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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公司抵押合同樣本

貸款公司抵押合同樣本

抵押擔保在近現代各國民法的物權擔保制度佔據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貸款公司抵押合同是怎樣寫的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貸款公司抵押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貸款公司抵押合同樣本
貸款公司抵押合同範文一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證件種類: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為確保 (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 (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 (以下稱“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 (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利率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户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

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 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 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 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 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6 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 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6.9 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品評估價值的50%。

8.3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抵押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抵押人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讀上述條款,抵押權人已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説明,抵押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0.4 本合同經抵押人簽字、抵押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應當辦理登記的,本合同自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發生糾紛,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10.6 貸款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抵押人應向貸款抵押權人提供相關報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有關抵押物評估、等級,合同公證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抵押物登記部門一份。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頁以下無正文。 抵押人 ________ 抵押權人 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貸款公司抵押合同範文二

債務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全稱):

為了確保債務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抵押人已收到並閲知所擔保的主合同,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抵押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根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本金數額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數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鑑定費、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運輸費、税金、律師代理費、差旅費、過户費、抵押物處置費等)。

第三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財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清單)作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

一、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三、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被監管等情況。

四、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以及抵押物的隱蔽瑕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或有關部門的同意。

六、抵押物在抵押期間不存在被凍結、查封、扣押、監管等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風險。抵押後若發生其中任一情形,有可能影響抵押權實現時,抵押人願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補充擔保,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的相關損失。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暫作價的_____%以內。

八、抵押人負有監督主合同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義務。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而無效。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二、在主合同債務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或其他有可能影響抵押權實現的處分行為。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在主合同債務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在主合同債務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者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一、抵押人須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從抵押人的任何帳户中劃收上述費用。

四、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 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債務人和抵押人違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宣佈本合同所擔保債務全部提前到期並依法行使抵押權。

二、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抵押物實際處置價值超出本合同約定的擔保債權以外的部分,抵押人同意優先償還主合同的債務人在抵押權人處的其它債務。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四、抵押權人因上述原因行使抵押權時,無需另行與抵押人協商,可直接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籤章視作其與抵押權人就處置抵押物優先受償事宜達成一致。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如遭遇抵押人阻撓,抵押權人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一)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隱蔽瑕疵。

(二)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

(三)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產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登記費、過户費、保管費、提存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訴訟。由主合同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抵押人發出的有關本合同的通訊,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為送達目的地。若抵押人變更通訊地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否則,債權人發出的通訊,在一定合理期限後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各登記機構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條 特別聲明

抵押權人已提請抵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簽約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公司抵押合同範文三

貸款人(抵押權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抵押權人)、借款人、抵押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最高貸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與用途以借款借據為準。在上述借款期間內,借款人應在最高貸款限額內逐筆向貸款人提出申請,貸款人有權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貸款人實際情況對各筆貸款進行逐筆審批並決定是否發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項下各筆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據約定為準。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貸款人、借款人根據當筆貸款發放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商定,具體以當筆借款借據為準。

第四條 還款方式:本合同約定利息支付方式為按 (月)付息,每 (月)的 2 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本金至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但如借款借據特別約定了當筆貸款還款方式的,則當筆貸款的還款方式依此約定。

第五條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應在銀行開設帳户,貸款人將貸款劃入該帳户時即視為履行了發放貸款之義務。

二、貸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應按時將本息交至貸款人帳户。

第六條 抵押財產: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二、除非貸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手續後,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貸款人的抵押擔保。

三、若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抵押效力仍及於抵押財產殘值或修復後之抵押財產全部價值。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借款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抵押財產或其他有效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抵押人自願以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見附件《抵押財產清單》)作為抵押財產,為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所有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同時特別約定如下:

一、抵押擔保範圍為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抵押財產的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二、抵押效力及於抵押財產之從物、從權利、孳息及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等物上權利。如貸款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保險,則抵押人須為抵押財產辦理足額的保險。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抵押物出險時保險理賠款在貸款人扣除本金、利息後多餘部分應返還抵押人);抵押人應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及保險單等交由貸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權貸款人代為抵押人辦理全部保險理賠手續,並確認如貸款人出示本合同條款於保險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見貸款人有特別代理權。若抵押財產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時,抵押人應將所得保險理賠款提前償還相應貸款本息或交由貸款人予以提存。

三、抵押登記手續由抵押人負責辦理,貸款人應密切配合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四、本合同對應的其中某筆主債權債務無效,並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五、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

六、如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須及時告知抵押權人。

第八條 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

發生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

一、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歸還貸款人其他貸款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

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託管、租賃、合資、兼併、合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的;

十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貸款人的;

十三、發生偷(逃)税、破產、解散、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十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九條 抵押財產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

一、抵押財產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貸款人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國家税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二、抵押財產存在權屬爭議;抵押財產為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借款人違約及其他違約責任:

(一)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二)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三)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的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四)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後,貸款人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條 信息使用: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信息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種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條中最高貸款限額指最高貸款本金餘額不得超過最高限額,但如因本金計息、費用承擔等原因而使債權超過最高貸款限額的部分仍在抵押擔保的範圍。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及其他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所發生的抵押登記費、保管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和提存費等,由借款人承擔。

四、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如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依法應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或者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在辦妥抵押財產登記手續後,借款人方可要求貸款人履行放款義務;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應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或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登記而抵押財產登記手續未辦妥的,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抵押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説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七、借款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八、本合同一式 三 份,貸款人、抵押人、借款人、 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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