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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抵押貸款合同格式

小額抵押貸款合同格式

近幾年,各地商業銀行陸續開辦了個人定期儲蓄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那麼小額抵押貸款合同又是怎麼一回事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額抵押貸款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小額抵押貸款合同格式
小額抵押貸款合同範文一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甲方的借款申請,為加強存單抵押貸款管理,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

一、貸款種類、金額及用途

乙方同意貸給甲方儲蓄定期存款存單抵押小額人民幣貸款_________元整,用於解決儲户存款未到期時急需使用資金的困難。

二、貸款的期限和利率

貸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計收。貸款期間如遇利率調整,在貸款期限內利率不變。

三、貸款的償還

存單抵押貸款原則上甲方應按期歸還,利隨本清,若甲方貸款提前還款按原定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息。

四、貸款的展期申請

甲方因特殊原因而無法按期歸還貸款,抵押存單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應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累計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且不超過抵押存單到期日。

五、違約責任

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數歸還貸款,在逾期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甲方同意從貸款到期之日起,對逾期部分加付20%的罰息,超過一個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單的存款抵償貸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乙方及時向甲方提供貸款。

3.乙方應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單,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丟失、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4.抵押的存單在抵押期內,甲方不得申請掛失、轉讓存單保管收據,如發生上述行為,乙方有權立即處理其抵押存單。

六、其他條款

1.甲方死亡、其財產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户和繼承手續,並繼續履行甲方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如無繼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權處理抵押存單,抵償貸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貸款申請,抵押存單資料等書面證明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借款本息還清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小額抵押貸款合同範文二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抵押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乙方與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經認真閲讀並表示充分理解,為確保該合同的履行,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做抵押。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1 甲方提供的抵押財產是: ,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財產清單”為準。

1.2 本合同所附抵押財產清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1.3 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1.4 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甲方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和)經營管理、處分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 甲方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為: □人民幣 (大寫) ,抵押財產□評估價值□協商價值(擇其一)為□人民幣 (大寫) 。但上述抵押財產□評估價值□協商價值(擇其一)並不作為抵押物處置時的價格依據和限制。

2.2 抵押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為收回貸款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財產保全、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第三條 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3.1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運輸、鑑定、保險、登記、保管等事宜必須經乙方確認,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2 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由甲方佔有的,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3.3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佔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抵押權利憑證(例如房屋他項權證)應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同意隨時接受並有效配合乙方及其委派的機構和個人對抵押物進行的檢查。

3.4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甲方向乙方全額賠償。

3.5 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優先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3.6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有義務辦妥抵押財產清單中所列明的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手續。若因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後十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 (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的違約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記手續辦理完成之前向債務人發放貸款的,甲方除需繼續支付違約金外,還視為甲方為主債權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直至登記手續辦理完成。甲方應對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含提前到期)債務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償本合同約定擔保範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或發生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乙方有權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處分抵押物,並對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2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4.3 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户,並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的保險

此為選擇性條款,雙方選擇下列 項:(1)適用;(2)不適用。

甲方應於 (期限)內辦理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足額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並在上述期限內將保險單證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債權經債務人和甲乙雙方同意展期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甲方逾期辦理保險、上交保單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式)違約金,且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並實現抵押權。在乙方處分抵押財產並實現抵押權之前,因甲方未及時辦理保險、上交保單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獲得保險金並將其視為抵押財產的替代的,視為乙方對該部分差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六條 擔保風險

6.1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並實現抵押權:

(1)債務人未能清償到期(含提前到期)債務或履約能力出現風險的;

(2)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3)甲方被宣告破產、停業、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解散(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財產等導致履約能力可能出現風險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5)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6)抵押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或依法被監管的;

(7)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四款、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七條

第二款的約定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況;

6.2 若發生上述各項情況的,將被視為本擔保出現風險。

第七條

7.1抵押期間,抵押財產毀損、滅失、被徵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所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視作抵押財產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户繼續作為主債權的擔保,也可以經債務人及甲、乙三方協商提前償還債務。

7.2 甲方的行為不得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該行為。若該行為已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則甲方應在十五天內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甲方不予恢復且未按要求提供擔保的,乙方可以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7.3 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乙方,且甲方同意無條件提供其他抵押物作為借款擔保,若甲方未能及時提供其他抵押物作為借款擔保,則視為甲方已無條件同意為債務人所欠乙方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八條

8.1 若甲方非債務人,且債務人亦提供了其他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物的擔保),則甲方的擔保責任和擔保範圍並不因此而減輕或縮小。乙方有權選擇合適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其他擔保權),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8.2 抵押期間,抵押人因對抵押財產更新改造或增加附着物等而新增價值,作為本抵押財產的組成部分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

第九條 合同變更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物權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等全部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但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規定的擔保範圍內承擔

9.2儘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0.1凡當事人之間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0.2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1.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後生效(甲方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權人簽章)。

11.2 本合同需簽署五份或五份以上,每份均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2.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2.2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繫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包括雙方往來文件、司法或仲裁文書)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送達。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或未及時提供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及時送達的,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12.3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12.4 更多其他約定,具體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條 聲明事項

13.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並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已經充分了解。

13.2 甲方具備擔當抵押人的合法資格。

13.3 甲方已閲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章):(授權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小額抵押貸款合同範文三

抵押權人(全稱):

債務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全稱):

為了確保債務人與抵押權人(債權人)簽訂合同的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為債務人與抵押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根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期限及最高額

一、抵押人自願為債務人自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在抵押權人處辦理的________業務,所形成的債務的最高本金金額摺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但保。上述期間僅指債務發生時間,不包括債務到期時間。

其他業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債務人可申請循環使用上述信用。每筆業務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額以主合同的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為準。

三、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和提供其他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四、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餘額內發生的業務,抵押人對發生的債務均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債務人依據主合同與抵押權人發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抵押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貸產生的可得利息損失、損害賠償金以及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户費、律師費、差旅費)和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三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財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的抵押清單)作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

一、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三、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複抵押等情況。

四、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以及抵押物的隱蔽瑕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六、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暫作價的_____%以內。

八、抵押人應主動了解主合同債務人經營狀況及合同項下各類業務發生、履行情況。本合同項下發生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抵押人。

九、抵押人負有監督主合同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義務。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而無效。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

償金、補償金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者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一、抵押人須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從抵押人的委託扣款帳户中劃收上述費用。

四、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 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債務人和抵押人違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宣佈本合同所擔保債務全部提前到期並依法行使抵押權。

二、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剩餘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本合同所但保的未到期的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如抵押人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導致抵押權未設立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一)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重複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隱蔽瑕疵等情況。

(二)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

(三)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產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登記費、過户費、保管費、提存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向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債務人在抵押權人(債權人)處未到期的貸款主債務(詳見清單)均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包括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所稱簽章是指自然人為簽字(名),非自然人為蓋章。

第十五條 抵押權人向債務人/抵押人發出的有關本合同的通訊,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為送達目的地。若債務人/抵押人變更通訊地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否則,債權人發出的通訊,在一定合理期限後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抵押權人執二份,抵押人、登記機構執一份,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七條 特別聲明

抵押權人已提請抵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簽約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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