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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精選26篇)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精選26篇)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

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精選26篇)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願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任期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後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閲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於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並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節餘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後,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後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籤),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A 服務範圍

1.監理工作主要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對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在本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協助業主進行以控制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為核心的監督、管理、協調等服務,使本工程項目全面地實現投資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和安全目標。

2.監理工作範圍為_________設計,土建及安裝工程建設,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準備、施工圖核查、土建施工、安裝施工、調試直至竣工驗收,達標投產等過程的監理工作。監理服務包括上述_________島內的工程設計、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調試、性能試驗、移交生產、竣工驗收的監理等內容。監理的具體工作包括如下:

參與監理合同簽訂後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加合同談判工作。並提出監理意見。

參與主要輔助設備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工作。

核查設計單位提出的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説明,主要設備材料清冊,設計圖紙等)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有關規程,規範,標準。

核查施工圖一,二級圖和與主體工程的水,汽,電等的接口配合與確認,協調施工圖計劃進度。

按照業主與脱硫島總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協助甲方編制項目年度資金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審查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單位,試驗單位的資質並提出意見。

參與施工圖交底,參與圖紙會審,並提出監理意見。

核查設計變更,並提出監理意見。

對施工圖交付進度進行核查、督促、協調。

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評。

主持審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核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核查總承包商根據甲方制定的里程碑計劃編制的一級網絡計劃和二級網絡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

協助甲方根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與措施。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參加由甲方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監督安全文明施工狀況。遇到威脅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

審查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並監督實施。

檢查現場施工人員中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並監督實施。

負責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並督促實施。

檢查施工現場原材料,構件的質量和採購入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並對原材料,構件的供應商資質進行審核,確認。

按驗收標準核查主要安裝用材料,設備質量,提出有關驗收問題的監理意見。參加包括主要輔機等檢查設備保管辦法,對設備的保管提出監理意見。

對檢驗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及施工中發現或產生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報甲方並協助處理。

為保證工程,設備的質量和技術要求,所需要的工作聯繫、收資、調研等外出活動。

制定並實施重點部位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2

1工程概況

山口水電站工程是_____某河流乾流梯級開發的最末一級,主要承擔發電任務,其次是反調節任務。工程規模屬大(2)型,工程等別為II等。電站廠房、尾水渠等其它永久建築物的級別為3級。廠房採用壩後式佈置,由主廠房、副廠房和開關站組成。採用3台機佈置方案,總裝機為3_________47mW,單機流量157.30m3/s。

2建設工程監理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標的不動產,受自然條件、地質水文條件、社會條件和人為條件等多方面影響,施工週期長、結構複雜、體積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非常多的特點。作為山口水電站監理部發電廠房分部在施工合同的項目管理中,將三控、兩管、一協調的工作貫穿始終,通過對施工合同全方位管理,較好的實現了工程預定目標。本文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工程監理過程中取得的經驗進行總結。

2.1合同責任的監管監理工程師在執行監理工作中,如果發現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時,嚴格按照國家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對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的解釋,並做好雙方的協調工作,發揮監理的指導作用。山口水電站發電廠房監理部嚴格執行以下原則:一是檢查承包合同是否符合_____相關規定,若與_____條款規定相牴觸,建議業主對條款予以更改,使之符合_____規定;二是監理工程師在執行解釋時,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後排列順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錯;三是監理工程師對文件之間的歧義的解釋,不能隨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四是對於固定總價承包項目,嚴格按照總價予以結算,不再吸納各方提出的任何主客觀理由,實屬各方應承擔的風險範圍;五是對於合同規定模糊之處,執行大局利益和業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慮,協調好多方面的關係。

2.2工程進度的合理控制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合同的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審批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計劃,同時,嚴格按計劃進行監理,但是,對於承包商提出的組織施工方案,作為監理工程師不應過多幹涉。特別是由於業主的某種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完工的,監理工程師應協助業主與承包商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①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後的進度計劃;

②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③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④趕工費用和獎金,以及專用條款相關具體規定。

以便提高承包方工作積極性。

對於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嚴格按《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範文本)(GF-20_________-0208)的條款區別對待,特別是如由於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超過專用合同規定百分比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工等任何干擾或阻礙,要認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決。

2.3工程價款支付的監管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項目時,嚴格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協助業主按期審批工程款,工程款項支付不搞_____,找理由拖後支付,廠房監理過程中,未有滯後支付工程款現象,確保了承包方按期得到應得工程款,保證工程施工正常進行。對於業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還以及由於物價上漲、意外事件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防止造成甲乙雙方經濟損失。

2.4工程的變更管理監理工程師要加強對工程的變更管理。對於由於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的工作量;改變使用功能、質量要求標準和產品類型;任何部分施工順序等原因造成工程變更的,監理工程師要根據工程變更令,從提高工程效率出發,避免造成管理混亂。

2.5工程分包的監理根據施工合同的通用條件規定,對於未經業主同意的分包項目,承包商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對於業主同意分包的項目,監理工程師要按標準審核分包商的資質,對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得批准,特別是當承包商與業主對分包商的選用發生矛盾時,要做好協調工作,保證工程按質、按期、按量完成。對未經監理批准的分包商,監理應執行不準分包商進入現場施工之權利。

2.6合同爭議與索賠管理

2.6.1合同爭議業主與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發生合同爭議時,作為建設監理,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解決:一是監理工程師主動協調解決;二是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請第三方調解解決;三是對調解不成的,則需通過_____或訴訟最終解決。本人查閲很多合同時就存在專用條款並無規定,但山口水電站合同中就已作了約定,因此,監理工程師在協助業主簽訂合同時應提醒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共同接受的調解人,以便合同發生爭議時妥善處理。

2.6.2索賠管理根據索賠的依據,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公正地判明責任方。施工合同索賠的成立條件是:

①與施工合同對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由於業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

②不屬於承包商應承擔責任;

③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的通知和索賠報告。監理工程師在審核索賠條款時,應認真審核以下項目:

①對某一事件的影響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

②承包商的取費標準是否正確、合理;

③分清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之間是否有出入,防止出現經濟黑洞。

3幾點建議

結合山口水電站廠房監理實踐存在問題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引起同行關注:

①重視金結、機電設備訂貨與土建進度不協調及滯後現象;

②重視金結、機電設備安裝與土建協調工作;

③重視材料供應;

④重視處理索賠及時處理。實踐證明,本文論述方面,工程監理中能夠引起重視,必將對工程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及工程建設順利進行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範文本)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_________-0208第二版(20_________年版).

_____山口水電站發電廠房工程招標及合同文件商務條款(合同編號:SKDZ-).

[3]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3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後其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方法參見“專用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十五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並免費提供____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説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託,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説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

例如:

“第二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範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託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諮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

(1)檢測試驗設備;

(2)測量設備;

(3)通信設備;

(4)交通設備;

(5)氣象設備;

(6)照相錄像設備;

(7)電算設備;

(8)打字複印設備;

(9)辦公用房;

(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率×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二十六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三十七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97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4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 

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 

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日開始實施,至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 

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日 

籤於

籤於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 

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 

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 

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 

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 

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 

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 

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 

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 

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 

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 

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 

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 

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 

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 

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 

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 

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 

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5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建設監理合同書;

2.2?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建設監理投標書;

2.7?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籤於?年?月?日

簽約地點: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6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合同範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7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

……………………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8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並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9

委託人: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簡稱委託人),委託(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2.工程地點:?3.工程等別(級):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5.工?二、監理範圍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4三、監理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__元,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監理大綱;

5、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委託人執壹份,監理人執壹份。

委託人:_______(蓋章)?監理人:___?法定代表人:_____(簽名)?法定代表人:_?_(簽名)?委託代理人:_____(簽名)?委託代理人:_?_(簽名)?單位地址:

編碼:?__

電話:_

電子信箱:

傳真:?____

開户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單位地址:_____市江蘇路11號附1號編碼:850000__?電?話:?電子信箱:?傳?真:?_?開户銀行:賬號: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0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 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1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_____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2

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各執份。

業主:(簽章)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地址: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籤於籤於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3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

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

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條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1。_____由_____委員會_____;2。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項解決:1、由_____委員會_____;2、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4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 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份,各執____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月_____日

籤於               籤於

五、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並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並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

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時間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5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_____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 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 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工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_____機關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  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委員會_____(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説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託,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別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説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利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4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範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託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諮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14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象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複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率________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15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26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37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79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於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任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於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託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後工作時間也屬於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第43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麼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於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6

【題    目】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頒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文編號】GF-20__-0211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

發包人: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

簽定時間:__年__月__日

依據《民法典》,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份,各執___份。

發包人: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

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籤於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8

本合同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通過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對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第三方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服務和管理,使甲方在承發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造價,獲得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同時,甲方接受乙方通過高效的服務獲得合理報酬的要求。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 (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 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1.3 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 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________________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19

委託單位: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願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任期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後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閲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於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並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節餘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後,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後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籤),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a:服務範圍

1、監理工作主要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對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在本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協助業主進行以控制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為核心的監督、管理、協調等服務,使本工程項目全面地實現投資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和安全目標。

2、監理工作範圍為_________設計,土建及安裝工程建設,包括工程設計、施工準備、施工圖核查、土建施工、安裝施工、調試直至竣工驗收,達標投產等過程的監理工作。監理服務包括上述_________島內的工程設計、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調試、性能試驗、移交生產、竣工驗收的監理等內容。監理的具體工作包括如下:

參與監理合同簽訂後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加合同談判工作。並提出監理意見。

參與主要輔助設備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工作。

核查設計單位提出的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説明,主要設備材料清冊,設計圖紙等)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有關規程,規範,標準。

核查施工圖一,二級圖和與主體工程的水,汽,電等的接口配合與確認,協調施工圖計劃進度。

按照業主與脱硫島總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協助甲方編制項目年度資金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審查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單位,試驗單位的資質並提出意見。

參與施工圖交底,參與圖紙會審,並提出監理意見。

核查設計變更,並提出監理意見。

對施工圖交付進度進行核查、督促、協調。

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評。

主持審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核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核查總承包商根據甲方制定的里程碑計劃編制的一級網絡計劃和二級網絡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

協助甲方根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與措施。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參加由甲方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監督安全文明施工狀況。遇到威脅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

審查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並監督實施。

檢查現場施工人員中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並監督實施。

負責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並督促實施。

檢查施工現場原材料,構件的質量和採購入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並對原材料,構件的供應商資質進行審核,確認。

按驗收標準核查主要安裝用材料,設備質量,提出有關驗收問題的監理意見。參加包括主要輔機等檢查設備保管辦法,對設備的保管提出監理意見。

對檢驗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及施工中發現或產生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報甲方並協助處理。

為保證工程,設備的質量和技術要求,所需要的工作聯繫、收資、調研等外出活動。

制定並實施重點部位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協助甲方核實工程量,審查承包商工程結算書,工程付款必須有監理工程師簽字。

協助甲方進行工程竣工決算。

協助甲方完成有關設備,材料,圖紙和其它外部條件以及工程進度,交叉施工等的協調工作;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質量現狀提出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盤點工程進度,分析質量進度趨勢,提出分析報告及改進要求,建議,報送甲方並監督實施。協助甲方協調工程建設中出現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監理意見並監督實施。

乙方應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分為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並嚴格按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實行閉環管理,監理人員對不合格項必須跟蹤檢查並落實。

工程質量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並簽字,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不準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準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準撥付工程進度款,不準進行工程驗收。

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維護甲方的正當權益。

主持審查調試計劃,調試方案,調試措施。

嚴格執行分部試運驗收制度,分部試運不合格不準進入整套啟動試運。

主持審查調試報告。

參與協調工程的分系統試運行和整套試運行工作。

對在試生產期中出現的設計問題,設備質量問題,施工問題提出監理意見。

協助甲方完成達標投產工作。

其它工作:

(1)編制整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甲方。

(2)建立工程項目在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網絡,在甲方設計、設備、施工、調試等單位的配合下,收集,發送和反饋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3)在監理合同簽訂生效後,由總監理師組織編寫監理規劃,報甲方批准後實行。

(4)編制整理工作的各種文件,資料,記錄,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業主。

(5)受業主委託,乙方在現場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項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應設立專職的安全監理員。

3、質量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質量的事前控制

(1)確定質量標準,明確質量要求。

(2)確定本項目的質量監理控制體系。

(3)施工場地的質檢驗收。

(4)審查總承包商及其選擇的分包單位,實驗單位的資質並提出意見。

(5)督促總承包商建立並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總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並監督實施。

(6)檢查施工現場建築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與構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檢查材料的採購,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對材料檢驗與試件採樣設專人進行見證取樣。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不準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準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參與現場設備的開箱驗收工作,檢查其運輸,保管措施。

(8)查驗重要施工機械,起吊設施經檢驗的有效合格證件;檢查承包商實驗室及其實驗人員的資質與持證上崗情況;查驗其檢驗,測量與試驗設備的有效合格證件。檢查現場施工人員中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並監督實施。

(9)參與組織施工組織總設計的核查,主持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重點審查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審查承包商須報甲方的重要工序的作業指導書。

質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藝過程質量控制:現場檢查、旁站、量測、試驗,負責制定並實施重點部分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旁站監理人員以保證對工程按計劃進行有效的旁站監督。

(2)工序交接檢查:堅持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3)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與驗評,代表業主進行第四級驗收。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質量狀況,分析質量趨勢,提出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4)做好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的處理工作。核查設計變更並跟蹤檢查是否按已批准的變更文件進行施工。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責任;審核,批准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措施的效果。監理部可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分為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並嚴格按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進行閉環管理,監理人員對不合格項必須跟蹤檢查並落實。

(6)審查總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並監督實施。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

質量的事後控制

(1)參與工程分部試運行及整套試運行。

(2)組織單位,單項工程竣工預驗收。

(3)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評定。

(4)審核工程技術文件資料。

(5)協助甲方準備竣工驗收資料與達標投產工作。

(6)缺陷責任期質量控制的任務。

(7)審核總承包商的《質量保修證書》。

(8)檢查,評定工程質量狀況。

(9)對出現的質量缺陷,確定責任者。

(10)督促總承包商修復質量缺陷。

(11)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後,移交相關資料。

4、進度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負責與總承包商商定設計圖紙和文件在滿足工程施工總進度要求前提下提交的時間表,並負責檢查,督促。

(2)參與廠區內生產工程施工進度和接口的協調。編制施工階段進度控制的相關管理制度。

(3)參與核查總承包商編排的施工里程碑計劃和一級網絡計劃,核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二級網絡計劃並監督實施。

(4)審核施工承包商上報的月工作計劃,審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標計劃要求。隨時盤點工程進度,對造成工程進度滯後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報送甲方並監督實施。

(5)在各施工單位上報的年,月計劃的基礎上負責編制工程部施工綜合計劃。

(6)審查承包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根據甲方的授權範圍,簽發單位工程開/停工令。

(7)協助並監督總承包單位實施進度計劃。

(8)審核工程進度價款結算文件。

(9)審批工程延期。

(10)向甲方提供進度報告。

(11)督促承包單位整理技術資料。

(12)審批竣工申請報告,組織竣工驗收。

(13)協作甲方處理爭議和索賠。

(14)整理工程進度資料。

(15)督促承包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在工程移交後的保修期內,要處理驗收後質量問題的原因及責任等爭議問題,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修理。

(16)對不能按時,按要求提交施工進度計劃報審或者不能按要求修改進度計劃的承包商,提出處理意見,直至簽發停工令。

(17)及時處理承包商提交的各種工程技術報表,及時回答承包商提出的各類與監理業務有關的問題,不可因此而影響工程進度。

5、投資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主要輔機設備分保商招標階段,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招評標工作,參加合同談判,提出監理意見。

(2)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脱硫島土建,安裝,調試,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與合同談判工作,並提出監理意見。

(3)協助甲方編制項目的年度資金計劃並定期檢查落實及實施情況;對總承包商向甲方報送的材料領用清單進行審核,核減虛報與不實。

(4)審查總承包商的工程預(結)算書,工程付款必須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5)認真做好索賠的取證工作和有關的事實核查,為業主提供完整可靠的處置依據。

(6)隨時向業主提供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使之能有效地調度與運作,這些資料具有可追溯性,是最終工程結算的依據。

6、安全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及信息管理、協調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協助甲方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原國家電力公司有關電力基建安全管理規範和規定以及甲方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制度,報甲方批准後實施;監督檢查總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措施;監督檢查總承包建立健全勞動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監督檢查總承包商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教育;巡視檢查施工現場,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監督承包商採取糾正與預防措施,遇到威脅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按照甲方的授權定期組織全工程的安全大檢查,並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隨時組織有針對性的檢查活動;召開安全工作例會,通報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佈安全文明施工週報,月報;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督促各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執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考評與獎罰。

(2)監督總承包合同的履行,甲方與總承包商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總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經協調仍有不同意見,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3)建立與甲方的管理信息系統(mis)相兼容的以網絡為支撐的mis,進行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管理。與甲方和總承包商可以交換信息,也可按特定授權範圍共享數據庫資源,運用p3軟件等先進的管理手段加強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的控制。依據業主mis中的工程管理模塊進行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單位每日通過mis有關模塊報送數據,並於次日對施工日報數據進行核查,保證其及時性和準確性。並負責整個管理系統的運行和維護,隨時能提供工程管理全過程所需的文件資料;在工程結束後,按檔案管理要求提供完整的電子文本。

(4)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書面報告監理情況。乙方還要就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提出監理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向甲方專題報告。監理報告內容的範圍及深度應達到國家或行業有關部門對監理報告的要求及規定。

(5)編制整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甲方。

7、對監理人員配備及其素質的基本要求

總監理工程師:乙方設總監理師1人,須持有建設部頒發或電力行業監理資格證書,並具有300mw級及以上機組主體總監業績及脱硫工程監理經驗。副總監理師4人(設計,土建,安裝,安全副總監各一名),要求具有電力行業監理資格證書。總監理師,副總監理師須年富力強,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具有組織協調能力,能勝任大型電廠建設項目管理的工作。

監理工程師

(1)資質與業績:監理工程師應持有建設部頒發或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各專業負責人應有參加過300mw級及以上機組工程全過程相應專業設計或施工監理的業績。專職安監人員應持有上級安全監察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2)人員配備:乙方人員的配備應保證設計,施工,調試階段各專業均有足夠的數量,且人員年齡結構合理,工作經驗豐富;除非甲方提出,乙方不得撤換投標文件中確定的總監,副總監與主要監理人員。

(3)監理部應配備熟悉mis的人員從事信息管理與合同管理,乙方應配備熟悉p3軟件的人員從事計劃進度管理。

(4)常駐現場人員數量的基本要求:在施工期間,總監,副總監應常駐現場,且不允許有即使短期同時離開施工現場的情況。若總監離開施工現場,應明確一名副總監代行其職並全權負責。

(5)甲方考核:在整個施工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監理人員進行對位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甲方提出調換,乙方應無條件接受。  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第10條~第13條,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設備,設施和人員。

1、通訊

甲方為監理人員現場辦公室提供電話插頭,電話機,市話,長途電話通訊費用由監理方承擔。

2、辦公用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辦公用房,桌椅。其他辦公用品等費用乙方自負。

3、住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限的住宿房間,費用由監理方承擔。

4、用餐

乙方自己負責。

5、人員配置

甲方指派1名甲方代表與乙方代表互相溝通信息。

6、檢測設備

乙方應具備部分常規檢測設備。  附件c:報酬和支付

1、報酬

(1)乙方正常的服務報酬按中標價_________元。

(2)因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而減少了工程投資,應根據附加條款第三條獎勵乙方。

(3)甲方對監理過程中在工期,質量,安全方面突出的將進行獎勵,獎勵細則另行簽訂。

2、支付

(1)常規監理費

a)在合同生效後14日內,甲方按總監理費的10%支付預付款。

b)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甲方按監理項目進度計算並支付監理費用。

c)進度款支付_________。

d)考核款支付_________。

(2)考核原則:不遲於本服務完成後的28天內,乙方將如上第1條所述的費用,連同本合同所實際發生的由簽收的發票證明的最後申請提交甲方,甲方根據施工質量,工期,安全,工程造價的控制情況,對餘下20%費用進行考核支付,考核原則如下:

a)質量考核:建設期建設質量,工藝滿足達標投產要求,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由於施工單位未執行乙方意見,導致建設質量,工藝不能滿足達標投產要求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b)進度考核: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由於甲方,不可抗力原因或設備供應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監理費不予扣減。

c)安全考核:在工程監理範圍內未發生由於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設備事故,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意見造成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擔責任。

d)造價考核:靜態投資能得到控制,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因甲方提高標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靜態投資超支,監理費不予扣減。

e)管理考核:二管理,一協調內容具體,落實得力,分別支付總監理費的3%,2%,否則扣除。

f)達標考核:工程全部實現達標投產,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  附件d: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

1、定義及解釋

定義

(1)項目是指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併為之建造工程的項目。

(2)服務是指乙方根據合同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3)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

(4)甲方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託乙方的一方以及甲方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5)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委託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乙方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7)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專用條款以及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已正式簽訂的合同。

(8)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9)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10)當地貨幣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11)商定的補償是指甲方/乙方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根據合同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解釋

(1)本合同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2)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如果合同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2、乙方的權利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甲方授予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分包施工分包單位的否決權;

(2)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3)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4)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供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7)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8)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9)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10)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1)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12)有權仲裁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13)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4)遇有危機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後作研究處理;

(15)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3、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乙方的責任:

(1)承擔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按照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質量負監督與控制責任。

(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設監理大綱的要求制定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並認真實施。

(4)乙方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理質量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監理人員。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工作負總則。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且有類似工程的監理業績。

(5)乙方要堅持施工全過程監理,堅持事前檢查和過程控制,形成閉式管理。

(6)應嚴格按照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及時跟班到位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堅持工程質量必須滿足合同的要求,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驗收簽字,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或有違規規施工行為,有權責令停工或返工,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7)乙方要負責檢驗進場的材料和設備質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8)乙方在工程建設日常質量管理中應該負責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日誌和定期報告制度,監理記錄和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工程質量情況,總監理工程師對填報的內容簽字負責;

b)審核批准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

c)核查設計單位的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一,二級圖紙);

d)組織施工圖的設計交底;

e)核查會籤設計變更並報建設單位批准;

f)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

g)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負責工程的工序和工藝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驗收時,應要求建設,設計等單位參加並簽署意見;

h)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定期進行工程質量狀況分析;

i)組織或參加工程階段驗收,達標投產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提出監理報告;

j)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的質量巡視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工作;

k)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建立工程試驗室,抽檢和複核承包商上報的試驗數據;

l)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檔案等。

乙方的義務:

(1)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須履行的服務。

(2)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乙方在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乙方應: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説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權,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權,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甲方處得到事先批准(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乙方應儘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員不得與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經濟合作關係。

(3)甲方的財產: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屬於甲方的財產,並在實際執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乙方應將履行服務中使用的設備,設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甲方,並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

4、甲方的權利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甲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2)甲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3)乙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5)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稱職和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5、甲方的義務

(1)資料:為了不耽擱服務,甲方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乙方提供它能夠獲得的並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2)決定:為了不耽擱服務,甲方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3)協助:甲方應盡一切力量對乙方和它的職員以及它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條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工作條件;

c)服務所需物品的運輸;

d)發生意外事件時人員的遣返;

e)提供與其它單位相聯繫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4)設備和設施:甲方應為服務之目的,向乙方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設施,服務人員。

(5)甲方的職員:在與乙方協商後,甲方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職員中為乙方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乙方處接受指示。

(6)其他人員的服務:甲方應按照附件b説明,自費安排其他服務人員服務。乙方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6、職員

(1)職員的提供:由乙方派往項目所在地工作的職員健康條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所有職員要取得相應的資格並應得到甲方的認可。

(2)代表:為了執行本合同,甲方指定(或指定委託人)專人為其代表,乙方指定總監理師為其代表。如果甲方要求的話,乙方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地的甲方代表建立聯絡關係。

(3)監理職員的更換: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

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7、責任和保險

雙方之間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如果確認乙方違反了通用條款第三節3。1條,則他應對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甲方賠償。

(2)甲方的責任:如果確認甲方違反了他對乙方的義務的責任,則甲方應負責向乙方賠償。

(3)賠償: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於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本通用條款規定的數額;

c)乙方不為不包括在其服務範圍內的或乙方的書面意見內的由於甲方,設計單位,承包商的任何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d)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責任的期限:除非在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甲方或乙方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賠償的限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本合同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這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應完全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2)例外: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8、合同的生效、開始、完成、變更及終止

(1)合同生效:從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後簽字之日,合同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開始和完成:在本合同專用條件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必須開始和完成,但另有雙方書面協議的延期例外。

(3)更改: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對本合同進行更改。

(4)進一步的建議:如果甲方書面要求的話,則乙方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6)延誤:如果甲方或其承包商因故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延長時間,則:

a)乙方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甲方;

b)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c)此增加部分屬於正常服務的延長,不視為附加的服務;

(6)情況的改變:如果出現按照本合同乙方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能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甲方。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於恢復服務。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於此種情況必須給予延長。

(7)撤銷、暫停或終止

a)甲方的通知:甲方至少應在56天前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合同,乙方即安排停止服務,並把開支減少至最小。如甲方認為乙方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可通知乙方,説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甲方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合同。但該通知應在甲方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

b)乙方的通知:在下述兩種情況下,乙方向甲方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乙方才可以發出進一步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42天后,才能終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當在應支付的規定日期後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項時;當根據第6條或第7。1款已暫停服務並且期限已超過128日時。

(8)額外的服務:當第7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不是根據第7。1。2款終止本合同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乙方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乙方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本合同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9、支付

(1)對乙方的支付

a)甲方應按合同條款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乙方支付正常的服務報酬;

b)向乙方支付另有書面協議的附加服務報酬;

c)額外服務需另行簽訂協議。

(2)支付的時間:給乙方的款項應按期支付。

(3)支付的貨幣:適用於本合同的貨幣為合同專用條件中規定的貨幣。

(4)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除合同專用條件規定外,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由甲方支付。

(5)獨立的審計:乙方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合同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後12個月內,甲方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乙方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於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10、一般規定

(1)語言和法律: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了合同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2)法規的變更:如果在訂立本合同之後,在履行服務期限內由於政策,法規發生變動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4)版權:乙方對於由他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甲方僅有權為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在為此目的使用而複製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乙方的許可。

(5)利益的衝突:除非甲方另外書面同意,乙方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合同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乙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中規定的甲方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6)通知:本合同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並從在合同專用條款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後要用信函確認。

(7)出版:除非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規定,乙方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後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時,則須得到甲方的批准。

11、爭端的解決

(1)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賠索,應在甲方與乙方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2條的規定,提交貴溪市人民法院仲裁。

(2)仲裁:由合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合同或使之無效,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有權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在調解或訴訟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各自的義務(除與爭議有關的義務外)。雙方同意遵守裁決的結果,並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撤銷權。  附件e: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專用條款

1、項目是_________工程監理。

2、本合同監理費用按中標價格包乾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和服務見附件b。

3、甲方決定派_________為本工程項目代表,乙方決定派_________為本工程監理代表。

4、責任的期限為合同的有效期。賠償的限額:合同價的20%。

5、甲方不要求乙方對本項目進行保險,如乙方辦理保險,甲方不承擔費用。

6、從合同簽訂後合同生效。

7、從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至機組移交竣工驗收完成。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一週內進場工作。

8、支付的時間(按附件c執行)。

9、合同規定的貨幣:人民幣。

10、除國家及地方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各種税費外,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由甲方支付。

11、語言、法規及監理依據

(1)本合同適用語言為中文。

(2)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a)國家關於建設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b)國家關於工程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c)國家及行業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程,規範和質量驗評標準;

d)審定的初步設計,施工圖紙及説明書,設計變更籤證;

e)設備廠家提供的圖紙及技術説明書;

f)與甲方簽訂的本工程的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

g)本合同及附件。

12、本合同商定的報酬為閉口價,不因服務期或其他原因的變動而變動。

13、總監理費用80%作為基本監理費,20%作為監理考核部分。

14、乙方利用本項目監理中形成的技術成果(或無實質性修改後)進行商業性服務得到的利潤與甲方分成。

15、通知

甲方的地址:_________,傳真電話號碼:_________;

乙方的地址:_________,傳真電話號碼:_________。

16、出版

乙方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須得到甲方的批准。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20

目錄

説明

建設監理合同書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工程項目簡述

附件B: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附件C:提供設備與設施

附件D:監理費用與支付

附件E:監理機構及人員計劃

附件F:監理規劃

説明

本合同示範文本內容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書,第二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三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四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合同雙方應按示範文本統一格式編制建設監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項目法人(業主)與監理方協商一致後簽署。第二部分合同標準條件是按照《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保證合同雙方合法權益、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編制。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件是針對每個工程特定的條件要求和實施的環境,由合同雙方為補充和具體説明標準條件協商一致後填寫。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個附件組成,以進一步具體明確服務範圍與內容、工作濃度、提供人員設備設施、監理費用與支付等監理的主要問題。

專用條件及附件應詳明、具體、便於實施,其廣度和深度由立約雙方協商一致後在合同中明確。

本合同示範文本適用於國內水電工程項目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書 (合同編號: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過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對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第三方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服務和管理,使甲方在承發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造價,獲得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同時,甲方接受乙方通過高效的服務獲得合理報酬的要求。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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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籤於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通知與聯繫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託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並對監理機構負責。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託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籤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並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准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並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後,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後28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此後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後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後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於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後,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後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於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並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着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本合同條款是對監理合同標準條款中相關條款的明確補充、修改或增加。當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發生牴觸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標準條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補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條 規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關法規:

第四條 項目法人(業主)常駐代表:

(1)姓名:

(2)職務:

(3)聯繫地址:

(4)聯繫電話:

第九條 主要監理人員:

第十七條 業主的資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規提供的資料目錄及份數;

(2)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 業主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文件的回覆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緊急事項報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條 由業主提供的職員和服務人員:

(1)名單表;

(2)費用支付標準及辦法。

第二十三條(11) 處置權的金額數及其範圍:

第四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變化時,監理合同的調整與變更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付監理單位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付業主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七條 合理化建議獎勵:

(1)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

(2)獎勵計算費率;

(3)獎勵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條 合同爭端的調解與仲裁機構:

(1)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

(2)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

其他合同專用條件條款。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監理工程項目簡述:(略)

附件B 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B-1 監理服務範圍:

B-2 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採用,由業主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B-2-1 設計方面

(1)協助業主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2)管理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檢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説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業主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工程承建單位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繫,重大問題向業主報告;

(6)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業主會同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承建單位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並督促設計單位儘快給予答覆;

(9)代表業主審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承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B-2-2 採購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採購招標與發包工作;

(2)管理採購合同,並對採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並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業主對進場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B-2-3 施工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發包和簽訂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批准;

(3)督促業主按工程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承建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並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後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建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計劃、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範等,答覆工程承建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進度計劃,提出工程控制性進度目標,並以此審查批准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承建單位採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由於種種原因以致使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業主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並在通過業主批准後完成其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規範與質量檢驗標準,對施工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序與資源投入進行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證和施工質量的評價;

(8)工程造價控制: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承建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並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並提出處理意見。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與工程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範圍內工程建設各方協調工作,編髮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監理合同附件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對工程資料及檔案按期進行整編和管理,並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監理服務期結束後移交業主;

(13)其他相關工作。

B-2-4 諮詢方面

(1)受業主委託和業主聘請的諮詢專家對應工作;

(2)根據諮詢合同規定,向諮詢專家提供工程資料與文件;

(3)接收並分析研究諮詢專家建議和備忘錄,選擇合理的內容,並作出書面報告。

B-3 監理機構應向業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據監理工程項目、範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展向業主報送監理月報,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質量情況;

(2)工程進展情況;

(3)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

(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5)工程支付情況;

(6)監理工作情況;

(7)其他。

B-3-2 根據監理工程進展情況的不定期報告

(1)關於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2)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3)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4)業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B-3-3 監理過程文件

(1)施工措施計劃批覆文件;

(2)施工進度調整批覆文件;

(3)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4)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B-3-4 文件報送份數

附件C 提供設備與設施

C-1 業主提供的房屋、設施、設備與物品及提供時間。

C-2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物品及進場時間。

C-3 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與運行費用。

附件D 監理費用與支付

D-1 監理費用組成與計算方法

D-2 監理費用的調整與調差

(調整與調差通常按年度進行,應註明具體的公式或計算方法)。

D-3 監理費用的支付

附件E 監理機構與人員計劃

E-1 監理機構與崗位責任

E-2 主要監理人員名單表

E-3 業主提供人員名單表

附件F 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應針對監理項目的監理目標、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監理單位編寫。在監理投標時,以監理大綱的形式,作為監理投標書內容之一送交業主,中標後,在監理大綱基礎上,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完善成監理規劃送業主,列入本附件。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21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 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一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

1.仲裁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2.訴訟由 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 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十五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並免費提供 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 )項解決:1.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22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第一章?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第三章?通知與聯繫

第四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第四章?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_____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_____、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第五章?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託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六章?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託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1)有_____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籤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並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第七章?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准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_____。

第八章?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第十章?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並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由於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後,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後28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此後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合同生效後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後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於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後,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後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於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章?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並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章?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着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_____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23

【題 目】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頒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文編號】GF-20__-0211

發包人: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

簽定時間:__年__月__日

依據《民法典》,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份,各執___份。

發包人: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24

電力工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願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_____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後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閲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於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並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節餘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後,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後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籤),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25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委託單位: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願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_____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後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閲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於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並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節餘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後,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後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籤),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a:服務範圍

1、監理工作主要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對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在本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協助業主進行以控制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為核心的監督、管理、協調等服務,使本工程項目全面地實現投資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和安全目標。

參與監理合同簽訂後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加合同談判工作。並提出監理意見。

參與主要輔助設備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工作。

核查設計單位提出的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説明,主要設備材料清冊,設計圖紙等)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有關規程,規範,標準。

核查施工圖一,二級圖和與主體工程的水,汽,電等的接口配合與確認,協調施工圖計劃進度。

按照業主與脱硫島總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協助甲方編制項目年度資金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審查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單位,試驗單位的資質並提出意見。

參與施工圖交底,參與圖紙會審,並提出監理意見。

核查設計變更,並提出監理意見。

對施工圖交付進度進行核查、督促、協調。

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評。

主持審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核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核查總承包商根據甲方制定的里程碑計劃編制的一級網絡計劃和二級網絡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

協助甲方根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與措施。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參加由甲方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監督安全文明施工狀況。遇到_____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

審查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並監督實施。

檢查現場施工人員_____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並監督實施。

負責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並督促實施。

檢查施工現場原材料,構件的質量和採購入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並對原材料,構件的供應商資質進行審核,確認。

按驗收標準核查主要安裝用材料,設備質量,提出有關驗收問題的監理意見。參加包括主要輔機等檢查設備保管辦法,對設備的保管提出監理意見。

對檢驗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及施工中發現或產生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報甲方並協助處理。

為保證工程,設備的質量和技術要求,所需要的工作聯繫、收資、調研等外出活動。

制定並實施重點部位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協助甲方核實工程量,審查承包商工程結算書,工程付款必須有監理工程師簽字。

協助甲方進行工程竣工決算。

協助甲方完成有關設備,材料,圖紙和其它外部條件以及工程進度,交叉施工等的協調工作;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質量現狀提出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盤點工程進度,分析質量進度趨勢,提出分析報告及改進要求,建議,報送甲方並監督實施。協助甲方協調工程建設中出現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監理意見並監督實施。

乙方應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分為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並嚴格按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實行閉環管理,監理人員對不合格項必須跟蹤檢查並落實。

工程質量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並簽字,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不準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準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準撥付工程進度款,不準進行工程驗收。

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維護甲方的正當權益。

主持審查調試計劃,調試方案,調試措施。

嚴格執行分部試運驗收制度,分部試運不合格不準進入整套啟動試運。

主持審查調試報告。

參與協調工程的分系統試運行和整套試運行工作。

對在試生產期中出現的設計問題,設備質量問題,施工問題提出監理意見。

協助甲方完成達標投產工作。

其它工作:

(1)編制整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甲方。

(2)建立工程項目在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網絡,在甲方設計、設備、施工、調試等單位的配合下,收集,發送和反饋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3)在監理合同簽訂生效後,由總監理師組織編寫監理規劃,報甲方批准後實行。

(4)編制整理工作的各種文件,資料,記錄,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業主。

(5)受業主委託,乙方在現場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項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應設立專職的安全監理員。

3、質量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質量的事前控制

(1)確定質量標準,明確質量要求。

(2)確定本項目的質量監理控制體系。

(3)施工場地的質檢驗收。

(4)審查總承包商及其選擇的分包單位,實驗單位的資質並提出意見。

(5)督促總承包商建立並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總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並監督實施。

(6)檢查施工現場建築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與構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檢查材料的採購,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對材料檢驗與試件採樣設專人進行見證取樣。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不準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準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參與現場設備的開箱驗收工作,檢查其運輸,保管措施。

(8)查驗重要施工機械,起吊設施經檢驗的有效合格證件;檢查承包商實驗室及其實驗人員的資質與持證上崗情況;查驗其檢驗,測量與試驗設備的有效合格證件。檢查現場施工人員_____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並監督實施。

(9)參與組織施工組織總設計的核查,主持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重點審查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審查承包商須報甲方的重要工序的作業指導書。

質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藝過程質量控制:現場檢查、旁站、量測、試驗,負責制定並實施重點部分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旁站監理人員以保證對工程按計劃進行有效的旁站監督。

(2)工序交接檢查:堅持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3)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與驗評,代表業主進行第四級驗收。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質量狀況,分析質量趨勢,提出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4)做好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的處理工作。核查設計變更並跟蹤檢查是否按已批准的變更文件進行施工。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責任;審核,批准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措施的效果。監理部可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分為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並嚴格按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進行閉環管理,監理人員對不合格項必須跟蹤檢查並落實。

(6)審查總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並監督實施。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

質量的事後控制

(1)參與工程分部試運行及整套試運行。

(2)組織單位,單項工程竣工預驗收。

(3)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評定。

(4)審核工程技術文件資料。

(5)協助甲方準備竣工驗收資料與達標投產工作。

(6)缺陷責_____質量控制的任務。

(7)審核總承包商的《質量保修證書》。

(8)檢查,評定工程質量狀況。

(9)對出現的質量缺陷,確定責任者。

(10)督促總承包商修復質量缺陷。

(11)在缺陷責_____結束後,移交相關資料。

4、進度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負責與總承包商商定設計圖紙和文件在滿足工程施工總進度要求前提下提交的時間表,並負責檢查,督促。

(2)參與廠區內生產工程施工進度和接口的協調。編制施工階段進度控制的相關管理制度。

(3)參與核查總承包商編排的施工里程碑計劃和一級網絡計劃,核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二級網絡計劃並監督實施。

(4)審核施工承包商上報的月工作計劃,審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標計劃要求。隨時盤點工程進度,對造成工程進度滯後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報送甲方並監督實施。

(5)在各施工單位上報的年,月計劃的基礎上負責編制工程部施工綜合計劃。

(6)審查承包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根據甲方的授權範圍,簽發單位工程開/停工令。

(7)協助並監督總承包單位實施進度計劃。

(8)審核工程進度價款結算文件。

(9)審批工程延期。

(10)向甲方提供進度報告。

(11)督促承包單位整理技術資料。

(12)審批竣工申請報告,組織竣工驗收。

(13)協作甲方處理爭議和索賠。

(14)整理工程進度資料。

(15)督促承包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在工程移交後的保修期內,要處理驗收後質量問題的原因及責任等爭議問題,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修理。

(16)對不能按時,按要求提交施工進度計劃報審或者不能按要求修改進度計劃的承包商,提出處理意見,直至簽發停工令。

(17)及時處理承包商提交的各種工程技術報表,及時回答承包商提出的各類與監理業務有關的問題,不可因此而影響工程進度。

5、投資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主要輔機設備分保商招標階段,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招評標工作,參加合同談判,提出監理意見。

(2)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脱硫島土建,安裝,調試,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與合同談判工作,並提出監理意見。

(3)協助甲方編制項目的年度資金計劃並定期檢查落實及實施情況;對總承包商向甲方報送的材料領用清單進行審核,核減虛報與不實。

(4)審查總承包商的工程預(結)算書,工程付款必須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5)認真做好索賠的取證工作和有關的事實核查,為業主提供完整可靠的處置依據。

(6)隨時向業主提供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使之能有效地調度與運作,這些資料具有可追溯性,是最終工程結算的依據。

6、安全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及信息管理、協調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協助甲方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原國家電力公司有關電力基建安全管理規範和規定以及甲方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制度,報甲方批准後實施;監督檢查總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措施;監督檢查總承包建立健全勞動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監督檢查總承包商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教育;巡視檢查施工現場,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監督承包商採取糾正與預防措施,遇到_____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按照甲方的授權定期組織全工程的安全大檢查,並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隨時組織有針對性的檢查活動;召開安全工作例會,通報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佈安全文明施工週報,月報;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督促各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執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考評與獎罰。

(2)監督總承包合同的履行,甲方與總承包商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總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經協調仍有不同意見,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3)建立與甲方的管理信息系統(mis)相兼容的以網絡為支撐的mis,進行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管理。與甲方和總承包商可以交換信息,也可按特定授權範圍共享數據庫資源,運用p3軟件等先進的管理手段加強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的控制。依據業主mis中的工程管理模塊進行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單位每日通過mis有關模塊報送數據,並於次日對施工日報數據進行核查,保證其及時性和準確性。並負責整個管理系統的運行和維護,隨時能提供工程管理全過程所需的文件資料;在工程結束後,按檔案管理要求提供完整的電子文本。

(4)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書面報告監理情況。乙方還要就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提出監理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向甲方專題報告。監理報告內容的範圍及深度應達到國家或行業有關部門對監理報告的要求及規定。

(5)編制整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甲方。

7、對監理人員配備及其素質的基本要求

總監理工程師:乙方設總監理師1人,須持有建設部頒發或電力行業監理資格證書,並具有300mw級及以上機組主體總監業績及脱硫工程監理經驗。副總監理師4人(設計,土建,安裝,安全副總監各一名),要求具有電力行業監理資格證書。總監理師,副總監理師須年富力強,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具有組織協調能力,能勝任大型電廠建設項目管理的工作。

監理工程師

(1)資質與業績:監理工程師應持有建設部頒發或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各專業負責人應有參加過300mw級及以上機組工程全過程相應專業設計或施工監理的業績。專職安監人員應持有上級安全監察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2)人員配備:乙方人員的配備應保證設計,施工,調試階段各專業均有足夠的數量,且人員年齡結構合理,工作經驗豐富;除非甲方提出,乙方不得撤換投標文件中確定的總監,副總監與主要監理人員。

(3)監理部應配備熟悉mis的人員從事信息管理與合同管理,乙方應配備熟悉p3軟件的人員從事計劃進度管理。

(4)常駐現場人員數量的基本要求:在施工期間,總監,副總監應常駐現場,且不允許有即使短期同時離開施工現場的情況。若總監離開施工現場,應明確一名副總監代行其職並全權負責。

(5)甲方考核:在整個施工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監理人員進行對位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甲方提出調換,乙方應無條件接受。?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根據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第10條~第13條,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設備,設施和人員。

1、通訊

甲方為監理人員現場辦公室提供電話插頭,電話機,市話,長途電話通訊費用由監理方承擔。

2、辦公用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辦公用房,桌椅。其他辦公用品等費用乙方自負。

3、住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限的住宿房間,費用由監理方承擔。

4、用餐

乙方自己負責。

5、人員配置

甲方指派1名甲方代表與乙方代表互相溝通信息。

6、檢測設備

乙方應具備部分常規檢測設備。?附件c:報酬和支付

1、報酬

(1)乙方正常的服務報酬按中標價_________元。

(2)因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而減少了工程投資,應根據附加條款第三條獎勵乙方。

(3)甲方對監理過程中在工期,質量,安全方面突出的將進行獎勵,獎勵細則另行簽訂。

2、支付

(1)常規監理費

a)在合同生效後14日內,甲方按總監理費的10%支付預付款。

b)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甲方按監理項目進度計算並支付監理費用。

c)進度款支付_________。

d)考核款支付_________。

(2)考核原則:不遲於本服務完成後的28天內,乙方將如上第1條所述的費用,連同本合同所實際發生的由簽收的發票證明的最後申請提交甲方,甲方根據施工質量,工期,安全,工程造價的控制情況,對餘下20%費用進行考核支付,考核原則如下:

a)質量考核:建設期建設質量,工藝滿足達標投產要求,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由於施工單位未執行乙方意見,導致建設質量,工藝不能滿足達標投產要求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b)進度考核: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由於甲方,不可抗力原因或設備供應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監理費不予扣減。

c)安全考核:在工程監理範圍內未發生由於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設備事故,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意見造成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擔責任。

d)造價考核:靜態投資能得到控制,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因甲方提高標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靜態投資超支,監理費不予扣減。

e)管理考核:二管理,一協調內容具體,落實得力,分別支付總監理費的3%,2%,否則扣除。

f)達標考核:工程全部實現達標投產,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附件d: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

1、定義及解釋

定義

(1)項目是指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併為之建造工程的項目。

(2)服務是指乙方根據合同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3)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

(4)甲方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託乙方的一方以及甲方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5)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委託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乙方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7)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專用條款以及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已正式簽訂的合同。

(8)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9)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10)當地貨幣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11)商定的補償是指甲方/乙方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根據合同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解釋

(1)本合同中的標題_____其內容的部分;

(2)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如果合同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2、乙方的權利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甲方授予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分包施工分包單位的否決權;

(2)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3)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4)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供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7)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8)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9)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10)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1)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12)有權_____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13)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4)遇有危機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後作研究處理;

(15)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3、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乙方的責任:

(1)承擔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按照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質量負監督與控制責任。

(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設監理大綱的要求制定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並認真實施。

(4)乙方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理質量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監理人員。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工作負總則。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且有類似工程的監理業績。

(5)乙方要堅持施工全過程監理,堅持事前檢查和過程控制,形成閉式管理。

(6)應嚴格按照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及時跟班到位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堅持工程質量必須滿足合同的要求,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驗收簽字,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或有違規規施工行為,有權責令停工或返工,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7)乙方要負責檢驗進場的材料和設備質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8)乙方在工程建設日常質量管理中應該負責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日誌和定期報告制度,監理記錄和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工程質量情況,總監理工程師對填報的內容簽字負責;

b)審核批准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

c)核查設計單位的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一,二級圖紙);

d)組織施工圖的設計交底;

e)核查會籤設計變更並報建設單位批准;

f)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

g)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負責工程的工序和工藝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驗收時,應要求建設,設計等單位參加並簽署意見;

h)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定期進行工程質量狀況分析;

i)組織或參加工程階段驗收,達標投產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提出監理報告;

j)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的質量巡視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工作;

k)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建立工程試驗室,抽檢和複核承包商上報的試驗數據;

l)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檔案等。

乙方的義務:

(1)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須履行的服務。

(2)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乙方在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乙方應: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説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權,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但__________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_____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權,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甲方處得到事先批准(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乙方應儘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員不得與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經濟合作關係。

(3)甲方的財產: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屬於甲方的財產,並在實際執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乙方應將履行服務中使用的設備,設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甲方,並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

4、甲方的權利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甲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2)甲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3)乙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5)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稱職和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5、甲方的義務

(2)決定:為了不耽擱服務,甲方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3)協助:甲方應盡一切力量對乙方和它的職員以及它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條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工作條件;

c)服務所需物品的運輸;

d)發生意外事件時人員的遣返;

e)提供與其它單位相聯繫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4)設備和設施:甲方應為服務之目的,向乙方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設施,服務人員。

(5)甲方的職員:在與乙方協商後,甲方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職員中為乙方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乙方處接受指示。

(6)其他人員的服務:甲方應按照附件b説明,自費安排其他服務人員服務。乙方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本工程) 篇26

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願意依照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及條文,承擔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監理服務。茲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總價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設計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安裝工程監理費用_________元,合計監理費_________元。

3.責_____限:從基本設計(第一次設計聯絡會)開始計算起,至_________裝置通過_________小時運行後6個月。

4.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並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閲讀和理解。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基礎),協商解決

(1)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通用條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報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5.考慮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對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諾將遵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服務。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約定承擔責任,按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據合同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7.乙方不得將屬於甲方產權內的財產、土地、房屋、設施對外轉讓、出租、變賣。乙方臨建拆除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1%(包含在質量保證金之中),施工隊伍人員完全撤離電廠並將各種房屋,土地歸還甲方,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予以退還。

8.乙方拉運材料,設備離開_________時,應經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節餘部分應完全歸還甲方。

9.乙方在甲方區域內施工所建的各種生活,生產臨建拆除後,必要時乙方應恢復原來的功能和原貌。

10.未盡事宜,雙方根據需要,經協商可另外簽訂補充合同。

1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提交監理總結,結清監理報酬後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正本要求每頁小籤),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雙方各執五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A 服務範圍

1.監理工作主要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對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在本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協助業主進行以控制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為核心的監督、管理、協調等服務,使本工程項目全面地實現投資目標,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和安全目標。

參與監理合同簽訂後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加合同談判工作。並提出監理意見。

參與主要輔助設備的招標,評標,合同談判工作。

核查設計單位提出的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説明,主要設備材料清冊,設計圖紙等)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有關規程,規範,標準。

核查施工圖一,二級圖和與主體工程的水,汽,電等的接口配合與確認,協調施工圖計劃進度。

按照業主與脱硫島總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協助甲方編制項目年度資金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審查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單位,試驗單位的資質並提出意見。

參與施工圖交底,參與圖紙會審,並提出監理意見。

核查設計變更,並提出監理意見。

對施工圖交付進度進行核查、督促、協調。

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驗評。

主持審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核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核查總承包商根據甲方制定的里程碑計劃編制的一級網絡計劃和二級網絡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

協助甲方根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與措施。監督檢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參加由甲方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監督安全文明施工狀況。遇到_____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

審查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並監督實施。

檢查現場施工人員_____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並監督實施。

負責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並督促實施。

檢查施工現場原材料,構件的質量和採購入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並對原材料,構件的供應商資質進行審核,確認。

按驗收標準核查主要安裝用材料,設備質量,提出有關驗收問題的監理意見。參加包括主要輔機等檢查設備保管辦法,對設備的保管提出監理意見。

對檢驗發現的設備,材料缺陷及施工中發現或產生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報甲方並協助處理。

為保證工程,設備的質量和技術要求,所需要的工作聯繫、收資、調研等外出活動。

制定並實施重點部位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協助甲方核實工程量,審查承包商工程結算書,工程付款必須有監理工程師簽字。

協助甲方進行工程竣工決算。

協助甲方完成有關設備,材料,圖紙和其它外部條件以及工程進度,交叉施工等的協調工作;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質量現狀提出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盤點工程進度,分析質量進度趨勢,提出分析報告及改進要求,建議,報送甲方並監督實施。協助甲方協調工程建設中出現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監理意見並監督實施。

乙方應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分為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並嚴格按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實行閉環管理,監理人員對不合格項必須跟蹤檢查並落實。

工程質量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檢驗並簽字,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不準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準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準撥付工程進度款,不準進行工程驗收。

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維護甲方的正當權益。

主持審查調試計劃,調試方案,調試措施。

嚴格執行分部試運驗收制度,分部試運不合格不準進入整套啟動試運。

主持審查調試報告。

參與協調工程的分系統試運行和整套試運行工作。

對在試生產期中出現的設計問題,設備質量問題,施工問題提出監理意見。

協助甲方完成達標投產工作。

其它工作:

(1)編制整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甲方。

(2)建立工程項目在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和管理網絡,在甲方設計、設備、施工、調試等單位的配合下,收集,發送和反饋工程信息,形成信息共享。

(3)在監理合同簽訂生效後,由總監理師組織編寫監理規劃,報甲方批准後實行。

(4)編制整理工作的各種文件,資料,記錄,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業主。

(5)受業主委託,乙方在現場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項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應設立專職的安全監理員。

3.質量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質量的事前控制

(1)確定質量標準,明確質量要求。

(2)確定本項目的質量監理控制體系。

(3)施工場地的質檢驗收。

(4)審查總承包商及其選擇的分包單位,實驗單位的資質並提出意見。

(5)督促總承包商建立並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總承包商質保體系文件和質保手冊,並監督實施。

(6)檢查施工現場建築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構配件的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與構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檢查材料的採購,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對材料檢驗與試件採樣設專人進行見證取樣。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主要材料,設備和構配件不準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裝,不準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參與現場設備的開箱驗收工作,檢查其運輸,保管措施。

(8)查驗重要施工機械,起吊設施經檢驗的有效合格證件;檢查承包商實驗室及其實驗人員的資質與持證上崗情況;查驗其檢驗,測量與試驗設備的有效合格證件。檢查現場施工人員_____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並監督實施。

(9)參與組織施工組織總設計的核查,主持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重點審查施工技術方案,施工質量保證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審查承包商須報甲方的重要工序的作業指導書。

質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藝過程質量控制:現場檢查、旁站、量測、試驗,負責制定並實施重點部分的見證點(W點),停工待檢點(H點),旁站點(S點)的工程質量監理計劃,監理人員要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進行監督檢查。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旁站監理人員以保證對工程按計劃進行有效的旁站監督。

(2)工序交接檢查:堅持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停工待檢點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

(3)主持分項,分部工程,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與驗評,代表業主進行第四級驗收。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質量狀況,分析質量趨勢,提出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

(4)做好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的處理工作。核查設計變更並跟蹤檢查是否按已批准的變更文件進行施工。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分析質量事故的原因,責任;審核,批准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措施的效果。監理部可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項分為處理,停工處理,緊急處理三種,並嚴格按提出,受理,處理,驗收四個程序進行閉環管理,監理人員對不合格項必須跟蹤檢查並落實。

(6)審查總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質量檢驗項目劃分表並監督實施。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

質量的事後控制

(1)參與工程分部試運行及整套試運行。

(2)組織單位,單項工程竣工預驗收。

(3)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評定。

(4)審核工程技術文件資料。

(5)協助甲方準備竣工驗收資料與達標投產工作。

(6)缺陷責_____質量控制的任務。

(7)審核總承包商的《質量保修證書》。

(8)檢查,評定工程質量狀況。

(9)對出現的質量缺陷,確定責任者。

(10)督促總承包商修復質量缺陷。

(11)在缺陷責_____結束後,移交相關資料。

4.進度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負責與總承包商商定設計圖紙和文件在滿足工程施工總進度要求前提下提交的時間表,並負責檢查,督促。

(2)參與廠區內生產工程施工進度和接口的協調。編制施工階段進度控制的相關管理制度。

(3)參與核查總承包商編排的施工里程碑計劃和一級網絡計劃,核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二級網絡計劃並監督實施。

(4)審核施工承包商上報的月工作計劃,審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標計劃要求。隨時盤點工程進度,對造成工程進度滯後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報送甲方並監督實施。

(5)在各施工單位上報的年,月計劃的基礎上負責編制工程部施工綜合計劃。

(6)審查承包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根據甲方的授權範圍,簽發單位工程開/停工令。

(7)協助並監督總承包單位實施進度計劃。

(8)審核工程進度價款結算文件。

(9)審批工程延期。

(10)向甲方提供進度報告。

(11)督促承包單位整理技術資料。

(12)審批竣工申請報告,組織竣工驗收。

(13)協作甲方處理爭議和索賠。

(14)整理工程進度資料。

(15)督促承包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在工程移交後的保修期內,要處理驗收後質量問題的原因及責任等爭議問題,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修理。

(16)對不能按時,按要求提交施工進度計劃報審或者不能按要求修改進度計劃的承包商,提出處理意見,直至簽發停工令。

(17)及時處理承包商提交的各種工程技術報表,及時回答承包商提出的各類與監理業務有關的問題,不可因此而影響工程進度。

5.投資控制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主要輔機設備分保商招標階段,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招評標工作,參加合同談判,提出監理意見。

(2)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與脱硫島土建,安裝,調試,有關分承包商的招標,評標,參與核查有關招標文件,參與合同談判工作,並提出監理意見。

(3)協助甲方編制項目的年度資金計劃並定期檢查落實及實施情況;對總承包商向甲方報送的材料領用清單進行審核,核減虛報與不實。

(4)審查總承包商的工程預(結)算書,工程付款必須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5)認真做好索賠的取證工作和有關的事實核查,為業主提供完整可靠的處置依據。

(6)隨時向業主提供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使之能有效地調度與運作,這些資料具有可追溯性,是最終工程結算的依據。

6.安全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及信息管理、協調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服務內容

(1)協助甲方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原國家電力公司有關電力基建安全管理規範和規定以及甲方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制度,報甲方批准後實施;監督檢查總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措施;監督檢查總承包建立健全勞動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監督檢查總承包商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與教育;巡視檢查施工現場,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監督承包商採取糾正與預防措施,遇到_____安全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按照甲方的授權定期組織全工程的安全大檢查,並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隨時組織有針對性的檢查活動;召開安全工作例會,通報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佈安全文明施工週報,月報;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督促各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執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考評與獎罰。

(2)監督總承包合同的履行,甲方與總承包商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總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經協調仍有不同意見,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3)建立與甲方的管理信息系統(MIS)相兼容的以網絡為支撐的MIS,進行質量,安全,投資,進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管理。與甲方和總承包商可以交換信息,也可按特定授權範圍共享數據庫資源,運用P3軟件等先進的管理手段加強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的控制。依據業主MIS中的工程管理模塊進行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單位每日通過MIS有關模塊報送數據,並於次日對施工日報數據進行核查,保證其及時性和準確性。並負責整個管理系統的運行和維護,隨時能提供工程管理全過程所需的文件資料;在工程結束後,按檔案管理要求提供完整的電子文本。

(4)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書面報告監理情況。乙方還要就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提出監理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向甲方專題報告。監理報告內容的範圍及深度應達到國家或行業有關部門對監理報告的要求及規定。

(5)編制整理監理工作的各種文件,通知,記錄,檢測資料,圖紙等,合同完成或終止時交給甲方。

7.對監理人員配備及其素質的基本要求

總監理工程師:乙方設總監理師1人,須持有建設部頒發或電力行業監理資格證書,並具有300MW級及以上機組主體總監業績及脱硫工程監理經驗。副總監理師4人(設計,土建,安裝,安全副總監各一名),要求具有電力行業監理資格證書。總監理師,副總監理師須年富力強,身體健康,作風正派,廉潔自律,具有組織協調能力,能勝任大型電廠建設項目管理的工作。

監理工程師

(1)資質與業績:監理工程師應持有建設部頒發或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各專業負責人應有參加過300MW級及以上機組工程全過程相應專業設計或施工監理的業績。專職安監人員應持有上級安全監察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2)人員配備:乙方人員的配備應保證設計,施工,調試階段各專業均有足夠的數量,且人員年齡結構合理,工作經驗豐富;除非甲方提出,乙方不得撤換投標文件中確定的總監,副總監與主要監理人員。

(3)監理部應配備熟悉MIS的人員從事信息管理與合同管理,乙方應配備熟悉P3軟件的人員從事計劃進度管理。

(4)常駐現場人員數量的基本要求:在施工期間,總監,副總監應常駐現場,且不允許有即使短期同時離開施工現場的情況。若總監離開施工現場,應明確一名副總監代行其職並全權負責。

(5)甲方考核:在整個施工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監理人員進行對位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甲方提出調換,乙方應無條件接受。

附件B 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根據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第10條~第13條,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設備,設施和人員。

1.通訊

甲方為監理人員現場辦公室提供電話插頭,電話機,市話,長途電話通訊費用由監理方承擔。

2.辦公用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辦公用房,桌椅。其他辦公用品等費用乙方自負。

3.住房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限的住宿房間,費用由監理方承擔。

4.用餐

乙方自己負責。

5.人員配置

甲方指派1名甲方代表與乙方代表互相溝通信息。

6.檢測設備

乙方應具備部分常規檢測設備。

附件C 報酬和支付

1.報酬

(1)乙方正常的服務報酬按中標價_________元。

(2)因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而減少了工程投資,應根據附加條款第三條獎勵乙方。

(3)甲方對監理過程中在工期,質量,安全方面突出的將進行獎勵,獎勵細則另行簽訂。

2.支付

(1)常規監理費

a)在合同生效後14日內,甲方按總監理費的10%支付預付款。

b)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甲方按監理項目進度計算並支付監理費用。

c)進度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考核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考核原則:不遲於本服務完成後的28天內,乙方將如上第1條所述的費用,連同本合同所實際發生的由簽收的發票證明的最後申請提交甲方,甲方根據施工質量,工期,安全,工程造價的控制情況,對餘下20%費用進行考核支付,考核原則如下:

a)質量考核:建設期建設質量,工藝滿足達標投產要求,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由於施工單位未執行乙方意見,導致建設質量,工藝不能滿足達標投產要求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b)進度考核: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由於甲方,不可抗力原因或設備供應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監理費不予扣減。

c)安全考核:在工程監理範圍內未發生由於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設備事故,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意見造成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擔責任。

d)造價考核:靜態投資能得到控制,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因甲方提高標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靜態投資超支,監理費不予扣減。

e)管理考核:二管理,一協調內容具體,落實得力,分別支付總監理費的3%,2%,否則扣除。

f)達標考核:工程全部實現達標投產,支付總監理費的3%,否則扣除。

附件D 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

1.定義及解釋

定義

(1)項目是指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併為之建造工程的項目。

(2)服務是指乙方根據合同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3)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

(4)甲方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託乙方的一方以及甲方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5)乙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甲方委託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乙方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7)合同是指包括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甲方/乙方工程建設監理服務合同專用條款以及附件A(監理服務範圍),附件B(甲方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已正式簽訂的合同。

(8)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9)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10)當地貨幣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11)商定的補償是指甲方/乙方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的根據合同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解釋

(1)本合同中的標題_____其內容的部分;

(2)單數包含複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3)如果合同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2.乙方的權利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甲方授予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分包施工分包單位的否決權;

(2)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3)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4)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供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完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7)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8)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9)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10)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1)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12)有權_____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13)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4)遇有危機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後作研究處理;

(15)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3.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乙方的責任:

(1)承擔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它工程乙方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按照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合同,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質量負監督與控制責任。

(3)乙方要按照工程建設監理大綱的要求制定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並認真實施。

(4)乙方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理質量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合格監理人員。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工作負總則。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且有類似工程的監理業績。

(5)乙方要堅持施工全過程監理,堅持事前檢查和過程控制,形成閉式管理。

(6)應嚴格按照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及時跟班到位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堅持工程質量必須滿足合同的要求,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能驗收簽字,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或有違規規施工行為,有權責令停工或返工,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7)乙方要負責檢驗進場的材料和設備質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8)乙方在工程建設日常質量管理中應該負責的主要工作是:

a)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日誌和定期報告制度,監理記錄和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工程質量情況,總監理工程師對填報的內容簽字負責;

b)審核批准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

c)核查設計單位的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一,二級圖紙);

d)組織施工圖的設計交底;

e)核查會籤設計變更並報建設單位批准;

f)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單位的資格審查;

g)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負責工程的工序和工藝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驗收時,應要求建設,設計等單位參加並簽署意見;

h)組織或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定期進行工程質量狀況分析;

i)組織或參加工程階段驗收,達標投產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提出監理報告;

j)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的質量巡視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工作;

k)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建立工程試驗室,抽檢和複核承包商上報的試驗數據;

l)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檔案等。

乙方的義務:

(1)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於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乙方必須履行的服務。

(2)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乙方在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乙方應: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説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乙方可以接受的;如果甲方授權,可在甲方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但__________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_____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如果甲方授權,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但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甲方處得到事先批准(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乙方應儘可能快地通知甲方);乙方的任何成員不得與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經濟合作關係。

(3)甲方的財產:任何由甲方提供或支付的供乙方使用的物品都屬於甲方的財產,並在實際執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乙方應將履行服務中使用的設備,設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甲方,並按甲方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

4.甲方的權利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甲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2)甲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3)乙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甲方主同意;

(4)甲方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5)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稱職和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5.甲方的義務

(2)決定:為了不耽擱服務,甲方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3)協助:甲方應盡一切力量對乙方和它的職員以及它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居住,工作所需的條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工作條件;

c)服務所需物品的運輸;

d)發生意外事件時人員的遣返;

e)提供與其它單位相聯繫的渠道,以便乙方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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