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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合同範本

合夥經營合同範本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合夥經營,大家都認為,這樣不僅可以減少投資,還可以減少一些人力、物力。那麼簽訂合夥經營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夥經營合同範文,感謝您的閲讀。

合夥經營合同範本
合夥經營合同範文1

訂立合夥經營協議的各合夥人(以下簡稱合夥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住址:

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1.合夥經營項目:

2.合夥經營名稱 、主要經營地:

3.合夥經營範圍:

4.合夥經營期限:自至年月日止,共

5.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5.1合夥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合夥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夥人 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5.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5.3本合夥經營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經營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經營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6.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經營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6.1盈餘分配:以

6.2債務承擔:合夥經營期間債務先以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以

7.引入合夥人、退出合夥經營:

7.1引入合夥人。

7.1.1合夥各方一致同意,不再引入新的合夥人。

7.2退出合夥經營

7.2.1自願退出。合夥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出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經營的事由。

合夥經營合同生效期間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出,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出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8.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8.1全體合夥人共同商議解決合夥期間的企業事務。

8.2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9.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9.1合夥人的權利:

9.1.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9.1.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9.1.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9.1.4合夥人有退出的權利。

9.2合夥人的義務:

9.2.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9.2.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9.2.3為合夥債務承擔共同連帶責任。

10:禁止行為

10.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10.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10.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競爭對手進行交易。

10.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11.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1.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1.1.1合夥期限屆滿;

11.1.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11.1.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11.1.4被依法撤銷;

11.1.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11.2合夥的清算:

11.2.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11.2.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11.2.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獎金;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11.2.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11.2.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12.違約責任

12.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出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2.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出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12.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12.4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13.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應提交大多數合夥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4.其他

14.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14.2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4.3本合同一式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14.4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經營合同範文2

合夥人:甲 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合夥人:乙 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合夥經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蛋糕房,總投資為20萬元,甲出資10萬元,乙出資10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甲方50%、乙方50%。

第二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在合夥雙方所共同盈利的企業,所開設的分店(分公司)甲、乙雙方同樣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三條 甲乙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企業法人及開户銀行為甲方,甲乙雙方對合夥所經營產生的資金、資產和賬目有查閲權、監管權。

第四條 甲乙合夥任何事情需由雙方共同商討,得出決議後實施。不得私自做決定。甲 乙雙方任意一方私自做決定若出現重大損失,則由私自做決定的一方單獨承擔損失,並彌補另一方在此期間的損失。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

第五條 他人如要入夥,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未經雙方同意,甲乙雙方不得散夥。此合夥經營為一輩子,可以不世襲。若一方提出散夥,視為自動放棄股權。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合夥期間各自不得與任何人(尤其是自家親戚)再合開蛋糕房類的店鋪,包括茶館,西餐廳,酒吧等類似的休閒場所。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對任何人(尤其是本地人)做相關產品的技術指導。否則視為放棄己方股權,並處以現有店鋪總價值一半的罰款。

第九條 甲乙雙方經營期間,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僱用自家親戚,不得將自家親戚安 排於店內工作

第十條 甲乙雙方不得做故意損壞公司形象的事,如改變產品口味,致使味道變差。

第十一條 未經甲乙雙方同意,甲乙雙方不得私吞公款,私自挪用公款,公款視為合夥經營所產生的所有資金、資產。不得趁進出貨吃回扣等。一旦發現視為放棄己方股權。

第十二條 未經甲乙雙方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雙倍賠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夥期間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都視為自動無償放棄在合夥企業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合夥期間任何一方不可參加違法活動,否則自行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與合夥企業無關。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合夥期間任何一方不可私自以合夥企業為名,借款、貸款,否則自行承擔責任,與合夥企業無關。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合夥所經營的分店、公司定於每月的18號查賬,盤點,結算,分紅。(分紅即為甲乙雙方合夥經營的分店、公司每月在結算賬目後的贏利部分按股份份額支付給甲乙雙方。)

第十七條 甲方主要負責財務經濟、工資發放方面, 乙方主要負責人員管理及店鋪蛋糕房各類產品技術口味。甲方不得擅自動用公款,每月整理好淨利潤,按時分配。乙方人員變動、工資調整及新產品的研發等 需與甲方共同協商。甲乙雙方決定後共同實施。

本協議一式2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經營合同範文3

合夥人:甲,年月日出生,現住址:

合夥人:乙,年月日出生,現住址: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方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就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人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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