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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案例

借款合同案例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鎮西大街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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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史長河,行長。

委託代理人於福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户經理,住該單位。

被告北京佛山旅遊管理服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黃鬆峪鄉黑豆峪村西街5號。

法定代表人陳連足,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黃鬆峪鄉黑豆峪村經濟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黃鬆峪鄉黑豆峪村。

法定代表人陳連足,社長。

委託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以下簡稱金海湖支行)與被告北京佛山旅遊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佛山中心)、北京市平谷區黃鬆峪鄉黑豆峪村經濟合作社(黑豆峪經合社)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鮑雨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海湖支行的委託代理人於福成,被告佛山中心及黑豆峪村經合社的委託代理人王子英、董舒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金海湖支行訴稱:XX年4月27日,佛山中心從我行借款1980萬元,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為6.9225‰,前述借款由黑豆峪經合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現上述借款已屆清償期限,但佛山中心未歸還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經合社亦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佛山中心歸還借款本金1980萬元,及自XX年4月27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黑豆峪經合社對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佛山中心辯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於XX年4月27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合同,而是答辯人多年累計多次的借新還舊轉化而來,被答辯人訴狀所述與事實不符。答辯人自1998年起就在被答辯人處多次貸款,根據答辯人的賬目可以看出,答辯人實際向被答辯人所借款項並不是本金1980萬元。1998年答辯人為了維修購料陸續向被答辯人借款總計619.05萬元,到1999年償還後,由於缺乏資金再次需要貸款時,被答辯人提出要先替同一大隊其他無力償還貸款的企業還款後才能獲得貸款的要求,答辯人為了生存經營,僅1999年就替其他企業償還了711.9萬元的本金及利息,“欠債還錢”本無可厚非,但是被答辯人卻要求答辯人代其他企業償還債務,這明顯是顯失公平的,因此,答辯人不願就此部分進行償還。答辯人願意在自己所欠借款範圍內,積極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義務,但現在正值金融危機,答辯人經營確實非常困難,尚有數百名員工需要生活,因此,懇請法庭予以考慮。

黑豆峪經合社辯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於XX年4月27日所簽訂的保證合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其“主合同”是佛山中心與被答辯人所籤的借款合同,但該借款合同與事實不符,答辯人經過認真核實,1980萬元並不都是由佛山中心實際使用,其中的721.172759萬元是村辦企業包括瑪鋼二廠、東方印刷材料廠、黑馬鞋業公司、琺琅廠等其他沒有償還能力的企業使用的,由於這些企業均沒有償還能力,故在佛山中心急需資金尋求貸款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要求把其他企業的債務算作佛山中心所借,只有佛山中心同意代為償還,佛山中心才能獲得貸款。因此,該合同違背事實、顯失公平。也正是由於這些糊塗帳,造成了企業負擔過重,經營困難,因此懇請法庭考慮“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來確定到底由誰償還。

經審理查明,XX年7月16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後名稱變更為金海湖支行)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24)號,借款用途為維修購料,借款金額為938萬元,借款期限自XX年7月16日至XX年7月16日,借款利率為6.18‰,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938萬貸款。

XX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011143)號,借款用途為維修購料,借款金額為385萬元,借款期限自XX年11月18日至XX年11月18日,借款利率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385萬貸款。

XX年1月28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020401)號,借款用途為維修擴建,借款金額為280萬元,借款期限自XX年1月28日至XX年1月28日,借款利率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280萬貸款。

XX年4月15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0204002)號,借款用途為維修改造擴建購料,借款金額為378萬元,借款期限自XX年4月15日至XX年4月15日,借款利率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378萬貸款。

XX年7月15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020410)號,借款用途為維修購料,借款金額為938萬元,借款期限自XX年7月15日至XX年7月15日,借款利率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938萬貸款。在庭審過程中,金海湖支行稱,XX年7月15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的編號為(XX)年(借)字(020410)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實際用途是借新還舊,用於歸還編號為(XX)年(借)字(24)號項下的借款本金。

XX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020413)號,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金額為665萬,用於歸還上述(XX)年(借)字(020401)號和(XX)年(借)字(011143)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11月18日至XX年11月18日,借款利率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上述貸款。

XX年4月27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020414)號,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金額為1316萬,用於歸還上述(XX)年(借)字(020410)號和(XX)年(借)字(0204002)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上述貸款。

XX年11月16日,金海湖支行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0XX8)號,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金額為665萬,用於歸還上述(XX)年(借)字(020413)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11月16日至XX年11月16日。借款利率為7.395‰,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金海湖支行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上述貸款。

XX年4月27日,金海湖支行作為貸款人與作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024018)號,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金額為1980萬,用於歸還上述(XX)年(借)字(0XX8)號和(XX)年(借)字(020414)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XX年4月27日至XX年4月27日,借款利率為6.9225‰,借款本金的利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20日,借款利息的計收方式為按季計收,借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計收復利,借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借款逾期後,從逾期之日起,本合同項下逾期未歸還借款按6.9225‰的130%計收罰息。同日,黑豆峪經合社為擔保上述借款的履行,與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範圍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擠佔挪用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日,金海湖支行如約向佛山中心發放了上述貸款。

現金海湖支行與佛山中心簽訂的(XX)年(借)字(024018)號借款合同已到清償期限,但佛山中心未歸還該合同所涉借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經合社亦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金海湖支行對二被告所述的關於所部分借款系償還了黑豆峪村委會及村辦企業的債務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佛山中心的上述行為是該中心自行支配行為,歸還欠款的責任仍應由佛山中心負擔。

在庭審過程中,佛山中心與黑豆峪經合社對金海湖支行所提交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雙方於XX年7月16日所籤編號為(XX)年(借)字(24)號的借款合同所涉本金938萬中的721.172759萬元系歸還了黑豆峪村委會及7家村辦企業對金海湖支行的欠款,現黑豆峪村委會及7家村辦企業對金海湖支行已無債務,佛山中心實際借款數額為216.827241萬元。但佛山中心對編號為(XX)年(借)字(24)號借款合同所涉本金938萬元已打入其帳户未提出異議。佛山中心亦表示,其與金海湖支行所籤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為1970萬元,但未提交相應證明材料予以證明。對金海湖支行所持的給付利息的主張,佛山中心表示同意按照實際借款數額1248.827241萬元給付相應的利息。

以上事實,有金海湖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九份、保證合同九份、借款借據九份、XX年佛山中心賬號對帳單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金海湖支行與佛山中心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金海湖支行與黑豆峪經合社簽訂的保證合同,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金海湖支行依照合同約定向佛山中心發放了借款,因此金海湖支行有權在借款到期後要求佛山中心償還借款本息。現借款合同已屆清償期限,佛山中心應當按照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經合社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佛山中心雖表示其與金海湖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所涉本金為1970萬元,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在庭審過程中,佛山中心與黑豆峪經合社抗辯稱,所借本金中部分系用於歸還黑豆峪村委會及本村村辦企業的貸款,因金海湖支行已按照雙方所籤合同約定向佛山中心發放了貸款,佛山中心對所借款項進行支配,該支配行為系佛山中心的自主行為,相應得法律後果應由佛山中心自行承擔,故佛山中心與黑豆峪經合社以佛山中心所借本金中部分款項系用於歸還黑豆峪村委會及本村村辦企業的貸款為由對抗金海湖支行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採納。故此,金海湖支行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佛山旅遊管理服務中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借款本金一千九百八十萬元及自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XX年借字第024018號)的約定計算;

二、被告北京市平谷區黃鬆峪鄉黑豆峪村經濟合作社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北京市平谷區黃鬆峪鄉黑豆峪村經濟合作社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北京佛山旅遊管理服務中心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七萬六千三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佛山旅遊管理服務中心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鮑 x

二оxx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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