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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模板(精選5篇)

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模板(精選5篇)

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模板 篇1

典當權人(質押權人)(簡稱甲方):____典當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模板(精選5篇)

典當人(質押人)(簡稱乙方):

乙方因資金週轉困難,自願將其具有所有權並有權處置的財產做質押,向甲方申請辦理典當質押借款。為了維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用作典當的質押財產為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置的股票、基金、債券、資金等股票帳户及資金帳户上的全部資產(詳見________號股票質押協作函)。

第二條 借款金額:甲乙雙方對全部質押物進行評估,估現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整;按評估價值的________%折價,乙方實際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第三條 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綜合費用為月________‰;利率為月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支付乙方典當借款時預扣綜合費用,在典當期內,乙方可以提前贖當,提前贖當不返還預扣的綜合費用,利息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

第五條 甲方承諾合同生效後一日內將借款給付乙方。

第六條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如果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必須在合同到期五日內向甲方申請辦理續當。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辦理續當手續。辦理續當手續時,乙方應付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否則,到期不予續當。續當費率在首次典當費率的基礎上增加________%。

第七條 典當期滿後,乙方沒有在五日內贖當或辦理續當手續,即為絕當。絕當後甲方有權處置乙方質押的股票及股票帳户和資金帳户的所有資產,(包括凍結股票交易,賣出所有股票、基金、債券等有價證券,提取現金,收回貸款,追償欠款)。用於償還典當借款本息、各種費用及罰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償還甲方後剩餘部分資產甲方應當退還乙方。

第八條 絕當後,乙方與甲方協商贖當或續當時,逾期費用按日________‰計算,利率按原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典當期間如果乙方帳户總市值降至(人民幣):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拾_____元時,乙方必須自動地在二日內將市值補至(人民幣):________ 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如果乙方在二日內未補至上述市值以上,甲方有權隨時處置乙方質押資產(包括凍結股票交易,賣出所有股票、基金、債券等有價證券,提取現金,收回貸款,追償欠款)。用於償還典當借款本息、各種費用及罰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償還甲方後剩餘部分資產甲方應當退還乙方。

第十條 當票、股票質押協作函、授權委託書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材料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均不得違背。甲乙任何一方認為此合同需要公證的,由公證機關公證,公證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雙方其它約定: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模板 篇2

當 户(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證件號:

地址:

電話:

典當行(貸款人) :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前提下,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其自有的或其享有處分權的股權作為當物質押給乙方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 綜合費, 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甲、乙雙方就上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定義

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的下列詞語採下列含義:

1.1“本合同”由《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及其附件,雙方達成的《股權質押合同》 以及任何補充協議、對賬單、甲方出具的並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諾、聲明、授權、證明、確認書、第三方履約保函、當票、續當憑證、乙方通知等共同組成,組成各部分互為補充,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當票》中典當須知項下內容、 《續當憑證》中續當須知項下內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綜合費用”指乙方提供典當管理和服務應當收取的費用,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包 括保險費、保管費等直接費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節假日。

1.4 “月”指當金髮放之日起(含當金髮放當日)每屆滿 30 日為一個月。

1.5 若簽發當票, “當票”係指甲、乙雙方間簡明借貸協議、甲方收到當票上記載當金 的收款憑證,並系甲方贖取當物的惟一憑證。

1.6 “續當”係指甲、乙雙方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以及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之日起 5 日內達成的順延借款期限的行為。 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 6 個月,續當期自前次典當 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甲、乙雙方為續當行為,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簽發續當憑 證或直接在當票上註明續當及續當期限等方式進行。

1.7 “贖當”係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與乙方結清當金本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乙方墊付的費用等,以消滅當物上的抵/質押擔保負擔。

1.8 “轉當”係指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後,因甲方未贖當,乙方與甲方達成的以新貸還舊貸行為。甲、乙雙方為轉當行為,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直接在當票上註明轉當及 轉當期限等方式進行。轉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 6 個月,轉當期自轉當之日起算。

1.9“抽當”係指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後,甲方不能全額償還全部當款本金,而償還部分當金本金,但當物上的抵/質押負擔並不消除的行為。乙方同意甲方抽當的,甲方必須首 先結清截至抽當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乙方墊付的費用及乙方已發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否則不成立抽當, 甲方支付的款項直接用於衝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項目費 用和甲方付款之後即將發生的前述項目的費用。抽當不影響絕當的發生。

1.10 “絕當”係指甲方未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以及轉當期限屆滿的 5 內日贖當或與 1 乙方達成續當一致的,即為絕當。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視同絕當發生。

第二條 當物

2.1 甲方自願以其對 公司(以下簡稱標的公司)享有的 %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以下簡稱該股權)作為當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權 為本合同項下債權之擔保。

2.2 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係指該股權所享有的所有現實和將來的權利和利益,包括但不 限於出質人對標的公司的投票權和其他管理權、 請求支付紅利或其他款項分配並收取該等款 項的權利、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以及其在標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利益。當物擔保的債權 債權範

第三條 當物擔保的債權範圍及處置當物後清償順序。

3.1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當物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當金(¥:)及 按第六條計算的息、費,違約金、賠償金和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 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3.2 續當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及續當期限屆滿後(含絕當後)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含《股權質押合同》項下的違約金) 、賠償金,乙方代墊的費 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訴訟費、仲裁費、 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無論續當是加重當户息、費率負擔還是減輕當户息、費率負 擔的,均屬於擔保範圍。當户不續當的,典當期限屆滿後(含絕當後)所產生的息、費均屬於當物的擔保範圍。

3.3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續當時將甲方拖欠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等轉入續當後的本金的,該等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等亦屬於當物的擔保範圍。

3.4 絕當後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條約定提前收回貸款, 乙方處置當物後所得價款款按以下順序清償乙方的債權:3.4.1 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3.4.2 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

3.4.3 當金本金 當金及用途

第四條 當金及用途

4.1 該股權典當借款金額(簡稱當金)為人民幣大寫

4.2 甲方借款用途為 受乙方對當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典當期限

典當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簽發當票, 典當期限以當 票上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六條 息、費率

6.1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項下的月綜合費率為 為 元。 %,以第三條約定的當金為基數從乙方發放當金之日起算。

6.2 甲 、 乙 雙 方 一 致 同 意 , 乙 方 一 次 性 預 扣 典 當 期 限 內 月綜合費大寫 %、月利率為 %,合計 元( 元)。 , 甲方應按借款用途使用當金, 並隨時接。

6.3 典當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支付利息,於典當期限屆滿當日支付;典當期限超過一個月的,甲方必須按月向乙方支付典當期內的利息,支付的日期為每屆滿 30 日的次 日,最後剩餘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支付利息,於典當期限屆滿的當日支付。續當利息支付標準和方式同上。

6.4 若乙方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綜合費, 對於剩餘月份的綜合費,甲方應在當月利息支 付日與利息同時支付。

6.5 本合同項下的利息和綜合費用不受典當期限及續當期限的影響,典當期限及續當期 限屆滿的, 利息和綜合費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連續計算, 直至乙方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 時,利息和綜合費的支付方式同 6.3、6.4 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條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已預扣的綜合費不予退還。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條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 在不違反 6.7 款規定的前提下, 甲方應償還至實際償還之日期間的按前述標準計算的所有的利息、 綜合費以及第十條約定的逾期違約 金、第十三條約定的違約金等,且甲方償還上述債務不以當物的變現價值為限,當物實際變現價值低於乙方債權金額的,甲方仍應負清償責任。6.8 雙方一致確認: 乙方向甲方收取費用未明確註明收費性質的,均視為收取本合同項 下的利息和綜合費,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費用超過甲方依據本合同應支付的利息和綜合費金 額, 則超收的費用自動轉為後期發生的利息和綜合費, 不發生償還乙方當金本金的法律效力。甲方向乙方銀行賬户支付的款項, 均視為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利息和綜合費, 若甲方支付 的上述費用超過甲方依據本合同應支付的利息和綜合費金額, 則超收的費用自動轉為後期發生的利息和綜合費,不發生償還乙方當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 續當

7.1 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以及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之日起 5 日內, 甲方可向乙 方申請續當, 經乙方同意續當的, 甲方應結清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的利息和綜合費以及乙 方墊付的費用,並按照乙方的要求辦理續當手續, 包括但不限於對續當之前發生的債權進行 對賬。

7.2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續當利息和綜合費的支付標準和方式同第五條。

第八條 贖當

8.1 甲方提前贖當,應經乙方同意。

8.2 甲方提前贖當,乙方已預扣的綜合費不予退還;若乙方僅預除了部分綜合費,甲方應按第六條約定與乙方結算利息和剩餘綜合費。

8.3 在絕當發生或乙方決定提前收回貸款時起至當物被處置前,甲方選擇贖當的, 應結 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綜合費、乙方代墊的費用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已發生的全部費用,並按 照第十條承擔逾期違約金。

第九條 絕當

9.1 若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處置當物的,從其約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應在絕當或乙方決定提前收回貸款之日起 6 個月內處置完畢。

9.2 若甲方與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處置當物的,或者甲 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絕當或乙方決定提前收回貸款之日起 6 個月內處置完畢的, 乙方有權單 方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當物進行評估,並決定以拍賣或變賣方式處置當物, 但乙方以變賣方 式處置當物的,變賣價格不低於評估價的 70%。

9.3 乙方拍賣或變賣當物後或甲方與乙方達成以當物折價抵償乙方債務後,甲方應按照 乙方的指示和要求辦理當物的過户手續。

9.4 乙方處置當物所得價款,若不足以清償乙方全部債權,甲方應繼續承擔清償責任;若在清償乙方債權後尚有剩餘部分,由乙方退還甲方。9.5 本合同若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證執行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決定當物的處置方式。

9.6 乙方也有權在任何時候不經上述 9.1/9.2/9.3 款規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 處置當物。 乙方也有權在任何時候不經上述 的價格不得低於估價金額的 70%。

第十條 逾期違約金

10.1 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甲方應每日按當金的萬分之 期違約金。

10.2 甲方如逾期償還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費率支付利息及綜合費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每日按所欠當金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10.3 上述兩項逾期違約金互相獨立。

第十一條 提前收回貸款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宣佈債權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貸款,並依法處置當 物:

11.1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借款資金用途;

11.2 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3 當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險,或當物 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當物可能滅失、 或擅自 處理(包括但不限於轉讓、典當、贈予、再質 押、 託管、 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 當物;

11.4 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11.5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11.6 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擔保、賠償、承諾(含甲方對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償債責任因違約被司法部門勒令提前履行, 或到期不能履行, 致使乙方認為甲方履行本合同項 下任何條款的能力已受到影響;

11.8 當物有隱蔽瑕疵或當物的市場價急劇下降的,甲方應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內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 並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 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11.9 當物滅失、部分損毀或價值減少,甲方應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內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或補足,並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11.10 當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現後三日內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並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的除外; 4 9.1/9.2/9.3 款規定程序而直接變賣當物, 但乙方變賣當物 向乙方支付逾 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經辦人對質押財產進行查驗或拒不接受乙方對甲方貸款用途進行 檢查和監督或在上述查驗、檢查、監督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對賬要求的;

11.13 違反《股權質押合同》中的義務的;

11.14 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條 甲方聲明及保證

十二條 甲方的聲明及保障

12.1 甲方已經根據中國有效法律法規和標的公司的章程、相關合同等對質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資義務, 其對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 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權和其 它權益、權利,並保證在質權存續期間,甲方持續地享有以上權利及權益,並免於任何其他人基於對質押股權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利益而提出的權利主張;

12.2 在簽署本協議之前, 在任何質押股權之上甲方沒有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擔保權利,並且在質押期間甲方已經並將在任何時候享有對所有質押股權的合法所有權, 並不再在質押 股權上設定任何新的權利負擔。

12.3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且不存在任何設定、實現質權的障礙與限制;

12.4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材料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且保證履行股權質押有效設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簽訂後,質物出現上述情形,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向有關部門告知存在質押的情形;

12.6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轉讓、典當、贈予、再質押、託管、以股權進行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質物;

12.7 沒有針對質押股權和/或甲方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懸而未決或有這樣的威脅;

12.8 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標的公司的財務狀況均是真實,並擔保標的公司在股權質押期限內不出現虧損情況;12.9 甲方承諾:一旦標的公司在股權質押期限內出現虧損情況,甲方將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向乙方提供擔保;

12.10 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全費、登記、保管、過户、公證等費用;

12.11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的, 出質人應以自有資金出資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12.12 出質期間,因質物而取得的分紅、派息應作為保證金存入質權人的保證金賬户,作為保證金擔保,乙方指定的賬號為:

12.13 准許乙方及其經辦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標的公司檢查標的公司的財務狀況;

12.14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還本付息、費。如逾期不還,息、費算至甲方全部還清本、息、費時止;

12.15 當有任何訴訟、仲裁或法院聆訊等正在對乙方股權質權有不利影響時,保證 5 日 內書面通知乙方並採取補救措施;

12.16 按照乙方合理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和除第十條外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3.1.1 按當金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13.1.2 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13.1.3 有權宣佈債權提前到期,收回當金本息及相關費用。

13.1.4 本條違約責任與第十條逾期違約金是相互獨立的。

13.2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如期發放當金,否則,應根據違約金額和天數,每日付給甲方萬分之 違約金。

第十四條 保證人責任

14.1 保證人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14.2 乙方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起訴或處置當物,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即保證人保證責任與當物的擔保系平行的、 並列的, 乙方可以選擇優先實現保證債權, 不受當物擔保物權存在的影響。

14.3 如存在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各保證人均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即各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亦是平行的、並列的,乙方可以選擇分別或同 時向各保證人主張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14.4 本合同項下的當物的擔保不成立 (不論是否系因甲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被 、 確認無效、被撤銷或乙方單方面解除、拋棄的情形,各保證人仍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 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不因當物的擔保不存在而產生任何影響。

14.5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乙方債權到期日起的兩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續當、對賬單,均自動對保證人發生法律效力, 但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加重甲方負擔的利率和綜合費率的, 保證人僅在 第六條約定的息費標準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達成轉當一致的,各保證人對乙方的轉當債權仍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乙方與各保證人之間無須再另行簽訂保證合同, 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加重甲方負擔的利率和綜合費率的, 保證人僅在第六條約定的息費標準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4.8 保證人特別承諾:在乙方債權未獲完全清償前,保證人暫不行使對甲方及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等,待乙方所有債權獲得清償後,保證人才有權行使該等權利,否則乙方有權 要求保證人全數交還乙方。

14.9 上述條款, 除乙方與保證人另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廢止其中的任一條款,否則上述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條 其他事項

15.1 乙方無需徵求甲方同意,可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他人。但甲方未得乙 6 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

15.2 甲方繼承人或接辦人,仍須向乙方或乙方繼承人、接辦人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及其他責任。

15.3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抵銷。

第十六條 通知與通訊

16.1 甲方指定 為履行本合同的聯繫人和代理人, 代理與乙方進行對賬、代辦質押手續、收款、還款、續當、轉當,贖當、處置當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為直接對甲 方產生法律效力。16.2 乙方指定 為本合同的聯繫人, 代表乙方與甲方進行聯絡,乙方代表 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益的放棄、變更、或減低均對乙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16.3 甲方聯繫方式 , 通訊地址 ,電子郵 。 箱 乙方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 任何一方變更聯繫方式、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必須在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另一方,否 則另一方向上述通訊地址、電子郵箱,郵寄、發送文件等視為送達。

第十七條 解釋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 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 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和標題項下的任何條款應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附 則

18.1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含對保證人責任部分) ,首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18.2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保證人各執 份。

第十九 補充約定 19.1 19.2 19.3

甲方: (簽字或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保證人一: (簽字或蓋章)

保證人一: (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模板 篇3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為擴大生產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 (¥ )元整。

第三條借款利息採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隨國家利率變化,年利率為百分之八。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借方將於 年 月 日之前,將該款項一次性交到借款方。

2、還款時間與金額:

借款方還款時間為 年 月 日,本金和利息一併還清。如果不能到期償還,則用借款金額置換借款方公司股權,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在任何質押股權之上甲方沒有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擔保權利,並且在質押期間甲方已經並將在任何時候享有對所有質押股權的合法所有權,如在本協議簽訂生效後甲方在質押股權上設定任何新的權利,乙方具有優先足額受償權。

第五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還本付息。

(二)出借方義務

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徵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單方解除協議,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將本金歸還,利息清零無需支付。

3、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4、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八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註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它:

本合同為主合同,股權質押協議雙方另行簽訂,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做出書面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蓋章): 出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模板 篇4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地 址:

因 (被保證人)與質權人簽訂《委託保證合同》約定由質權人為被保證人與齊 (貸款人)簽訂的金額 萬元(人民幣),期限 個月《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編號: 提供保證擔保。為確保被保證人切實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出質人願意向質權人提供股權質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質押標的

1、出質人在被保證人處持有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並作為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股權份額詳見《股權質押清單》。

2、被保證人註冊資本為 萬元,實收資本為 萬元(以工商登記信息為準)。

第二條 質押反擔保範圍

出質人質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擔保本金人民幣 (小寫:¥ )、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質權人交納的評審費、擔保費、罰息,質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

第三條 質押登記

1、出質人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本合同的股權出質事項記載於被保證人的股東名冊,

2、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第四條 質權的實現

1、質權人代被保證人代償債務後,出質人無條件將本合同項下出質股權折價 元與質權人,並在質權人要求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之日起3日內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出質人對股權折價不足以代償的部分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出質人及質權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出質股權的實現以此合同為準,不再另行協商。

2、出質人應予配合質權人到有關部門辦理出質股份的過户登記手續。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保證與約定

1、出質人未在本合同項下擬質押股權上設立任何質押或其他擔保;

2、出質人自願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以及財產保險、鑑定、登記、過户、保管、公證、提存費用。

3、在出質股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通知並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承諾不將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出售、轉移、質押或進行其他方式的處分,也不從事任何對被保證人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為。

5、質押期間質押股份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為無效的,出質人須另行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6、出質人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並將轉讓

7、出質人承諾在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過程中,將隨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應的財務資料和相應的收入證明。

8、出質人應積極行使股東權利以維持股權價值,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放棄股東權利和被保證人章程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9、如出質股權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的要求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條 質權人的陳述、保證與約定

1、主合同履行期屆滿,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權。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出質股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質權人代償或造成質權人經濟損失。

2.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3、有權要求出質人協助避免出質股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有權對出質人股權持有狀況進行監督。

5、有權對出質人影響被保證人經營狀況的行為進行監督,並要求其糾正損害被保證人利益的行為。

6、出質人未按本合同條款履行的,質權人有權與貸款方協商依照法律或約定採取措施保障債權並有權要求出質人賠償損失。

第七條 違約及賠償

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一條款或不及時、不充分地承擔本合同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應向質權人支付本合同約定反擔保範圍內全部金額每日5‰的違約金以及賠償由此給質權人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如因本合同下的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應盡力通過

第九條 合同生效、修改和文本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並經授權代表簽署。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並完成股權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被保證人應向質權人交納的評審費、擔保費、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3、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可被撤銷,出質人仍承擔擔保責任;本合同部分條款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

4、本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辦理質押登記使用。

第十條 附件

1《股權質押清單》,本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出質人(蓋章): 質權人(蓋章):

法人(簽字): 法人(簽字):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模板 篇5

甲方(出質人):

住 址:

身份證號:

手 機 號:

乙方(質權人):

住址:身份證號:

手機號: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已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1、自己與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本合同項下的出質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2、完全瞭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實。

3、已反覆閲讀並充分理解《借款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對《借款合同》條款不存在不理解或誤解事項。

4、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依法可以設立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5、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自己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權,及其與質押標的股權相對應的資產抵押、變賣、饋贈,或轉讓給除乙方外的第三人。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擔保方式及數額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擔保方式為:以所持企業股權的 出質,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本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人依據主合同向乙方借入的人民幣(大寫) (小寫) 本金及其從屬債券。

第三條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1、《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發生期間為:自年日起至月 日止。

2、質押期限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償清之日止。

第四條 質押擔保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居間服務費、項目考察費、理財顧問費等費用、和資產評估、抵(質)押登記、合同公證、見證、標的拍賣、保管、保險、運輸、律師服務、仲裁、訴訟、執行等發生的費用,以及放款人、居間人因此而發生的勞務費等費用。

第五條 出質權利

1、本合同項下用於出質的權利如下:

甲方出質人持有的 100%

2、甲方出質標的權利的價值不作為乙方處分該質押權時的估價依據,並不因此而對乙方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第六條 出質權利憑證的移交

1、本合同項下出質標的權利的權利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應於年月 日(借款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管理。

2、借款人履行主債後,乙方應當及時將所保管的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交甲方復位。

第七條 質押登記

1、依有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到國家工商行政機關辦理權利出質登記手續。

2、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須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簽訂登記事項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簽訂後的15日內,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質押的實現

1、《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或乙方依據《借款合同》有關約定提前收回借款而未受到清償,乙方有權憑藉本合同,無需經過出質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有關約定行使質押權,以實現債權的有限受償。

2、乙方按照《借款合同》有關約定追收、實現債權,甲方、各擔保人及其參股的法人必須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3、乙方處置甲方出質的股權,在實施股權處置以前,該股權項下凡與乙方無關的債務由出質人按股份比列承擔債務清償。乙方或股份受讓人或股份承接人不承擔股權處置日前,其權益所在企業發生的與乙方無關的債務。股權出質人可以監督股權處置的合法性,但不得干預乙方按約定程序合法出質股權。

4、乙方通過拍賣質押標的股權或該股權相關的資產實現的收入,首先用於《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的優先足額受償,餘額歸甲方。

5、質押標的拍賣成交後,甲方應無條件配合標的權益受讓人辦理權益交付手續。受讓人對所承接質押權享有完整的資產權益,乙方不足受償的部分,依法向甲方和其他擔保人追索。

6、《借款合同》項下的質押或擔保如發生了不利於乙方債權的變化,經乙方通知,甲方應按要求另行提供足額的擔保。

7、從借款人違約事實實際發生的第15日起,乙方有權利對質押標的享有無障礙的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8、乙方依本合同及其《借款合同》處分權利時,甲方應予無條件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提前清償或提存

1、本合同項下有價證券、倉單、提單等權利憑證兑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借款合同》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合同》到期日前兑現或者提貨,並與甲方協商將兑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雙方約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

2、在《借款合同》和在本合同存續期內,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轉讓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標的,但轉讓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乙方約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

3、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以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但所得轉讓費、許可費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乙方約定的第三方提存,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擔《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居間服務費、項目考察費、理財顧問費等費用、以及資產評估、抵(質)押登記、合同公證、見證、標的拍賣、保管、保險、運輸、律師服務、仲裁、訴訟、執行等發生的費用,和放款人、居間人因此而發生的勞務費等費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費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3、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1)實現承保、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2)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4)出質權利發生權屬爭議;

(5)破產、歇業、解散、被停頓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6)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

5、甲方有本條第4項第(1)和第(2)款情形的,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第4項其他情形的,應在事後5日內通知乙方。

6、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日至終止日內的下列情形必須事前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1)以質押標的對外提供擔保;

(2)以甲方 名義對第三人舉債;

(3)處置與股權相對應的實物資產及債權;

(4)實施行為可能導致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7、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應當在願質押擔保範圍內,向乙方債權的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8、乙方與借款人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借款金額外,無需經甲方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確定的質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9、從本合同簽訂的生效之日起至所保證的債務全部清償止,甲方提交的上述財務報表所載權益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進行任何處置。甲方應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實的財務月報表。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提前處分股權質押財產,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依據《借款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借款合同》;

(2)依據《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借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能實現或未能全部實現;

2、有權要求甲方協助,避免質權受到來自第三方的侵害。

3、有權收取質權所生的孳息。

4、乙方負有妥善保全權利憑證的義務。

5、償清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後所剩愉快,歸甲方所有。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的全部損失。

3、如因甲方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甲方應在股權質押擔保範圍內,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4、甲方所提供的財務報告虛假,或在設置股權質押,或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而處置股權對應資產,或以所投資的企業名義對外舉債,或以股權質押標的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擔保債務,應對乙方擁有本合同第四條所指債權、費用承擔無限賠償責任,並按所欠《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金額給付3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自股權出質權的憑證移交乙方佔有之日起生效;依法律、法規須辦理登記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四條所指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3、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需變更或解除,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在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當事人主體共同確認:在本合同有關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罰的既有約定方面不存在的爭議。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約定以外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順序確定的方式解決:

(1)提交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為:

(2)向質押勸人或居間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如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爭議而發生訴訟或仲裁,均不影響本合同既有約定的履行。

第十五條 特別約定事項

1、股權出質擔保人同意:自願賦予質權人依法強制執行質押權的權益。借款人若不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完整履行對放款人的債務,質權人即可直接憑藉款合同及其《借款合同》,強制向股權出質擔保人形式股權質押擔保權,以實現債權。質權人可以依法扣劃標的股權所在企業任何賬户的存款,可以依法出處置標的股權相應資產,以實現債權的優先足額受償。

2、出質擔保人承諾:如果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約定義務,出質人自願放棄對自己在本合同項下所約定的所有應盡義務的抗辯權,且願意接受質權人依本合同約定,依法行使強制執行權。

第十六條 特別提示

本合同居間人提請甲、乙雙方注意:本合同文本是由居間人依據本合同之《借款合同》債務人和甲乙雙方的意見所起草製作,並於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前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法律後果做了全面、準確的説嘛。放款人代表和擔保人均應當認真理解本合同約定條款的含義和法律後果,若對本合同相應的條款或表達存有誤解和異議,可以不予簽署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並辦理相關促使《借款合同》生效的手續,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附則

1、本合同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二份,甲方、居間人、質押權登記機關各執一份。

3、本合同附件包括:

(1)甲方身份證複印件;

(2) 公司的《公司章程》

甲方(出質人): 乙方:

月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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