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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押合同(精選13篇)

公司抵押合同(精選13篇)

公司抵押合同 篇1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住所: 電話: 抵押權人(乙方):

公司抵押合同(精選13篇)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為確保( ) 借字第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情況。

第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抵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被擔保的主合同的變更

甲方確認,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延長債務履行期限;

2、增加債權本金金額。

第四條 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 獨立性條款

1、本條款與本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視為雙方之間的另外一份合同,僅為便利之目的書寫在本合同之中。

2、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則甲方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檢查。如果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物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在十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投保金額辦理抵押的財產保險。保險期至少應長於主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

2、在保險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

3、抵押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應由乙方保管。

4、甲方應當要求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註明:乙方為該保險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户。如抵押物已保險,但未批註乙方為優先受償人的,應將優先受償人批註或變更為乙方。

5、對該保險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八條 第三人損害賠償

1、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對該損害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損害賠償金自由處分。

2、抵押權存續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九條 抵押物的處分

1、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予、轉讓、出租、重複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2、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權依法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物: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權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乙方可以提前實現債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違約及處理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的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對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二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 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抵押物登記及註銷

抵押物依法應辦理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於本合同簽訂後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妥抵押物登記。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移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清償後,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註銷。

第十四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但不限於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拍賣、登記、保管、鑑定、公證、訴訟、提存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甲方願承擔因利率浮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2、甲方已收到並閲知所擔保的主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後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須依法登記的已辦理登記;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十七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簽章):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公司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住所: 電話: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為確保( ) 借字第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抵押物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甲方保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情況。

第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乙方墊付的有關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抵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被擔保的主合同的變更

甲方確認,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徵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擔保責任不因此而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延長債務履行期限;

2、增加債權本金金額。

第四條 合同效力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條 獨立性條款

1、本條款與本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視為雙方之間的另外一份合同,僅為便利之目的書寫在本合同之中。

2、如主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則甲方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檢查。如果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物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在十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險種、投保金額辦理抵押的財產保險。保險期至少應長於主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

2、在保險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

3、抵押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應由乙方保管。

4、甲方應當要求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註明:乙方為該保險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户。如抵押物已保險,但未批註乙方為優先受償人的,應將優先受償人批註或變更為乙方。

5、對該保險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八條 第三人損害賠償

1、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對該損害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損害賠償金自由處分。

2、抵押權存續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九條 抵押物的處分

1、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予、轉讓、出租、重複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2、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權依法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物: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權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未受清償的;2、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乙方可以提前實現債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違約及處理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的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對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第十二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 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抵押物登記及註銷

抵押物依法應辦理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於本合同簽訂後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妥抵押物登記。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移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清償後,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註銷。

第十四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但不限於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拍賣、登記、保管、鑑定、公證、訴訟、提存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甲方願承擔因利率浮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2、甲方已收到並閲知所擔保的主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滿足以下條件後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須依法登記的已辦理登記;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十七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各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各方仍須履行。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簽章): 抵押權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

公司抵押合同 篇3

甲方(抵押權人):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方與債務人_______簽訂的編號為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財產(簡稱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乙方提供的抵押財產是: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1.擔保的主債權為編號為______的主合同項下的本金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金額),利息計算方式為,借款期限為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乙方擔保的範圍:

第三條 抵押物的登記

如果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屬於法律規定需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3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 保險

1.乙方應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甲方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乙方應將保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時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出租等情況。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

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並提供新的擔保。

2.乙方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3.乙方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及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甲方的要求辦理保險。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5.乙方應配合甲方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乙方應配合甲方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7.主合同變更的,乙方仍願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何情況出現時,甲方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未按第6條第1項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 保證條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3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5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甲方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3.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8條1項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訴,均需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條款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

公司抵押合同 篇4

甲方(抵押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電 話:

乙方(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 話: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及抵押責任

1.1 甲方願意以 ,房產證號: (以下稱抵押物)為債務人 與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抵押物情況詳見附件“抵押物清單”和抵押物權利證書,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 抵押擔保的債權本金金額為(幣種) (小寫) (大寫) 。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拍賣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以及主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抵押物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甲方在抵押權實現時抵押物的價值範圍內對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3 經甲、乙雙方協商,上述抵押物議定價值為人民幣 元。詳見附件二《抵押物價值確認書》

1.4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為獨立的抵押。不論是否有擔保人(包括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或保證,乙方有權優先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如乙方放棄行使對擔保物(包括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或其他保證人的擔保權,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1.5 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1.6 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本合同始終有效。若有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另兩方,在達成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7 合同期內,抵押物的權利證書正本由乙方保管。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

第二條 抵押登記與保險

2.1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的,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並由乙方保管有關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和費用後,依法註銷抵押登記。

2.2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為抵押物投保財產險,並指定乙方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財產險投保金額以抵押物價值為準,保險期限不短於債務期限。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乙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2.4 甲方應按時支付保費,並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2.5 在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和費用未還清前,甲方須按2.2條的約定辦理續保手續,否則,乙方有權代為投保,保險費由甲方承擔。在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被徵用或都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乙方(即抵押權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者其他款項優先受償。

2.6 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債務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和費用後,乙方將保險單正本退還給甲方。

第三條 抵押人保證與承諾

3.1甲方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所有條款。

3.2 甲方承諾:乙方和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及其項下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除增加借款金額外,其他變更均無需徵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繼續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3.3 甲方已完成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權和審批,甲方簽署本合同不會導致違反其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協議或承諾。

3.4 除本合同簽署前已書面通知乙方以外,抵押物不存在任何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執行、申訴、複議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況。

3.5 抵押物為甲方合法擁有,不存在任何法律糾紛。甲方保證對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被監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況。同時,甲方保證抵押物上也未設立任何抵押權或質押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在本合同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第三方,並在抵押給乙方期間亦不再設定任何其他未經乙方同意的抵押。

3.6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拆遷、出售、交易、互易、清償、出資、轉讓、贈與、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3.7 甲方應向乙方如實陳述抵押物租賃狀況,如已出租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租賃合同,並將設定抵押情況書面通知承租人,期滿後續租或者再次出租應經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甲方出租抵押物所得的租金收入,作為債務人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擔保,不得挪作他用。

3.8甲方保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做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行為。如發生毀損、滅失、短少或轉移等情況,保管方應承擔經濟責任。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耗,由甲方承擔。

3.9 甲方接受並保證配合乙方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情況進行檢查。

3.10乙方有權要求定期由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抵押物價值已明顯下降,不足以作為主合同債務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或債務人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應於情形發生之日的次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其他經乙方認可的等值財產(淨現值相等)作為抵押物:

(1)抵押物損壞的;

(2)抵押物滅失的;

(3)發生保險事故的;

(4)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的;

(5)抵押物被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6)抵押物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物被列入拆遷的範圍;

(8)其他可能影響乙方抵押權行使的情形。

3.12 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抵押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並享有排他的權利。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後有重複抵押、再抵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則甲方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抵押權的實現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立即行使抵押權: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主合同到期債務本息及費用;

(2)甲方違反所作的保證與承諾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行為;

(3)債務人或甲方宣佈解散、破產或依法被撤銷;

(4)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債務人或甲方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時間內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的;

(5)債務人有其他違反主合同約定的情形或主合同被解除或終止;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行使抵押權的情形。

4.2 乙方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3 甲方同意自債務人或甲方違約之日起的第二個月,乙方有權直接收取抵押物的孳息(包括但不限於租金、承包費)以清償債務,甲方無條件予以配合。所收孳息首先用於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

4.4 發生行使抵押權情形時,雙方協商確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未能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抵押物。處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由甲方、丙方承擔,乙方有權從處理抵押物所得多於債權

4.5 甲方確認:如債務人另行提供了抵押物,乙方有權選擇先行執行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甲方對此無任何異議。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甲方違反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使抵押權未設立的,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時間內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時,甲方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1)甲方為債務人的,甲方應當按照主合同約定的債務本金額的1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以本合同約定的抵押物價值為限。

(2)甲方非債務人的,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抵押物價值範圍內對債務人未能清償的主合同債務本息和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2 甲方違反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又未能在乙方通知的時間內恢復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時,甲方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1)甲方為債務人的,甲方應當按照主合同約定的債務本金額的1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以本合同約定的抵押物價值為限。

(2)甲方非債務人的,在乙方依法實現抵押權後,甲方在抵押權實現時的抵押物價值與本合同約定的抵押物價值之間的差額範圍內對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債務人未能清償的主合同債務本息和費用為限。

5.3 甲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的,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七條 附則

7.1 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提存及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7.3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均應賠償守約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守約方因處理該違約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7.4 甲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7.5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隨同主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7.6 乙方有權要求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7.7甲方授權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內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於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相關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用途範圍內。甲方同意乙方將其信用信息提供給

7.8 乙方可就本合同向潛在受讓人或可能與乙方訂約的其他人透露其認為合適的有關甲方的資料。

7.9 乙方就本合同給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經按本合同記載的或按甲方已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後的地址發出即視為已送達甲方。

7.10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項方式解決:

(1)向 ------------------- 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12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7.1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乙方執二份,甲方□債務人□登記機關各執一份。

甲方聲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條款及與之相關的主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交易文件,並已就此(在需要時)獲取過獨立的法律諮詢。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地: 簽署地:

公司抵押合同 篇5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證件種類: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為確保 (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 (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 (以下稱“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 (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利率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户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

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 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 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 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 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6 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 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6.9 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品評估價值的50%。

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一年止。

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8.3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抵押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抵押人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讀上述條款,抵押權人已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説明,抵押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0.4 本合同經抵押人簽字、抵押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應當辦理登記的,本合同自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發生糾紛,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10.6 貸款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抵押人應向貸款抵押權人提供相關報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有關抵押物評估、等級,合同公證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抵押物登記部門一份。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頁以下無正文。 抵押人 ________ 抵押權人 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公司抵押合同 篇6

乙方提示:甲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合同全部條款,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諮詢,乙方一定積極解答。甲方有權選擇使用本合同或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並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為了確保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以其財產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第1條 本合同項下主債權的種類為 ,被擔保的主債權幣種為人民幣,本金數額合計為(大寫) (小寫¥ )。

第2條 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抵押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發生變化,則以借條等債權憑證記載的日期為準。若依主合同約定,抵 押 人: (以下簡稱“甲方”)債務提前到期,則提前到期日即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第3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基本情況(可另制抵押財產附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房屋產權人為: ;房屋產權證號為: ;房屋座落於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抵押人聲明若上述房屋抵押登記未辦理成功,本人同意將下述房屋作為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物:

房屋產權人為: ;房屋產權證號為: ;

房屋座落於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第4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共有權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作抵押,並同意接受本合同條款。

共有人(一) 有效證件號碼:

共有人(二) 有效證件號碼:

第5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配合乙方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雙方自願向北京市 公證處申請賦予本合同以強制執行效力,抵押人同意在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主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時以及發生主合同約定的貸款人(抵押權人)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情況時,徑直根據公證機構出具的執行證書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的強制執行。本條款優先於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條款。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時,將其持有的與抵押物有關的文件、證書、證明及有關資料移交給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暫時保管。在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抵押權人的擔保債權消滅後,抵押權人應將該等材料返還抵押人。

第7條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構成;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並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8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記機關及公證機構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二 部 分

第9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處分抵押財產的費用、律師費、差旅費)和其他相關合理費用。

第10條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依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約定,乙方宣佈借款提前到期的情況),而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隨時行使抵押權。

第11條 乙方有權採取如下方式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11.1與甲方協商,將抵押財產折價以抵償債務或以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1.2 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所得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其債權:(1)實現債第12條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權變更上述順序。

第13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到甲乙雙方協商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抵押財產的保險手續。保險合同應經乙方認可,其中不應有任何損害或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第14條 主合同債務人未清償全部債務之前,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作為主合同的抵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賬户待債務到期後清償或提前清償債務。

第15條 在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應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16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一直維持保險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否則,乙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行為。

第17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7.1 甲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簽訂本合同,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

17.2 甲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權處分者,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如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3 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4 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有關抵押財產的全部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真實、合法、有效;

17.5 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雖已出租但已書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設定抵押後再出租的,甲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並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17.6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設立過抵押,或雖已抵押但已書面告知乙方;該抵押財產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且依本合同約定解除抵押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抵押財產進行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抵押財產;

17.7 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再次抵押;

17.8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税費、財產保險、公證、鑑定、評估、登記、過户等費用;

17.9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由甲方佔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在佔有、管理和使用期間應對抵押財產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證抵押財產完好無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17.10 在抵押財產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採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17.11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發生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等情況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17.12 如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的(包括主合同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質押擔保),則甲方對乙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甲方放棄任何其它擔保的優先抗辯權;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對主合同債務人財產享有的抵押權及/或質權、變更抵押權及/或質權的順位或內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權及/或質權項下的優先受償權受喪失或減少時,甲方承諾對乙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17.13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變更姓名(或名稱)、通訊地址、聯繫方式時,應當在變更後五日內通知乙方;

17.14 在貸款存續期間,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將甲方提供的信用信息及相關擔保情況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經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也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其他徵信機構查詢甲方的信用信息;

17.15 甲方鄭重承諾,甲方將對在與乙方借貸交易過程中所知曉的所有與借貸交易有關的商業信息嚴格保守祕密,未經乙方許可,絕不將該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佈、披露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否則,甲方願承擔法律責任和合同違約責任。

甲方鄭重承諾,保守祕密的上述商業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在業務洽談中甲方所獲知的乙方信息;雙方在借貸交易進展、簽署、執行過程中形成的交易結構、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等相關商業信息及甲方獲得的其他與上述商業信息相關的信息。

第18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8.1 乙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的款項清償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18.2 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要求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甲方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乙方有權要求主合同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18.3 在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後,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註銷抵押登記,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財產產權或使用權憑證、有效證明文件,應退還甲方。

第19條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承諾及保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20條 本合同自甲方簽字或加蓋印章、乙方簽字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21條 本合同簽訂後,除法律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22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無須徵得甲方同意,主債權轉移的同時擔保債權隨之轉移,甲方應當依本合同的約定繼續向轉讓後的債權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23條 甲、乙雙方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由合同簽訂地(北京市 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24條 通知和送達

24.1按本合同約定由任何一方發給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書面通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約定必須發出的任何及所有書面文件或通知,應以掛號郵寄、圖文傳真、專遞或者其他通訊形式發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頁所列各方的地址;

24.2 如採用掛號郵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郵後第4日,即視為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採用圖文傳真方式,發送成功回執所示之日,即視為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採用專遞方式,專遞人員將上述文件或通知送達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視為送達和收到之日。如果聯繫方式之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相關方應在變更後5日內將更改後的聯繫方式按本條的約定書面通知對方。此後,本條約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請應按變更後的聯繫方式送達。

第25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26條 合同的修改

26.1 經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26.2 主合同修改時,甲方應對變更後主合同的債務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27條 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乙方應享有的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利,不能視為乙方對甲方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能視為乙方放棄對甲方現有或將來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在北京市 區簽訂。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抵押財產共有人(如有):年 月 日

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年 月 日

公司抵押合同 篇7

貸款人(抵押權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抵押權人)、借款人、抵押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最高貸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與用途以借款借據為準。在上述借款期間內,借款人應在最高貸款限額內逐筆向貸款人提出申請,貸款人有權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貸款人實際情況對各筆貸款進行逐筆審批並決定是否發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項下各筆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據約定為準。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貸款人、借款人根據當筆貸款發放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商定,具體以當筆借款借據為準。

第四條 還款方式:本合同約定利息支付方式為按 (月)付息,每 (月)的 2 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本金至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但如借款借據特別約定了當筆貸款還款方式的,則當筆貸款的還款方式依此約定。

第五條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應在銀行開設帳户,貸款人將貸款劃入該帳户時即視為履行了發放貸款之義務。

二、貸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應按時將本息交至貸款人帳户。

第六條 抵押財產: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二、除非貸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手續後,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貸款人的抵押擔保。

三、若抵押財產發生毀損,抵押效力仍及於抵押財產殘值或修復後之抵押財產全部價值。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借款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抵押財產或其他有效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抵押人自願以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見附件《抵押財產清單》)作為抵押財產,為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所有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同時特別約定如下:

一、抵押擔保範圍為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抵押財產的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二、抵押效力及於抵押財產之從物、從權利、孳息及賠償金、保險金、補償金等物上權利。如貸款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保險,則抵押人須為抵押財產辦理足額的保險。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抵押物出險時保險理賠款在貸款人扣除本金、利息後多餘部分應返還抵押人);抵押人應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及保險單等交由貸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權貸款人代為抵押人辦理全部保險理賠手續,並確認如貸款人出示本合同條款於保險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見貸款人有特別代理權。若抵押財產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時,抵押人應將所得保險理賠款提前償還相應貸款本息或交由貸款人予以提存。

三、抵押登記手續由抵押人負責辦理,貸款人應密切配合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四、本合同對應的其中某筆主債權債務無效,並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五、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於同一清償順序。

六、如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須及時告知抵押權人。

第八條 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

發生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

一、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四、未按期歸還貸款人其他貸款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

七、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十、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託經營、託管、租賃、合資、兼併、合併、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註冊資本等的;

十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貸款人的;

十三、發生偷(逃)税、破產、解散、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十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債務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九條 抵押財產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

一、抵押財產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貸款人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財產為限制流通物、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財產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國家税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二、抵押財產存在權屬爭議;抵押財產為公益設施、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借款人違約及其他違約責任:

(一)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二)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三)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的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四)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後,貸款人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條 信息使用: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信息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生糾紛,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種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條中最高貸款限額指最高貸款本金餘額不得超過最高限額,但如因本金計息、費用承擔等原因而使債權超過最高貸款限額的部分仍在抵押擔保的範圍。

二、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及其他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所發生的抵押登記費、保管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和提存費等,由借款人承擔。

四、本合同被擔保債務已經清償,如這種清償被有關法律文書確認為無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依法應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或者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登記的,在辦妥抵押財產登記手續後,借款人方可要求貸款人履行放款義務;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應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或貸款人要求辦理抵押財產登記而抵押財產登記手續未辦妥的,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按借款人、抵押人的要求對各條款予以充分説明;本合同各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七、借款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八、本合同一式 三 份,貸款人、抵押人、借款人、 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公司抵押合同 篇8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為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抵押權設立登記或抵押權預告登記,經過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詳情

第二條 抵押詳情

第三條 特別約定

1、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僅為辦理抵押權設立登記或抵押權預告登記之用的主債權及抵押合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作他用。

2、甲方全權委託乙方代為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最高額抵押權預告登記,以及上述登記中抵押權的預告登記變更為抵押權設立登記。乙方代理權限:提出登記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接受詢問、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3、雙方共同承諾: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條填寫的內容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或不準確,雙方自行解決爭議並願意承擔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4、爭議解決方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其他

1、本合同與抵押當事人簽訂的相關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房屋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

公司抵押合同 篇9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證件種類: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為確保 (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 (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 (以下稱“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 (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利率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户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

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 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 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 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 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6 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 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6.9 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品評估價值的50%。

8.3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抵押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抵押人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讀上述條款,抵押權人已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説明,抵押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0.4 本合同經抵押人簽字、抵押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應當辦理登記的,本合同自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發生糾紛,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10.6 貸款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抵押人應向貸款抵押權人提供相關報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有關抵押物評估、等級,合同公證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抵押物登記部門一份。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頁以下無正文。 抵押人 ________ 抵押權人 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公司抵押合同 篇10

編號: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證件種類: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註冊地址: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

為確保(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以下稱“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共有人:(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大寫金額);利率;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月

2.2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户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6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6.9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抵押權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抵押合同 篇11

甲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本建築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由上列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鑑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建築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為了確保乙方與_________(下稱承包商)簽署合同編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建築合同項下乙方支付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擔保經營權願意為乙方向業主提供保證責任。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方在對建築合同的條款已做明確瞭解的情況下,願意按合同的擔保條款為乙方與承包商簽訂的建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 甲方在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前,乙方必須:

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項或數項反擔保:

(1)經甲方認可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簽發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反擔保保證書。

(2)以財產抵押(質)押給甲方,以作為償付債務的擔保。雙方另訂“抵(質)押合同”。其中抵(質)押物的有關內容見合同附件。

(3)經甲方認可的其他方式反擔保措施。

2、同意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證責任的債務,甲方有權處分以上抵(質)押物。

第四條當承包商按保證責任規定向甲方索賠,且甲方認為索賠文件、單據或證明符合保證責任規定,甲方出於履行擔保義務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時,甲方對乙方及其繼承人、受讓人有絕對的追索權,不受乙方接受上級單位任何指令和乙方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第五條甲方有權自代償乙方收費外,還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償之日起,按代償金額的_________‰/天(_________‰)乘以實際代償天數的補償金。乙方必須在收到甲方的追債通知後的_________日內,無條件地向甲方償清全部款項、費用及應付補償金。

第六條擔保條款的修改。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擔保函內容時,須向甲方提交書面的修改申請和銀行對所作修改的書面認可文件,在增加擔保金額或擔保展期的情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抵押合同 篇12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證件種類: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為確保 (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權利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有的 (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協商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是: (以下稱“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 (簽字)

1.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1.3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利率 ;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户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抵押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抵押物的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

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 保險

4.1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於 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並應指定抵押權人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辦妥後,抵押人應將保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並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人的陳述與保證

5.1 抵押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債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六條 抵押人的義務

6.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抵押人應及時告知抵押權人,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 抵押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6.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按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保險。

6.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6.5抵押人應配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6 有下列情形時,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6.7在債務人向抵押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抵押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8 抵押人應協助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6.9 抵押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抵押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抵押人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或融資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條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抵押額度的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抵押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品評估價值的50%。

8.3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抵押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抵押人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3抵押人已通讀上述條款,抵押權人已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説明,抵押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0.4 本合同經抵押人簽字、抵押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應當辦理登記的,本合同自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發生糾紛,或甲方未按主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依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願意接受強制執行。

10.6 貸款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貸款抵押人應向貸款抵押權人提供相關報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設立所發生的費用,有關抵押物評估、等級,合同公證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一份,抵押物登記部門一份。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頁以下無正文。 抵押人 ________ 抵押權人 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署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公司抵押合同 篇13

債務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全稱):

為了確保債務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抵押人已收到並閲知所擔保的主合同,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抵押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根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本金數額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數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鑑定費、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運輸費、税金、律師代理費、差旅費、過户費、抵押物處置費等)。

第三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財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清單)作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

一、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三、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被監管等情況。

四、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以及抵押物的隱蔽瑕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或有關部門的同意。

六、抵押物在抵押期間不存在被凍結、查封、扣押、監管等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風險。抵押後若發生其中任一情形,有可能影響抵押權實現時,抵押人願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補充擔保,並承擔抵押權人因此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的相關損失。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暫作價的_____%以內。

八、抵押人負有監督主合同債務人按主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的義務。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而無效。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二、在主合同債務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或其他有可能影響抵押權實現的處分行為。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在主合同債務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四、在主合同債務完全履行完畢之前,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者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一、抵押人須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從抵押人的任何帳户中劃收上述費用。

四、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 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債務人和抵押人違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項下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宣佈本合同所擔保債務全部提前到期並依法行使抵押權。

二、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抵押物實際處置價值超出本合同約定的擔保債權以外的部分,抵押人同意優先償還主合同的債務人在抵押權人處的其它債務。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四、抵押權人因上述原因行使抵押權時,無需另行與抵押人協商,可直接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籤章視作其與抵押權人就處置抵押物優先受償事宜達成一致。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如遭遇抵押人阻撓,抵押權人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一)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隱蔽瑕疵。

(二)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

(三)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產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登記費、過户費、保管費、提存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訴訟。由主合同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抵押人發出的有關本合同的通訊,以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為送達目的地。若抵押人變更通訊地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否則,債權人發出的通訊,在一定合理期限後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各登記機構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條 特別聲明

抵押權人已提請抵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簽約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籤: 抵押 精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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