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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合同(精選7篇)

抵押登記合同(精選7篇)

抵押登記合同 篇1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登記合同(精選7篇)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抵押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為確保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願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經實地勘驗,在瞭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甲方。 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於:

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產權證號:

第二條 根據借款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乙方,抵押擔保的債務數額為 元人民幣借款本金及利息。抵押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乙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如需延長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甲方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第六條 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乙方違反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3、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抵押登記合同 篇2

為切實保護土地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土地抵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記辦法》等土地管理有關規定,抵押當事人必須依法訂立土地抵押登記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債務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抵押權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一、抵押人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位於地塊土地全部(部分)抵押給抵押權人,該抵押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土地證號 。該抵押土地評估價值為 元,協議價值為 元。

二、抵押權人經現場勘驗和認真調查,已經查明該抵押土地權屬清楚,座落、位置明確,四至界限分明,無限制該抵押土地權利情況,自願接受上述土地為抵押物。抵押後,如果發生權屬爭議和限制權利等情況,抵押人、抵押權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登記機關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在登記的抵押期限內負保全義務。

三、根據__ _ _年_ _月 _日簽定的 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為 %,債務金額為 幣,小寫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 元。抵押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抵押人將土地抵押給抵押權人期間,其土地使用權證由 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佔管、使用。

五、抵押人將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滿前如需要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已抵押土地時,應事先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轉讓或處置行為無效,如因抵押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而導致抵押土地價值減少,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時,抵押人有義務重新提供或追加擔保。

依合同規定需要保險的,由抵押人向中國保險機構投保。 如遇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

(一)追加擔保;

(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

六、債務人應按合同規定。按期償還債務,到期不能還清債務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權

人申請抵押延期,經抵押權人同意後方可辦理抵押變更登記手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權人申請抵押延期的,抵押權人可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土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土地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申請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抵押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有限期限至 ,抵押登記期滿90日內既不辦理變更登記,又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抵押登記機關將自行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由雙方簽章並經土地抵押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由當事人簽章並從土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十、當事人各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登記機關各一份。

抵 押 人(簽章): 債 務 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 地址: 聯繫電話:

年月日:

抵押登記合同 篇3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於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 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預期利息,即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違約保證合同為憑,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 牌 型汽車 輛,車輛牌號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上述用於抵押的車輛為 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願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於登記後如有粘貼標籤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並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後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於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佔有人對於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費、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於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用本合同第一天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於 省 市 路 號,甲方保證絕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立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於指定住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並應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報廢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按期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列計滯納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佔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況時。

(二)未經乙方允許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籤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五項規定佔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佔有抵押物所有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佔有後所生孽息,乙方佔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孽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已發展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甲方應具備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並願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十二、甲方願接受乙方對於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於甲方業務財務核算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提供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並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定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訴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統一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出本合同所定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來所訂於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願遵守,絕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屆滿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連帶保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登記合同 篇4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 ,向乙方申請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財產 (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現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借款金額為: 元整(¥: 元)。

第二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第三條、甲方以坐落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 ,產籍號 )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本協議約定的抵押借款的房屋應辦理抵押權登記(即辦理房屋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的印花税、登記費及代辦費均由甲方負擔。本約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其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均由乙方收執。

第五條、抵押擔保範圍: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第六條、借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

第八條、抵押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完畢日止。

第九條、本約期限屆滿前後,若甲方還清借款,乙方應會同甲方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不得藉詞刁難或故意拖延。

第十條、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本息為止。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商不成向本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執一份,房產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成立,辦理抵押權登記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登記合同 篇5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於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 元及其利息,預期利息,即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

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違約保證合同為憑,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 牌 型汽車 輛,車輛牌號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

上述用於抵押的車輛為 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願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於登記後如有粘貼標籤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

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並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

如日後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於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佔有人對於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費、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於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

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用本合同第一天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於 省 市 路 號,甲方保證絕不擅自遷移。

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立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於指定住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並應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報廢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

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按期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列計滯納金,甲方絕無異議。

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佔有抵押物。

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況時。

未經乙方允許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籤被損毀時。

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乙方依前五項規定佔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乙方因佔有抵押物所有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被佔有後所生孽息,乙方佔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孽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已發展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甲方應具備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

保證人並願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願接受乙方對於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於甲方業務財務核算的稽核。

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提供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並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定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

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訴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

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統一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出本合同所定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來所訂於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願遵守,絕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屆滿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 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連帶保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登記合同 篇6

借款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出借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xx000.00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二條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個人資金週轉。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月)利率為 %。

第四條 還款方式:甲方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月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第五條 甲方提前還款應徵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合同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應徵得甲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乙方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的房產進行查詢和核實;

2、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完畢後 日內,足額向甲方發放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

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

第九條 為確保甲方正當履行還款義務,甲方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位於龍崗區布吉鎮鳳尾坑,房產名稱為:榮超花園22棟B1906的合法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深房地字第6000595964號,建築面積106.4平方米)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抵押給乙方,作為甲方歸還借款的擔保。 甲方保證,該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況;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應出具書面證明,同意將該房地產抵押給乙方,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十條 經評估公司評估,並經本合同雙方確認,上述用於抵押的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簽訂後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抵押物出租、轉讓、抵債或賦予其它負擔。

第十四條 乙方應在甲方償還全部款項後三日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協同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因乙方的以下行為,致使不能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

(1)乙方無正當理由在甲方全部償還本金、利息和費用三日內(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拒絕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權證或他項權利證明丟失、損壞,不能及時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3)因乙方變更地址、電話等無法聯繫,不能如約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房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雙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並承諾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

2、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4、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提前解除,應由合同雙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同雙方各執壹份,相關部門或單位留存壹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抵押登記合同 篇7

抵押權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抵押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為確保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願以其有權處分的房產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經實地勘驗,在瞭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產抵押。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甲方。 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用作抵押的房產坐落於:

房屋建築面積:

房屋產權證號:

第二條 根據借款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乙方,抵押擔保的債務數額為 元人民幣借款本金及利息。抵押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乙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如需延長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甲方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第六條 抵押權的撤銷:本合同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乙方違反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3、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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