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流動資金抵押借貸合同(精選3篇)
- 借款合同
- 關注:2.94W次
可流動資金抵押借貸合同 篇1
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總額為 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以 ,價值 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貸款方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機關及 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 款 方
借款單位(人):
(章)
負責人:
財會人:
貸 款 方
貸款單位(人):
(章)
負責人:
經辦人:
公 證 單 位
公證機關:(章)
公證機關負責人:(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可流動資金抵押借貸合同 篇2
編號:______縣______鄉(鎮)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銀行縣支行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總額為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以,價值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貸款方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機關及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可流動資金抵押借貸合同 篇3
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流動資金抵押借貸合同
編號:______縣______鄉(鎮)
經銀行縣支行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由貸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總額為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表。
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三、貸款利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規定收取罰息。
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七、借款方以,價值元作為借款抵押品,由貸款方或公證機關保管,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八、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借款方作為貸款抵押的物資和財產,抵還借款本息。
九、本協議書一式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證機關及各一份。
十、本協議書經借貸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借款單位(人):
負責人:
財會人:
貸款方:
貸款單位(人):
負責人:
經辦人:
公證單位
公證機關:(章)
公證機關負責人:(章)
簽約日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jiekuan/wlyw0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