業職工的僱用、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國其它勞動管理法規,經董事會研究制度管理方案,通過合資企業與合資企業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XX市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合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二條 合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應按規定為企業工會提供經費和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章 合營期限

第四十三條 合資企業的期限為_________年。合資企業的合營期限從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並簽署書面協議後,應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與變更

第四十四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合資企業的經營範圍變更、分立、合併、註冊資本的增減、轉讓或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並簽署書面協議,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合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章 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六條 合資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散:

(一)合營期限屆滿;

(二)合資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四)合資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的;

(五)合營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六)合資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終止合資合同。

本條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下,應由合資企業董事會或合營各方共同提出申請,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本條第(五)項所列情形下,守約方有權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資企業。

第四十七條 合資企業宣告解散時,合資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組織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監督執行。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與不可抗力

第四十八條 由於合營一方不履得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致使合資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關有權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解散該企業。繼續經營的,違約一方應賠償合資企業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九條 合營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規定按期繳付其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如違約方逾期仍未繳付或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資企業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有權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資企業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並向違約方索賠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失,根據實行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提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就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事發之日起十五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二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一切爭議,各方就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

如果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經各方協商,提交促裁機構,按該機構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五十三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有爭議的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九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方書寫。

第五十六條 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同時訂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合資企業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銷售協議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_________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時同。

第五十八條 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力、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資各方各執_________份,合營企業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深圳市合資經營企業章程 篇3

甲方:

註冊地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乙方:

註冊地址:

郵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第一條 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合資經營 廠。茲因合資經營條件尚未成熟,雙方將以補償貿易進行合作生產並以此作為雙方合作的第一步,其條件如下:

1.1 乙方將向甲方轉讓生產下列型號中速船用主機(以下簡稱合同產品)的技術祕密及全部技術資料,其型號如下:

中速船用主機;

中速船用主機。

1.2 “技術文件資料”的定義、範圍及交付:

本合同1.1 款所指的技術資料(以下簡稱資料)定義是乙方提供合同產品的技術資料由三大部份組成:即乙方現用的一般技術資料、產品設計圖紙和生產技術資料,上述資料應包括詳細的技術祕密。

(1)一般技術資料包括:

a. 中速船用主機的技術規範(包括部裝、總裝、試車、交貨試驗等。);

b. 中速船用主機的主要零部件的技術規範;

c.合同產品中所使用的配套產品的外型尺寸、安裝尺寸和性能參數的樣本。

(2)產品設計圖紙:

乙方提供合同產品的產品設計圖紙應包括:

a.合同產品的全套施工圖紙(包括總裝圖、部件圖、系統圖、原理圖及全部零件的詳細圖紙);

b.合同產品的計算資料和計算書;

c.有關船級社發給的證書及交船級社驗證的圖紙、計算書及其他資料清單;

d.試驗枱設計圖紙及其技術文件。

(3)生產技術資料:

乙方提供的合同產品的生產技術資料應包括:合同產品全部工藝性指導文件及主要零部件的詳細製造技術資料;對原材料和合同產品零部件在生產過程中和生產後的質量檢驗要求、驗收手段、驗收步驟及驗收技術文件。

(4)資料的修改:

若乙方採用新技術改進產品,改進工藝過程,降低成本等需要對提供的資料進行修改時,應將修改的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供給甲方。

(5)資料的提供方式:

a.對一般技術文件應提供 份藍圖或同等數量的清晰的複製圖;

b.對產品設計圖紙應提供 份生產底圖及 份藍圖;

c.對生產技術資料應提供兩份藍圖;

d.對已提供過的完全相同的重複資料,可免於提供,但需在清單中予以註明。

(6)資料的交付進度:

a.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為生產 型中速船用主機的需要,乙方在簽訂合同後 天內需向甲方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全部圖紙;

b.根據資料定義的規定,為生產 型中速船用主機的需要,乙方在簽訂合同後於 年 月 日前,需向甲方交付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和圖紙。

1.3 甲方將生產的產品向乙方返銷如下:

型中速船用主機 每年 台;

型中速船用主機 每年 台。

1.4 以補償貿易進行合作生產期限為 年, 年後若合資經營條件不成熟,則可延長合作生產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 年。

第二條 轉讓技術祕密和技術文件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設計計算、產品圖紙、製造工藝、質量控制和試驗、安裝、調試、運轉及維修等有關合同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必須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資料內容相同。

2.2 合同產品資料的審核和驗證:

乙方對提供給甲方的產品設計圖紙、製造技術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清晰性負責。若產品設計圖紙和生產技術資料中的任何部分發現有失誤,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時立即補齊遺失部分或更改錯誤部份。

2.3 在合作生產期間,乙方將以最優惠價格向甲方提供甲方面市場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體內容另行商定。

2.4 乙方保證向甲方轉讓的技術祕密和技術資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三條 價格和支付方式

3.1 為了支付轉讓2.1 條款中所規定的 型中速船用主機的技術祕密和技術資料費用,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費用如下:

年 u.s.d.(大寫 元整)

年 u.s.d.(大寫 元整)

年起以後的 年中按每年淨產值(即每年總產值扣除進口部份價值和税收費用後的產值)其提成費為 %。

3.2 合同簽署生效後 天內,甲方按照由 銀行提交的乙方下列單據,予以第一次支付總金額的 %,即 u.s.d.(大寫: 美元整)。

(1)根據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資料的空運提單;

(2)經甲方確認的 銀行出具不可撤銷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3)乙方的商業發票一式兩份;

(4)乙方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 於 年 月 日甲方按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後,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總金額的 %現金,即 u.s.d.(大寫: 美元整)。

(1)按附件 要求於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資料空運提單:

(2)乙方商業發票一式 份;

(3)乙方即期匯票一式 份。

3.4 雙方同意 年用現金支付, 年付 %現金,其餘 %金額用甲方返銷產品補償。

3.5 年的費用本年 月 日支付,乙方交付商業發票一式 份。

3.6 自 年起及其後各年份按3.1.款規定的提成費用應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乙方商業發票(一式 份)後支付。

3.7 在合作生產期間,鑑於甲方遵照3.1.款已向乙方支付了轉讓技術祕密的部分費用,若合資經營時機成熟,雙方同意成立合資經營企業時,則乙方將其剩餘部份的技術祕密費用可作為投資的一部分,如雙方未合資經營,在 年之內合作生產被迫終止時,甲方確認向乙方支付技術祕密費用的剩餘部份。若出現上述情況,對支付技術祕密費用的進度和方式由雙方在適當時候予以協商。

第四條 合作生產和補償貿易

4.1 為有利甲方的外匯平衡,乙方同意甲方生產 中速船用主機返銷給乙方。

4.2 上述訂單的總值必須保證不低於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購買零部件所需費用總額的 %。乙方同意在甲方補償能力擴大及乙方需求擴大的前提下,其補償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4.3 甲方將以優惠價格向乙方提供產品,其品種、數量、交貨期等將由雙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甲方產品必須符合乙方的標準。

4.4 乙方要求在甲方接到上述產品圖紙後立即試製 型中速船用主機。首批產品各一台將分別在雙方進行試驗,在試驗合格的基礎上乙方要求甲方於 年內提供 型中速船用主機 台。其價格、交貨期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商定。

第五條 保證

5.1 乙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所供應的資料應是最新技術的成果,其內容和乙方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5.2 乙方保證所供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清晰的。

第六條 税費

6.1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繳納的一切税收,發生在甲方以外的均由乙方承擔。

6.2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繳納的一切税費,發生在甲方以內的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商標

7.1 甲方有權使用乙方商標和合同產品的序號。甲方將下列商標標明在甲方所生產的合同產品上: 。

7.2 甲方製造的銘牌、報價單、技術規格書、廣告、説明書、樣本等,凡是合同產品均以甲方名稱來表示。

第八條 包裝

8.1 須用堅固的木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防濕、防潮、防震、防鏽、耐粗暴搬運。由於包裝不良所發生的損失,由於採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護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賣方應負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或損失。

8.2.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標刷件號、尺碼、毛重、淨重、“切勿受潮”等字樣,並刷有下列嘜頭:

8.3. 裝箱單兩份,註明毛重、淨重、尺碼和所裝貨物每項的品名和數量。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颱風和地震或其他雙方同意的事件而影響執行合同時,雙方同意延長合同期限,延長時間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9.2 責任方應儘快將發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通知另一方,並在十四(14)天以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交給另一方確認。

9.3 若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 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儘快解決本合同繼續執行的問題。

第十條 仲裁

10.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已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 仲裁解決。

10.2 仲裁地點在 。

10.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4 仲裁費用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10.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部份外,合同的其餘部分在仲裁期間仍應繼續執行。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雙方代表在 正式簽字,自簽字之日起 周內本合同應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11.2 本合同以 文書就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式 份。

11.3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與正文有同等效力。

11.4 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換的所有文件、函電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時自動失效。

11.5 本合同只能根據合同雙方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文件進行變更、追加或修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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